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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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变更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快捷规范,结合松山湖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为了有效控制审核工程变更,管委会成立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

第二章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职责第四条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招投标的副主任、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情况下邀请专家共同审核讨论,以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日常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确认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批通过的单项变更投资估算费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2、审批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工程变更;3、审核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4、研究改变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变更内外立面效果等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其它事项.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政府采购中心、控股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有工程变更的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复杂的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工程变更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指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等变化的变更事项,如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材料与设备变更等。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没有包含且属于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临时构筑物工作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一条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减投资额分为三类:(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1、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2、需增减的单项投资额超过主合同价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3、对合同中经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II类变更: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10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变更。

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的II类变更又细分为:II(A)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II类变更;II(B)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5~20万元(含5万元)的II类变更。

(三)Ⅲ类变更:凡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且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5万元以下的,均属Ⅲ类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一条工程变更管理原则:(一)事前控制原则: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提前报批。

正常情况下,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在拟变更项目实施之前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追究相应责任;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对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确认,应组织专职小组现场确认,人员应由业主、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加,采取先确认变更理由、范围、费用标准,后补手续的快捷程序。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

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

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咱都知道,水利工程那可是大事儿,关系着方方面面。

今天就来唠唠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暂行办法。

就说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水利工程正在热火朝天地干着,结果发现最初的设计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有点不太对劲。

比如说,原计划用的某种材料,在当地根本就不好买,运输成本还贼高。

这可把大家急坏了,要是不改设计,那工程进度就得耽误,成本也得往上飙。

这时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就派上用场啦。

这办法就像是给工程上了一道保险,有了规矩,大家心里都有底。

先说变更的分类,那分的可细啦。

有一般变更,还有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呢,就像是给工程化个淡妆,小修小补,影响不大。

重大变更可就不一样了,那相当于给工程来了个大整容,对工程的功能、规模、安全性啥的都有重大影响。

变更的提出也有讲究。

得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变就变。

比如说,要是因为地质条件和当初勘察的不一样,那行,可以提出变更。

或者是新技术、新设备出来了,能让工程更牛,也能提。

但可不能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变更的审批程序那也是一环扣一环。

先得打报告,把变更的原因、方案、影响都写清楚。

然后层层上报,该谁把关谁把关。

这中间可不能马虎,得仔细审查,看是不是真有必要变,变了会不会有啥不好的后果。

我还记得有一次,一个变更报告交到我手里,我那是逐字逐句地看,就怕有啥漏洞。

还专门跑到现场去看了实际情况,和技术人员反复讨论,确保这变更没问题才敢往上递。

这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变更后的实施和监督。

变了之后得按新方案好好干,不能偷工减料。

监督人员也得瞪大了眼睛,时刻盯着,有问题及时纠正。

总的来说,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让水利工程顺顺利利地建起来,不出岔子。

就像给工程装上了导航,就算中途要调整路线,也能保证最终到达目的地。

咱国家这么多水利工程,要是没有这么个靠谱的办法管着,那还不得乱套。

所以啊,大家都得好好遵守这个办法,让每一个水利工程都能造福百姓。

不知道您听我这么一说,对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不是清楚点啦?。

原创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表格,非常全面

原创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表格,非常全面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变更,按照国家及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

1.3本办法适用于综合楼项目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1.4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事前报审、层级管理的控制原则。

1.5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程序、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一律不得执行,监理方不得计量,跟踪审计方不得计价。

一律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工程变更的分类管理2.1 按变更类别划分为五类:设计变更;计划变更;材料设备标准变更;工程增减变更;施工方案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

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项目需要,调整原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更。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变更不在本办法之列。

材料设备标准变更是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重要设备的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变更。

工程增减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增加或减少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内容的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承包方向监理方、代理方和建设方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方案的变更。

施工洽商和技术核定均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不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2.2 按变更等级划分为二类:一般变更;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20万元以下的单次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20万元以上的单次工程变更。

2.3 除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界定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行政审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此文档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总体功能、效益和安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现场条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依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变更类型划分第九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规模、布局、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安全、重要技术标准、总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变更程序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查;变更审批;变更执行;变更监督。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变更审批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章变更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变更文件,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

