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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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6

【实施日期】2013.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突出重点提档升级推动旅游业大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4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快西安旅游业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构建大旅游发展格局,提升旅游主导产业地位,提高旅游产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到2016年末,实现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46亿人次、入境旅游人数180万人次,旅游总

收入114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超过750亿元(相当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8%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旅游产业统筹协调和政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健全旅游发展议事协调领导机构,成立西安市旅游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1.推动各区县旅游功能区和旅游综合体建设。整合资源、聚集要素、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完善功能,扩大旅游的聚合效应。完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给排水、垃圾处理和绿地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

2.构建完整的郊区县旅游路网体系。完善各区县旅游景区(点)与等级公路的连接,实现旅游路线合理布局、各旅游目的地之间安全畅通。进一步健全郊区县旅游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将新建旅游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旅游项目与主要交通干道之间的道路连接线、停车场建设及周边加油加气站的配套建设,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建设规划。大力推动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向郊区县旅游景点、乡村旅游点延伸。

3.建设旅游集散中心。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或市区游客主要集散地,建设西安旅游集散中心,为散客提供集调度、集散、咨询、运输、票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提升西安散客旅游服务接待水平。

4.完善旅游标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或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市区的旅游标识系统,充实规范通往景区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

5.全面优化提升旅游咨询系统。对重要交通枢纽、商业集聚区域和各区县现有的旅游咨询点进行优化升级,构建市、区县、旅游企业三级旅游咨询网络。

6.完善自驾游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扶助、生态优先、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不同规模和标准的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为自驾游游客在生活、车辆、安全保障、休闲娱乐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扶持自驾游俱乐部等服务企业设立公益性的自驾游咨询与服务网点。

7.推进“智慧旅游城市”建设。完善西安智能旅游公共服务系统。优化以西安旅游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并与区县旅游网站实现链接。拓展3G、4G手机终端应用,推行短信、微博、微信、论坛等前沿信息技术应用。加快“旅游刷卡无障碍示范区(点)”建设。逐步增加公交“长安通”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8.建立城市解读系统。在历史文化遗存点,设立历史文化解读标识,打造若干个历史文化标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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