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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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

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

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

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

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

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

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

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

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

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

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

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

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

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

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

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

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

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

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

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

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附:新增法律法规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

1.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其中,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内容全部重新撰写。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买卖合同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

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

典型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

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

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

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

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

认定。(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

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

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

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交付

1.交付的形态。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

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

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

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

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

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

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

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有权主张出

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5.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

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

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6.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

证即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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