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总局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家安监局36、66、44、38令

国家安监局36、66、44、38令

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以及不以筑坝建库方式堆存尾矿的尾矿坑(尾矿池)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和回采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产前验收和闭库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产前验收和闭库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五条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等以上(含,下同)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等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尾矿库。

第二章尾矿库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尾矿库的安全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预案演练,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周边居民。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尾矿库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

第五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做到能履职尽责、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能有效处置事故。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六条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审批、验收和监督。

第七条尾矿库应当合理布置,尽量选用可靠的材料和工程技术手段,保证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尾矿库应当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保证尾矿库内的排水系统畅通无阻。

第九条尾矿库应当设置完善的堤坝、挡水和防渗设施,以防止尾矿溃决和渗水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尾矿库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控制系统,实时监测尾矿库的变化和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和管理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全面了解尾矿库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尾矿库各项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与合作,共同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尾矿库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

第五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做到能履职尽责、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能有效处置事故。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六条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审批、验收和监督。

第七条尾矿库应当合理布置,尽量选用可靠的材料和工程技术手段,保证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尾矿库应当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保证尾矿库内的排水系统畅通无阻。

第九条尾矿库应当设置完善的堤坝、挡水和防渗设施,以防止尾矿溃决和渗水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尾矿库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控制系统,实时监测尾矿库的变化和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和管理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全面了解尾矿库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尾矿库各项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尾矿库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与合作,共同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是指矿石经过选矿、冶炼等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工业废渣、固体废物或者溶液等贮存、堆放、沉积的设施或者地点。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及其监管机构。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前期论证,明确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水文水质特征、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地基处理、渗流控制、排水系统、排放和处理设施等,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运营和关闭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尾矿库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尾矿库的关闭第十四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对尾矿库内的废渣和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六条尾矿库的关闭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溢漏、物料坍塌等事故,确保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是指矿石经过选矿、冶炼等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工业废渣、固体废物或者溶液等贮存、堆放、沉积的设施或者地点。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及其监管机构。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前期论证,明确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水文水质特征、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地基处理、渗流控制、排水系统、排放和处理设施等,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运营和关闭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尾矿库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尾矿库的关闭第十四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对尾矿库内的废渣和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六条尾矿库的关闭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溢漏、物料坍塌等事故,确保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
尾矿库坝体。
尾矿库坝体 、扩大尾矿库库容 。
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
第十六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施
并做好施工记录。
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且 程且单项工程、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生
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 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尾矿库试运行。试运
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 行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提交下
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 查。
级或者特级资质;
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者同时具有岩土
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或者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
矿山、非金属矿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施工
单位 应当 具有 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 总承包一级 及以上 资质 ;工程 监
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
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二章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第一款前移为第三条第一款)
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
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款前移为第七条第三款)
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第十二条 尾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
第十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
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 评价资质,评价成员中应当有土木工程、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尾矿库事故,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减少灾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尾矿库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行为控制,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尾矿库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合理的工程规模、布局和选址,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尾矿库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建设、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监测第九条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监测、水文监测、渗流监测等。

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测岗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和审核。

第十二条尾矿库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尾矿库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演练。

第五章尾矿库事故处置第十七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补救和处置事故。

第十八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尾矿库事故后,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止尾矿库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尾矿库设计与建设要求:规定了尾矿库的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设施要求等,确保尾矿库在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2. 尾矿库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尾矿库的日常运营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监测和报告等,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和及时发现问题。

3. 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检查要求和频次等。

4. 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规定了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包括事故应急预警、救援措施、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5. 尾矿库安全评估和监测:规定了尾矿库安全评估和监测的要求,包括定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项目,采取的监测手段和方法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尾矿库的安全性能,防止尾矿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尾矿库安全是保障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尾矿库的建设与运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下面将从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分析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尾矿库的建设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尾矿库结构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首先,建设单位应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和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尾矿库的设计满足安全要求。

其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填筑的质量,确保尾矿库的结构强度和抗渗性。

另外,建设单位还应制定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尾矿库的巡视、监测和安全评估等内容,以有效控制尾矿库的安全风险。

二、尾矿库的运营尾矿库的运营是保证尾矿库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尾矿库的日常巡视、监测和维护等内容。

首先,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其次,运营单位应安装相应的监测设备,对尾矿库的渗流、坡面稳定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及时掌握尾矿库的运营状态。

最后,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尾矿库的安全。

三、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确保尾矿库安全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

第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矿山企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

最后,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的监督,向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有关尾矿库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