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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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
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七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九条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较大和1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等综合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研究确
认后,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或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与实施。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后以相应的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其设计变更方案。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可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批复。
(三)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省交通厅核准,同时可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的核准。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抽查确认后,予以核准。
(四)计日工:
计日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每月报省交通厅备案。计日工在合同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中列支,严禁超额列支。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项工程概算或预算文件);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