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范20190530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检测流程优化与质量控制的研究与实践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检测流程优化与质量控制的研究与实践张力伟 王 冰 刘治敏 樊婧婧(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摘要: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电动自行车3C认证型式试验依据的唯一标准,该标准涵盖整车及零部件8大类43个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多、试验周期长,对测试人员在样品确认、检测和流转各环节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为了保证电动自行车3C检测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开展,我公司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组针对该标准所涉检测项目,结合一线检测环节中的具体经验,总结得出检测工作开展的优化流程,并从“人、机、样、法、环”五个方面阐述了电动自行车检测中质量控制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 流程优化 质量控制GB 17761—2018 Research and Practice on Testing Process Optimiz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New NationalStandard for Electric BicyclesZhang Liwei Wang Bing Liu Zhimin Fan Jingjing(CCIC WEST Testing Co., Ltd.)Abstract: GB 17761-2018 Safety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Bicycles is the only standard forthe 3C certification type test of electric bicycles. The standard covers 43 testing items in 8 categories of complete motorcycles and parts. The testing processes are more and the test period is long. The requirements to testers are high in the process of sample confirmation, testing and circula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high-efficiency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bicycle 3C certification, our company's electric bicycle testing project team put forward optimization process and the specific practices and of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in electric bicycle testing in five areas based on the test items involved in the standard and the specific experience in testing process.Key words: GB 17761-2018 Electric bicycle Process optimization Quality control0472017年6月,国发[2017]3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3C认证管理。
头盔标准助力安全骑行
本标准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发布,2011 年 5 月 1 日实施。标 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等内容,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 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2、GB 24429-2009《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 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轻工标准与质量》2020 年第 3 期 11
特别报道
目前,我国头盔行业已有 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24429-2009《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 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8305-2019《头部防护 救援头盔》 三项国家标准,以及 T/TXB 001-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T/SEIA 003-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两项团体标准,中国文体用品行业团体标准《电动自行车乘员 头盔安全技术规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2020 年 7 月 1 日实施。标准 规定了救援头盔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内容,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及相关活动中使用的 头部防护装备。
本标准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发布,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标 准规定了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术语和定义、规格、 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说明书等内容, 主要适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头盔。
3、GB/T 38305-2019《头部防护 救援头盔》
电动自行车检验标准
电动自行车检验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低碳的交通工具,在城市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电动自行车质量良莠不齐,存在着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交通安全,制定和执行电动自行车检验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并介绍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概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辅助装置,采用脚踏和电力两种方式共同驱动的自行车。
在制定电动自行车检验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车辆结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二、车辆结构1. 车架: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应采用强度高、刚性好的材料制作,以确保整车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2. 刹车系统:电动自行车的刹车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灵敏、稳定地刹车,确保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3. 悬挂系统:电动自行车的悬挂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的减震效果,以提高行驶的舒适性和稳定性。
4. 轮胎: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应具备足够的抓地力和耐磨性,能够适应不同的道路状况和环境,减少操作者在行驶过程中的摩擦力和滑动现象。
三、电气系统1. 电池: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性能和容量合理,能够提供足够的电能以支持车辆长时间的行驶。
