论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一)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 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日〕西原春夫〔摘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说明犯罪成立条件的作法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方法。
事实上,从罗马法开始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刑法理论都是如此。
而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则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构成要件理论经历了几次大的修正。
促使德日构成要件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在于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
德日犯罪论体系在限制国家刑罚权方面具有优势。
〔关键词〕构成要件概念理论新康德主义一、前言(一) 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
它一方面通过向人民预告实施何种行为就会被科处何种刑罚, 使其针对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来形成反对动机, 从而使其放弃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念头(犯罪抑止机能) 。
但是, 另一方面, 它同时又禁止国家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科处刑罚, 防止国家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权保障机能) 。
然而, 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是世界共通的理解,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与刑法学都是围绕什么行为能被称为犯罪而发展起来的。
因此, 刑法学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明确将什么作为犯罪的犯罪论。
(二) 不过, 关于将什么作为犯罪, 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明方法。
中国直到最近似乎才提倡各种各样的见解, 但是, 我听说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所遵从的, 是分为客观的方面与主观的方面、比较平面地说明犯罪这种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见的看法。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方法吗? 也就是说, 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 对中国而言,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
只是, 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 历史地看, 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
实际上, 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 的传统, 直到19世纪中叶, 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 ( imputatio facti与imputatio iuris) 两个方向, 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5)犯罪论体系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2. 它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3. 它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整体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成立具体条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犯罪目的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和地点具体要素案例1张某武警战士因在巡逻中和歹徒发生枪战将歹徒吴某打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 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 间和地点
违法性
(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 犯罪目的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构成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构成理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其中,德日三阶层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架构和精细的分析方法,在国际刑法学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德日三阶层理论将犯罪的认定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像是一个初步的筛选器,确定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特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成立。
接下来是违法性。
即便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某人在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进行反击,造成侵害人受伤,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这个反击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是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出发,衡量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
最后是有责性。
有责性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能力则涉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不具有有责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德日三阶层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其一,它的逻辑层次清晰,每个阶层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任务,避免了判断的混乱和随意性。
其二,它注重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责任能力,使得犯罪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其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总第251期‘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赵国强[收稿日期]㊀2023-07-26[作者简介]㊀赵国强(1950 ),男,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授㊂[摘㊀要]㊀关于我国刑法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的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两种对立的观点㊂高铭暄教授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既具有 入罪 功能,也具有 出罪 功能㊂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㊂[关键词]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入罪;出罪[中图分类号]㊀D924㊀㊀[文章编号]㊀1002-3054(2024)03-0053-09[文献标识码]㊀A[DOI ]㊀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306㊀㊀一㊁引言㊀㊀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一种定罪理论,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㊂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犹如我国刑法理论的一张 品牌 ,被深深打上了 中国 的烙印㊂可以说,它的发展与完善,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刑法学体系息息相关㊂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弘扬者和坚定的维护者㊂本文围绕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进行评述,论证该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理论上的合理性㊂㊀㊀二㊁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讨论㊀㊀十多年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曾就构成要件定罪理论的结构问题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核心就是将我国刑法传统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传统的 