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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

定义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围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栎、油桐等为10 000 kg;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3. 2. 3混合样品从一个种批中抽取的全部人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合并混合而成的样品。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

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1. 鉴定标准,规定了林木品种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包
括树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抗逆性、产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鉴定方法,详细描述了林木品种鉴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
括采样、观测、测量、实验等技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

3. 鉴定程序,规定了林木品种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报、
审查、实地考察、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安排和要求。

4. 鉴定机构,明确了负责进行林木品种鉴定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包括鉴定委员会的组建、专家的选拔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5.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规定了对林木品种鉴定结果的认定
程序和标准,以及结果的发布和公示方式。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的制定对于推动林木品种的选育、推广
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提高林木品种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
范性,保障林木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和
提升。

同时,规范的技术规程也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林木品种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林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

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

课题: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目的要求:掌握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优良度测定)重点难点:重点: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的测定)难点: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的测定)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教具挂图:授课过程与内容:导入新课:一、种子发芽能力的测定种子发芽率(反映种子生命力):正常发芽的种子占供测种子数的百分比。

在实验室内测定的,称实验室发芽率。

在苗圃条件下测定的,称场圃发芽率。

F(%)=(L1/L0)×100%F为发芽率,L1为供测种子发芽粒数,L0为供测种子粒数。

种子发芽势(反映发芽整齐度):种子发芽粒数达到高峰时的发芽总数占供测种子粒数的百分比(最初1/3发芽天数内)。

F s(%)=(L s/L0)×100%F s为发芽势,L s为达到高峰时的发芽总数,L0为供测种子粒数。

生产适用率(反映种子实际使用价值):S(%)=〖(J×F)/100〗×100%S为生产适用率,J为种子净度,F为种子发芽率。

二、生活力的测定种子生活力:种子发芽的潜在能力称之。

测定速度快捷。

数值与发芽率相近。

一般使用染色法。

染色法:用化学试剂溶液浸泡种胚,根据种胚和胚乳的颜色反应判断种子有无活力的方法称之。

1、靛蓝染色法(分子式:C16H8N2(SO3)2Na2)原理:苯胺染料透过种子死细胞组织而染上蓝色,而活细胞不能染色。

以种胚着色情况判断种子有无活力。

适用大多数针叶树和阔叶树。

栎类种胚含有大量单宁,死组织不染色。

0.05%~0.1%,2~3h即可。

2、碘-碘化钾染色法原理:淀粉在碘试剂作用下,种胚呈暗色或黑色示有强的生活力。

无生活力种子无此反应。

适用针叶树松、杉类。

水100ml+碘化钾1.3g+结晶碘0.3g,20~30min。

3、四氮唑(zuo)染色法原理:有生活力的种子胚细胞有脱氢酶存在,被种胚吸收的无色四氮唑盐类,在脱氢酶作用下还原成不溶性的红色化合物。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 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 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3.1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3.2定义3.2.1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栋、油桐等为10 000 kg ;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 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3.2.2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对象、内容、方法、成果和工作程序以及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及普查数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4072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GB/T16620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3总则3.1普查对象、内容与方法3.1.1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a)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林、遗传试验林、植物园、树木园、种质资源保存林(圃)、种子库等专门场所保存的种质资源。

b)野生的林木种质资源:原始林、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内处于野生状态的种质资源。

c)栽培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在造林工程、城乡绿化、庭院绿化、经济林果园等栽培利用的种质资源。

d)古树名木。

3.1.2普查内容a)查清区域内乔木、灌木、竹类和藤本等林业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记录分布地点的群落类型及生长环境。

b)调查树种种内的变异类型、来源、经济性状、抗逆性、保存状况等。

3.1.3普查方法采用资料查阅、知情人访谈、踏查、线路调查、样地调查、单株调查等方法。

3.2成果形式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成果主要包括: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报告,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影像、凭证标本,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调查过程中收集和编制的各类文字技术资料及图件档案等。

3.3普查工作程序普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a)普查准备:明确普查目的目标,制定普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准备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工具、物资等,培训技术人员。

b)外业调查:对行政区域内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野生的林木种质资源、栽培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等分别开展外业调查、登记。

c)内业整理:普查数据的整理、录入,标本鉴定、图件绘编。

d)成果总结:编制普查成果报告,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e)审核验收,存档。

4普查准备4.1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普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调查时间、范围、进度安排、经费安排等。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满足种子贸易进展的需要,与国际接轨,按照GB 22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的内容,对原浙江省地点标准DB33/ 178-1994《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DB33/ 178-1994《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相比,要紧差异如下:——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X射线检验、质量检验证书各项技术内容等同采纳GB 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技术条件删去了原标准与国标相同的61个树种,增加了20个树种;——优良度测定技术条件删去了原标准与国标相同的35个树种,保留16个树种,新增32个树种。

