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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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8(空间法)

国际法8(空间法)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领空和公空。
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同的部分,法律地位 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管制,空气空间: 航空法;外层空间:外空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这种划分的 背景是人类的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便 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主权是否及于无 限上空?这些空间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这些规则与传统航空法是否不同?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
4.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三个基本公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 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 称《东京公约》,主要适用于在航空器内 的犯罪行为。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两者区别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航空器都有哪些类型?你知道不同航空器的组成吗?3.那么航空器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问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

(2)外层空间(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场所。

问题2:了解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视频:中国空军国际空域飞行、中国机长刘传健。

问题3:什么是空域管理?空域管理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空域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一、空域管理1.空域管理的必要性空域如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航空器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国家的领空就是该国家的空域资源。

我国管辖着1080 万km2 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

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

2.空域管理的原则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空域管理的原则是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完全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 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第二,有条件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 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必要时,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比如,国家为了 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可以制订各种航空规则,在其领空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第三,海洋比拟论。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 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 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 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 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定的要求. 定的要求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 以免空中航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 尽快通知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关于禁区的规定 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 在非常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 日在巴黎签订的《 年 月 日在巴黎签订的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年 月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年 月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空公约》。(我国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 》。(我国 日承认该公约) 空公约》。(我国 年 月 日承认该公约

第六七章 空间法

第六七章  空间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 为确定空间物体的所有权、管辖控制权等, 发射国要进行登记,并公开其活动的性质、 进行状况、地点及结果。 •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 10.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登记制度 • 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 登记。 • 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 各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国家登记该 空间物体。
历 有的苏 史 模联 意 厘型第 义 米,一 的 ,虽颗 成 却然人 就 是直造 具径卫 有只星 55 东 方 红 一 号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一、概说 • (一)外层空间的概念 • 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 层空间活动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二)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 1.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1966年“外层空 间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 2.外层空间的另一个渊源是联合国组织等有 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航 空 安 全 公 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议定书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华沙体制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 任原则的法律体系。 • 其核心条约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 • 及其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 约、危地马拉议定书等。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一)华沙公约 • 确立并具体规定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 行李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引起的损害的 责任原则。 • 其核心内容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表述。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必须登记取得国籍,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的无效。
3.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空;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就有权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做非商业性降停。——各国保留
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地球表面或飞行飞机的损害(求偿者有重大过失除外);
过失责任,适用于在空间对他国实体的损害。
共同和单独责任
关于赔偿损害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1年内提出;无须(但不排除)用尽当地救济;1年内未解决,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可作出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1977“宇宙954号”事件
苏联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运力——每月、周或日内以何种型号飞机,飞多少次航班
日益把进出本国的航空营运视为一种国家财产:涉及国家威望和政治利益;战略考虑,因为客货飞机在战时军用;经济上,虽然将航空运输交给他国公司营运可获得廉价服务,但易形成依赖,尤其此依赖表现为外汇资源不断外流时
把主权与运营权分割,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国家常以断绝航空(交通)关系作为政治斗争手段
《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第八章 空间法

第八章 空间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B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国领空 C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可以在中国申请国籍 登记 D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 之间的航空运输

4、甲国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外空撞击了乙国 的空间实体,碰撞后乙国的空间实体的碎片 落在丙国的地面上,对丙国造成了损害。对 于丙国的损失,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 国际责任公约》,由谁来承担责任? A 甲国单独承担责任 B 乙国单独承担责任 C 甲国和乙国都不承担责任 D 甲国和乙国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 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
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

5、根据外空法的有关规定,对发射到外层 空间的实体行使管辖权的主体是( ) A 国际宇航组织 B 联合国秘书长 C 航天器登记国 D 航天器所有人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国和乙国共同进行一项外空的探测活动, 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 的有哪些?( ) A 条约规定某处外空归甲国和乙国共同所有 B 将该处外空用于实验某种新型的具有很小 杀伤力的武器 C 条约规定双方负有相互救助宇航员的义务 D 条约规定在探测活动中造成第三国损害时, 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2、下列有关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公约有( )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3/21/2020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3/21/2020
➢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3/21/2020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3/21/2020
•3/21/2020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家领土: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 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 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D
C
B
A
•3/21/2020
本国航机将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运 至协议国或地区的权利。




•3/21/2020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3/21/2020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3/21/2020
•3/21/2020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教学过程及教学内容 教学说明[课程回顾]第一章知识内容回顾 一、判断题: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2.公务航空属于民用航空A 正确B 错误 答案 B3.通用航空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民用航空活动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B4.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5.国际民航组织的简称是 PICAO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B6.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简称是CAAC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二、单选题:1.(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 A.《宪法》 B.《刑法》 C.《民法》回顾第一章内容,进行课程总结。

根据图示内容解释第二题由图可知第五题答案为b航空活动非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商业航空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通用航空[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1)了解空气空间法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你对空域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3.总结:航空法的基础是空气空间法。

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4.那么空气空间和空域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思考:(1)地球大气层的作用是什么?(2)大气层分类是什么?1.地球大气层:地球大气层是在地球引力作用下,大量气体聚集在地球周围,形成数千公里的大气层。

气体密度随离地面高度的增加而变得愈来愈稀薄。

据科学家估算,大气质量约6000万亿吨,差不多占地球总质量的百万分之一。

按照大气层的各种气体体积分数分类,其主要成分包括:氮78%、氧21%、氩0.93%、二氧化碳0.03%、氖0.0018%,此外还有水汽和尘埃等。

自地表起垂直向上,大气层通常分为5层: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逃逸层。

视频:地球的心里到底装着谁。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空间法介绍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正的1957年海牙 议定书为核心的“华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 确立了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蒙 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标 塑性炸药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指航空器从装 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 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 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和国家领土以 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法