三3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阶层犯罪论体系 进行比较,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㊂一种观点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批判㊁否定的态度,结论是应当用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取而代之,我们不妨称其为 移植说 ㊂另一种观点则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结论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故不能全盘否定,我们不妨称其为 肯定说 ㊂移植说 和 肯定说 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㊂(一)关于社会危害性在定罪理论中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定罪理论中,社会危害性历来是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的,质言之,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此乃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本质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纳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考察范围㊂正因为如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从来都认为,诸如正当防卫㊁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进行评判的㊂这一点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由于在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此,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以内论述,它或者在犯罪概念之后㊁或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论述㊂ [1]但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然,它从三个不同的阶层来阐述定罪理论㊂第一个阶层是法定层面,也就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㊂第二个阶层是社会危害性层面,也就是在行为具备了 构成要件该当性 之后,再从行为是否侵犯法秩序的角度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违法性 ㊂①第三个阶层是责任层面,也就是当行为符合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要件后,最后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有责性 ㊂从这三个阶层的排列来看,有关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的内容无疑被纳入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考察范围,因而成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自身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㊂恰恰是在社会危害性应否纳入定罪理论体系方面,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碰撞的焦点是:在 移植说 看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未能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纳入视野,而是将其排斥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这在定罪理论结构上是一个明显的缺陷,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㊂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正当行为与犯罪及犯罪构成关联性㊂这种关联性当然是不可否认的,否则刑法总则不可能对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作出规定㊂关键在于:这种关联因素是什么?在德日刑法学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这种关联因素是构成要件,即正当行为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正是这一点它与那些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非罪行为是不同的㊂正因为正当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进入定罪视野,需要在违法性中予以排除㊂ [2]然而,在 肯定说 看来,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论述,并不妨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展开与运用㊂比如,有学者认为: 我国的正当行为理论,建立在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㊂ 西方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不应也不能认为是犯罪㊂认清这些行为的本质,无疑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㊂ [3](二)关于 出罪 功能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可以说具有一种静态化的特点,也就是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放在一个平面上,平等地加以考察,因而属于一种静态式的㊁平面式的定罪理论,四要件之间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的循环依赖关系,而非依次推进㊁逐步收敛的位阶关系㊂从这一意义上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4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论 中的四个要件,都属于积极的 入罪 要件,而无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同㊂第一阶层首先将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中进行考察,看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旦符合,即有了 入罪 的可能性后,再启动第二阶层,考察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若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 ,就应当 出罪 ;如果行为具有了 违法性 ,最后才会启动第三阶层 有责性 ,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种能力,也应当 出罪 ㊂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具有动态的㊁层层递进的特点,第一阶层是积极的 入罪 要件,第二和第三阶层都属于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正是在 出罪 功能的问题上,在 移植说 看来,作为静态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个要件之间不区分积极的要件与消极的要件,彼此之间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㊂这种平面式的耦合结构只设置了入罪路径,但缺乏出罪路径㊂为此,有学者认为: 四要件说强调只要四个要件齐备,就可以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而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事情,在很多场合,绝对就是 简单劳动 ㊂ [4]至于 对齐备与否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做 加法 的过程,而非层层推进㊁抽丝剥茧的过程㊂这样一来,容易导致的结果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考察,演变为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 [4]㊂但在 肯定说 看来,所谓 入罪 和 出罪 功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虽然是静态㊁平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具备 出罪 功能㊂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四个要件时,其结果就表现为 入罪 ;当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四个要件中的一个要件,其结果就表现为 出罪 ㊂由此可见,依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来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入罪 和 出罪 同时并列,具体是 入罪 还是 出罪 ,要通过对四个要件的评判才能实现㊂㊀㊀三㊁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学术观点评述㊀㊀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着极其全面㊁深刻的认识和剖析㊂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就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他明确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㊂(一)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高铭暄教授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㊂他认为: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㊂ [5]新中国刑法面临这样的政治决策,就必然会有一个 废旧立新 的过程㊂他指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㊂ [5] 试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理论,不向苏联学习,还能向谁学习? 