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62”号令解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明确了四种常见情形 下的应急处置原则, 即:切断异常信号、 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 排查无线干扰、保障 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 节目恢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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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实施细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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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保障级别要求高,相应的配置就要高。针对不同级别 ,提出不同的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和考核指标。 ➢为提高安全播出和应急播出的保障能力,播出系统应 设置设备备份、通路备份和系统备份;播出系统的供配 电、节目传输通路和播出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同 时要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要有与之配套的系统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体系。
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
在10万户以上,100万
6 有线广播电视网
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
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
线电视前端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不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8万
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
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
前端
(一)前端:覆盖用
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
线电视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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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保障
•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 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 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 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 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口、接收信号。监测的方式又 分为码流、射频、视音频,监
存一周以上;
测手段有码流分析、矢量图、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
眼图、星座图、频谱、功率等
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 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
等。
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 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
(一)基础网络系统:国家光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85问1、广电总局62号令的全称是什么?何时颁布?何时开始施行?答:广电总局62号令的全称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于2009年12月16日颁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2、广电总局62号令内容有多少章多少条?有那些章节?个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5、紧急状态的含义是什么?答: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6、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指什么单位?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7、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哪些规定?(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9、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10、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12、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多少时间?答: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1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一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安监总局第62号令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电总局62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2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地下矿山的要求:配备专职工程 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技术人员,其中1名注册安全工 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程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安全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不低于50%;项目负责人 必须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并不得兼任 5、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隐患;落实制度与 操作规程;发现隐患治理;带班下井制度 6、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 1、立即治理 2、不能立即治理的采取防范措施,及 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 时书面上报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 部门就有关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情况 故隐患 作出书面报告。
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2
4、负责投入保障
5、发包单位的监督责任。《办法》第十条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
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进行 了规定,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
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统一管理,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督。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
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 与技术服务活动。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 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的方面也作了规定,即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以及矿区范围外的交通建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和监督。
6管理职责统一管理纳入安全管理体系重点管理内容对外包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下井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爆破物品隐患排查职业病防护7发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数据统计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1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再次分包2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62号令宣讲PPT课件
应急 管理
四类三级 处置原则 应急预案 资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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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保障
专门机构 合格人员 技术配置 基本制度 经费保障
机构、岗位、管理范围 技能、岗位培训、考核、新设备、特殊岗位
分级配置要求、防范措施、运行记录、设备入 网、更新机制、重要系统灾备 建立和完善保证安全播出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位要保障安全播出所需的经费
总局62号令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
杨一曼
二O一O
2020年9月28日
1
内容提要
一、安全播出面临的新形势和主要风险 二、全面贯彻总局62号令及实施细则
2020年9月28日
2
安全播出面临的新形势和主要风险
2020年9月28日
3
(一)、事业和技术的飞速发展
节目数量 播出方式
不间断、高质量、既 经济又安全
七个专业三级保障要求
七类主三要级领导负责
建立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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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令的要点—明确要求
基本 保障
专门机构 合格人员 技术配置 基本制度 经费保障
2020年9月28日
日常 管理
节目源 评估验收 试运行试播 运行管理 维护管理 检修施工 安全管理 事故管理
重要 保障
确定时间 保障期前 保障期间 取消检修 节目安排
2020年9月28日
20
日常 管理 节目源 评估验收 试运行试播 运行管理 维护管理 检修施工 安全管理 事故管理
2020年9月28日
重播重审、延时、应急、监看、操作规范、非法信号 技术验收、风险评估 加电试运行一个月以上,可申请试播期 批准的参数、质量、保障方案、监测、重要保障、自评估 维护制度、明确责任、界限清晰、代维协议 例行检修备案、临时停机报批、施工管理 安全生产、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 三类三级、报告、调查、处理、报表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保障涉及的主要方面
安全播出保障涉及的主要方面安全播出保障涉及的主要方面广播电视是当前社会上比较重要的大众媒体,广播电视也成为舆论导向、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宣传传播的重要窗口,其对党政、路线的传达具有重要的保障,也方便人民及时获取更加准确、完整的消息。
广播电视的特点及其特殊的地位导致其安全播出具有重大的社会功能,因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具有重大的意义,其能够确保政令有效落实,切实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才能保证我国文化、经济以及政治的安全性。
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应切实采取有效地管理措施,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播出安全,防止信息的播出受到篡改,让人们能够获取准确的消息,避免不良事件的产生,杜绝不良影响。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具体任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要确保内容管理安全。
广播电视节目制定方案的安全性主要是指在内容方面的安全,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是政策宣传的一个最为主要的途径,能够宣传先进的思想文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肩负着我国向民众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责任。
作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确保播出的全过程的安全性。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需要做好宣传策划工作,确保舆论导向正确性,对于敏感问题要严格谨慎处理,提高素材的真实性;其次,要做好节目制作工作,要从细节入手,切实提高节目的品质,加强细节工作;最后,在节目完成后要对审片环节严格执行,在确认后再播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要确保技术防范安全。
有关播出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
内部安全方面,确保传输以及播出设备的安全,确保节目在制作、播出以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外部安全方面,广播电视传播以及播出机构需要做好非法信号入侵的防范工作,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广播电视播出,要做好安全监测工作。
广播电视监测站肩负着监测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情况,负责监督区域范围内广播、电视、卫星电视、网络音视频广播等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播出,同时也承担着区域范围内广播电视技术服务监督、组织广播电视监测等多项业务。
新安全生产法62条解读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62条解读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人员的职责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新安全生产法62条解读扩展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司法61条解释-百度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62号令实施细则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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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安全播出—“62”号令解读
主讲:康吴利
安全播出管理与保障
一、安全播出工作的重要性(条件)
1、播出硬件系统安全:组成播出各硬件系统安全可靠。
2、一批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的技术队伍及值班员。
3、科学、具体、可执行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4、充分、细致的后勤保障体系。
解释:硬件系统①、机房条件:a温度18℃—25℃、b湿度40%—65%、
c:防尘措施:防静电设施。
②、供配电系统:二级保障构成条件:外电宜接入两
路外电,两路外电来自不同路由。
单母线分段供电并
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应采用UPS供电。
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
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
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低压稳压器配备技术要求:稳压器容器应是设备容量
的3倍。
③防雷接地:技术要求:地网接地电阻<4Ω。
④信号源系统:(a光缆传输。
b:微波传输。
c:卫星
信号)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
号源。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二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
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且信号
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⑤发射系统:二级保障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
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发射机倒换
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⑥天馈系统: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
置。
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发射塔
应考虑抗风、承重能力。
二、运维与技术管理
根据发射台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㈠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㈡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㈢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1、运维管理
①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㈠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㈡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㈢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概念:㈠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
停播率=事故次数Σ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㈡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
单位:%
可用度=1—事故次数Σ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100%
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㈠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㈡值班交换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督要求等。
㈢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㈣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㈤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定规定等。
㈥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报告要求等。
㈦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错存时限规定等。
2、技术管理
⑴应急预案管理。
⑵重要保障期管理。
⑶临时停机管理。
⑷新建发射机系统试播期管理。
⑸运行变更管理。
⑹施工管理。
⑺安全播出事故管理。
⑻报表管理。
⑼技术资料管理。
⑽技术安全管理。
⑾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
⑿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⒀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㈡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人员及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㈢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㈣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3、基本保障: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㈠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㈡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㈢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