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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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xxxx 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 号批准发布1.0 引言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 建筑景观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 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n n o 43^ 兽2.2.3 绿篱。

2.3 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 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

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 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

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 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

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 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

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 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容貌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塑造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为市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体验。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容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底蕴。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保护和传承城市文化的基础上,体现出城市的独特魅力和个性特征。

通过保护历史建筑、传统手工艺和民俗文化等方式,使城市容貌更具魅力,吸引游客和市民,同时也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其宜居性是至关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绿化环境、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为市民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同时,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打造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城市容貌。

另外,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体现城市的现代化和科技感。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应当不断更新自身形象,体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和科技感。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可以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智能化的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等方式,提升城市的科技含量和城市形象,使城市更具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准则,其涵盖了城市文化、宜居性、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等方面。

只有遵循良好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才能更加美丽、宜居、具有吸引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容貌标准,加强规划和管理,共同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容貌标准 CJ16—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1986--06--21实施日期:1987—01--0l1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建筑景观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 m。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 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3公共设施3.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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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其城市容貌标准的提升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所要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以下便是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 合理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区,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集中或分散。

- 美观风格:注重建筑和环境的协调性,遵循现代、国际化的建筑风格,同时兼顾传统文化特色,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形象。

- 绿色建筑:提倡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如采用节能环保的建材、可再生能源设施等,以实现资源的储蓄和保护环境。

2. 城市交通:- 交通便利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包括地铁、轻轨、公交等,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

- 交通安全:设立合理的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灯,提供安全的过街设施如斑马线和地下通道,保障行人和交通工具的安全。

3. 环境保护和改善:- 绿化覆盖率:将把绿化率作为城市容貌标准之一,鼓励在城市中增加绿地、公园和景观绿化,提高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 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居民养成科学垃圾分类的习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 水资源保护:增加对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加大建设水源地保护区、水生态修复项目等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城市管理:- 市容整治:加强市容市貌整治,打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 建筑管理:严格控制建筑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

- 城市安全: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城市监控系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关注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管理等方面,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整体形象。

城市容貌标准规章制度

城市容貌标准规章制度

城市容貌标准规章制度一总则1.0.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观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三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

地下排— 2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经济资源。

在城市建设中,江苏省一直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指标,它涵盖了城市的规划布局、建筑风貌、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城市规划布局是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江苏省城市建设中,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交通便利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空间,确保城市布局合理、有序。

同时,城市规划还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传统风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其次,建筑风貌是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体现。

江苏省的城市建筑应当注重风格统一、外立面美观、建筑高度适宜等原则,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貌。

在建筑设计中,应当注重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的结合,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精神,形成独特的城市建筑风貌。

另外,绿化景观是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苏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保、多样性和美观性,增加绿地面积,提升绿化质量,打造宜人的城市绿色景观。

同时,城市绿化还应当注重植物的选择,推广当地适宜的植物品种,形成独特的植被景观。

最后,环境卫生是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方面。

江苏省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应当注重城市清洁、垃圾分类、环境整治等方面,提升城市的整体卫生水平。

同时,城市环境卫生还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与美丽。

综上所述,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涵盖了城市规划布局、建筑风貌、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这些方面,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容貌标准,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江苏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能够不断提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市长:虞爱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三条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街景要求。

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第五条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门面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置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临街底楼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不得有碍通行和观瞻;现有临街地面空调外机应设置遮档,并逐步移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总则1.0.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建督〔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建督〔2020〕1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标准》运用。

要将《标准》纳入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应用于市容环境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工作,确保《标准》与各项城市管理业务深度融合。

积极组织示范道路、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春季、秋季市容环境大扫除活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各地在《标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2月18日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基本性、普遍性要求,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招牌、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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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园林绿化 绿化 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 并和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 以美取胜 各类绿地 应保持美观 整洁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 不能缺株断线 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要枝叶繁茂 不得有
死树枯枝 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 应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造型花篮 彩色组字等 保持完整
绚丽 鲜明 城市应搞好庭院 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古树 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 应重点保护 设置保护标志 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 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河流两岸 水面周围 应用树木环绕
广告标志 读报拦 画廊 招贴栏 户外广告 霓虹灯等 位置设置应适当 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并
保持完好 整齐 美观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 思想性 结合季节 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 力求做到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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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建标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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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引言
为了建设清洁 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 特颁布本 标准 本 标准 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 实施细则 城市的道路 建筑物 公共设施 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 广告设置 各种标志 贸易市场 公 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 均属本 标准 管辖范围
附加说明 本 标准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 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 北 京 广州 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 张标 周文在起草 本 标准 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对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旨在提高城市的外观形象和整体质量,提升城市的生产力、生活质量和文化内涵。

城市容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风格和色彩必须统一,并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文化背景。

2. 城市的道路和广场必须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尘土和杂物。

3. 城市交通设施必须完善,交通秩序必须良好,方便市民出行。

4. 绿化带、城市公园和广场应该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

5. 城市建筑物高度、密度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必须合理,体现经济、环保、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 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问题必须解决,避免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

7. 城市的市政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必须完善,确保市民居住和生活的质量。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的主要内容。

城市的形象和质量关系到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文化环境,因此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建筑物附属设施,广告标志,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市场、便民服务点,建筑工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

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外墙面砖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语言。

(五)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外走廊,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主要道路临街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晾晒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拆除。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一)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二)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容貌是城市的外在形象,是城市的“面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当注重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美观性,合理规划城市用地,统筹城市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当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避免出现“五花八门”、“大杂烩”式的建筑风格,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建筑群。

在环境卫生方面,应当注重城市的清洁整洁,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不同地区的城市容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当以促进城市文明、宜居、宜业为出发点,尊重城市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避免“一刀切”、“同质化”的现象。

例如,古城区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风格,而新兴城市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创新和环保理念的融入。

最后,城市容貌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标准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城市容貌标准的落实。

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自律,注重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维护。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城市的容貌和环境。

综上所述,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形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国内城市容貌规范标准

国内城市容貌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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