所以,向苏联学习刑法理论,包括学习占有核心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是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是有历史必然性的㊂ [6]毫无疑问,仅仅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视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当然是不够的㊂他进一步指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为此,他从生存土壤㊁内在结构和体系稳定性三个方面阐述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㊂首先,从生存土壤考察,他认为: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早已成为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本土化的东西㊂无论是立法界㊁司法界㊁教育界还是科研界,只要是分析和解决定罪问题,通行的做法都是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㊂ [5]这一切深刻表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强大5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生命力,毫无疑问根植于其具有的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其次,从内在结构考察,他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㊁契合认识规律㊁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㊂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别包括特定的组成要素㊂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整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㊁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㊁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㊂ [5]最后,从体系稳定性考察,他认为,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比,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这种稳定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稳定性,而且 符合诉讼规律,非常方便适用 ㊂[5]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求证,以及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的剖析,充满了理性的说理判断,这一判断既展示了定罪理论本身必须具有的内在结构的统一性和相互配合的协调性,而且也表明定罪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之间具有不可剥离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㊂笔者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所以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合理性,与其本身所包含的两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主㊁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分不开的㊂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严格地说并非一种 纯理论研究 的产物,它离不开刑事法律规范,甚至可以说它完全是一种建基在刑事法律规范之上的定罪理论,没有刑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㊂正是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法定性特征,使其将罪刑法定原则融会贯通于一身,并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成为支撑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数十年得以 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 的最重要的法治根基㊂除此之外,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体现的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则为其内部结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铺平了道路,也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一路通畅打下了基础㊂因为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乃是我国刑法包括大陆法系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恰恰将定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巧妙地构筑在一种理论体系之中,使其 无偏无颇 ,得以彰显刑法的公正公平之本意㊂可以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正是因为坚守了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所以数十年来才会得到学术理论界的青睐,实务界使用起来才会 得心应手 ㊂(二)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定位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把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是逻辑混乱还是无关紧要,对这个问题,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观点非常鲜明㊂他明确指出: 阻却犯罪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还是之外,只是刑法学体系叙述的问题㊂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构成,所以没有阻却犯罪行为的托足余地㊂ 只有在正当防卫等构成要件不充足的情况下才需要启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罪与非罪㊁此罪与彼罪的厘定㊂因此,尽管阻却犯罪行为理论被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但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㊂ [7]他认为,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应当从整个 刑法学体系 的角度进行考察,实际上也就是要从整个定罪理论体系的角度进行考察㊂既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为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对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会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㊂而且,他从实际运用的角度,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精确的表述,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在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适用在后,只有在判断行为具备了社会6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危害性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才会 登场 ㊂笔者认为,这一论断理论上成立,实践中也符合认定犯罪的实际过程㊂就理论判断而言,有学者担心,如果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太多了,如何分辨哪些行为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哪些行为又不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呢?