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工程合同公示规定
四川工程合同公示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合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进行合同公示。
二、合同公示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涉及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全面公示合同信息。
三、合同公示内容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额、工期要求等。
3.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
4.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如变更、索赔、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公示程序1.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文本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公布于官方平台。
3. 合同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五、监督管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合同公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建设厅所有。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定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有效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粉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成本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融企业?2012年?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买和更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4条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一项无竞争力的成本在编制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全额计算,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率按基本率加最高现场评估费计算1环保费率=环保基本费率* 2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率* 2安全施工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率* 2临时设施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率* 2第五条安全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对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风险较大的项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出项目并计算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为两部分:基本费和现场评估费1。
基本费基本费是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证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3]5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2013〕55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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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应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2.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 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3. 合同文本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 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
2. 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合同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1)1.1系统支持 (1)1.2最低硬件配置 (1)1.3设置IE (2)2.业务功能 (3)2.1系统登录 (3)2.2造价企业合同备案 (6)2.2.1合同备案 (6)2.2.2合同变更 (10)2.3施工企业合同备案 (12)2.3.1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2)2.3.2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2)2.3.3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3)2.4监理企业合同备案 (13)2.5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 (13)2.6勘察单位合同备案 (13)2.7设计单位合同备案 (14)2.8项目管理合同备案 (14)2.9其他工程类型合同备案 (14)2.10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备案 (14)1.系统运行环境1.1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dows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9.0或以上版本。
1.2最低硬件配置CPU:P4 2.0以上,内存:大于512M,低于此配置,会影响系统运行速度,甚至无法正常使用。
1.3设置IE登录本系统时,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加入为可信任站点。
步骤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选项,在下拉列表中选择2)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插页,选择然后点击按钮。
3)在弹出窗口中,将本系统网址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按钮,再点击按钮即可。
如图1-3所示:2.业务功能2.1系统登录打开IE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按回车键,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在界面中点击“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如下图所示:点击【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进入“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在页面系统入口处点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入“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操作如下图所示:在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与“验证码”(说明:企业请使用资质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企业如果忘了用户名或密码,请带上资质原件到省厅216房间查询),进入系统,如下图所示:2.2造价企业合同备案2.2.1合同备案在系统界面中,选择系统菜单中的“业务管理→合同备案”,进入合同备案界面,如下图所示:1.列表显示所有已建立的备案合同,可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分别进行操作;2.输入查询条件查询相关业绩备案业务,点击“重置”可清空当前搜索条件;3.新增合同备案:点击【新增】弹出合同备案类型选择窗口,选择后点击【确认】按钮进入下一步操作;界面如下;合同备案表单:【备案部门】:请选择要上报的管理部门;说明:(1)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四川省级”!(2)市(州)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相应“市(州)”!(3)区(县)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区(县)、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相应“区(县)”!【保存】:点击【保存】按钮保存表单填写信息;【退出】:点击【退出】按钮退出新建页面;工程名称选择:点击【选择】按钮进入工程项目选择窗口,选择完成后点击【选定】按钮,系统自动返回至表单,且在相应字段生成数据;点击【清空】按钮可清空数据信息;发包人选择:点击【选择】按钮进入企业名称选择窗口,选择完成后点击【选定】按钮,系统自动返回至表单,且在相应字段生成数据;点击【清空】按钮可清空数据信息;项目参与人员选择:点击【选择】按钮进入人员选择列表,点击【人员类型】可选择注册人员或者从业人员(说明:从业人员为【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中的人员信息),点击【选定】按钮完成选择,选择完成后系统自动返回至表单且在相应字段生成数据;项目参与人员删除:勾选需要删除的数据,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附件信息:点击【上传】按钮从本地电脑中上传文件至系统,上传后点击【刷新】按钮可刷新上传信息;说明:上传CJZ附件前,须先安装CJZ安装包;安装或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下载并浏览“安装说明”。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该制度要求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这一措施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
备案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多个环节。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
这些材料是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基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规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等。
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这份证明是建设单位正式开工的法律凭证。
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这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工程实施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干预和指导。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还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就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要求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备案程序,还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务必重视建筑工程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期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备案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川建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6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网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网上签约和打印购房合同并实现合同实时备案。
其主要内容和步骤是:(一)负责预(销)售审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销)售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内部网络业务系统的设定流程进行,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之内完成审批。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审批后应生成项目楼盘表,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预(销)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
(二)实现网上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信息。
经批准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免费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可预(销)售商品房以楼盘表的形式在网上公开项目、楼栋、套型分布以及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销)售项目已签合同的成交均价等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系统支持....................................................... 最低硬件配置................................................... 设置IE ........................................................2.业务功能..................................................... 系统登录....................................................... 造价企业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 合同变更....................................................... 施工企业合同备案...............................................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监理企业合同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 勘察单位合同备案............................................... 设计单位合同备案............................................... 项目管理合同备案............................................... 其他工程类型合同备案...........................................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备案......................................1.系统运行环境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dows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 或以上版本。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01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 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川建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2011年2月10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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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及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合同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1)施工总承包合同;(2)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在省内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备案制,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登记制。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承办机构:厅科技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其他有关合同备案和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登记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对象的确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联动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协同的政务环境。
信息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维护。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下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免费下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H-01-080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CH-01-0501)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有新修订的文本发布,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工期和中标通知书工期一致。
(六)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
(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书承诺的一致。
(八)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设计内容、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规模应按照规划许可及立项批准文件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勘察、设计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3)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备案内容要求(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
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合同:(1)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履约保证金为名,变相要求垫资的条款;(3)要求代建人承担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4)要求代建人在委托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5)对服务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6)在政策性收费基础上要求代建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1)代理项目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3)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4)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5)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3、工程监理合同:(1)规定监理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2)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罚条款;(3)约定应由监理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非监理方原因工程实际完工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3个月的条款;(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除合同违约责任以外,建设单位将全部监理服务费超过3个月支付的条款。
4、造价咨询合同:(1)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80%的条款;(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工期、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