2. 电控系统:电动自行车的电控系统应能够精确控制电机输出的功率和转速,避免过热、过载等情况的发生。
3. 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过充、过放、过流等保护功能,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制动系统电动自行车的制动系统是保证行驶安全的关键之一。
制动系统应采用可靠的制动器件和合理的传动装置,确保制动的灵敏性和有效性。
五、安全性能1. 防盗功能:电动自行车应配备防盗装置,如密码锁、智能锁等,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
2. 照明系统:电动自行车的照明系统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准,确保行驶夜间的安全性。
3. 快速制动: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快速制动装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停车,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9.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基本情况如何?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截至2023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超3.5亿辆。
电动自行车主要使用铅蓄电池和锂电池,目前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000万辆。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3年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助动车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38家,年产量4228万辆,同比增长3.8%,近5年产量年均增速为11.8%;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8月,共有591家生产企业累计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1.336万张。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市场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中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五个省份;电动自行车市场保有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山东、江苏、河南和四川。
二、为什么要开展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逐渐成为我国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基础性交通工具。
但是,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动自行车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多次引发火灾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据国家消防救援局通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2021年是1.8万起,2023年就迅速增加到2.5万起,年均增长约20%;电动自行车火灾在全年较大火灾中的占比,从2021年的5.9%上升到2023年的12.7%,涨势迅猛。
另外,由于不少车辆存在违规篡改的情况,导致其最高车速、蓄电池电压、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指标超出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产业层面,尽管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涌现出一批年销售额超百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但行业整体质量保障能力依然偏弱,不少企业缺乏足够的研发投入和设计能力,产品同质化严重,甚至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劣质原材料、缩减检测项目,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抽检合格率不高,与人民群众期待存在差距。
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要求
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要求一、引言为了保障电动车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品质,电动车整车的检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的要求,以便广大生产和销售电动车的厂商和经销商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从而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用户的安全。
## 二、检验标准电动车的检验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我国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中的主要标准;2.JB / T 9957-2013《电动自行车技术条件》,是在GB 17761-2018标准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细节进行了深入规定;3.QC / T 29106-2017《纯电动汽车检验规则集》,是我国纯电动汽车标准体系的主要标准。
三、常规检验要求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轴距检测:测试前轮和后轮中心之间的距离,结果应在标准值的范围内。
2.电机检测:测试电机的输出功率和扭矩,在不同转速下的输出,需要符合要求标准。
3.车速检测:检验车辆最高速度、加速性能等,以满足标准要求。
4.刹车性能检测:测试车辆在紧急制动情况下的刹车灵敏度和制动距离,符合标准要求。
5.抗摇检测:检测车辆在进行急转弯或剧烈变道时是否稳定,以及车体倾斜与回正的程度。
6.噪声检测:测试车辆在不同转速下的噪声水平,需符合国家标准。
7.载质检测:载质检测是一项重要检测,最大有效载荷应符合标准。
8.照明检测:检测车辆的前照灯、后灯、转向灯和刹车灯是否齐全、能正常发光、光线照射距离等符合标准。
9.安全带检测:检测车辆座椅和安全带是否安装正确、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有效保护驾驶员和乘客。
10.电池安全检测:检查电池是否正常安装、是否存在发热、起火、爆炸等危险因素。
四、检验结果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后,如果该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标准,则允许销售和上路使用。
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整改。
因此,厂商和经销商要进一步规范生产和销售,减少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损失。
五、电动车整车常规检验是保证电动车质量和性能的必要手段。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最新国标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GB 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和电池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8 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GB/T 5169.16-201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干扰度试验GB/T 36945-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词汇3 术语和定义GB/T 36945-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在规定条件下测得,并由制造商标称的电池容量值。
[来源:GB/T 36945-2018,4.6]3.2保护装置 protective device当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出现温度、电压、电流等异常情况时,保障其安全的装置。
