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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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丙方(中介):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有位于柳州市的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面积)为平方米,房型结构为房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该房产权属为所有。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甲方在出售该房屋的同时,将权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给乙方。

第三条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为甲乙双方就该房买卖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条该房售价为人民币元整(¥ )。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作为购房定金给丙方代收。购房定金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不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返还给乙方。乙方支付定金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借故不卖和擅自提高或改动房价。乙方支付购房定金同时,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证交给丙方代收。

第六条付款方式为(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银行按揭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房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一次性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过户所需资料,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乙方于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产过户交易,并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甲方首期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元整(¥ ),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币元整(¥),余额房款人民币元整(¥ )待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乙方将不低于人民币元整(¥)的首付金额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中,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达不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房产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待银行对乙方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银行申请将首付款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乙方于新的房产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积极配合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乙方的《他项权证》出具,银行将按揭款项人民币元整(¥ )由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约计人民币元整(¥),由方承担。

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八条丙方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范围,期限及收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向甲、乙双方提供看房与代收,转付房屋买卖所需各项费用及代办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整(¥)。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甲方于房产局受理上述交易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给丙方。

3、因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或擅自进行交易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5、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期限:自之日起至日止。

第九条物业交割:

1、甲方于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完好交付给乙方,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装修状况。

2、甲方须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如甲方不能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或不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不能按期交房。

3、甲方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合同项内有,甲方移交时须保持完好。

第十条其他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保证该房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丙方交付丙方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各项资料。并保证所交付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循丙方的要求,在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场办理房屋买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超过天,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元整(¥),并承担丙方应收取的所有服务费。如甲、乙双方共同违约的,则各自支付丙方应收的中介服务费。

2、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逾期提供有关房屋买卖需要的相关资料及到场办理各项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佰元(100元/日)。

4、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逾期交房或交割物业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佰元(100元/日)。同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损失,要求丙方拒绝转付甲方应得的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因甲乙方不配合丙方工作,造成时间拖延的,则委托服务的时间顺延,同时丙方有权拒绝转付各类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等)。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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