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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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亿数码广场购销合同

买方:长春奥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卖方:中山市迈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总货款金额为429490元,最后经甲乙双方协议成交总金额为375000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二.效果的确认:

见副本《海航大楼效果图》和对应的CAD图

三.付款方式与交货期:

甲方预付乙方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安排生产,交货期限为20天。乙方分批发货,当货物总量发至总货物比例约为70%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货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其余货款在乙方产品全部通过物流发货到长春后,到货后甲方验收无误,并通过物流代收货款7500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四.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对其生产的光源灯具产品保修三年,人为损坏,现场电压过高(属保修期内的保修产品均以以量抵量为原则)。.

五.验收及质量异议:

甲方收货时,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数量短少及表面损坏等质量问题,双方书面确认,或由甲方通知乙方确认后并协商处理方案;

对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甲方在收货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甲方退回认为质量有问题产品),经乙方确认确属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15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提出的有关异议,可视为甲方无异议。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或甲方不按期提货,违约方须向守约方偿付合同总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延期交/提货10天以上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不能交货(或提货)部份货款30%的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

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递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八.其它:

1.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2.乙方只负责供货。不承担安装、运输及工程等其它费用。

3.合同附件包括效果图、施工图、乙方公司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所有证件必须加盖公章。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经办人:经办人:

2013 年10 月14 日

转账卡号:622848 0104 6218 18715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周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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