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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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应急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 XX市农业机械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 XX市渔业船舶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3 XX市非煤矿矿山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4 XX市化工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5 XX市烟花爆竹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6 XX市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7 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2.8 XX市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9 XX市铁路运输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0 XX市道路运输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1 XX市水上运输(码头)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2.12 XX市航空运输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3 XX市城镇燃气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4 XX市长输管道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5 XX市民爆行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机构总述

3.2 职责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目的

4.2 预警原则

4.3 预警信息来源

4.4 预警条件

4.5 预警信息的发布

4.6 信息报送

4.7 预警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2 响应程序

5.3 区域合作

5.4 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保险与理赔

7.3 调查与评估

7.4 现场清理

7.5 环境恢复

7.6 恢复重建

8 应急保障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宣传、教育和培训

9.3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预案发布

10.2 预案修订

10.3 制定与解释部门10.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10.5 术语与定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和强化XX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非煤矿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及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城镇燃气、长输管道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XX市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强调事故发生时,确认适用本预案的条件,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应预先制定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工作方案,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

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610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1号)

(10)《关于印发〈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惠安〔2016〕4号)

(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2.2 指导、参考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号)

(3)《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4〕16号)

(4)《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3〕41号)(5)其它相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1.3 事故分级

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上述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非煤矿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及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城镇燃气、长输管道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金属与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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