其实,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行为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分析得到解决㊂因为对法益的侵害,反映了刑法理论的核心价值,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就不可能纳入刑法的视野㊂比如,吃饭的行为㊁劳动的行为,与人交谈的行为,因不涉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不可能被纳入刑法的视野㊂事实上,只有当某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才有必要去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理论上并不会影响对缺乏社会危害性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判断,更不会将所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全部纳入刑法的视野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分离,对司法实践来说也不存在着任何障碍㊂举例来说,一个人因出于自卫杀了人,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也同样是先从 违法性 入手,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㊂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先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入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㊂(三)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入罪 与 出罪 功能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否仅具有 入罪 功能而无 出罪 功能的问题,高铭暄教授认为: 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统一㊂缺乏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的整体就不能存在㊂对每一个必要要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均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可能性㊂ [6]由此可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出罪功能㊂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这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识㊂ 故此,怎么能说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不具备 出罪功能 呢? 所以,稍加推敲, 移植论 者的这一诘难根本无法成立㊂ [6]他从相对论的角度阐述了 入罪 与 出罪 之间的关系㊂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评判,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出罪 功能都是不容抹杀的㊂ 移植说 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因有了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这两个阶层才会具有 出罪 功能,这种说法本身就有失偏颇㊂因为持 移植说 的学者之所以说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是消极的 出罪 要素,仅仅是因为这两个阶层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专门针对有哪些情况属于 阻却违法性 或 阻却责任 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表面上自然就成了消极的 出罪 要素㊂但如果我们从不构成犯罪总的情况而言,三阶层中最重要的 出罪 要素莫过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因为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构成要件,马上就可以阻却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而 出罪 ㊂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同样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 出罪 功能呢?值得一提的是,仅仅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属静态化的平面理论结构,而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属动态化的阶层理论结构,就认为前者无 出罪 功能而后者才有 出罪 功能的看法,同样是相当片面的㊂必须指出,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认定犯罪是 层层递进 抽丝剥茧 ,只能是相对的,属一种理论层面上的判断,实践中并非如此㊂举例来说,一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杀了人,按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难道法官会 层层递进 ,先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然后再从 违法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秩序,最后才来分析 有责性 ,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7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是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并不会遵循 层层递进 的理念去 抽丝剥茧 ,而是会直接从 有责性 入手,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㊂同样的道理,法官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主体要件,一样会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这完全是一种 殊途同归 的道理㊂㊀㊀四㊁关于定罪理论比较之我见㊀㊀综上所述,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学理讨论,笔者一方面完全认同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持之学术观点;另一方面从比较的对象入手,笔者认为,机械地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比较㊂(一)关于定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无论是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均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法定性㊁社会危害性(或称之为 违法性 )与应受惩罚性㊂事实上,刑法中的定罪理论就是围绕着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展开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具体化了,或者说,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必然会涵盖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对犯罪概念三个基本特征与定罪理论体系相互之间的关系考察我们不难发现,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应该是一套相当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因为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比如, 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从法律层面来剖析一种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特征; 违法性 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剖析一种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有责性 是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剖析作出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且具有 违法性 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应受惩罚性的特征㊂由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当完整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并将其具体化了,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肯定性判断,即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揭示的是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似乎还找不到其他的定罪理论须与其配套㊂但是,如果我们结合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就会发现,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并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核心在于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此外也包括涉及犯罪主体责任能力方面的要件㊂由此可见,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体现的主要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和应受惩罚性两个基本特征,至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涉及犯罪概念本质特征的判断,则被排除在外㊂②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因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这一定罪理论本身并非代表着一种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它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够体现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的相关理论与其配套,方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那么,这个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配套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有没有呢?