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技术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三种。
第二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界定(一)设计变更:由于勘测、设计收资不全、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或未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施工图错误、缺项或设计文件的其它错误,而引起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动,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
设计变更分为三种:小型设计变更:即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费用的变更事项.如图纸尺寸差错更正、原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等。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代用等项目.(二)变更设计: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动或项目的增减,而引起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动,属于变更设计的范畴.(三)工程洽商: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从优化设计、改善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等有利于工程建设角度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引起施工设计文件内容的变动,但不发生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工程洽商的范畴。
第三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一、二、三)(一)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四份).对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内容的同时,必须对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计算出相应费用。
(二)变更设计由发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变更内容后,由设计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一式四份),对涉及费用变动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内容的同时,必须对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计算出相应费用。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区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规范“**区市政建设工程所有工程的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江北府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2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工程控制目标,减少因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至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阶段,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清单内容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结构形式、工程数量等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条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1.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4.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5.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其它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的;7.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的(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8.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一、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或设计人自行完善原设计,纠正原设计文件疏漏、错误而发出的变更、补充、纠正已签发设计文件的书面通知文件。
分为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按照提出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四类:1、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3、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4、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办理原则1、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文件,对工程管理、工期、工程造价都影响很大,必须始终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所有设计图纸、补充图纸、修改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参数、技术说明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统一发放。
设计院提出的变更事项,需事先征求发包人意见,其他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需经发包人工程部统一向设计院传达。
2、分级管理。
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工程部在综合本部门专业工程师、项目公司预算部、监理公司、工程总监等意见后可以直接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设计变更,须经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
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必要时须设计院、专业顾问公司给出专题意见,由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3、项目公司工程部作为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每一份设计变更发出之前,应全面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尤其是营销工作、合同违约及工程成本控制方面的影响,还要密切联系现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4、科学性、专业化管理。
设计变更中所最终形成的内容,一定是为解决问题或达到预期效果所有可选方法中最科学,最经济的方法。
同时设计变更要始终体现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5、原因明确,表述准确。
在每份设计变更中,要说明发生的原因、变更部位及范围,变更前后的设计内容要表达准确,以便相关部门据此开展其他工作。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第 5 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 〕826 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 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1、为加强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3、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设计变更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和实用的原则,不影响施工工期、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
4、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5、经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条件1、原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而提出的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部分;(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变更。
2.(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3)有利于工程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省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修改或调整。
3、因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及城镇规划、文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提出变更。
4、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等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的变更。
5、因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原因而引发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1、具体变更分类参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设计变更应遵循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更应遵循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及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程序、规定和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遵循“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优化施工工艺,缩短工期,有效控制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下发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第五条增加合同外的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总价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发展合约部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份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单项审批权限大小分为I 类、Ⅱ类、III类,即重大变更、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各类变更定义如下:1、I类变更,即重大变更,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为I类变更:(1)涉及建设规模、技术规范、重大方案等与既定设计或合同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变更,或影响结构安全的变更。