——删去了原标准的附录C。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治理总站。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178-1994。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72—1999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抽样按GB 2772—1999抽样执行。

种批的最大重量、送检样品的最低重量、净度分析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见附录A表A.1。

净度分析按GB 2772—1999净度分析执行。

常用林木种子质量的快速测定方法

常用林木种子质量的快速测定方法

常用林木种子质量的快速测定方法种子质量检测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品质的关键,也是关系造林和育苗工作成败的基础工作,特别是把种子作为商品流通后,种子检验工作更显得尤为重要。

在林业生产或种子购销售过程中,为迅速了解常用的林木种子如刺槐、油松、侧柏、花椒、核桃等种子质量,现联系工作实际介绍几种简单易行的林木种子质量快速测定方法。

(一)取样指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取样方法有锥形取样器,或徒手取样。

从每个取样的容器(包装袋)中,或从容器的各个部位,或从散装大堆的各个部位扦取重量大体上相等的初次样品。

将所有初样混合均匀称为混合样品然后用“四分法”抽取送检样品,混合样品的重量一般不能少于送检样品的10倍。

一般要求小粒和特小粒种子送检样品中至少含有10000粒种子,中粒种子至少含有3000-500粒,大粒和特大粒种子至少含有300-500粒,(二)检测1、观察法主要观察种子的饱满程度、种皮的颜色,坚韧程度和有无光泽、有无虫眼以及气味等判断种子质量好坏。

新鲜成熟的林木种子表面光亮、颜色新鲜,如侧柏种子呈浅褐色、或灰棕色;油松种子呈深灰色或灰褐色;杉木种子呈黄褐色或栗褐色。

大粒种子,用手抓起摇晃有响声,说明种子干瘪、不饱满,生活力低;用手捻种仁,柔韧不碎的是新种子,有粉状物的为旧种子。

用手指摸榆树,槭树等翅果种子,种仁饱满为好种子,反之是秕粒或空粒的坏种子。

松类种子具有松脂香味,锦鸡儿等豆科树木种子都有水豆味,芸香科树木种子常带有桔子皮味等均为正常,若是有发霉和腐烂的气味,说明种子已经变坏,同时种皮有虫眼或菌丝体的种子都是劣种。

2、解剖法这种方法针对的是大、中粒种子,其方法是用温水浸种后,用快刀将种子沿腹缝线切开进行观察,凡是种子饱满、种胚健康、胚乳或子叶的颜色、状态、液汁及气味正常,都是品质优良的好种子,如果种胚腐烂、发软、变色、有斑点或种仁干硬、萎缩、有虫害以及空粒、无胚的均为低劣不合格种子。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3.1 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

3.2定义3.2.1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栎、油桐等为10 000 kg;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3.2.2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种子品质检验实验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种子品质检验实验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种子品质检验实验一、目的通过实训,培养学生林木种子品质检验技能。

二、内容净度分析;千粒重测定;含水率测定;发芽率测定。

(一)净度测定1.取样用四分法或分样器法从送检样品中取出测定样品,并称重。

测定样品的重量见表1-1(主要树种种子检验技术规定)。

称量精度见下表。

表 1-1 净度测定称量精度表(1)四分法把种子均匀地摊在光滑清洁的桌面上,用分样板把种子混合均匀并整成正方形。

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厘米,中粒种子厚度不超过5厘米,小粒种子厚度不超过3厘米。

用分样板沿对角线将种子分为四等份,将对角2份装入容器备用,另2份混合后按前述方法再分,直到剩下的2份种子略多于测定样品所需数量为止。

2.区分各种成分将测定样品倒在玻璃板上,把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分开。

两份测定样品的同类成分不得混杂。

(1)纯净种子完整、未受伤、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具发芽能力的种子;带翅种子中,种翅不易脱落的包括种翅,种翅易脱落的指去翅的种子;壳斗科种子中,壳斗不易脱落的包括壳斗,壳斗易脱落的指去壳斗的种子;有1粒种的复粒种子。

(2)废种子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严重受损的种子、无种皮的裸粒种子、已发芽的且显然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

