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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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商法真题一、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

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 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 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

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

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问题一(预估3分)【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参考答案】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2012-2019法考商法主观题汇总

2012-2019法考商法主观题汇总

商法2012年【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司考商法之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有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所以,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能够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所以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实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所以,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

施救行为能够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实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实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因为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很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实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实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19年民法、民诉法和商法(53分共10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以偿还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一个车间内,还留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该批设备和原材料进行生产。

甲公司债务到期后,这些物资。

甲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戊公司因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戊公司认为,在甲公司与丁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原材料与半成品存在混用现象,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要求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

此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汽车轮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己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轮胎为由起诉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

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己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生效之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为了筹集资金,对外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

随后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

此时,为了周转资金,甲公司不当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调取资金在自己和所有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因到期债权难获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2、丙公司认为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能否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在该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7、如丙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以偿还债务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7、己公司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次对甲公司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9.如果法院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选做题A公司持有甲公司37%股权,其中17%系A公司对D公司的股权作了代持。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一、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角度,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意义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参考答案:略。

二、刑法。

1995年,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先对赵某的行踪进行了打探。

约好时间,事发当天洪某来到地点埋伏,蓝某没有如约出现,这时赵某出现,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向赵某头部击去,赵某重伤倒地不起,这时候蓝某来了,洪某和蓝某一起搜索财物,蓝某把5万元财物拿走。

然后蓝某走了,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并将赵某扔进水库(经查明,是溺亡)。

洪某害怕事情败露,跑去別的地方做了保险代理人。

后来又不下去。

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向银行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后没钱还本付息,就打算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骗贷还款。

他知道这个租车公司有GPS定位,到期后不还的话公司会自己定位找车开回去。

租车后他又做了假的车证向C小额货款公司孙某抵押借贷,车停在了C 公司那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借给他了50万元。

洪某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

事后C公司孙某发现自己被骗了,报警。

洪某被通缉了。

洪某害怕被抓,打听到公安局没有掌握1995所犯抢劫的犯罪情况,找到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让其帮他在公安局求情,给了环保局副局长白某5万元。

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

并通过环保局副局长找到了洪某,抓到了洪某。

洪某被抓后交代:洪某承认了自己骗C的行为,但是否认自己诈骗了银行和租车公司。

洪某没有交代之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交代了另外一起犯罪事实,还揭发了程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

另一起犯罪事实如下:洪某有天经过某机关办公室发现里面有信封就拿走了。

回来发现里面有现金9000元和银行卡(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于是对其妻子青某说这是捡的,将银行卡给其妻青某,说你拿去商场买几件衣服吧。

青某没去买衣服,而是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4万元,对此洪某不知情。

洪某检举的事实:程某雇佣黄某去砍伤前妻周某的手臂给他好像20万元,要求是砍成轻伤,事后再给20万元。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司考商法之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理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出租人理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理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

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理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理应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理应负责赔偿。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理应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实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理应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实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遭受的损失。

《20192019商法司考多项选择题》

《20192019商法司考多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解析。

多项选择题:(2011年)68.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

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68题)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解析】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下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商贸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戊才可以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而非当然的就有权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D错误。

丙和商贸公司之间不是连带关系,戊不能请求丙与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9.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

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多选第69题)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BCD【考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解析】选项A错误。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2019商法试题及答案

2019商法试题及答案

2019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

A. 经济关系B. 社会关系C. 政治关系D. 法律关系答案:A2. 根据商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商事主体的义务?()。

A. 遵守法律法规B. 保护消费者权益C. 履行合同D. 任意定价商品答案:D3.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

A. 保护消费者B. 保护商事主体C. 保护国家利益D.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答案:D4. 商法中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B.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C. 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限D.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答案:C5.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包括以下哪项?()。

A. 技术信息B. 经营信息C. 个人隐私D. 管理方法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信原则答案:ABCD2. 商事主体的类型包括()。

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D3. 商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

A. 以营利为目的B. 以书面形式订立C. 以口头形式订立D. 以履行义务为条件答案:AB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案:商法主要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更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民法则更注重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

2.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案:商事主体进行商事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经营场所证明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 某公司在未进行商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业务,后被工商部门查处。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答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商法》中关于商事登记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擅自开展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解析答案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解析答案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1. 题干: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

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

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

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

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

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

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

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

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

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

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

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

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参考答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019年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doc

2019年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doc

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二、证券法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30题)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答案】C【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

34.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2. 题干: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

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

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

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参考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2019年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真题10页

2019年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真题10页

2019年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真题(商法)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9年卷三单选第25题)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考点】公司的分立【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9年卷三单选第26题)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考点】公司的设立【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多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多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 年司法考试商法多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68.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理应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答案】ACD【考点】本题考核董事会的组成。

【解析】选项A准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理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所以,其董事会成员中理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选项B错误。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即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据此可知,只有在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原董事才理应继续履行其董事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董事张某在任期内辞职,并没有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其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选项C 准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可知,富圆公司的章程中能够规定富圆公司的董事长由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选项D准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可知,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二)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C)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B.重大误解的合同C.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D.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2.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有权决定公司的事项是(C)A.合并B.分立C.投资计划D.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下列人员依法可以兼任公司监事的是(A)A.技术人员B.财务负责人C.总经理D.董事4.下列主体所持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的是(C)A.公司董事B.公司经理C.公司流通股小股东D.公司发起人5.商人习惯法形成的主要表现是(B)A.古代商法B.中世纪商法C.近代商法D.现代商法6.下列属于上市公司应当随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是(C)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变化B.公司发生亏损或损失C.公司董事、1/3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D.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动7.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B)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格式合同8.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A)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有违约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C.有损害事实D.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下列关于提单表述不正确的是(D)A.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承运人如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推翻提单记载的内容D.提单在第三人手中,承运人如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推翻提单记载的内容10.我国保险公司依法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B)A.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合伙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11.下列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表述不正确的是(B)A.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B.代位求偿权可以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前或之后产生C.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1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表述正确的是(D)。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公司章程。