空间法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 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 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 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out space law
一、外层空间法概述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 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 段;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Air Law
一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
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 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 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3)引渡和起诉(案例)
公约名称 内容 性质
《东京公约》 缺乏相应的规定。政治犯罪不适用。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 两公约都 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未规定强 《海牙公约》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制的引渡 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 义务,没 和 有引渡条 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蒙特利尔 c .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约的国家 公 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 可以根据 约》 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其国内法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 的规定, 当局,以便起诉。并按照本国法律, 自行决定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 是否引渡 (《华沙公约》体系)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30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航 空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劫持飞机,破坏飞机和 机场安全设施。 • 国际社会相应地缔结了《东京公约》、《海 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 便探测的公约》
31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232页
18
• 3、调查小组没有找到证据证明: • (1)驾驶员已知道飞机偏离航线; • (2)偏离航线是有预谋的。调查小组假设驾 驶员没有正确调整“习惯航线系统”(INS 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由于不够 注意和缺乏警惕使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自觉地偏离航线达 5个半小时。
19
• 调查报告还附上了苏联的“初步调查报告”。该报 告指出了以下几点: • (1)KAL007号飞机侵犯苏联边境;(2)苏联是在该飞 机终止飞行之后才知道它是韩国飞机的;(3)苏联证 实该飞机在起飞前曾与美国侦察机RCl35和地球轨道 卫星Ferret—D接头,使该机的起飞时间比原定的时 间延误了40分钟。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 的,因为:①该机偏离航线500公里;②驾驶员未利 用上雷达,“否则他早该知道飞机进入的地方;③ 美国和日本一直监控着该飞机飞行,但没有通知驾 驶员飞机已进入苏联领空;④该飞机没有接到苏联 的拦截警告;⑤该飞机已进入苏联的战略禁区。
17
• 调查报告: • 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在从阿拉斯加安卡 雷奇起飞时,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 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汉城。韩国在当地时 间6时命令该飞机按计划的航线飞行,从起飞到降 落全程飞行时间7时53分。 • 2、该机在起飞后不久就偏离了指定的航线,后来 继续向北偏离,终于进入苏联领空。苏联认为这 是对它领空的侵犯,苏联军用飞机曾两次对它拦 截。出事时,该机偏离指定航线以北300海里。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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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
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空气空间法
一、领空
1.领空的含义: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
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
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

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

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

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

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

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

但是这种自由飞行要遵守国际航空法,并且受海洋法或者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限制。

B、领空的垂直边界
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

外层空间也称“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领域。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其高度范围只能基于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体高度没有界定。

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做出规定。

1944 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随着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空中活动已穿越空气空间,开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1957 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之后,产生了卫星运行的空域是否属于地面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问题,即人造地球卫星日夜绕着地球旋转,跨越无数国家的上空,是否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行为?人造地球卫星是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外层空间是不是也像空气空间一样受地面国的主权管辖?随着外空活动的迅猛发展,联合国大会在1961 年12 月20 日通过了第1721 号决议,决议中明确肯定:“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空域是属于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外层空间”。

事实也表明,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达到一定的高度,超过了一定的高度,其主权不能行使。

也就是说,国家主权只能基于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而不能到达外层空间。

因此,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受不同法律调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主权国支配的空域,是地面主权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Air Law)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3.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
A、领空主权
领空主权是指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

该公约承认了领空主权原则,即这一规定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并且强调领空主权是
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空实施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有权禁止或允许外国飞行器通过或降落。

可见,领空是国家进行空中航行和运输以及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拓展:我国领土、领空及防空识别区
B、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
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外国飞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一国领空,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对非法入境的军用飞机,该国有权对其采取措施,甚至有权将它击落。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可指定外国航空器停降的设关机场,规定航空器内发报机的使用。

未经许可,外国航
空器不得载运军火或武器,禁止或管制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使用照相机。

一般认为,在外国领空进行照相侦察是违法的。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拒绝外国的航空器为了取酬或出租在本国境内载运旅客、邮件和货物。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国家为了安全和军事的需要,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空中禁区飞行。

拓展: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

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

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
领空主权的保护是指领空一旦受到侵犯,就相当于国家的主权受到了侵犯,这个时候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来保证自己国家的主权不受侵害。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相当于一个人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受到伤害。

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等,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阻止其侵犯行为。

但完全排他的主权,意味着一国对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在实践中往往易导致不可预知事故的发生。

其中1983 年8 月31 日韩国KE007 航班偏航进入苏联境内被击落事件,就是民航史上空前的悲惨事件,该事件导致269 人遇难。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1984 年5 月10 日,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了第25 届大会,通过了对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增设第三分条的修正案。

视频:1983年韩国ke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通过这一事件,各国纷纷意识到领空主权的排他性要分具体情况。

侵入本国领空的航空器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又有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当既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又符合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条件。

6.领空主权的限制
领空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在行使其对领土上的空气空间所拥有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受习惯国际法规则限制的。

领空主权虽然是绝对的,由其衍生出来的权利,即使是排他的,也要受到某些限制。

事实上,习惯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对领空主权的限制,也一直贯穿于航空立法和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航空刑法方面,1963 年的《东京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即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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