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范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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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检验规范
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秘书处
2019.5
目录
前言 (3)
1 通用要求 (4)
1.1 车辆状态 (4)
1.2 环境条件 (4)
1.3 场地要求 (4)
1.4 驾驶员要求 (4)
1.5 特殊要求 (4)
1.6 仪器设备要求 (4)
1.7 原始记录格式 (4)
2 检验项目要求 (4)
2.1 整车标志-铭牌、整车编码、电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 (4)
2.2 整车安全试验-01车速限值 (5)
2.3 整车安全试验-02制动性能 (6)
2.4 整车安全试验-03整车质量 (7)
2.5 整车安全试验-04脚踏骑行能力 (8)
2.6 整车安全试验-05尺寸限值 (8)
2.7 整车安全试验-06 结构 (9)
2.8 整车安全试验-07车速提示音 (10)
2.9 整车安全试验-08淋水涉水性能 (11)
2.10 机械安全试验-01车架前叉组合件 (12)
2.11 机械安全试验-02把立管和鞍管 (14)
2.12 机械安全试验-03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安装 (15)
2.13 机械安全试验-04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16)
2.14 电气安全试验-01电气装置 (19)
2.15 电气安全试验-02控制系统 (20)
2.16 电气安全试验-03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21)
2.17 电气安全试验-04充电器与蓄电池 (21)
2.18 防火性能要求 (22)
2.19 阻燃性能 (24)
2.20 无线电骚扰特性 (27)
2.21 使用说明书检查 (28)
3 数值取值和修约 (29)
4 原始记录格式 (29)
前言
按照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的规定,助力车产品取消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2017年10月1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2017年第86号),指出“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的安排另行公告”。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强制实施。
2018年7月1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8年第3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指定了承担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已开始实施,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认证检测过程,统一各实验室对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理解,保证各实验室检验尺度的一致性,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范
1通用要求
1.1车辆状态
试验时车载蓄电池容量应当不小于其额定容量的90%,轮胎应当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压力充足气,压力偏差为±10kPa。
1.2环境条件
温度-5-35℃,风速不大于3m/s。
1.3场地要求
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地面,路面应当坚硬,无松软的尘土或砾石,干燥地面,建议试验路面的摩擦系数为0.7-0.9,试验跑道坡度不大于0.5%。
1.4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及其装备加上车辆上测试设备的质量总和不超过80kg,即实际重量范围为75-80kg。
1.5特殊要求
驱动轮直径确认:在1.1中轮胎气压下,车辆处于整车整备状态,加载75kg配重,沿直线推5圈,测量记录长度,除以5π,得到直径。
1.6仪器设备要求
各检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为推荐使用设备,也可使用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设备。
1.7原始记录格式
本检验规范中的原始记录表格格式为推荐性表格,各实验室可以修改,但需保证原始数据结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检验项目要求
2.1整车标志-铭牌、整车编码、电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
2.1.1仪器设备
游标卡尺、深度尺、钢卷尺、百分表及磁力表座等。
2.1.2试验流程
2.1.2.1铭牌
目测检查样车,车上应装有铭牌。
铭牌上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
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如采用纸质版标签,则使用酒精擦拭3次,铭牌上内容应仍清晰可见。
2.1.2.2整车编码
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唯一性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采用15 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 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
整车编码应当刻制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部位上(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编码刻制不得影响电动自行车强度且易于观察和读取,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永久保持。编码可以排成一行,也可以排成两行。刻制的字体高度应当大于4 mm、深度应当不小于0.2mm,清晰可见。编码深度需任意选取3处位置测量,都需要满足深度要求。整车编码的字符深度使用配有尖针状测头的深度尺测量。
刻制整车编码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方或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当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当明确标示“整车编码”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2.1.2.3电机编码
目测检查样车,电动机上应有编码。
电动机编码至少应当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并应当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机外壳上。
企业需向认证机构申报编码规则,检测机构按照编码规则检测编码。
2.1.2.4号牌安装位置
电动自行车后部应当具有方便安装号牌的位置,其上应当有2个安装孔且中心间距为80 mm。
注:制作标准号牌样板并通过计量检定,样车能安装上,号牌安装视为合格。
2.1.2.5产品合格证
对产品合格证进行检查。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由于二维码中的信息需CCC证书下达后才能完全确认,检测时只确认二维码格式内容)。
2.1.3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符合上述要求视为合格。
2.2整车安全试验-01车速限值
2.2.1仪器设备
路试仪/底盘测功机、温度仪、便携式测风仪、电子秤、轮胎气压表、钢卷尺、电流表、螺钉旋具、夹扭钳、剪刀等工具。
2.2.2试验流程
2.2.2.1车速限值
在试验样车上,安装路试仪(可使用GPS路试仪,底盘测功机等方式进行测量),检测车速和行驶电流。
电驱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试验样车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当保持在最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