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考试样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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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考试样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写明的情况是()
A.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B.姓名、性别、住址
C.姓名、职业、住所D.名称、所在地、经营范围
2、关于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叙述不正确的有:()
A.西周的判决书称为“书”B.宋代开始有实判的专集问世
B.《名公书判清明集》是清代的实判专集D.拟判又称骈判
3、民事起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A.首部B.正文C.尾部D.附项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提起公诉检察院的称谓是()
A.公诉机关B.××公诉检察院C.公诉人D.××人民检察院
5、下列由检察院制作的强制措施文书是()
A.呈请拘留报告书B.提请批准逮捕书C.批准逮捕决定书D.通缉令
6、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需填写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书是()
.呈请拘留报告书D.拘留证A.拘留书B.拘留报告书C )7、通缉令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人犯DA.罪犯B.被通缉的人C.犯罪嫌疑人)8、下列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D.呈请拘留报告书CB.判决书.裁定书A.起诉书
)9、律师向咨询者提交的对某项法律问题予以答询的法律文书是(
D.法律意见书C.法律咨询书BA.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建议书)10、以下法律术语中,不是专门用于法律领域的为(
标的 D. 脱逃A.灭失 B. 委托 C.
。分)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文书是(
D.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A.立案报告B.破案报告 C )2、法律文书中多用(D.散句B.松句C.整句A.紧句
)3、法律语言的特性有(
使用主体的集团性B. 表意的专业性 C.A.自身系统的完整性)、法律文书的修辞方法有(4
结构修辞法 C.详略修辞法A.选择修辞法 B. 规范修辞法E.D.辅助修辞法)5、按照文书格式的体制,法律文书可分为(
通知类F. B.表格类C.填空类D.笔录类E.报告类A.拟制类
。分分,共题分,第题各、第三、简答题(12531020)?
制作法律文书的主要原则有哪四项、1.
2、法律文书概念的五个要素是什么?
3、检察文书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十类?
四、写作题(50分)。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余××与姜×、王×是中学同学,高中毕业后,由于三人一直未找到工作,遂于1997年5月起合伙做生意,往返于广州、江西、江苏等省市之间。由于经营有方,挣了不少钱。为寻找刺激,经常出没歌厅、舞厅。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又与姜×、王×等人来到××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唱了约3小时后,准备离开,王×在付费时向店方提出,话筒音质不好,希望店方少收费。店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原已准备离开,但听到王×为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后,就返回来参与,直至王×付足费用后才离开。事后,王×、姜×纠集同乡与被告人余××一起手持铁铣、木棍等器械返回云中音乐茶座,对茶座内的门、窗、空调等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殴打,当场将凌××打倒在地。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余××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被告人余××、王×、姜×打砸完毕后,逃离现场。凌××的妻子叫来救护车,将凌××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人力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拍摄了2组10张云中音乐茶座门、窗、空调等被砸情况以及被害人凌××面部损伤情况的照片,并对凌××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同时,公安机关还走访了当时在场的证人,经证人吴××、项××证实,被害人凌××的面部系被告人余××用铁铣所伤。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在×××路×号被××区公安分局捕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与同学姜×、王×因在××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付费与店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手持铁铣伙同手持器械的姜×、王×等人对茶座的门窗等设施打砸的同时,被告人余××还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被告人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00年8月13日以×检刑诉[20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凌××2000年6月2日的陈述,征人吴××、项××2000年6月2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被害人凌××伤势照片以及茶座被砸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称,自己并未持铁铣殴打被害人凌××,并且在为付费与对方发生争执时,被凌××打中一拳,打中了左眼部。被告人余××委托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月×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区人民检察9年2000××市××区人民法院于
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度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委托的××市××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到度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扬××、程××组成合议庭,由周×任书记员。在度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所举位据属实,被告人余××的辩解和辩护人孙×所提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00年9月×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余××,男,1970年6月2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省××市,汉族,住××省××市××区××街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