毫无疑问,当然有,而且不是一个,是两个:一个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质 ;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刑法第13条关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量 ㊂③由此表明,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并非只有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个部分组成,它还包括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但书理论两个部分㊂我们必须将这两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 质 和 量 的理论同 四要85。
最新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二)
( 2)M.E麦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是违法性的征表。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除存在 违法性阻却事由外,原则上可以推定违法。
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但同 时又认为规范的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是不真正的, 作为违法性要素才是真正的。
记述的要素:是指客观可见而无须价值判断的事 实,只要求法官单纯的认识活动即可把握。
责任的认定被取消。
4、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二阶理论)
(二)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素 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行为的 状况与条件。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主观倾向、表现犯的特 定心理状态或过程。 如强制猥亵罪、伪证罪
(三)有责性
1、责任的概念 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即非 难可能性。 2、责任要素:责任能力、责任类型(故 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
犯罪是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广义的构成要件:全部的可罚性要件 狭义的构成要件:各罪的个别要件 (一)构成要件理论 1、行为构成要件说 (1)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客观的、记述的、价 值中立的行为类型。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 彻底对立起来,切断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不包含主观的要素、规范的要素。 事实上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是 违法性的征表,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二)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 (一)司法的犯罪构成(实务犯罪构成) 法律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是构成要件 总则:行为、罪过(心态)、主体、排除犯罪的事 由、犯罪形态 分则:个罪的客观面 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中的组合形式 (二)理论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控辩平衡模式、三阶层递进模式、四要件平行 模式。
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一)
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一)关键词:构成要件;主观的违法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
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端—贝林理论之考察众所周知,在德日刑法学上,构成要件理论的历史发端于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的著书—《犯罪论》中。
在此著书中,贝林首倡构成要件理论并将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作为犯罪论的核心课题,“构成要件”也被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概念的独立要素。
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一改以往的行为—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在行为与违法之间增设了“构成要件”这一独立的体系性范畴,并将“构成要件”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1}(P124)贝林认为,犯罪仅限于符合类型性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无此类型性,就不存在犯罪的特征”。
{2}(P113)但在贝林看来,并不是所有的构成要件的实现都将成立犯罪。
因为犯罪的成立还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违法、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其他要素。
由此,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
然而,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特色并不仅限于此。
贝式理论还具有如下两个特色:其一是,贝林的“构成要件”仅涉及行为的客观面,即“犯罪类型的轮廓”是指仅对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记述。
行为人的主观面、内心状态则与构成要件无关,属“责任”领域的内容。
因此,在贝林的构成要件中,完全排除了故意、过失甚至所有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由此,贝林的构成要件概念维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重要命题。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论文摘要:本文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新兴的三阶层体系,意在强调四要件理论对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也阐述了三阶层体系的部分可借鉴之处,而不是全盘照搬。
本文从介绍理论的特征入手,运用对比的手法,以学术界最新观点为主,并适当阐述作者的态度,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以其惩罚手段严厉和调整范围极广而著称。
学界普遍认为“罪——责——刑”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大理论是刑法学的支柱理论,其中犯罪论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解决的是认定犯罪的问题,只有认定犯罪才能确定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刑罚手段,故而是后面两大理论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称之为犯罪论的核心,整个犯罪论基本是为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二种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种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四要件的划分方式,这也是被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但是近来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之声,他们主张效仿德目的三阶层体系,一改我国传统的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而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没有任何中国元素在内的新的理论。