(3)夹杂物其它植物种子、叶片、鳞片、苞片、果皮、种翅、种子碎片、土块、石砾、昆虫和其它杂质。

3.称量分别称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填入下表1-2 。

表1-2 净度分析记录表树种:样品号:4.检验结果计算一个全样品法测定时,测定样品重减去净度分析后纯净种子、废种子和夹杂物的和,其差值没有超过容许差距范围(表2-9),则可以根据净度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否则需重做。

(二)千粒重测定1.百粒法(1) 取样 将净度测定后的纯净种子铺在光滑的桌上,充分混合后用四分法分为4份,每份中随机抽取25粒组成100粒,共取8个100粒,即8个重复。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完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完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 产地检疫调查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 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 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可编辑)

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可编辑)

GB 2772-1999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前林木种子检验是为育苗、造林提供有关种子质量确切信息的一项重要工作。

年代后期,根据当时林业生产的需要,主要参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 年《国际种子检验规程》,结合我国林木种子生产实际,经过多年试验,制定了《林木种子检验方法》。

发布实施后,各级林业部门都相继建立了种子检验机构并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检验,使生产用种质量有了保证,对营造速生丰产林、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林木种子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使修订后的标准与国际接轨,根据年《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正文及其附件的内容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在技术内容与编写规则上与该国际规程等效。

在对进行修订时,着重与国际规程规定一致。

依据其内容,将该标准《林木种子检验方法》更名为《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在本规程中引用了射线测定和质量检验证书两章的内容;其他各章,则在原标准内容结构基础上作了引用。

如在抽样章,引用了仪器、送检样品的最低重量和抽样方法等内容;在净度分析章,引用了定义、仪器、两个半试样等内容;在发芽测定章,引用定义的内容,发芽标准由芽提高到幼苗,使检验的发芽结果更贴近田间发芽实际,同时介绍了幼苗的基本结构,规定了正常苗和不正常苗的标准及称量发芽测定法,原标准发芽测定技术规定有个树种,此次修订时调减个树种,另新增加个树种,共计个树种。

新增加树种中,既有乔木,也有灌木,既有用材林树种,也有经济林木,既有荒山造林环境保护树种,又有绿化美化树种;生活力测定章,引用了应用范围、原理的内容,增加了个属种种子的测定技术条件,比原标准生活力测定增加了个树种;原种子病虫害感染程度测定更名为种子健康状况测定,该章增加了定义、原则和程序等内容;在含水率测定章,引用了定义、原则、仪器和程序等内容;在重量测定章,引用了原则和仪器等内容。

在优良度测定章,参照上述各章引用的内容结构,增加了定义、原则、测定用工具和程序等内容,同时删去原标准中的挤压法,鉴定优良度的树种由个增加至。

林木种苗检验检疫规章制度

林木种苗检验检疫规章制度

林木种苗检验检疫规章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爲加強對林木種苗檢驗檢疫工作的管理,保障我國林木種苗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制訂本规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林木種苗的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

第三條林木種苗檢驗檢疫工作應堅持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林木進出境種苗帶病危害並促進林業全產業鏈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林木種苗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第四條進出境林木種苗應當通過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

第五條林木種苗進出境應當獲得有關許可證明,並根據進出境檢驗檢疫規程辦理檢驗手續。

第六條林木種苗進口應當符合國家進口要求,出口應當符合外國進口要求,並應當檢驗合格。

第七條林木種苗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檢驗檢疫制度,配備必要的檢驗檢疫器材、設施和人員。

第八條對於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林木種苗,應當按照相應規定處理,防止帶病林木進出境。

第九條對於檢驗檢疫合格的林木種苗,應當盡快辦理有關手續進出境。

第十條檢查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苗進出境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章林木種苗檢驗檢疫人員管理制度第十一條林木種苗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通過相關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嚴守職務守則,保持工作儀表。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工作,不得有失實檢驗檢疫情況。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人員應當保持與進出境林木種苗申請者和檢查監督機構的良好關係,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對於檢驗檢疫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應當定期進行,積極提高人員水準。

第四章林木種苗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制度第十六條林木種苗檢驗檢疫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檢疫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

第十七條林木種苗檢驗檢疫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人員,確保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對於發現的檢驗檢疫不合格問題,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並按照相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對於發現的林木種苗帶病問題,監督機構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及時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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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 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3.1 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3.2 定义3.2.1 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栋、油桐等为10 OOO kg ;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OOO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OO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OOOkg 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O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3.2.2 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3. 2. 3 混合样品从一个种批中抽取的全部人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合并混合而成的样品。

