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号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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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等5种文书(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有关单位印制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常规鉴定□联合鉴定□系列鉴定申请单位经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附件:1. 申请联合鉴定单位信息表2. 申请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表3. 送检样品信息表附件1附件2附件3注:送检样品超过3个时,可列出多个“送检样品”栏。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的化学品信息应真实可靠,并对送检化学品及其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封面“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由鉴定机构填写。

(三)表中选择框处如果选定则打“√”。

二、单位属性“单位属性”栏只能选定一项,按照“生产”、“进口”、“使用”、“经营(不含进口)”、“储存”、“运输”、“其他”的顺序选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鉴定标准进行测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性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需要进行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包括:(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二)含有1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物理危险性组分的混合物;(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四)新研制且缺乏相关物理危险性数据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导则,组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单位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分类结果进行仲裁,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物理危险性化学品调整的建议,以及免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重点与指导意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 , 2 0 0 9 .
e e u m i n d u s t r y [ J ] . J o u ma l f o S a f e t y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
o y, g 2 0 1 2 , 8 ( 6 ) : 1 5 2 - 1 5 7 .
其次 , 作为基层管理者 , 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总结
基 层单 位管理 存在 的 问题 和 困难 , 要 能够学 标准 、 研 标准 、 用 标准 。标 准 作 为指 导性 、 规 范 性 文件 , 从 文 字表述 到专业 术语 都给 基层员 工带来 理解 上 的困难 和障碍 , 所 以具体 实施 和执 行 还需 要 管 理 者做 更 加
[ J ] . 中国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 , 2 0 1 1 , 7 ( 9 ) : 1 9 0 - 1 9 4
L I U J i e . P r a c t i c a b l e r e s e a r c h o n j o b s a f e t y a n a l y s i s f o r m a t
的方 方 面面 。
上游业 务 中 的 应 用 [ J ] .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 o 1 2 , 8 ( 6 ) : 1 5 2 ・ 1 5 7
L I A N G S h u a n g , S U N We n - y o n g , J I A N G Y o n g q u n . A p p l i -
m e n t m e t h o d s [ J ] . S a f e t y H e l a t h& E n v i r o n m e n t , 2 0 0 3 , 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办法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与分类,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

本办法旨在规范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的物理危险性评估,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二、鉴定与分类的原则1. 安全原则:以人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为首要考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2. 科学原则:遵循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依据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3. 综合原则:综合考虑化学品的不同特性,综合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鉴定与分类的流程1. 收集化学品信息:收集化学品的命名、分子式、CAS号和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同时收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数据,包括熔点、沸点、闪点、燃点等数据。

2. 鉴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根据收集到的化学品信息和理化性质数据,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

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判断化学品是否具有可燃性、易爆性、氧化性、腐蚀性、爆炸性等物理危险性。

3. 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根据鉴定结果,将化学品按照相应的物理危险性分类管理。

常见的分类有易燃物、易爆物、氧化剂、腐蚀品、毒害品等。

4. 制定管理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储存条件、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四、鉴定与分类的技术要求1. 鉴定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数据来源:化学品数据可通过供应商提供,或者通过文献查询和实验测试等方式获得。

确保数据的来源可靠和权威。

3. 鉴定方法:采用可靠的分析方法,对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进行测试和测定。

确保鉴定方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4. 鉴定结果评估:对鉴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化学品的不同特性,并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等级。

五、管理措施的制定1. 储存条件: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相应的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上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经验和技术要求,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涵盖了办法的重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基本要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是指对化学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和评估,以确定其在运输、储存和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物理危险,并将其分为不同的物理危险类别。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具有以下基本要求:1.综合考虑各种物理性质: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综合考虑其燃烧、爆炸、自燃、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各种物理性质,以全面评估其物理危险性。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参照国际上通用的物理危险性分类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准确、科学的分类,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注重风险评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需要对鉴定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在实际使用和运输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主要内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理性质测试:对化学品的燃烧性、爆炸性、自燃性、氧化性、腐蚀性和压缩性等物理性质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物理危险性。

2.物理危险性分类:根据测试结果和相应的物理危险性分类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物理危险类别,并给出相应的物理危险性符号和警示词。

3.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对鉴定分类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在实际使用和运输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等级划分。

4.报告和档案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结果进行报告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数据库,用于查询和应急处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明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责任主体,包括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各方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应的鉴定和分类工作。

80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坚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80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坚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遵循科学性、综合性、预防性、便捷性、规范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职能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进行。

