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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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

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

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

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一、前言瑕疵案件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失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不作为、违规办事、错误决策、不正当处理案件等。

这些瑕疵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整治和处理,就可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不良后果。

为了有效整治和处理瑕疵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本《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旨在全面分析瑕疵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制定有效整治措施和对策,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瑕疵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分析1.成因分析(1)工作人员素质低下。

部分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2)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单位在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3)工作环境混乱。

部分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卫生问题、设施老化等情况,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2.特点分析(1)多发性。

瑕疵案件不仅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而且在某些单位或部门尤为突出。

(2)多样性。

瑕疵案件的类型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不作为、违规办事、错误决策、不正当处理案件等。

(3)危害性。

部分瑕疵案件可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单位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整治方案和措施1.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加强培训。

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水平。

(2)加强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价,激励其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3)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出色、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瑕疵案件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1)完善责任制。

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建立起有效的责任制度,防止瑕疵案件的发生。

(2)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通过上下级、同级交叉检查,提高工作人员的纪律性和工作质量。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

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

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

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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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体现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制度,婚姻登记处承担着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离婚登记等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本文将对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发生和背景1. 问题概述婚姻登记处是处理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和离婚登记等事务的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办事步骤不规范、信息管理不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婚姻权益的保障,也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2. 问题原因分析造成婚姻登记处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

一些婚姻登记处在人员配备、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作能力和素质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些婚姻登记处的办事流程和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下降。

信息管理不善、数据互通共享不畅等问题也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二、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 整改报告的目标婚姻登记处整改报告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改善工作态度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婚姻登记和夫妻关系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2. 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激励机制,为优秀人员提供晋升和奖励机会,激发工作积极性。

(2)优化办事流程和制度:对现有的办事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良,减少办事环节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处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加强信息管理和互通共享: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虚假婚姻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构婚姻关系并进行登记,以获取法律上的利益或权益。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对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本文将就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现行法律对虚假婚姻登记的制裁措施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取消登记、撤销证件、吊销证件、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范围包括:(一)一方蓄意伪造结婚证明文件或者有重大隐瞒的情形;(二)双方串通虚构的情形并形成虚假的婚姻登记。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协助他人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涉及到的情节严重,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所述,对于虚假婚姻登记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处理对象一般是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所主管的范围。

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各地的执法主体多为公安机关,对于撤销虚假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即是指针对虚假婚姻登记采取行政撤销和司法撤销两种不同的手段。

1.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指由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可以证实的虚假婚姻登记情况后,依法取消虚假婚姻登记,并注销有关证件。

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行政撤销更为简便和迅速,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婚姻登记的情况。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认定需具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存在漏判或误判的情况。

2. 司法撤销司法撤销是指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理虚假婚姻案件,最终作出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裁定。

司法撤销相对于行政撤销而言,有着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和审判程序,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瑕疵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瑕疵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因程序、实体或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瑕疵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瑕疵案件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瑕疵案件的认定1. 程序瑕疵程序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具体包括:(1)违反法定管辖权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3)违反公开审判制度;(4)违反证据规则;(5)违反审判期限规定等。

2. 实体瑕疵实体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3)认定证据错误;(4)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应当判决的事项等。

3. 事实瑕疵事实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瑕疵,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事实认定不清;(2)事实认定错误;(3)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等。

三、瑕疵案件的处理程序1. 上诉程序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

2. 再审程序(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3. 申诉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瑕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审判人员责任(1)程序瑕疵: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体瑕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庆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解决方式

婚庆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解决方式

婚庆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解决方式婚庆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行业,在新人们准备举办婚礼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有时候婚庆服务可能无法满足与客户之间所达成的合同约定。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他们所面临的法律解决方式,以寻求合适的补救措施。

一、合同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应当意识到婚庆服务合同在婚礼筹备过程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记录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约定事项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婚庆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时间安排、酒店预订、餐饮安排、婚车服务等各项具体事宜。

因此,一旦婚庆服务不符合约定,受伤害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内容提出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

二、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当婚庆服务不符合约定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选择以下法律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在发现婚庆服务出现问题时,双方应尽早坐下来进行面对面的协商。

通过对话沟通,双方可以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例如,商议退还款项、重新安排婚礼等措施。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和客观,以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

