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家事法律性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生活和谐。
但婚后,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张某在外工作期间,多次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
(2)被告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夜不归宿,不关心家庭和孩子。
(3)被告张某经常与原告李某争吵,甚至动手打人,导致家庭暴力。
2. 原告李某在多次尝试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张某在收到起诉状后,对原告李某的指控进行了部分否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三、法律问题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2.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如何处理?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负担有重大过错,或者有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不丧失子女的抚养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对家庭负担有重大过错,或者有其他重大原因,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重大影响的,可以适当多分。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存在过错。
2. 关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原告李某争吵,甚至动手打人,构成家庭暴力,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谈话,了解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求。
2.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分析。
3. 调解员针对双方诉求,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财产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李某自愿放弃房产。
(2)子女抚养: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成年。
4. 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李某自愿放弃房产。
3. 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成年。
4. 双方互不承担对方债务。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双方意愿,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为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双方理性分析问题。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分析,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调解技巧,善于运用调解策略,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关注双方的心理状态,帮助双方缓解情绪,消除对立情绪。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调解技巧。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5岁,汉族,某公司经理。
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原告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诉称:婚后,被告乙经常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
此外,被告乙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甲关心不足,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被告乙因工作关系与一名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
在此背景下,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
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存在一些沟通不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关于婚外情,被告乙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其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同时,被告乙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甲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照顾较多,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以及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对方。
一旦发现婚姻出现裂痕,应及时寻求解决方法,避免感情进一步恶化。
同时,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一旦发生,将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家庭纠纷法律保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已婚,有一个女儿。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十年,育有一女。
近年来,张女士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女士与李某发生矛盾张女士与李某结婚后,感情初期较为甜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
李某脾气暴躁,经常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张女士寻求法律援助在忍受了长时间的暴力后,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她咨询了当地律师事务所,了解离婚案件的诉讼流程和维权途径。
3.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家庭暴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李某仍坚持不同意离婚。
于是,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5. 法院判决在庭审中,张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张女士与李某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案例启示1.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婚姻法为离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4. 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结语张女士离婚案件的维权之路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家务事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务事情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家庭内部事务的法律纠纷,如夫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家务事情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
二、案例一:夫妻财产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5年,甲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乙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甲则认为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应当归其所有。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并平均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夫妻财产纠纷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归属。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三、案例二:离婚纠纷(一)案情简介丙、丁两人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7年,丙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丁不同意。
丙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丙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可准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离婚纠纷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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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案例 婚姻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各种法律问题,如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在离 婚时多分共同财产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人都不知该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带领大家看看 几起与婚姻生活相关的典型案例,或许您对此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案例 1 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 年 6 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 年 5 月 8 日按照民间 风俗举办婚礼。
2013 年 8 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 200000 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 27 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 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 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 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 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 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 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案例 2 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 2005 年 1 月办理结婚登记, 2006 年 1 月生下一女。
2008 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
2009 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 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011 年 4 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 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 对夫妻共同 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 2011 年 10 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 4500 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 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
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 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点评 1 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 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 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 2009 年 6 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 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 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 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 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 护弱者、保护妇女。
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 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 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 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3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 11100 元,另 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 90 万元,收 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 每月给付 4500 元抚养费。
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 法定抚养费标准。
案例 3 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李某男与华某女于 2002 年 4 月结婚,2004 年 9 月 26 日生一子。
2012 年 8 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 暴力,请求损害赔偿。
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存在家庭暴 力,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 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 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 1 准予李某与华某 离婚;2 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至李某某十八 岁时止;3 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点评本案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 典型案例。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 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 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 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 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 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 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 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 为。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且无过 错方华某主张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 4 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案情 苏某女与邱某男 2007 年 5 月登记结婚,2008 年 1 月生有一女。
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
2009 年 2 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 2010 年 4 月邱某因怀疑 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
2013 年 9 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 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
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 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 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庭暴力 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 5000 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 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 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 病历、 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 力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无有力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 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
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 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 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案例 5 生效协议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判断依据吗? 案情 祖某女与吴某男于 1974 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多名子女。
1998 年,吴某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 己名下。
2002 年 9 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2006 年 11 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 有"2007 年 9 月,吴某与他人登记结婚,2010 年 4 月离婚。
2010 年 12 月,祖某、吴某再次登记结婚。
2013 年 7 月,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 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
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祖某个人所有,该房屋拆 迁权益归其个人,并由吴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庭审中,吴某提交自己书写的字条一张,用以证明祖某同意放弃主张 2006 年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权利,并提出该字条上的手印为祖某所按。
祖某称其对该字条的内容不知情, 并表示其不识字, 手印不是其所按。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 2006 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应当归祖某个人所有。
2010 年双方复婚, 该房产在双方第二次婚姻中应属祖某的婚前个人财 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祖某个人所有,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 犯了祖某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吴某庭审中提交的其自己书写的、祖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 财产的字条,鉴于祖某不识字,且对该字条不认可,吴某又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的申请,故应由吴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吴某提交的该字条未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点评本案是一起复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 定的典型案例。
1 复婚后的财产分割。
虽然祖某、吴某于 2002 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 1998 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 2006 年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在离婚后应当归祖某个人所 有,故祖某、吴某 2010 年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祖某个人所有,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 祖某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
2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吴某庭审中提交的其自己书写的、载明祖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 所有财产的字条, 因祖某称对字条内容并不知情, 其并未在字条上按手印, 此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农 村妇女时,在双方文化水平及社会、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当 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吴某提交字条意图证明祖某放弃所有财产,庭审查明祖某系文盲,如果将证明字条中的手印并非本人所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祖某, 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吴某,告知吴某应由其证明该手 印的真实性,提起指纹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