(2)合同内或合同外项目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人民币在8万以上(含8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2、II类变更,即重要变更除I类、III类变更情况外,凡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8万元的工程变更。
3、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
包括变更技术简单以及辅助工程设计、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或需要补充勘察资料等,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主体工程等的简易工程变更项目。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第九条变更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按I类、II类、III 类不同变更类别分为三级审批,审批主体为工程管理部和发展合约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
第十条 I类变更项目的审批程序组织市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召开工程变更论证会,形成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经各专家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2。
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
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
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
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
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
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糯扎渡水电站前期筹建工程变更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
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
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变更的内容及依据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月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
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一)一类变更。
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
(二)二类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
(三)特殊变更。
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对于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对于涉及到重大结构或原则性方案调整的变更,总工办负责,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委技术处,提出书面意见;二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总工办参与;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未及时上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且年底结算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鄞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交投公司”)在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正式施工图下发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设计文件及清单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施工环境变化、新增工程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
涉及抢险安全或应急工程的,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的原则实施。
对现场办公确定的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则必须形成详细的现场办公纪要,以作为对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依据,待施工完成后即可办理变更申报,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重大工程变更事项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
(一)通过优化方案或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调整;(三)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四)清单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五)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七)因施工范围变更;(八)经审查批准必须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变更内容和涉及变更费用的多少以及影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变更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5%以内或金额3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内的,单项无价材料总价在10万元以内的(暂定价视同无价材料处理)。
(二)重要变更是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3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上的,单项无价材料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暂定价视同无价材料处理)。
(三)重大变更是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上的,以及单项变更累计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应急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1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2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4第五章设计变更单价组价原则·8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设计、施工与资金管理·9第七章附则·11附表·12附件·21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集团公司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设计变更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和实用的原则,不影响施工工期、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第六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而提出的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严重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工程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省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修改或调整。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及城镇规划、文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提出变更。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工艺或顺序。 (五)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八条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
设计变更三个级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主要工作 (一)变更发起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均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书面提出设 计变更申请(含初步方案和估算),并阐明变更理由。政府方、 公司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变更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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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 否同意变更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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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同名称: 变更性质 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申请
编号:SQ-SJ0X-202X-XXX
□ □ 抢险工程
非抢险工程
□ □ □ 重大 较大 一般 (A、B、C、D 类)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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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
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
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具变更立项文件,经**工程指挥部审核后行文下达变更通知。
第四条立项申请的编报(一)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承包人申报表(A-27表,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2)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3)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4)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或依据。