2. 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非正式的调解来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中立人将会介入并帮助找到一种互利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开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 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婚庆服务纠纷。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将问题提交给仲裁员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会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效力。

这种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更快速和经济高效的优势。

4.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根据合同内容向法院寻求公正的裁决。

诉讼过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当事人可以获得法院的正式裁决,并通过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三、维护合法权益的注意事项在解决婚庆服务纠纷时,受伤害的一方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 保留证据:当事人应当收集和保留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支付凭证、照片、视频和证人证言等。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重大事项。

然而,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会面临一些常见问题。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围绕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件审核问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审核申请人的证件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然而,由于证件材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工作人员常常面临证件审核方面的问题。

解决方法:- 加强培训: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不同证件材料的识别和审核能力。

- 制定操作规范: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一套操作规范,明确证件审核的标准和流程,以便工作人员参考和遵循。

- 合理分工:将工作人员按照专业背景和经验分组,分工协作,提高证件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2. 跨区域婚姻登记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登记结婚,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跨区域婚姻登记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规定和手续可能存在差异,工作人员需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解决方法:- 加强协调与合作:民政部门应与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婚姻登记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人员遇到的问题。

- 拓展服务渠道: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跨区域婚姻登记的咨询服务,帮助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解决相关问题。

- 资源共享:不同地区的民政部门可以共享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和经验,为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3.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仍然存在,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难题。

解决方法:- 强化安全意识: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 加强技术保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例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密个人信息等,确保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自-榆中县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自-榆中县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榆中县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打造精品案件,杜绝法官和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我院《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度,规范审判、执行工作,追究因工作失误造成案件出现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瑕疵案件,是指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因失误致使所办案件在案卷装订、庭审笔录、送达、裁判文书等出现差错,尚不构成错案的案件。

第三条构成瑕疵案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ﻫ第四条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执行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五)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上述五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在立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注明证据来源的,不按规定开具证据收据的;(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认真审查的;(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四)不按规定收取、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的;(五)立案工作中的其他瑕疵;(六)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而擅自扩大受理范围的;(七)卷内证据未由提交人注明证据来源,未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的。

第七条在审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申请追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追加的;(二)程序转换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四)裁判文书所列的合议庭成员与实际参加庭审或实际进行合议的人员不一致的;(五)公开审理案件不发开庭公告,或发出的开庭公告填写不规范、发出期限不准,或变更开庭日期后未另行公告的;(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同一法律文书出现文字错误 3 处以上(含3 处)或数字计算、书写错误的;(七)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八)结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结算、退还诉讼费用的;(九)不按规定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的;(十)审判工作中的其他瑕疵。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登记瑕疵仅 能“ 被撤销 ”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婚姻登记的程序与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证件不全的问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些夫妻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准备齐全所需的证件。

这会给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困扰,因为按照规定,缺少任何一种证件都不能办理登记手续。

解决方法:1. 提前做好告知工作:民政部门可以在婚姻登记前,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宣传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并强调必须齐全,以提醒夫妻在登记前做好准备。

2. 灵活处理:对于因证件不全而被拒绝登记的夫妻,可以要求他们尽快补齐证件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未满法定婚龄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必须满足法定婚龄才能办理婚姻登记。

然而,一些未满法定婚龄的夫妻往往试图通过各种手段绕开法定规定,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解决方法:1. 依法办事:民政部门应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定婚龄办理登记手续,拒绝未满法定婚龄的申请。

2. 增加宣传力度: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定婚龄规定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的婚姻法意识,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

三、同性婚姻登记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同性夫妻希望能够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承认同性婚姻,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挑战。

解决方法:1. 保护双方权益:民政部门应该尊重和保护同性夫妻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2. 探索合理方式:民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推动相关法律修订,为同性伴侣提供合法、公平的婚姻登记途径。

四、虚假登记的问题在婚姻登记中,一些夫妻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件,试图办理非法登记。

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并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的正常秩序。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也在逐渐改变,一些人可能会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并在日后为自己谋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因此,针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由、平等、真实、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产、权力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干涉、干预他人的婚姻自由,或者组织、指使、强迫他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因此,如果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救济途径1. 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如果一个人因为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而被迫与他人结婚,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

