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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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债权的及时回收、各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减少坏帐损失的发生,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部对各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有主要领导和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债权债务资料,建立明细帐目,按时填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表。
第二章债权控制
第六条债权控制是指对供应、生产、销售、结算中易形成债权的不同形态的资金进行监督的活动。债权分为应收及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
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交易前需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委托人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以便日后检查核对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财务部对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或帐单等依据进行记录,按实际发生额进帐,并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清理,编制各项债权分析报告,对到期未能按时收回的各项债权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催收各项债权。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记录各项债权的总帐与明细帐,定期与应收与预付款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所形成的债权必须按月报集团市场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债务的控制采用职责分工的原则,即应付账款的记录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及付款的人员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应根据核准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财务部记录各项债务的总帐与明细帐,财务部与业务部核对一致,并编制各项债务明细表,供核对来自债权单位的对帐单。
第十七条财务部根据会计记录按期偿还债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