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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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十条本项目所有设计变更实行事前变更立项审批和变更工程实施后的变更费用审批,变更立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变更费用未经审批的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对招标清单进行的清单核查作为本项目的0号变更,0号变更仅对招标图纸与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出入的内容进行调整,0号变更须报江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对于上述各类变更的区分严格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有关条款执行。
为便于管理,本项目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A、B、C三类:
A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百万元以下,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B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二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C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变更
文件按文件要求报对应级别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根据《江投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投路桥[2015]1号)要求进行报审。
A类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项目项目公司后报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批。
B类变更立项由项目公司审批,变更费用由项目公司审查后报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批。
C类变更立项由四方会议签认,四方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变更费用由项目公司审批,变更审批结果台帐定期报告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立项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A、B类设计变更必须提交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附件1)。
(二)相关的会议纪要。
(三)变更工程估价清单(或预算)。
(四)工程量说明(含有关图纸)。
(五)对设计变更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与原设计在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方面的论证比较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费用审批表(附件2)。
(二)变更工程量清单。
(三)工地会议纪要(含工程量核查)。
(四)工程量来源计算、对比、说明等。
(五)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六)该变更立项申请的审批手续。
(七)变更工程实施的影像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1)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合同段工程施工中发现现场条件变化、设计遗漏或地方要求等不能按设计施工或按原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时,提出相应的变更;
(2)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某些工程按设计施工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现某些工程设计明显不合理应变更或取消时,提出相应的变更;
(3)项目公司提出: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总体要求或为了满足全线某些工程外观的统一性而提出设计优化或变更;
(4)设计方提出:设计方因设计错、漏、碰、缺或因设计基础资料不全、不准确或其他设计方面的原因而主动发出的设计修正或补充文件。
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第十八条总监办组织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四方会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决定是否同意或上报变更立项。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一般因由原勘察设计人承担。经征求原勘察设计人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承担。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形成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