合同规则需要斟酌后才能够在章程上类推适用。

1.订立(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3)股份公司: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

2.内容(F25、8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理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效力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享有撤销权(形成权),可主张撤销之诉。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依据章程规定向公司实缴出资。

(3)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董事高管之行为不得违反章程。

4.变更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1)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2013-3-68)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准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凭记忆整理)题目一: 论述题,建设法治政府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解析:其实就是答执法,然后侧重机构改革,这个题写文章应该及格是不难的.题目二:刑法考的是抢劫,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

5段材料,只有一个问题,问题中几人(大概10个左右的出场人物)构成什么罪,几罪,如果不同观点,需要观点展示,刑情况等.解析:刑法是—个问的案例,没有分开小问,但涉及的罪名和知识点都是不偏,都是分则重点罪名和常见的观点展示,考了:结果推迟(观点展示)、行贿受贿罪、徇私枉法、合同诈骗、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展.示)、抢劫罪、故意伤害共犯实行过限、自首立功。

题目三:10题连环问,民商法流质契约和公司解析:民法和商法依然混合10多问的大案例.考了:债权人撤销权(抗辩)、以物代偿协议效力(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重复起诉、合并重整、人格混同。

商法感觉C位出道,—-个破产法都考了那么多,更别说后面公司法的题了.民诉依然被弱化,甚至不如商法,民诉存在存在感是在不够!题目四:监察法是重点,刑诉法官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的管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解析:刑诉一向剑走偏锋,但管辖部分法条都有固定的章节,也都在前面,希望你们有时间记不清的就找找法条!另外,开卷考法条没有涵盖的监察法,竟然考了,但主要也是和刑诉交叉的部分,其实监察法属于理论法老师负责的内容,不归刑诉管,让刑诉讲自己学科努力那么多年的程序公正的立法.选做题:行政法和商法选做,行政法是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通知,还有主动撤销和二审怎么判决。

解析:行政法考的是:是否可诉(受案范围)、性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这类有争议的题都会给分,大家放心,去年也是都给分了,但理由要答充分! )、法院准予撤诉得条件、行政判决。

行政法很多考生会怕,于是选的是商法,但其实行政法应该不太难得分。

商法考了:新股认购优先权、代持股协议、股权被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股权被法院拍卖实际出资人救济、股权质权善意取得、汇票出质竟然考了汇票,还好一个问,问多点会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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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真题
一、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

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

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

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
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
问题一(预估3分)
【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本案中,公司增资无另外约定,C公司可以主张按实缴比例认缴增资。

问题二(预估4分)
【问题】
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不成立(预估2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股东对于增资的认购权的范围限于“以其实缴出资比例”,对于超出实缴比例的增资范围主张优先认购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预估2分)。

因此,C公司对于超出其实缴比例的部分,即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C公司也没有法律依据主张优先认购。

【温馨提醒】
该题目改编于:《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申请再审案:贵州高级人民法院(2010)民审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三(预估5分)
【问题】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参考答案】
取得质权(预估2分)。

判断D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关键在于看是否满足股权质押的构成要件,即: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且办理股权质押(预估1分)。

本案中,B用自己名下的20%股权进行出质,但对于这20%的股权到底是属于自己所有的还是代持E公司的案例中并未
表达清楚。

进一步推论可知,由于D公司和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股东,推定D公司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股权(17%)是知情(预估1分)。

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要求B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范围仅限于20%,并未超过B公司自己所有的股权部分,由此可见D公司并不是想损害E公司的权益,其仅仅是想B公司以其自己所有的股权进行质押(预估1分)。

故,B公司出质的20%股权是有权处分且办理质押登记,D 公司取得股权质权。

问题四(预估3分)
【问题】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参考答案】
取得股权质权(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可知,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的,该行为是有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质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预估1分)。

本案中,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17%股权并不知情,且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丙公司可以取得股权质权(预估1分)。

问题五(预估6分)
【问题】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 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参考答案】
(1)审理程序中救济措施:D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的是民诉法的特别程序(预估1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预估2分)。

由此可知,E公司在审理程序中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2)执行程序中救济措施:
若进入到执行程序,E公司认为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被执行股权是自己所有(预估3分)。

问题六(预估6分)
【问题】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参考答案】
判断BDE及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关键在于看四个公司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若存在,则有权提出;若不存在,则无权利依据提出(预估2分)。

接下来,逐一来分析B、D、E、丙公司是否存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如下:
(1)B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B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着代持股协议,该代持股协议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则有效,故,B公司与E公司应受该代持
股协议的约束。

换言之,B公司不能向E公司主张股权是自己的,也就无权对被执行人E公司主张执行异议(预估1分)。

(2)D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第三问的论述可知,D公司是对B公司自己享有的20%股权享有质权,而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的17%的股权无质押权,因此无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3)E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是E公司的债权人丁对E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来说,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若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则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本案中未涉及,综上无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4)丙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第四问的论述可知,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17%的股权享有质权,因此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温馨提示】
这个题目要区分18年商法真题“实际出资人可否以代持股协议为由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商法非常重要的思考原则是“内外有别”,双方内部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债权人是对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申请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无权以代持股协议为由主张执行异议;
但若债权人是对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的股权(被名义股东代持)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名义股东无权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名义股东应受到双方代持股协议的约束。

案例参考:
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01号:刘营兰;卢新生;施民服;邓士珍;郭建生;滕秀明;廖志伟;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名忠;颜明才;谢优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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