3.3单体电池cell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来源:GB/T 36945-2018,2.1]3.4电池组 battery由一个或多个单体电池和外壳、端子及保护装置等使用必需的装置装配成的组合体。
4 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C2:2小时率额定容量(Ah);I2: 2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0.5 C2(A);5 安全要求5.1 电池安全要求5.1.1 过充电按6.3.1规定的试验方法测试,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 过放电按6.3.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试,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9.19•【分类】其他正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km/h?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电动车新国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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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性能 阻燃性能 无线电骚扰特性 使用说明书
老国标的特点:综合判断
共 三
十
否决项目:3项
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强度 其中任一项目不合格即整车不合格。
四
重要项目: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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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项,即整车不合格。
项
一般项目:13项
目
超过4项,即整车不合格。
改变了标准名称:
四、具有防篡改设计:
原来要求: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
新国标要求: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 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二者比较:增加了对功率、电压、脚踏骑 行能力的防止擅自改装要求。
五、铭牌:
原来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 造商。
新国标要求: 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商、制造年月等。
二者比较:增加了标明制造年月的要求。
六、号牌安装位置:
原来要求:车尾处。
新国标要求:在车辆后部应当具有方便安装 号牌的位置,应当有2个安装孔且中心距离为 80mm。
二者比较:明确位置在车辆的后部,且规定 了安装孔的距离。
七、产品合格证:
原来要求: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商标、生产企业及地址、制 造日期、蓄电池品牌、种类、充电器品牌、型号。
新国标要求:试验速度:干态25 km/h、湿态16 km/h、 制动距离:同时使用前后闸,干态≤7 m、湿态≤9m, 增加了单用后闸的制动距离。
二者比较:与自行车国家标准GB3565-2005相同、提高了试验速度, 增加了制动距离。
九、脚踏骑行能力:
新国标要求
原来要求
30min 骑行距离≥5km
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2018解读
10.16638/ki.1671-7988.2018.20.095电动自行车标准GB 17761-2018解读王治文,何大军,龚国彬,朱兵(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重庆401122)摘要:文章以GB 17761-2018为分析对象,首先从整体出发,对标准修改的目的及意义进行了阐述,接着将分析对象细化到每一个条款,阐述了该条款修改的目的及意义。
分析结果旨在对标准的理解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GB 17761-2018;解读中图分类号:U26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988(2018)20-258-03Interpretation of Standard GB 17761-2018 for Electric BicycleWang Zhiwen, He Dajun, GongGuobin, Zhu bing( Chongqing Vehicle Test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China National Motorcycle quality Supervision & TestingCenter(Chongqing), Chongqing 401122 )Abstract:This paper takes GB 17761-2018 as the analysis object. Firstly,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amended standard are explained as a whole. Then the analysis points to each single clause, and its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are explained. The results of this analysis aims at gui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standard.Keywords: Electric Bicycle; GB 17761-2018; interpretationCLC NO.: U266.2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671-7988(2018)20-258-03前言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的衍生产物,因其具有快捷方便、节能环保等优点,作为一种短距离出行工具备受欢迎。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1 依据标准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电动车新国标
三、电动机功 率:
原来要求:≤240W
新国标提高到≤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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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防篡改设 计:
原来要求: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
新国标要求: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 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二者比较:增加了对功率、电压、脚踏骑 行能力的防止擅自改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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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铭牌:
原来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 造商。
项目 5、整车标志 铭牌 整车编码 电动机编码 号牌安装位置 产品合格证 6.1、整车安全 车速限值 制动性能 整车质量 脚踏骑行能力 尺寸限制 脚蹬间隙 突出物 防碰擦 车速提示音 淋水涉水性能 6.2机械性能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振动强度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把立管安全线 把立管弯曲强度 鞍管安全线 反射器 照明 鸣号装置 6.3电气安全 导线布线安装 短路保护 电气强度 制动断电功能 过流保护功能 防失控功能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充电器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蓄电池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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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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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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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火性能