有责性
刑法中“有责性”问题综述内容摘要:要成立犯罪,除了具有违法性、该当性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在有责性的理论中,涉及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等问题。
本文就是这些问题综合起来来分析这些大陆刑法理论,提高刑法的理论水平。
关键词: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故意过失一.“有责性”的理论概述“无责任则无刑罚”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责任包括主观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
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犯罪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
因此对于犯罪的成立必须具有责任,责任是犯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1所谓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
2责任与有责性是一个意思,这两个概念在犯罪成立条件中可以任意使用,。
此外,也有德日学者使用主观的规则可能性的概念。
在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和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位置,违法判断是对行为客观的、具体的判断。
从逻辑上说,违法性是有责性那个判断的前提。
但对于有责性是个积极的判断还是个消极的判断,在理论上有争议的。
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则各构成要件只能推定违法性的存在,而不能推定责任的存在,因此,责任判断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判断。
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责任判断是要将行为人与人格结合起来的判断,因而应是一种积极的判断。
另一种认为,犯罪的构成的符合性可以推定责任,所以只是消极的判断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关于有责性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与期待可能性。
这些要素的存在的谈论,学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责任能力是责任的第一要素。
3各国刑法对责任能力一般没有积极规定,而只是在规定了关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责任能力有很多种学说,责任前提说是通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本身能够独立地进行判断的人格能力,是行为人的属性,旨在说明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与具体的犯罪行为无关。
如大谷实认为,“责任能力应该被解释为是成为针对具体行为决意得非难可能性的判断之前就存在的必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前提是正确的。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一、引言德国和日本的犯罪理论体系都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构建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
这是德、日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特点。
无论在德国或者在日本,都可以把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等同于犯罪理论体系,它们的含义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概念的沿革一、Constare de delicto的概念二、Corpus delicti的概念作为程序意义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就是所谓的Corpus delicti的最初含义。
它只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其意义主要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
三、费尔巴哈、斯蒂贝尔的Tatbestand概念最早将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构成要件)的,是克莱因(Klein)。
泷川幸辰教授说:“首先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的,是克拉因1796年的著作”费尔巴哈(Feuerbach 1775-1833)首先明确地把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创始人。
斯蒂贝尔教授(Stüebel)说:“构成要件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在这里,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也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还有贝尔纳(Berner)、弗兰克(Frank)、弗罗伊登塔尔(Freudenthal)等人。
但在整个19世纪,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却非常缓慢,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的构成件的区别等问题上。
四、贝林的Tatbestand概念20世纪初,贝林认为,所谓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是“特别构成要件”。
他指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
”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成立的诸要件的总体(或者说总和),而只是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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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一)关键词: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有责类型机能的考察内容提要:日本刑法学中有关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是由小野清一郎在二战前提出的,二战后经过团藤重光定型说的阐发而成为一段时期内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观点。
但是这个学说受到了行为类型说、违法行为类型说的挑战,在刑法学中的影响已是大不如前。
现在有学者,认为不同的学说都是以不同的机能期待为前提,学说之间并无优劣、高低之分。
一、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的提出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主要是在学习德国贝林(Beling)、迈尔(Mayer)的构成要件论的同时,展开了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的行为类型的独自的理论。
对此小野博士是这样论述的,“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1](P17)由此,“我主张构成要件既是违法性的类型化,同时也是道义责任的类型化,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类型化。
”1](P2)与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行为类型说的最大不同在于,小野博士认为在犯罪论体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中有责性是根本,也就是说,他是以独特的道义责任论作为犯罪论体系构建的基础,同时,道义责任论也影响到他有关构成要件的认识。
基于这样的理解,博士认为“在贝林、迈尔的理论中将构成要件、违法性、道义的责任三个要素看作是并列的,这是遵循在诉讼程序中认识的顺序⋯⋯具有所谓的作为诉讼法的思考的意义,但是这就免不了成了分割的思考。
如果考虑其实体的法理的话,它们其实是立体的重合的三个概念,由浅及深推进的话就是构成要件、违法性、道义的责任的顺序,但是形而上学的最根本的内容是道义的责任,违法性是它部分的表现,构成要件更是它部分的表现。
另外主要是存在一个把握犯罪的本质的三个概念的机会,通过它们的综合统一而成立犯罪的具体的概念。
”2](P427)这样,小野博士的构成要件论的基础就是:犯罪的本质是道义违反,由于道义的责任是犯罪的根本要素,因此构成要件就不能被认为是脱离责任的类型化的存在,相对于犯罪分析的考察来说是将综合统一的考察置于重点。
“构成要件”的“实体”是“伦理的非行,即反道义的行为,被认为是值得社会处罚的(当罚的)行为,作为国家的道义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P63)“构成要件是一个具有全体意味的概念,充满伦理的、道义的意味的法律上的观念形象”。
2](P2)对于小野博士来说,在把构成要件理解为是违法.有责行为以外,认为构成要件中“存在规范的以及主观的要素是当然的”。
构成要件是“不但全面的包含规范的意味,而且还可以说是全面的包含主观的内部的要素。
”2](P33)博士认为虽然将主观的要素看作是违法的要素是有限制的,但是从作为道义的责任的类型化的方面来说,故意和过失作为主观的要素从一开始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
2](P33)需要注意的是,小野博士提出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并非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而提出的,他将构成要件论引入日本时认为“即便是完全否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犯罪的成立中除了违法、有责、因果关系这些“普遍的思想”以外,“行为也必须该当一定特殊的法律构成的概念”,这就是的导入构成要件论的根底的“法理的要求”。