3.2.4送检样品送交检验机构的样品,可以是整个混合样品,也可以是从中随机分取的一部分,但数量不得少于附录A 表A1 规定的最低量(见3.3.3)。

3.2.5测定样品从进检样品巾分取,供作某项品质测定用的样品。

3.3 种批的抽样程序3.3.1 原则3.3.1.1抽样要受过抽样训练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3.3.1.2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查看采种登记表和有关堆装和混合的情况。

所有容器都必须具备标签并标记种批号。

种批各容器或各部分的排列应便于抽样。

3.3.1.3 抽样时.应当确有证据证明该种批已经充分混拌均匀。

如果种批很不均匀,抽样人员能看出袋间或初次样品间的差异时,应拒绝抽样,直至重新混合均匀后再行抽样。

3.3.1.4 初次样品混合前,须检查每个初次样品的种子真实性,检验在混杂程度、含水量、颜色、光泽、气味以及其他品质表现方面是否一致。

如初次样品间最有很太差别,可以认为该批种子是均匀一致的,可混合成混合样品。

3.3.1.5 混合样品的大小取决于批量大小。

批量愈大.混台样品也愈大。

3.3.1.6送检样品可按3.4.2 的方法击将混合样品缩减到适当的大小而得;如混合样品的大小已适当,则不必缩减.直接作为送检样品。

3.3.1.7一个种批抽取一个送检样品,并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表Cl 壤写检验申请表。

3.3.2 抽样强度3.3.2.1 袋装(或大小一致、容量相近的其他容器盛装)的种批,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5袋以下每袋都抽,且至少取5 个初次样品6〜30袋抽5袋,或者每3袋抽取1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31〜400袋抽10袋,或者每5袋抽取I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401 袋或以上抽80 袋,或者每7 袋抽取1 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3.3.2.2从其他类型的容器,或者从倾卸装入容器时的流动种子中抽取样品时.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种批量应当抽取的初次样品数500kg 以下至少5个初次样品50L〜3 OOO kg每300 kg —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5个初次样品3 001〜20 000 kg每500 kg 一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10 个初次样品20 000kg 以上每700 kg 一十初次样品,但不少于40 个初次样品3.3.3 送检样品的重量3.3.3.1 净度测定样品一般至少应含2 500 粒纯净种子。

进检样品的重量至少应为净度测定样品的2〜3 倍,大粒种子重量至少应为1 000 g,特大粒种子至少要有500 粒,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未列入表Al 中的树种.可对比千粒重等情况参照表中相应树种确定。

3.3.3.2 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重量至少为3.3.3.l 规定的送检样品的一半。

含水量测定的送检样品,最低重量为50 g,需要切片的种类为100 g。

3.3.3.3 检验机构收到的送检样品少于规定数量时,应通知送检单位补送。

确因种子价格昂贵,进检样品少于规定数量时.检验机构也可以尽可能完成检验.但应在质量检验证书上注明“送检样品重量仪×× 克,不符台规程要求” 。

3.3.3.4送检样品要按种批做好标志,防止混杂。

3.3.4 初次样品的抽取初次样品的抽取方法关系着样品的代表性。

遵从随机原则,采用正确的抽样技术,可以减少误差.提高样品的代表性。

从每个取样的容器中,或从容器的各个部位,或从散装大堆的各个部位扦取重量大体上相等的初次样品。

装在容器(包括袋装)中的种批,应在整个种批中随机选定取样的容器。

从选定的容器的上、中、下各部位扦取初次样品,但不一定要求每袋都抽取一个以上部位。

种子是散装或在大型容器里的,应随机从各个部位及深度扦取初次样品。

对于不易流动的粘滞性种子.可徒手取得初次样品。

对于装在小型或防湿容器(如铁罐或塑料袋)中的种子,如有可能,应在种子装入容器前或装入容器时扦样。

如没有这样做,则应把足够数量的容器打开或穿孔取得初次样品。

然后将扦样后的容器封闭或将种子装入新的容器。

3.3.5 混合样品的取得如果初次样品外观一致,可将其合并混合成混合样品。

3.3.6 送检样品的取得用3.4.2 中的方法之一,将混合样品缩减至适当样品大小而取得。

3.3.7 送检样品的发送送检样品用木箱、布袋等容器密封包装。

加工时种翅不易脱落的种子,需用木箱等硬质容器盛装,以免因种翅脱落增加夹杂物的比倒。

供古水量测定的和经过干燥含水量很低的进检样品要装在可以密封的防潮容器内,并尽量排出其中空气。

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应装在玻璃瓶或塑料瓶内。

送检样品必须填写两份标签.注明树种、检验申请表(见附录C表c1)编号和种批号,一一份放人袋内,另一份挂在袋外。

送检样品要尽快连同检验申请表寄送种子检验机构。

3.4 实验室的抽样方法3.4.1 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各个检验项目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做出规定。