阻燃性能 无线电骚扰特性
使用说明书
老国标的特点:综合判断
共
否决项目:3项
三
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强度
十
其中任一项目不合格即整车不合格。
四
重要项目:18项
个
超过3项,即整车不合格。
项a
一般项目:13项
10
超过4项,即整车不合格。
改变了标准名称:
项不合格整车就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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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标准与沪上牌要求的差异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9年第3期文徐倩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自实施之日起已经19 年了,电动车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监管部门、消费者、电动自行车行业从未停止过呼吁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直到2018 年才修订完成、正式发布。
修订的经过19 99 年10 月1 日,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替代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QB230 2-19 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正式实施,从此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此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超标现象突出,监管困难,消费者投诉众多。
从2 0 05年起,业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标准。
2009 年6 月25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发布GB/ T 2 4158-2 0 0 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明确界限,认定为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
但此标准公布以后,迅速引发热议,全国两千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面临严峻考验,1.2 亿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被涉及,各地电动自行车协会、电动自行车企业联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最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GB/ T 2 4158-2 0 0 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暂缓实施。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修订,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争论点太多,尤其在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等关键问题无法找到平衡点,修订进行一年半后被迫终止。
自此以后,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再未进行修订。
然而,随着城市的扩张发展,居民的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半径迅速扩张,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续行里程等要求提高。
1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表1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车速限值GB17761—2018GB17761—20182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3565—20053整车质量GB17761—2018GB17761—20184结构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3565—20055车速提示音GB17761—2018GB17761—2018 6电气装置GB17761—2018GB17761—2018 7充电器与蓄电池GB17761—2018GB17761—2018 8淋水涉水性能GB17761—2018GB17761—20189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T31887.1—2019 GB/T31887.2—201910防火性能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T5169.11—2017表2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标识与警示语GB42295—2022GB42295—2022 2车速限值GB17761—2018GB17761—20183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3565—20054整车质量GB17761—2018GB17761—20185结构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3565—20056车速提示音GB17761—2018GB17761—20187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GB42295—2022GB42295—2022 8互认协同充电GB42295—2022GB42295—2022 9布线GB42295—2022GB42295—202210电气装置GB17761—2018GB17761—2018 11充电器与蓄电池GB17761—2018GB17761—2018 12淋水涉水性能GB17761—2018GB17761—201813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GB42295—2022GB42295—2022 GB/T4208—2017 GB4706.1—200514连接GB42295—2022GB42295—202215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T31887.1—2019 GB/T31887.2—201916防火性能GB17761—2018GB17761—2018 GB/T5169.11—2017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2018)
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GB17761检验规范诠释
鞍座的测量
• 在测量时,应从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 直至长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 叉和车轮部分。对于难以确定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的,应以 鞍座最前端作为测量起点。
空余 空间
空余空间的确定
需计算空余空间
不计算空余空间
空余空间的确定
车体剖面图
空余空间的符合性判定
电动自行车空余空间符合性判定表
序号 空余空间部位 是否是合理 符合性 空余空间 判定 总体 判定
1
2 3 4 5 6 7
前车筐、尾箱占用的空间;
传动部分占用的空间; 车把部分占用的空间; 车轮占用的空间; 控制器占用的空间; 蓄电池占用的空间 减震器占用的空间; 前风挡中前灯、把立管及与其连接 的车架、鸣号装置、电源开关等关 键部件占用的空间。前风挡设计, 其主体应为薄板结构,不应形成空 车架占用 余空间 的空间 以单层平板结构的搁脚板和车架管 为边界形成的沿水平方向的、高度 接近车架管直径的空间。 上述空余空间不能放入最小规格动 力蓄电池。 企业提供 空余空间的部位描述是否 资料符合 性审查 空余空间描述的合理性(不超过1500厘米立方)
• 明确内容
– 试验时,使车铃工作能发出响声即可。检验规 范对此无需提出要求。
前灯试验 • 问题描述
– 共享单车中出现光感的前后灯,建议增加此种 类型灯具的要求?