因此他主张构成要件论是基于法理原则的要求而独立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存在。
2](P217)如果从构成要件的机能这一点上来看的话,小野博士的这个构成要件论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是一个将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贯彻到底的理论。
再者,构成要件是有责的行为类型,因此构成要件不仅有违法推定机能,而且还有责任推定机能。
但是,由于将主观的要素、规范的要素都当然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他的构成要件不重视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
另外,将故意和过失作为要素的构成要件,由于故意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而使构成要件不具有故意规制的机能。
4](P173-175)二、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的展开(定型说)战后随着强调基本人权的现行宪法的制定,即便是在法学的世界也开始呼吁一种裁判官的判断应该受制于制订法的法实证主义的思想,构成要件论当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5](P153)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由团藤重光提出的“定型说”,从形式上来看,定型说与小野博士的观点并无太大区别,但是从思想前提上来看,团藤博士却是严格地站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立场上。
团藤认为定型是构成要件的核心特征,“原本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被看作是值得处罚的行为,前法律的来看,几乎有无数的类型。
这些都是,所谓的刑事学的犯罪类型。
立法者对其加以取舍选择而(将其)规定为法的犯罪定型。
刑事学的当罚的行为类型,由此而被提升为法的可罚行为的定型。
这时,刑事学的犯罪类型就和法的犯罪定型相互分离。
⋯⋯这样的犯罪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或者简单的被称为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
⋯⋯构成要件是列举那些从定型来看是违法的、而且从定型来看是适合对行为人进行非难的行为(根据场合包含结果在内的广义上的行为)的法的特征的存在,是违法类型的同时也是有责行为类型。
总之,违法.有责的行为的法的类型就是构成要件。
充足了这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
”6](P118)“根据贝林的观点构成要件不仅是各种各样的犯罪定型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通的支配的指导形象,而且还是明示共通的犯罪定型的特征的指导形象。
虽然他从一开始就将构成要件概念中装满了具体的内容,即便是这样,后来,构成要件还是成了一个被极为抽象地理解的存在。
这样,最终就导致了丧失重视犯罪的定型性的立场。
必须说小野博士支持贝林早期的观点而排斥其后期的观点是恰当的。
梅兹格(Mezger)试图结合违法性与构成要件,强调作为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可以将构成要件理解为是装满了实质意义的内容的存在。
但是,他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直接结合在一起,在各种意义上是不恰当的。
第一,将具体的.非类型的观念违法性与类型的(抽象的)观念构成要件并列放置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
第二,一定因为单单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类型而受到批判。
第三,犯罪定型的第一次的重要性并没有在这个观点中被表现出来。
虽然,梅兹格的观点与迈尔和贝林的观点相对被称为是新构成要件论,但是对于以上所述的优劣必须要注意。
”6](P120-121)“我们必须要将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构成要件该当性(Tatbestandsmabigkeit)的评价区别开来。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也可以被叫做构成要件的评价,是一种规范的价值评价(至少是一种与价值相关的事实判断)。
与违法.有责的判断是具体的判断相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基于抽象得.定型的基准的判断。
某社会事象,在接受构成要件该当的判断时,才开始出现在刑法的意义的世界里。
虽然该当定型的.抽象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就是具体违法.有责的,但是反过来说,不该当定型的.抽象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讨论)它是否具有违法.有责问题的余地。
”6](P121-122)团藤认为对于构成要要素来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主观的要素与客观的要素等等。
为了方便起见,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有责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来说包括: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Handlunggsobjekt)、行为的状况、行为、结果、主观的违法要素(故意、过失以及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倾向、表现犯的心理过程);对于作为有责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来说包括:故意、过失。
6](P124-139)对于构成要件的机能而言,有刑法理论的机能与社会的机能。
所谓刑法理论的机能,是指构成要件应该发挥作为犯罪论中理论支柱的机能。
把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性和责任的类型时,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就能构筑各犯罪构成要素密切关联的、一贯的刑法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先行于违法性和责任的要件,只要不承认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没有进而把违法性和责任作为问题来对待的余地。
而且,符合构成要件时,就推定违法性和责任的存在,称其为构成要件的征表性机能。
另外,针对未遂犯和共犯的规定,应该理解为是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而罪数也是由构成要件来指导的,因此,构成要件具有作为犯罪论支柱的意义。
所谓构成要件的社会机能,是指保障自由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
三、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的新发展(一)西田典之的构成要件论西田认为“什么是构成要件,想要对其进行严密地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从刑法规定出发来看,构成要件就是刑罚法规中除了法的效果(法定刑)以外的部分。
⋯⋯进而,什么是构成要件,常常是必须要通过解释来确定的。
⋯⋯这样,构成要件就是由各种各样的要素所构成的。
于是,构成要件是可罚的行为类型,此外,构成要件的要素还是和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相关的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的类型。
但是,在学说上,到目前为止,这样的理解并不是一般的理解。
这就取决于如何确定构成要件的机能。
”7](P14-15)“如果将构成要件这个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的话,那么它的最重要的机能就是‘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没有犯罪’这个保障机能。
于是,犯罪是可罚的违法行为、有责行为类型,那么构成要件当然就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组合起来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的责任要素当然被包含在故意的认识对象中,因此仅仅从故意规制机能这一点出发将构成要件理解为是违法的构成要件是不正确的。
另外,由于故意、过失等都是可罚的责任的类型化,当然都应该是责任构成要件的要素。
于是,犯罪的成立与否,至少在观念上是按照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阻却→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责任阻却的顺序来进行的。
”“上述构成要件理论的实益可以举出以下这些:第一,通过将构成要件作为可罚的违法.有责的类型,来保持其最重要的保障机能;第二,通过将构成要件理解为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的组合,使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得以实现;第三,通过承认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推定机能、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责任推定机能以对应刑诉法第5条的诉讼法的机能⋯⋯。
第四,由于没有必要承认所谓构成要件的故意,可避免逻辑上的矛盾。
第五,最后,最重要的实益就是在共犯领域中确保保障机能。
7](P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