3.4.2 测定样品的取得测定样品应对送检样品有最大的代表性,测定样品的数量应略多于规定数量。

取得测定样品的方法是将送检样品充分混合并反复对半分取。

以下两个方法可以选用:a)四分法将种子均匀地倒在光滑清洁的桌面上,略成正方形。

两手各拿一块分样板,从两侧略微提高地把种子拨到中间,使种子堆成长方形,再将长方形两端的种子拨到中央,这样重复3〜4次,使种子混拌均匀。

将混拌均匀的种子铺成正方形,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 cm,中粒种子厚度不超过5 Cm,小粒种子厚度不超过3 cm。

用分样板沿对角线把种子分成四个三角形,将对顶的两个三角形的种子装入容器中备用.取余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种子再次混合,按前法继续分取,直至取得咯多于测定样品所需数量为止。

b)分样器法适用于种粒小的,流动性大的种子。

分样前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使种子分成重量大约相等的两份。

两份种子重量相差不超过两份种子平均重的5%时,可以认为分样器是正确的,可以使用;如超过5%,应调整分样器。

分样时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三次,使种子充分混合后再分取样品.取其中的一份继续用分样器分取.直到种子缩减至略多于测定样品的需要量为止。

3.5 样品保存3.5.1种子检验机构收到送检样品后,要按跗录E表El登记,并即进行检验。

一时不能检验的样品应存放在凉爽、通风良好的室内或冰箱中,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到最低限度。

检验机构对保存的样品发生的劣变不承担责任。

高含水量的种子难以妥善贮藏,应尽快检验。

3.5.2 为了便于复验,送检样品自发证之日起要放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四个月,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至最低限度。

低含水量的种子样品放入密封的塑料袋中,在3〜5 'C下可以保存很长时间不会变化。

供测定含水量和测定种子健康状况的进检样品,检验后不必保存。

4 净度分析4.1 目的测定供检验样品中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百分率,据此推断种批的组成。

4.2定义4.2.1净度测定样品中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后样品各成分重量总和的百分数。

4.2.2 纯净种子a)送检者陈述的种或分析中发现的主要种(包括该种的变种和栽培品种)的种子,是完整的、没有受伤害的,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具发芽能力的种子。

b)带翅的种于中,凡加工时种翅容易脱落的.其纯净种子是指除去种翅的种子;凡加工时种趣不易脱落的,则不必除去,其纯净种子包括留在种子上的种翅。

附录F 表Fl 乔灌木种子不意图可以帮助检验人员作出判断。

C)壳斗科的纯净种子是否包括壳斗,取决于各个种的具体情况;壳斗容易脱落的不包括壳斗;难于脱落的包括壳斗。

d)复粒种子中至少含有一粒种子的4.2.3 其他植物种子分类学上与纯净种子不同的其他植物种子。

4.2.4 夹杂物a)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已萌芽因而显然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b)严重损伤(超过原大小一半)的种于和无种皮的裸粒种子;C)叶片、鳞片、苞片、果皮、种翅、壳斗、种子碎片、土块和其他杂质{d)昆虫的卵块、成虫、幼虫和蛹。

4.2.5 粘滞性种子由于结构或质地上的特点这类种子可分为:a)容易相互粘附或容易粘附在其他物体(如包装袋、分样器等)上Ib)容易被其他植物种子牯附.或容易粘附其他植物种子}C)不易被清选、混合或扦样。

如果全部粘滞性结构(包括粘滞性杂质)占一个样品的三分之一或更多,就认为该样品是有粘滞性。

例如冷杉属、翠柏属、雪松属、扁柏属、柏术属-柳杉属、杉木属、落叶松属、云杉属、长叶松、刚松、黄杉属、红杉属、巨杉属、落羽杉属、铁杉属、槭屈、臭椿属、桤术属、桦木属、鹅耳枥属、梓属、石竹属、桉属、水青冈属、银桦属、女贞属、枫香属、鹅掌楸属、悬铃木属、竹类、扬属、香椿属、丁香属、崖柏属、椴树属、榆属、榉属等都是粘滞性种子,应用容许差距表2、表3 时.应当使用粘特性种子栏的容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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