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总工办2018-8-7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

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

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

(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

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效益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一)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2、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的变更。

3、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的变更。

4、工程施工方案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一)先批准,后变更任何设计变更都应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

(二)实事求是设计变更应基于工程实际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三)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数量和规模,避免不必要的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一)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四、设计变更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可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二)设计变更的申报提出单位应填写设计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的变更依据、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资料。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或核备。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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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

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

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
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
目合并或拆分。

四、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
(一)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自治区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二)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

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

I类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确定,Ⅲ类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上报并由建设单位审批。

五、变更设计的组织与管理
(一)建设单位各级领导应本着“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增加效益”的原则,将变更设计工作做好,站在国家和企业高度,为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对优化、变更设计的组织领导。

(二)建设单位成立设计变更组织机构,详见组织机构图。

(三)各施工单位建立变更设计登记台帐报表制度。

各单位按顺序、专业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每月上报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各级技术人员都要深入现场,反复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研究上报,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变更。

(四)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变更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六、变更设计的流程和分工
(一)变更设计提议单提报。

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提议单,说明变更设计理由,提出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由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对,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然后提交设计单位与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字,最后将变更设计提议单交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确定参加变更设计综合会审的单位与时间。

(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组织现场调查研究,对现场进行核对,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形成现场会审纪要。

I类设计变更及涉及重大方案与原则的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牵头,建设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Ⅱ类变更设计,对于按专业分类需建设单位组织的方案变更,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内相关部门及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Ⅲ类变更设计由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设计、监理单位参加,对相关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的会议纪要。

(三)设计单位按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I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处主管工程师签认,监理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审核),设计院总工程师签认,经建设单位批复后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Ⅱ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处主管工程师签认,监理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分
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Ⅲ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处主管工程师签认,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四)变更设计(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I类变更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院院总工审核,报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计划部审核、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建设单位总经理核备;Ⅱ类变更设计预算由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计划部审批、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的,计入当期总承包风险费。

不属于施工单位包干范围内,涉及到合同总价调整的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Ⅲ类变更设计清单及预算也由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最终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归档。

(五)按照集团公司基建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工程各类设计变更方案确定后均应报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

承包人、监理设计变更程序

七、变更设计文件组成
1、施工单位申报变更设计提议单,叙述变更理由、原因,提供原设计与变更设计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等;
2、建设单位、咨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现场会审纪要;
3、设计单位上报建设单位的变更设计报告(含概算);
4、建设单位的批复文件;
5、变更设计通知单及相关设计文件。

八、变更设计的实施
(一)各类变更设计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必须有建设单位确认的变更设计图纸,方可据此施工。

(二)收到变更设计通知、纪要、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要及时传达到各施工单位,并进行变更设计后的专项技术交底。

九、变更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设计建议的理由一定要充分合理,变更设计的申报资料齐全,图表标注清楚。

(二)各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或变更设计引起后续相关专业的修改,在计算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时应全部纳入一次计列。

(三)会审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确定费用处
理方案。

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原州区至王洼铁路①标段(变)纪[②] ③号
年月日,由建设单位主持,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标段(某具体工点或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经会审形成纪要如下:
变更设计提议单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编号:
注:1、本表一式6份,承包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公司、咨询、设计单位各1份。

变更设计通知单
编号: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工程标变号
监理单位。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原州区至王洼铁路第标段第页共页
监理审查者:年月日咨询审核者:年月日
新建铁路原州区至王洼线工程
工程概(预)算书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上报金额:
批准金额:
预算编号:
施工单位负责人:(章)监理单位负责人:(章)
设计单位负责人:(章)
咨询单位负责人:(章)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计划部负责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变更设计送审表
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工程标段变号
建设单位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变更设计审批表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工程标段变号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计算者:年月日监理签认:年月日
页脚内容21
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变更设计工程数量汇总表(年)施工单位:
合同号:
页脚内容97
编制者: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年月日
新建铁路原州区至王洼线变更设计台帐
注:暂按此表统计上报
页脚内容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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