(二)所有设计变更立项申请(业主提出的除外)均由施工单位编号,编号统一为标段号-变更编号,例如SFE-GZ-001(意为**工程第一号变更),同时注意兼顾变更报审情况,编号连续且不得重复或间断。
(三)设计变更立项申请一式四份。
第五条总监办立项审查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审查,以B-14表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
总监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详细意见:(1)设计变更的合理性;(2)费用估算的准确性;(3)编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设计部门立项审查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设计代表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G-3)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
设计部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详细意见:(1)从设计角度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2)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确认;第七条指挥部变更立项审批程序(一)指挥部现场工程部们签收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后,需对立项申报资料进行完备性检查,主要核查施工单位、总监办及设计部门审签手续是否齐全,附备图纸资料是否到位,涉及的现场签认资料是否完备,数量计算对比资料是否准确,新增单价费用估算细部工程量确认资料是否附备,对于有问题的申报及时退返总监办进行更正及补充,无异议时完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1表)等相应审签手续。
报计划部门审核,计划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指挥部领导审签。
(二)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待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生效。
(三)设计变更立项办结后,由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书面通知总监办,总监办根据书面通知签发总监理工程师通知(B1表)下发承包人,作为设计变更报审依据。
第八条承包商进场后,应立即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核,按设计变更程序上报设计文件中的“差、错、漏”,报总监办审查、指挥部审批生效后,完善第一期现工程量清单的调整替换工作,作为今后计量支付的控制依据。
第三章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第八条设计变更申报(一)承包人在接到变更通知(或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在10天内以A-22表申报设计变更报审资料,报审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报审表(A-22表);(2)变更原因和内容的说明;(3)工程量清单变更前后对照表;(4)变更工程量详细计算书;(5)新增项目单价(若有)测算资料和依据;(6)变更相关所有证明资料(图纸、清单及图片等);(7)设计变更立项依据。
(二)设计变更报审资料一式四份报送指挥部,办结后,各退还一份给总监办及承包人。
第九条总监办审查和上报(一)总监办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报审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审查完毕,按规定格式签署书面意见,同时完善相应表格的填报(注意签字人员相应变化及要求,签字盖章相应要求,具体见审核程序说明),并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G-2)相应内容后上报指挥部。
(二)为严肃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规范设计变更审核行为,特制定下列罚则,即:单份设计变更,监理初核与业主核定相比,如有项目工程数量偏差5%以上的,业主扣取总监办5000元;单价偏差15%以上的,业主扣总监办1000元;数量、单价均超出上述规定的,业主扣取总监办6000元。
发生严重不负责任的,加倍处罚,上述费用在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指挥部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一)指挥部计划部们负责设计变更归口管理。
(二)设计代表参与现场工程数量的确认;负责设计图纸工程数量审核。
(三)指挥部现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工程数量的审核及涉及新增单价变更项目的细部工程数量的确认,计划部们负责单价和费用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报部领导审签。
(四)设计变更待指挥部领导审签同意后生效。
(五)所有设计变更报审经批复后,由指挥部下发给总监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设计变更、索赔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处罚,直接与优质优价劳动竞赛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索赔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退回不合格退回**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公司合同号:SMQ-GZ监理单位:**公司编号:SFD-GZ -001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G—1注:变更立项由**工程指挥部审批后生效。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公司合同号:SFD-GZ监理单位:**公司编号:SFD-GZ -001设计变更审批表(通用)G—2注:变更由**工程指挥部审批后生效。
**工程项目SFD-AZ 合同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变更编号:设计代表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G-3设计代表:日期:**工程项目SFD-AZ 合同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变更编号:设计代表设计变更审查表G-4设计代表:日期:**工程项目SFD-AZ 合同段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变更单价申报表A—12由承包人呈报三份,审定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留一份,上报业主一份,退承包人一份。
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设计变更报审表A—22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指挥部现场负责人:年月日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承包人申报表(通用)A—27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变更指令B—13附件一:变更申报及审核格式说明施工单位:一、变更报审说明1、变更原因及内容;2、变更数量(见对照表,明确增减);3、变更单价(单价形成说明);4、变更金额。
二、变更审核表1、工程量清单;2、工程数量前后对照表;3、工程数量表;三、变更前后图纸及相关资料(含A-22表及单价分析<如有新单价>,依据签证、测量数据及图纸等计算的详细数量计算资料,单价形成说明,附单价申报依据(清单已有项目,附合同清单相应页码,并对具体项目单价做好标记)或单价分析资料(含组成新单价的细部工程数量签证资料))。
总监办:一、总监办设计变更审核说明1、原因及内容(注意角色);2、变更工程数量(见监理设计变更工程量审核表);3、变更单价(见单价审核意见);4、变更工程费用计算。
二、变更审核表1、监理设计变更工程单价费用审核表;2、监理设计变更工程量审核表;3、工程数量表;三、单价审核意见(含单价分析及依据性文字说明)、支撑变更审核表中“工程数量表”数量来源的独立审核计算资料(要有计算式及计算依据等计算及说明过程)。
指挥部:一、指挥部工程部设计变更审核意见1、原因及内容;2、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说明);二、指挥部工程部设计变更审核表1、指挥部工程部设计变更审核表。
说明:请施工单位,总监办注意审核签字要求(见后附表下方),项目经理为投标书承诺项目经理(若有书面更换并批复的,应以批复后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明确为投标书承诺总监理工程师(若有书面更换并批复的,应以批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准),同时,审核意见落款、审核表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后需各自加盖项目公章,变更立项表G-1由施工单位附备并填写设计代表栏前面的内容。
A-22\A-27及A-12-1(单价申报表)相关签字盖章同上。
一套完整的变更资料摆放顺序1、变更令(计划科出具并负责进行下一步签字手续);2、设计变更审签表(由施工单位附上并最终找设计代表及指挥部工程部门签字);3、计划部设计变更审核意见(计划部门出具);4、指挥部工程部设计变更审核意见(由指挥部工程部门现场工程管理员出具);5、指挥部工程部设计变更审核表(与总监办不符的应附计算表明确计算过程)(由指挥部工程部门现场工程管理员出具);6、设计代表设计变更审核表(由施工单位附上并由设计代表填写变更原因、理由、依据及数量);7、A-22表(由施工单位出具并完善相应签字盖章手续);8、监理单位设计变更审核意见(盖章)及审核表(三个,需签字盖章),独立的数量计算审核表(需具体计算人员签字);9、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报审意见(盖章)及审核表(三个,需签字盖章),支撑数据来源的数量计算表及相关图纸及计算说明(需具体计算人员签字,若与立项时附件一致,可不附),单价分析及测算资料(需具体测算人员签字,若与立项时附件一致,可不附);10、A-12表(由施工单位附列,施工、监理分别填写自身申报及审核单价,签字盖章);11、指挥部文件/总监通知(由指挥部直接下发(不需签立项表时)或变更立项表签署完毕后指挥部文字通知并由总监办下发总监通知B1,需盖总监办章);12、变更立项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相应内容并找设计代表完善相应审签手续);13、设计代表变更立项审核表(施工单位找设计代表附列该表,由设计代表填报立项原因及理由,估算工程数量);14、B14表(由总监办附列并形成初审意见,应含立项原因及理由、估算数量、估算单价、估算金额等,数量计算不够可另附计算表,均需签字盖章);15、A-27表(由施工单位附列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签字至总监理工程师);16、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立项报审说明(由施工单位附列,应含立项原因及理由、估算数量、估算单价、估算金额等,数量计算不够可另附计算表,均需签字盖章);17、其他资料:{工程数量:根据现场联测资料、图纸(含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设计代表所确认的草图)、现场签证资料等形成的计算说明及详细计算表(清淤回填应根据联测资料及实际情况,形成与主线中线、红线等有具体关系的平面位置图(尺寸标注应具体、清晰),测点位置应标注清楚,清淤横断面图尺寸及标高应标注明确,清淤工程量应据此形成计算式),资料所涉及的变更前后图纸或横纵断面图中有助于工程数量计算及审核的相关页、变更通知单及附件变更图,施工图纸中有助于提供变更依据的说明页,现场联测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变更单价:新增单价计算(或估算)的细部工程数量签证资料,单价分析及测算资料,合同清单已有项目具体涉及的变更细目清单附页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