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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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模版(二篇)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模版(二篇)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模版一、监测设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是保障地震观测和预警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保护和提高其利用效率,需要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

1. 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精度。

2. 安全防护:地震监测设施的周围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其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如建筑物、围墙等。

3. 防雷措施:为地震监测设施安装合适的避雷设备,减少雷击对设备的影响。

4. 环境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尽量选择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位置。

5. 人员管理: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是指对地震观测点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以保证地震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环境保护区划:根据地震观测点的需求,划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区,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减少人为干扰。

2. 绿化建设: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适当的绿化建设,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土壤侵蚀和水源污染。

3. 禁止破坏性活动:严禁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爆破、挖掘等破坏性活动,以保护地下水的稳定。

4. 垃圾处理:地震观测点周围应设立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5. 水源保护:对地震观测点周围的水源进行保护,严禁倾倒废液、废水等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6. 禁止焚烧行为:禁止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焚烧行为,以防止大气污染和烟雾对地震观测的影响。

7. 教育宣传:加强对地震观测点周围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三、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为了保证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1. 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实行科学管理。

2.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整改。

3. 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

地震监测设施距干扰源最小距离表

地震监测设施距干扰源最小距离表
0.300.50
110KV
0.500.50
220KV
0.801.00
带避雷线的高压输电线杆或铁塔
0.501.00
两线一地制交流变压器(≥500KVA)
2.0010.00
高速公路
0.500.50
普通铁路
0.501.00
电气化铁路
1.0010.00
工业用抽水井(站)
0.30 0.10
3
地磁观测
铁路
1.00
距地磁台距离
铁路枢纽
5.00
电气化铁路(交流电)
1.00
地铁
35.00
公路
干线
0.50
一般
0.30
飞机场
2.00
小型机械厂
0.30
机械、钢铁等厂
厂内总计有500吨以上钢铁
1.00
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
2.00
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
3.00
高压输电线电压/ V(交流电)
3.5×10000
0.30
11×10000
1.50
两层楼建筑区
0.50
平房区
0.30
4
地下流体观测
同层开采或注水井
观测层渗透系数K≤5 /d时
0.50
距观测井距离
观测层渗透系数5.1---49.9m/d时
1.50
观测层渗透数K≥50m/ d时
3.00
各类机械振动干扰
0.01
距氦、氢气观测室距离
5



