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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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小水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
1.0.3 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电站基本情况。
2、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安全类别定级。
1.0.4 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各项资料、数据应具有可溯性。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全鉴定等单位对电站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或鉴定。
1.0.5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6 本导则及附表可在广东农电信息网(http://)下载。
2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
综合评价报告按下列格式进行编写:
1 电站基本情况
1.1 电站概况
1.2 电站定期检验情况
1.2.1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情况
1.2.2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工程措施情况
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2.1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2.1.1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2.1.2 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2.1.3电站竣工验收
2.2 电站管理评价
2.2.1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2.2.2 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2.2.3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2.2.4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2.3 电站设备、设施评价
2.3.1 建筑物
(1) 大坝
(2) 厂房及开关站
(3) 压力前池
(4) 引水渠
(5) 调压井
(6) 尾水渠
(7) 其它建筑物
2.3.2 机电设备
(1) 水轮机发电机组
(2) 油系统
(3) 气系统
(4) 水系统
(5) 变压设备
(6) 开关设备
(7) 互感器
(8) 开关柜
(9) 母线及构架
(10) 主控制台
(11) 避雷器
(12) 避雷针及接地装置
(13) 电力电缆
(14) 控制电缆
(15) 通信系统
(16) 蓄电池及整流装置
(17) 清污设备
(18) 照明
(19) 通风
2.3.3 金属结构
(1) 闸门及启闭设备
(2) 压力管道
(3) 拦污栅等
2.3.4 特种设备
(1) 压力容器
(2) 起重设备
2.3.5 消防设施
3 电站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4 安全类别定级
3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内容
3.1 电站基本情况
3.1.1 电站概况
简要描述电站的区域位置、建成日期、投资来源、设计参数(装机容量、机组台数、设计流量、设计水头、主机组额定参数)、大坝基本参数、工程效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电站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
3.1.2 电站定期检验概况
3.1.2.1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概况
主要说明上次定期检验时间、有效日期、安全级别和定期检验评审单位等基本情况。
3.1.2.2 电站本次定期检验概况
3.1.2.2.1 电站本次定期检验概况主要描述本次定期检验的时限、业主提供的材料清单等基本情况。
3.1.2.2.2 业主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检测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电站机构设置及各种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全等记录;电站证照、经营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1.2.3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它工程措施情况
3.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2.1 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3.2.1.1 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阐明电站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或其它专项规划。
3.2.1.2 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描述电站的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3.2.1.3 电站的竣工验收
描述电站的有关验收情况。对违规建设的电站,要说明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通过工程验收。
3.2.2 电站管理评价
3.2.2.1 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描述电站是否实现机组计算机监控或机电一体化,能否实现计算机管理。
3.2.2.2 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2.2.2.1 主要说明电站是否按照《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阐明电站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以及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
3.2.2.2.2 对单机容量不大于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可不设职能机构,但必须设置必要的管理、专业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相关岗位人员:站长岗位、机械技术管理岗位、电气技术管理岗位、水工及金属结构技术管理岗位、运行值长岗位和运行值班员岗位。
3.2.2.2.3 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或者由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3.2.2.3 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3.2.2.3.1 说明电站是否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529-2011)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描述电站操作票、工作票的填写合格率及执行情况。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设施巡视检查制度,设备、设施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定期轮换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及试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设备验收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缺陷及处理管理制度;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应急设备管理制度;防汛及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水工建筑物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岗位培训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其它适应本站的管理制度。
3.2.2.3.2 描述电站厂内外的工作环境,是否实现文明生产、环境保护。
3.2.2.3.3 检查电站运行安全记录,说明在考核期间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定级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3.2.2.3.4 说明电站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3.2.2.4 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3.2.2.
4.1 说明考核期内,电站证照是否齐全,电站经营是否合法,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有无水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