• 明确内容
– 只是灯具的开关,与光度值考核要求无关。对 此不增加要求。
1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表2 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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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范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秘书处2019.5目录前言 (3)1 通用要求 (4)1.1 车辆状态 (4)1.2 环境条件 (4)1.3 场地要求 (4)1.4 驾驶员要求 (4)1.5 特殊要求 (4)1.6 仪器设备要求 (4)1.7 原始记录格式 (4)2 检验项目要求 (4)2.1 整车标志-铭牌、整车编码、电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 (4)2.2 整车安全试验-01车速限值 (5)2.3 整车安全试验-02制动性能 (6)2.4 整车安全试验-03整车质量 (7)2.5 整车安全试验-04脚踏骑行能力 (8)2.6 整车安全试验-05尺寸限值 (8)2.7 整车安全试验-06 结构 (9)2.8 整车安全试验-07车速提示音 (10)2.9 整车安全试验-08淋水涉水性能 (11)2.10 机械安全试验-01车架前叉组合件 (12)2.11 机械安全试验-02把立管和鞍管 (14)2.12 机械安全试验-03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安装 (15)2.13 机械安全试验-04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16)2.14 电气安全试验-01电气装置 (19)2.15 电气安全试验-02控制系统 (20)2.16 电气安全试验-03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21)2.17 电气安全试验-04充电器与蓄电池 (21)2.18 防火性能要求 (22)2.19 阻燃性能 (24)2.20 无线电骚扰特性 (27)2.21 使用说明书检查 (28)3 数值取值和修约 (29)4 原始记录格式 (29)前言按照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的规定,助力车产品取消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2017年10月1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2017年第86号),指出“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的安排另行公告”。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强制实施。
2018年7月1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8年第3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指定了承担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已开始实施,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认证检测过程,统一各实验室对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理解,保证各实验室检验尺度的一致性,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范1通用要求1.1车辆状态试验时车载蓄电池容量应当不小于其额定容量的90%,轮胎应当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压力充足气,压力偏差为±10kPa。
1.2环境条件温度-5-35℃,风速不大于3m/s。
1.3场地要求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地面,路面应当坚硬,无松软的尘土或砾石,干燥地面,建议试验路面的摩擦系数为0.7-0.9,试验跑道坡度不大于0.5%。
1.4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及其装备加上车辆上测试设备的质量总和不超过80kg,即实际重量范围为75-80kg。
1.5特殊要求驱动轮直径确认:在1.1中轮胎气压下,车辆处于整车整备状态,加载75kg配重,沿直线推5圈,测量记录长度,除以5π,得到直径。
1.6仪器设备要求各检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为推荐使用设备,也可使用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设备。
1.7原始记录格式本检验规范中的原始记录表格格式为推荐性表格,各实验室可以修改,但需保证原始数据结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检验项目要求2.1整车标志-铭牌、整车编码、电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2.1.1仪器设备游标卡尺、深度尺、钢卷尺、百分表及磁力表座等。
2.1.2试验流程2.1.2.1铭牌目测检查样车,车上应装有铭牌。
铭牌上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
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如采用纸质版标签,则使用酒精擦拭3次,铭牌上内容应仍清晰可见。
2.1.2.2整车编码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唯一性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采用15 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 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
整车编码应当刻制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部位上(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编码刻制不得影响电动自行车强度且易于观察和读取,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永久保持。