变观测
地倾斜台洞体应变台重力台
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
2
地电观测
地下金属管道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
( a t q a e mi i r t n o n uPr v n e L n h u 7 0 0 C i a E rh u k Ad ns a i f Ga s o ic , a z o 3 0 0, h n ) t o
Ab t a t I o d r o r i e s r c : n r e t p ov d qu ntt tv r f r nc f a oi i g nt r e e e o c s uc a a ia i e e e e e or v d n i e f r nc s ur e s h s pu p,t an s a i n a a r l s i n s r n o i n s a i s a ls ng a t to n i o — m r i t to nd qu r y b a tng i t o g m to t ton e t b ihi nd s a i n e v r n
源 ) 近 开 始 沿 射 线 布 设 测 线 , 2m 到 5 , T 附 从 5m E —
三 合
分 成 向 值
关 键 词 : 震 动 台站 ;干 扰 源 ; 小 距 离 强 最
中图 分 类 号 : 3 5 7 0 1 P 1 . 8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0 4 ( 0 2 0 —0 8 —0 1 0 ~ 8 4 2 1 )1 0 8 5
Pr lm i r t d n t i m u s a e b t e e i na y S u y o he M ni m Dit nc e we n
me t lpr t c i n wo k,s me t s son s t r on n h i a i n a t nu to ea i ns p f n a o e to r o e t ie a e d e a d t e v br to te a i n r lto hi s o t s hr e i e f r n e s ur e r i c s d.The s u e ug s ha hedit n ef o t e s a he e t e nt r e e c o c sa e d s us e t dis s ge tt tt s a c r m h t — to o a l r i n i e o e v to o pu s oul o e t n 69 i n f r e r y wa n ng a d fx d bs r a i n t mp h d be m r ha m , t r i ln o tan ie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3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震GPS观测站(点)及其附属设施;(六)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安县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观测名称地点经度纬度保护范围安县安昌测震台北川县安昌镇104.431°31.638°0.2至10公里安县花荄测震台安县花荄镇联丰3组104.573°31.560°0.2至10公里安县地倾斜、钻孔应变、重力台安县花荄镇联丰3组104.573°31.560°0.2至3公里安县塔水强震台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0.2至10公里保护范围的最小距离视干扰源种类确定,不同的工程设施有不同的距离要求,详见《地震监测设施距离干扰源最小距离表》地震监测设施距离干扰源最小距离表观测名称干扰源种类距离(KM)备注测震台采石场人工爆破源 3.0距拾震器距离主要公路、机械化农场 1.0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飞机场、铁路 5.0水库中小型 3.0大型10.0建筑物高大建筑物0.2低建筑物0.03大型输油输气管道10.0地下金属管道0.3、0.5距地电布极区距离:前数变压器(30至50KW间)、小型30KW以下0.03、0.05大型变压器(≥50KW) 0.1、0.2变电所(1000KW) 1.0、2.0直流电焊机 1.0、1.5地电观测高压输电线35KW 0.30、0.50字为地电阻率观测,后数字为地电场观测110KW 0.50、0.50220KW 0.80、1.0带避雷线的高压输电线杆或铁塔0.5、1.0两线一地制交流变压器(≥500KW) 2.0、10.0高速公路0.5、0.5普通铁路0.5、1.0电气化铁路 1.0、10.0工业用抽水井0.3、0.1地下流体观测同层开采或注水井观测层渗透系数K≤5M/d 0.50 距观测井距离,距氦气、氢气观测室距离观测层渗透系数5.1-49.9m/d1.50观测层渗透系数≥50M/d 3.00各类机械振动干拢0.01地壳形变观测地倾斜台洞体应变台重力台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3.00 距台址离主干公路、铁路、大型仓库 1.00钻孔应变台大型抽、注水站、大型水库 1.00冲床等振动源大变压器电机天线铁公路0.20GPS观测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3.00 各方向水平视线高度角15度以上无阻挡物铁路0.20公路0.05超高压线0.10观测名称干扰源种类最小距离备注地磁观测铁路 1.00距地电磁台距离铁路枢纽 5.00电气化铁路(交流电) 1.00地铁35.00公路一般公路0.50干线公路0.30飞机场 2.00小型机械厂0.30机械钢铁等厂厂内总计有500吨以上钢铁 1.00厂内总计有1000吨以上钢铁 2.00厂内总计有10000吨以上钢铁 3.00高压输电线/v(交流3.5×104 0.3011×1040.8022×104 1.00电) 50×104 1.50发电厂功率/W 2×107 5.00 5×1078.00 20×10710.00通讯电缆0.30大功率发射台/EW 15×104 2.00 35×104 2.50采石场人工爆破源0.50建筑多层高层楼建筑区 1.50 两层楼建筑区0.50平房区0.30。

噪声强度与声源距离对应表

噪声强度与声源距离对应表

附件2
说明:1、此表由监测部门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技术规范实地测量、科学计算制作,供各建筑施工单位及各级环保部门作为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申报和核定的参考数值。

具备实测条件的实测值为准。

2、查表时,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的取值以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建筑施工场地边界(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为法定边界)的距离为准。

若各施工阶段使用的机械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有变动的,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的取值,可填取噪声值与边界最近和最远点距离的平均值。

3、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在20米以上时,声源强度值超过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值时,表中未列出的,以实测值为准。

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

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

各类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站类或项目名称国家基准气候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200米>30米>100米国家基本气象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200米>30米>1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200米>30米>50米太阳辐射和日照等成排与障碍物距离孤立与铁路路基距离与公路路基距离与大型水体距离与作物、树木距离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施行日期】1998.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行使保护职权;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配合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制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干扰行为,积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对干扰事件做出处理。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他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拟建工程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必须取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1)《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1部分:测震(GB/T19531.1-2004)5 地震计安放位置与主要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地震计安放位置与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地震计安放位置与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2)《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2部分:电磁观测(GB/T19531.2-2004)5 人工电磁骚扰源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5.1 城市有轨直流运输系统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在城市有轨直流运输系统对地的过渡电阻值符合CJJ49-1992的条件下,城市有轨直流运输系统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轨道与地电场观测场地中心的距离应不小于50km;b)轨道与地磁观测点的距离应不小于30 km;c)轨道与地电阻率观测场地中心的距离应不小于30 km。