如果法院审判认定确实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的情况,就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例如,2018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而导致的婚姻纠纷案。

法院认定了被告方存在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最终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 要求赔偿损失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已花费的结婚礼金、住房装修费用、官司打官司的诉讼费用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如果法院认为对方确实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就会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例如,2016年,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官司。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并且在婚姻中有重大不实之处,因此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方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3. 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时,还涉及到伪造、篡改、出售、变相出售、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等情况,就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家安宁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与核心。

正由于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调节,将之纳入法律的轨道,由此产生了婚姻法。

因此婚姻制度兼具了自然性与社会性,婚姻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便是婚姻制度之生命之所在。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会被法院驳回,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惯常词语,没有一本法学词典对此有过精确解释,我国法律亦没有相关规定,但就目前诸多法律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所研究的对象来看,基本形成了共识: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因当事人或者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欠缺婚姻登记的实体法要件或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的婚姻进行登记的行为。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可撤销。

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此类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婚姻问题。

然而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因程序自身存在的弊端以及该类纠纷的特点,都不适宜解决这类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也为彻底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以及后续问题铺垫了一条有效路径。

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登记裁判规则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

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正文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关键词】冒名登记结婚【案例简介】2013年12月,一女子假冒“莫某”之名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次日失踪。

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姚某多次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被以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

2019年5月和9月,姚某以莫某为被告向广西某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均被以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月,姚某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

该区法院以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经请示福建省院后,将该案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并多次冒名登记结婚事实。

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于2020年9月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

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

法律讲堂情感案件(3篇)

法律讲堂情感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情感案件,是指因婚姻、家庭、继承等情感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情感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篇法律讲堂将围绕情感案件中的法律维权之道展开讨论,旨在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婚姻家庭案件1.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是夫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是法律保障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若一方未履行登记程序,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若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 离婚纠纷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

在离婚纠纷中,法律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程序:离婚纠纷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签署离婚协议;诉讼离婚则需通过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依法处理。

4.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受害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三、继承案件1.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的争议;(2)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继承权的争议;(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管理和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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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瑕疵结婚登记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2、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吗?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

比如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3、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我们应如下理解该条款: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第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

但是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

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但仍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补正或重新确认。

4、怎么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

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2)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非本人亲自登记的婚姻,由于这种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对待。

对那些他人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

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3)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婚姻,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探究当事人持虚假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动机,因为通常当事人如果能够持真实齐备的证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记,是没有必要持虚假的证件进行登记的。

这其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自己不符合结婚的某项实质要件才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如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有配偶等,当然也有另外一些当事人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虚假证件登记的。

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

对于后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仍应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换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互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在登记时,他们均亲自到场,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这两起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但应将其错误的结婚证收回,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

可见,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婚姻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

从我国婚姻登记实践来看,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当事人用假身份证婚姻登记,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登记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登记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婚姻登记,恰恰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4)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的法律效力。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婚姻登记机关如果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施婚姻登记的不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

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是否撤销不当的婚姻登记,应衡量婚姻登记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人民信赖该婚姻登记的信赖利益。

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没有其他不当或者违法之处时,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

因此,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应该是有效的。

结婚登记瑕疵行政案件的判决蔡善喜郝凤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如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而进行的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的登记结婚、提交有缺陷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等,这些都属于结婚登记瑕疵。

法院审理结婚登记瑕疵行政诉讼的重点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婚姻登记程序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如何判决?笔者认为,法院一般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见,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也仅限“受胁迫”,排除了其他兜底事由。

婚姻法及其解释没有将程序瑕疵定为可撤销登记的法定事由,这是因为婚姻登记行为是调整特殊的身份关系,其以婚姻法的实体规定为主,其程序性规定也为适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设定,甚至有时牺牲程序而迁就实体。

如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为维护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瑕疵的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瑕疵造成无效的后果,虽然构成违法,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

但是这种违法性是属于瑕疵,也是属于极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补救的方法,修正违法之处,让此行为重新获得合法性。

”婚姻登记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者证明权利、权益存在或者取消、削减限制的行政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要比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更为严格。

授益性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

因此,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的方式,应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补正或者重新确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

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四、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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