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研究建立特殊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绿色快捷通道机制。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可结合部门需求特点试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
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的做法,试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三)统一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颁布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办函〔2015〕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办函〔2015〕251号珠海、河源、江门、阳江、湛江、清远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经验,切实做好《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江门、阳江、清远市继续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范围,将珠海、河源、湛江市纳入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纳入社会建设的主体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大力宣传改革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所占比重。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加大对基层及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民生社会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粤办函〔2021〕2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下称53号文),加快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府惠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底前,我省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体系,打造全省统一“粤省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以下简称“粤省心”平台),集成多渠道多媒体服务,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粤府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粤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形成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围绕坚持“制造业当家”、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和标准,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实现“四个转变”,打造标准化创新发展“广东样板”,以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聚焦产业提升、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现代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研制一批先进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完成全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编制南岭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整合优化预案,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完成南岭国家公园主要建设任务和珠江口国家公园相关论证工作,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
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保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粤府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0•【字号】粤府办[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0]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213号)一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按照《规划》要求,做好我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经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并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复实施。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在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各市不得自定标准、自行发卡。
需要发卡的地区,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省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跨部门公共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承担指导市级系统和各业务系统建设的任务,包括:负责组织制定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信息交换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在现有省政府信息网络大平台的基础上,完成省级各业务系统的横向网络连接及省到市级纵向骨干网络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扩展为全省政务网络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按照国家对IC卡应用的有关政策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对全省社会保障卡应用实行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组织系统试点工程的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粤府办〔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粤府办[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中心,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考核体系及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加快推进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推进科学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大胆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群众观点,鼓励社会参与;坚持简便易行,持续改进工作。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初步形成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建立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程序,制订完善一批政府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力争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规范、各具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广州市荔湾区、佛山市、中山市、江门鹤山市、云浮市。
(二)试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地税局。
五、试点内容(一)地方政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
准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的暂行办法[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418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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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
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粤府办[2005]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一、目的
为定期对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检查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包括人口现状、生活水平、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共30个指标(详见《广东省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方法
本方案包括多级综合和聚类分析两种评价方法:
(一)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
其步骤为:
1.通过《社会综合统计制度》和其他渠道收集反映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资料。
2.将反映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加工为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3.将每一综合评价指标加工为单项指数。
4.将单项指数加总为领域指数和总指数。
(二)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将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作为聚类变量计算出聚类解,将各地级以上市按社会发展特征进行分层归类。
四、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
本方案的评价结果表现为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形式两类。
基本评价形式包括:
(一)全省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
(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特征总体(领域)聚类结果。
分析形式根据特定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