5.2 铁路运输系统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5.2.1 电气化铁路运输系统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在牵引功率不超过6000kVA的条件下,应符合下列规定:a)轨道与地电场测量场地中心的距离应不小于10 km;b)轨道与地磁观测点观测仪器的距离应不小于0.8 km;c)轨道与地电阻率观测的任意一个测向中心点的距离应不小于5 km。

5.2.2 普通铁路运输系统距地震台站电磁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轨道与地电场观测的任意一个测向中心点的距离应不小于 1 km;b)轨道与地磁观测点观测仪器的距离应不小于0.8 km;c)轨道与地电阻率观测的任意一个测向的中心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 km。

5.3 高压输电线路距地震电磁台站的最小距离5.3.1 35kV以上、500kV以下高压交流输电线路距地震电磁台站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线路与地电场任一测量极的距离应不小于1 km;b)线路与地磁观测点观测仪器的距离应不小于0.3 km;c)线路与地电阻率任一测量极的距离应不小于0.3 km。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依据GB/T19531《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注:Ⅱ级环境地噪声水平为:-150dB≤Enl db<-140dB。

安放不同类型数字地震仪,应符合所在地地区类型(A-E类)不大于对应级别环境地噪声水平的要求。

浙江省距离海边100km 以远地区为C类地区,距离海边10km~100km范围以内地区为D类地区,距离海边小于10km范围地区为E类地区。

Ⅱ级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按照本表所定数值执行,其他级别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Ⅱ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其他级别台站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7)全新精选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7)全新精选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八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

干扰源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1、附表2、附表3;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李佐唐;潘颖凌;田秀丰;姚凯;何新社【摘要】为了在强震台址勘选、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泵房、火车站、采石场爆破这三类干扰源的避让提供定量参考依据,通过实地测试,探讨了这三种干扰源的振动衰减关系.研究认为预警与固定观测台站离开11 kW泵房的距离应不小于69 m;离开(客货低速)铁路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28m;离开采石场的距离应不小于723 m.烈度速报台站离开泵房的距离应不小于19m;离开铁路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6 m,离开采石场的距离应不小于428 m.%In order to provide quantitative reference for avoiding interference sources such as pump, train station and quarry blasting in strong motion station establishing and st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some tests on site are done and the vibration attenuation relationships of these three interference sources are discussed. The studies suggest that the distance from the station for early warning and fixed observation to pump should be more than 69 m, to train line (low-speed for passenger and freight) should be more than 228 m, and to quarry should be more than 723 m. The distance from the station for quick report to pump should be more than 19 m, to train line should be more than 156 m, and to quarry should be 428 m.【期刊名称】《地震工程学报》【年(卷),期】2012(034)001【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强震动台站;干扰源;最小距离【作者】李佐唐;潘颖凌;田秀丰;姚凯;何新社【作者单位】甘肃省地震局,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震局,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震局,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震局,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震局,甘肃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315.780.10 引言如何快速有效的选定新建台站的地址是一个常遇问题。

各类干扰源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各类干扰源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5 各类干扰源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5.2 地表水体江(、河、湖、海、水渠、水库等)的边界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5.2.1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并有观测含水层的透水性值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观测含水层为弱透水层时,应大于1km;b)观测含水层为透水层时,应大于5km;c)观测含水层为强透水层时,应大于10km,5.2.2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但缺少观测含水层透水性值时,应按井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分区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区,应大于1km;b)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应大于5km;c)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应大于10km.5.2.3 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无水力联系,但观测含水层顶板埋深小于50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沿海地区,应大于10km;b)在大型水库区,应大于6km;c)在江河岸边区,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粉砂和细砂时应大于1km,观测含水层岩性为中砂时应大于3km,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粗砂和砾石时应大于5km.5.3 地下水开采或注水井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5.3.1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揭露有与观测层同属一个含水层的钻孔时,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抽水试验与按附录C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然后再确定地下水开采井和观测井间的最小距离。

