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9.2修改)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巴达路设计变更管理,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巴达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设计变更“4+N方现场会审制”和“限时办尽制”基础之上,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现场会审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批、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
第三条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按照巴达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越权管理。
巴达公司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一般变更设计变更(非重要技术方案)由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1(附件1);较大以上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2(附件2);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3(附件3)。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一)一般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1).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立项使用申请表(附件4—2).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限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处审核,业主代表处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代表处、设计、监理、施工)。
四方会审需对方案、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四方会审纪要。
若涉及方案变更,业主工程技术处参加。
(附件5)。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纪要的要求作出施工图设计.5.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6.监理、业主代表处、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
若通过,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附件6);若不通过,将设计变更资料退回申请单位.(二)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2).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搞好蒙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蒙新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底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着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第四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报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未经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条件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2、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3、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着;4、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5、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6、由于路网、城市、农业、水利、工矿、文物、环保、水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已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8、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当地群众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9、其它特殊情况。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和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和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
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Jiangxi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事情负间接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工程技术方面义务;具体事情人员为间接义务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等。
三、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提出;2. 变更评审:变更提出后,立即启动变更评审程序,由相关单位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3. 变更审批:经评审通过的变更方案,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批,由业主单位审核并签署变更通知书;4. 变更实施: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推动变更方案的实施;5. 变更验收:变更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四、变更管理原则1. 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合同内容;2. 严格控制变更:变更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3. 合理合法变更:变更必须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4. 变更决策科学合理:变更决策必须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成本。
五、变更管理责任1. 业主单位负责变更的提出和审批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的设计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变更的施工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变更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七、变更管理监督1. 业主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各自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
八、变更管理改进1. 针对工程变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变更管理制度;2. 强化对变更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变更管理水平。
以上便是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XXX高速项目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责权一致、效率与程序兼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内容及要求(一)设计管理包括初步勘察与设计及施工图勘察与设计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图勘察与设计管理,并主要侧重于设计变更管理。
(三)施工图勘察与设计阶段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投资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资人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管理。
(四)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五)设计变更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六)任何单项工程的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七)变更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管理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需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及施工图审查单位针对施工图设计单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使用的,公司工程部盖章签发用于施工。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四条项目公司设立变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懂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相关领导及部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第五条变更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人员,职责由项目公司另行发文制定。
第六条本项目设计变更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的规定并结合规模或变更金额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种。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按照苏交计[2021]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完工验收正式交付利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对施工图设计进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21]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份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设计变更必需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设计变更必需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维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速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概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概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2.6.1 维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计划调整,需求和功能转变,建设环境转变,必需变更设计方案。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第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桂高投工…2012‟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排水防护等)、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房建工程、线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本项目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和等级划分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细则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同时还应确保实施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
(四)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设计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设计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榆商线榆林至绥德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榆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6?181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建发…2009?314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元分别下达变更令。
第五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1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变更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本办法及合同文件未尽事宜应依据“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不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进行审批~并对费用大于50万元的报交通集团核备,对纳入施工图批复的优化设计引起新增工程细目单价进行审查~费用变化不大于100万元的予以审批。
第八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审核后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第九条对于边坡、桥梁、隧道等施工中的大型不良地质整治工程~特大桥、大桥桥型变化~路面结构类型发生变化~大型滑坡治理~附属设施中的服务区、房建、收费站、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设计变更~一些重要项目的绿化、隧道洞门以及隧道、跨线桥装修等设计变更~无论单项变更费用多少均由管理处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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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
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范围和原则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2、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3、地质、水文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
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建管处、地方政府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不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7、在原设计方案优化或进一步完善设计提出的变更。
8、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原则: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3、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4、精简节约、经济合理;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尽可能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
7、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8、经过审批的变更,原则上不能再次变更。
9、工程变更要坚持集体会议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参加会议人员:建管处的有关领导、总会计师、纪检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由综合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10、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或由原设计单位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签署意见。
11、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当地政府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
监理、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建管处,并有义务做好已批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审批。
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段,属于以下情况的变化,不考虑费用的增减:1、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
2、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
3、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的(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其桩基单价不予调整。
4、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
5、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
第十六条凡图纸工程量经复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由总监办审查上报,建管处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不需变更指令。
第十七条建管处、地方政府、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按本管理条款规定程序完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由总监办提出的变更:1、总监办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并上报建管处;2、由建管处技术质检部3日内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调查,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3、建管处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方案;4、施工单位在建管处确定变更方案后可以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并在3日内完成设计变更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总监办;5、总监办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上报建管处;6、建管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由工程管理部在3日内复核工程量;7、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变更费用;8、主管领导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并上报总监办;2、总监办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2天内审核完成并签署意见,同时上报建管处技术质检部。
3、由建管处技术质检部5日内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调查,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4、建管处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方案;5、施工单位在建管处确定变更方案后可以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并在3天内完成设计变更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总监办;6、总监办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上报建管处;7、建管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由工程管理部复核工程量;8、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变更费用;9、主管领导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报送主管部门。
10、若变更费用预估在300万元以上的,总监办必须提前15天把变更意向书上报到建管处,建管处审核后上报省厅主管部门,省厅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管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条变更资料:1、变更资料应能完整的反映该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图纸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2、设计变更图纸统一用A3或A3加长纸,其余资料用A4纸,图片资料要规范清晰。
3、图表资料的签署要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不允许签署模凌两可的意见。
4、所有签字均应为本人手签(黑色或蓝黑色),不能打印,不能盖签名章。
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加盖公章,但应保证签字清晰,不应覆盖签字。
5、总监办在审核设计变更申报资料时,若变更数量、单价与施工单位不符时,须另附页修改,并注明个人签字。
6、申报变更编号统一为大写的PY-合同号-流水号。
7、表头统一用黑体小二号字,表格内统一用宋体小四号字,表格外统一用仿宋体小四号字。
8、建管处、设计单位、总监办、施工单位都应建立起工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月底前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有关表格见附表)。
各单位应对变更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作为项目检查、劳动竞赛考评的依据。
9、施工单位在报送一式六份变更文件时,同时上报整套电子版(包括相关照片、摄像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必须齐全,其内容如下: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果、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2、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特别是材料单价的由来。
是清单价还是议定价,以及最终确定单价的理由),并须有单位的签字和公章;3、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批准文件;4、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5、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程量和费用清单(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应编制预算);6、审批所需其他资料(计算书等);7、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数量与单价:1、变更工程数量由总监办负责审核,建管处将采取与设计代表、总监办共同量测的方式进行抽查,若与总监办审核数量不一致时,以联合量测的数量为准。
2、变更单价以承包商清单合理报价为准,无单价的以相邻合同段单价为参考,总监办核定后报建管处合同管理部审定,集体会议研究最终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选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处理设计变更问题,如因设计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将纳入设计代表个人评议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总监办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无论是否同意,均签署后上报建管处。
第二十五条总监办未及时审核、上报的,第一次对总监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1万元,若因此影响施工进度时,将对总监清除出场。
第二十六条总监办审核的变更数量如与建管处最终审定偏差较大的,第一次将对总监通报批评,第二次清除出场。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合同段:变更号:申请变更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平榆高速公路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变表3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监理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审核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监理单位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表4-2工程变更计算表(监理单位)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变表5-1设计代表审核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工程变更计算表(设计代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工程管理部审核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工程变更计算表(工程管理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表7-1合同管理部单价审核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表7-2工程变更计算表(合同管理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表8-1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汇总表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合同段: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变表9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合同号:注:本表一式两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
变表10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令施工单位:合同号: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