第五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鉴定方法及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鉴定与分类结果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结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报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鉴定与分类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第八条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依据化学品与物质的相互作用和反应原理进行鉴定和分类,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二)综合性原则,从多个维度和角度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全面准确;(三)预防性原则,鉴定和分类结果应当有助于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四)便捷性原则,鉴定和分类方法应当简单、易于操作,并尽量减少对实验和测试的要求;(五)规范性原则,鉴定和分类方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可以搭配使用以下方法:(一)实验室测试法:依据相关的实验标准和方法,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测试和试验,获取鉴定结果;(二)文献检索法:收集化学品相关的已有研究和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得出鉴定结果;(三)计算模拟法:依据计算机软件和模型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模拟计算,得出鉴定结果;(四)经验判断法:依据专业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判断和鉴定,得出鉴定结果。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性。
化 学 品物 理危 险性 分类 . 是 指 依据 有 关 国家标 准 或者 行 业标 准 . 对 化 学 品物 理 危 险性 鉴 定 结 果或 者 相关 数 据 资料 进行 评 估 . 确 定 化学 品 的物理 危 险 性类 别 第 四条 下 列化 学 品应 当进 行 物 理 危 险性 鉴 定 与分 类 : ( 一) 含 有 一 种 及 以上 列 入 《 危 险化 学 品 目录 》 的组 分 . 但 整 体物 理危 险性 尚未 确定 的化 学 品 ; ( 二) 未列入《 危 险化 学 品 目录》 , 且 物 理危 险性 尚未 确定 的化 学 品 : ( 三) 以科 学研 究 或 者产 品开 发 为 目的 , 年 产 量 或者 使 用量 超 过 1吨 . 且物 理 危 险性 尚未 确定 的化
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技术 委员会 ) 。
特殊情 况下 由双 方协 商确定 送 检样 品应 当至 少保存 1 8 0日.有关 档案 材料 应 当至少 保存 5年 。 第 十 条 化 学 品 物 理危 险性 鉴 定应 当包 括 下 列
内容 :
县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监 督 和 检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化 学 品 物 理 危 险性 鉴 定与 分类 工作 。 第六 条 技术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有 异议 的鉴 定 或 者
( 一) 与爆炸 物 、 易 燃气 体 、 气 溶胶 、 氧化 性气体 、


政 策 导 向
加压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 固体 、 自反 应 物 质 、 自燃 液体 、 自燃 固体 、 自热 物 质 、 遇水 放 出易燃 气 体 的物
质、 氧化性液体 、 氧化 性 固 体 、 有机过氧化物 、 金 属 腐 蚀物 等相 关 的物 理危 险性 : ( 二) 与 化学 品危 险性 分 类 相关 的蒸 气 压 、 自燃 温 度等 理化 特性 . 以及 化 学稳定 性 和反 应性 等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摘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发布和正式实施,用以指导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获取物理危害特性,便于确定是否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

本文介绍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分类程序。

以及鉴别分类的管理工作。

提出了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及分类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只有基础工作做好了。

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

关键词: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引言目前全世界化学品的年产量已超过4亿吨,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就有500-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出售使用的已超过10万种,而且每年还有1000多种新的化学品问世。

这些在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危险化学品,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因化学事故和化学危害造成的损失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

我国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较多,门类和品种繁多,其中氯碱、工业气体和有机化工原料三个行业数量最多。

对于化学品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存在和生产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相当大的威胁,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各工业国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订有关法规、标准和公约,加强化学品的管理。

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及分类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只有基础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

1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分类程序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是根据化学品(化合物、混合物或单质)本身的物性,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并划分出可能的危险性类别及项别。

我国危险性分类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9690—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两个标准。

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1)对于现有的化学品,可以对照两个标准,确定其危险性类别和项别。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鉴定和分类,并通过管理措施来保护人体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定义、鉴定和分类原则、鉴定和分类方法、管理措施等。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定义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是指化学品在一定条件下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伤害的潜在能力。

主要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压缩性、放射性等多个方面。

二、鉴定和分类原则1.科学性原则:鉴定和分类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和规律。

2.系统性原则:鉴定和分类要全面、系统地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评估,不可片面或局部处理。

3.客观性原则:鉴定和分类应客观、中立、公正,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4.标准化原则:鉴定和分类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可比较和可靠。

5.风险导向原则:鉴定和分类应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减少和控制危险源。

三、鉴定和分类方法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方法主要包括实验方法和计算方法。

1.实验方法:通过对化学品在实验条件下的各种物理性质进行测试和观察,来确定其物理危险性。

如测试易燃性、爆炸性、压缩性等。

2.计算方法:根据化学品的组成、结构和物理性质,采用物质变化模型和计算模拟,来推算其物理危险性。

如热值计算、压力计算等。

四、鉴定和分类管理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护人体和环境的安全。

1.标识和标签:对物理危险性较高的化学品,应在容器上标识明确的警示标识和标签,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2.储存和运输: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储存和运输方案,防止事故发生。

3.职业暴露控制:对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暴露风险。

4.事故应急响应: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事故。

5.信息共享和宣传教育:加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信息的共享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发布日期】2013-07-10【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第 2 页共 10 页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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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

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四)仪器设备信息;(五)鉴定结果;(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重要成分信息;(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

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

如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

因此,根据《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新出现和遇到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又在青岛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听取部分地方安全监管局、鉴定机构、相关协会、企业意见。

根据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

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4章23条,包括总则、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和仲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对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二)鉴定内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16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参数或指标,见下表。

表: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分类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是GHS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

因此,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是化学品单位的基本责任。

由于GHS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四)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借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卫生部《毒性鉴定规范》建立专家库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在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办法》规定了三类技术支撑机构:一是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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