5.3.2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已有相关的抽水试验及其影响半径的观测和计算资料时,不需另进行试验与计算,直接引用其结果。

5.3.3在没有条件进行抽水试验的松散砂质孔隙含水层区,开采层与观测层同属一个含水层时,最小距离应按观测含水层的岩性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粉砂时,应大于1km;b)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细砂时,应大于1.5km;c)观测含水层岩性为中砂时,应大于2.5km;d) 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粗砂时,应大于3km;e)观测含水层岩性为砾石时,应大于6km,5.3.4 在没有条件进行抽水试验的基岩裂隙含水层区或碳酸盐岩岩溶含水层区,开采层与观测含水层同属一个含水层带()时,最小距离应按观测井区水文地质条件分区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观测井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大于1km;b)观测井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时,应大于5km;c)观测井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大于10km,5.3.5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有同层注水井时,注水井与观测井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km.5.3.6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开采层或注水层和观测层不属于同一个含水层,其间发育有厚度大于20m并分布均匀的不透水层时,不需考虑地下水开采或注水对地震地下流体动态的干扰。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测向台(站)和各电磁干扰源之间的保护间距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测向台(站)和各电磁干扰源之间的保护间距
表3.2.6-3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定向天线3dB波瓣宽度以外的保护间距
发射机功率
kW
保护间距/km
一级台(站)
二级台(站)
三级台(站)
0.5~5
2
1.0
0.7
5~25
2~5
1.0~3.5
0.7~1.5
25~120
5~10
3.5~5.0
1.5~2.5
>120
>10
>5.0
>2.5
注:属于范围中间的保护间距的数值,应按功率与保护间距成线性关系确定
表3.2.6-2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发射机功率
kW
保护间距/km
一级台(站)
二级台(站)
三级台(站)
0.5~5
4
2
1.5
5~25
4~10
2~6
1.5~3.0
25~120
10~20
6~10
3.0~5.0
>120
>20
>10
>5.0
注:属于范围中间的保护间距的数值,应按功率与保护间距成线性关系确定
三级台(站)
高速,一级公路
1.0
0.7
0.5
二级公路
0.8
0.5
0.3
表3.2.6-6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保护间距
工业、科学、医疗
射频设备
保护间距/km
一级台(站)
二级台(站)
三级台(站)
一般设备
3.0
1.4
0.7
多台大功率设备
5.0
3.5
1.5

最小炮检距

最小炮检距

最小炮检距
最小炮检距是指在进行地震勘探或地震测试时,必须的两个炮点之间的最小距离。

它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勘探目的、地质条件以及所使用的勘探设备和参数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虑因素和示例值:
1. 地质条件:地下地质条件对最小炮检距的要求有重要影响。

例如,如果地层变化较小或目标层比较浅,可能需要较小的炮检距以获得更好的分辨率。

相反,如果地下地质具有较大的变化或目标层较深,可能需要较大的炮检距以确保信号穿透和覆盖。

2. 设备和参数:地震勘探设备的类型、频率范围、信号传播速度等参数会影响最小炮检距的选择。

不同的设备和参数组合可能对最小炮检距有不同的限制。

3. 数据分辨率要求:根据所需的数据分辨率,可能需要调整炮检距。

较小的炮检距可能提供更高的分辨率,但相应的覆盖范围较小。

一般而言,最小炮检距可能在几十米到几百米之间,甚至更大,这是由于地震勘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造成的。

在实
际应用中,最好根据具体的勘探需求、地质条件和设备参数等进行权衡和调整,以确定最适合的最小炮检距。

同时,也建议咨询专业的地震勘探人员或地质专家,以获取更准确和个性化的建议。

地震监测规定

地震监测规定

地震监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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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依据GB/T19531《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注:Ⅱ级环境地噪声水平为:-150dB≤Enl db<-140dB。

安放不同类型数字地震仪,应符合所在地地区类型(A-E类)不大于对应级别环境地噪声水平的要求。

浙江省距离海边100km 以远地区为C类地区,距离海边10km~100km范围以内地区为D类地区,距离海边小于10km范围地区为E类地区。

Ⅱ级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按照本表所定数值执行,其他级别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Ⅱ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其他级别台站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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