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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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 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 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 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 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 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 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 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 体现为: 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 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经核准登记, 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 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 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 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 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 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 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 却未向乙阐明, 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 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 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 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 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 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 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2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3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4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5第二节拘传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五节拘留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6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7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十三章起诉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8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四节审级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第五节审判组织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9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10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11第十九章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1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3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删除的有:(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H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7月8日)公通字〔2014〕10号人民检新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4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H)(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8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2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0H)海警〔2020〕1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6。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jiě dú)2022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专栏整理法大司考权威对2022司法考试大纲的详细解读。

希望(xīwàng)对2022司法考试考生能有所帮助。

2022年司法考试大纲近日公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本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简称“法大司考〞)名师团队,深化解读2022年司法考试大纲,提取有效考点信息,帮助考生复习(fùxí)备考。

司考历来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由于司法考试深受“新增必考〞规律的支配(zhīpèi),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动情况。

市场上一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都纷纷抢先发布了相关的解读信息,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大纲的解读并不应只停留在罗列“知识点变动〞的层次,更重要的是要从大纲变动中获取有效的考点信息,以帮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展开司法考试的复习。

换句话说,理解大纲的变动情况只是充分发挥大纲作用的根本前提,更重要的是要从变动的知识点中抽取出今年考察可能性比拟高的相关考点,毕竟,不是所有大纲变动的知识点都是考点,也不是所有的考点都一定会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进展考察(由此来说,“新增必考〞改为“新增常考〞或许更为(ɡènɡ wéi)恰当)。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希望这篇与其他机构相比显得有点“姗姗来迟〞的大纲解读可以帮助大家有效的梳理大纲变动透露出来的有效考点信息,给大家本年度的司考复习以实实在在的帮助,要知道,“好饭,从来都是不怕晚的〞!从总体上来看,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动规模较往年相对较小,几大部门法中,除了刑法局部的?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局部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行政法局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外,其他的部门法没有“重量级〞的新法规出台,更多只是一些内容上的小修小补。

但大纲变化小,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今年的大纲修改,恰恰相反,由于“新增必考〞的影响,今年大纲变动的局部可能较往年会更加密集的考察,这其实也变相的给大家缩小了考试的重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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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

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附:新增法律法规2016年大纲变化2016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1.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其中,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内容全部重新撰写。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买卖合同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

(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一)标的物交付1.交付的形态。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5.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6.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7.交付的证明。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可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所有权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如果是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2.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四、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一)标的物风险负担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具体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二)孳息归属《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应根据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时间、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五、标的物检验(一)检验的时间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法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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