编码可以排成一行,也可以排成两行。
刻制的字体高度应当大于4 mm、深度应当不小于0.2mm,清晰可见。
编码深度需任意选取3处位置测量,都需要满足深度要求。
整车编码的字符深度使用配有尖针状测头的深度尺测量。
刻制整车编码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方或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当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当明确标示“整车编码”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2.1.2.3电机编码目测检查样车,电动机上应有编码。
电动机编码至少应当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并应当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机外壳上。
企业需向认证机构申报编码规则,检测机构按照编码规则检测编码。
2.1.2.4号牌安装位置电动自行车后部应当具有方便安装号牌的位置,其上应当有2个安装孔且中心间距为80 mm。
注:制作标准号牌样板并通过计量检定,样车能安装上,号牌安装视为合格。
2.1.2.5产品合格证对产品合格证进行检查。
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
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由于二维码中的信息需CCC证书下达后才能完全确认,检测时只确认二维码格式内容)。
2.1.3结果判定检验结果符合上述要求视为合格。
2.2整车安全试验-01车速限值2.2.1仪器设备路试仪/底盘测功机、温度仪、便携式测风仪、电子秤、轮胎气压表、钢卷尺、电流表、螺钉旋具、夹扭钳、剪刀等工具。
2.2.2试验流程2.2.2.1车速限值在试验样车上,安装路试仪(可使用GPS路试仪,底盘测功机等方式进行测量),检测车速和行驶电流。
电驱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试验样车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当保持在最大开度,试验样车行驶速度达到最高速度且保持不变,通过2m的测试区间,记录通过该测试区间的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每次往返取平均值后再平均,往返不超过2km/h。
电助动功能的车速限值测试:将试验样车驱动轮与底盘测功机转鼓接触,电池输出端电路串联电流表;使用电助动功能,将试验样车的驱动轮车速调至25 km/h;记录此时的工作电流,是否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
2.2.2.2防篡改检查试验样车控制器等部位有无可篡改的限速装置,如:通过接插件插拔、剪断多余线路等方式判定。
对疑似插拔件进行插拔检查,目测车速是否有明显提升,如有明显提升,按照车速限值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如无明显提升,对多余的线路进行剪断检查,目测车速是否有明显提升,如有明显提升,按照车速限值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检查试验样车是否存在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钮等装置,如未发现疑似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钮,尽可能的通过所掌握的解除电子限速的方法(捏住刹把及转动调速转等)测试,判断试验样车是否存在电子限速,如存在电子限速,且电子限速被解开,比对篡改和未篡改的车速,取较大值,按照车速限值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使用螺钉旋具、夹扭钳等工具进行非破坏性操作,检查试验样车控制器是否能被拆开。
以下三方面视为不能拆开:如控制器外壳装配螺钉采用开槽螺钉、十字槽螺钉、六角螺栓、内六角螺钉,则使用标准螺钉旋具旋松控制器外壳装配螺钉,检查控制器外壳装配结合面是否采用胶固封;如装配螺钉采用其他规格的螺钉,则视为控制器外壳不易拆开;内部灌胶结构。
企业向认证机构申报多余线路功能,防止设备接入多余线路改变车速。
2.2.3结果判定2.2.3.1电驱动车型:测量结果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 km/h,同时与申报参数误差在-2km/h以内,则判定车速限值合格。
测量结果高于企业最高设计车速且小于或等于25km/h,根据企业明示最高设计车速进行判定。
2.2.3.2电助动车型:试验样车的驱动轮车速调至25 km/h时的工作电流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则判定合格;大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则判定不合格。
2.2.3.3防篡改:如未发现速度篡改装置,则判定合格;如发现有接插件、多余线路、按钮、电子限速等篡改装置,或使用螺钉旋具、夹扭钳等工具能将控制器拆开判定不合格。
2.3整车安全试验-02制动性能2.3.1仪器设备路试仪、力传感器、淋水装置、空盒气压表、温湿度计、风速仪、轮胎压力表、流量计、电子平台秤。
2.3.2试验流程检查车辆状态,安装试验设备,调试完成,按要求调整车辆重量,完成后进行试验。
施于车闸的力:装手闸的自行车,试验时所用的握闸力应不大于180N 。
握闸力应施加在离闸把末端25mm处,每一系列试验的骑行前、后都应对闸把的负荷进行验证。
此外还应控制对闸把的施力速度,使握闸力达到63%时,所需的时间应不小于0.2s。
施于脚闸的脚蹬力不予限定。
干态制动试验:车速提升至试验样车速,采用前后同时制动,连续进行干态有效骑行(GB 3565规定如果跑道的坡度小于0.2%,五次有效骑行;跑道坡度在0.2%~0.5%之间,六次有效骑行),取正反方向交替进行。
采用后制动,连续进行干态有效骑行,取正反方向交替进行。
联动车型,无单独控制制动器,只做前后同时制动。
湿态制动试验:装好淋水装置,在摩擦衬块前25°,距离制动盘的外边缘2/3有效接触长度处喷水,调节流量,并用流量计确认流量。
盘式制动喷水位置推荐如图1。
鼓式制动器向制动鼓上淋水。
其他制动器按照GB 3565要求位置进行淋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