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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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法规

辐射安全法规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Hale Waihona Puke •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 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二、立 法 原 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 利用 •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 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 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 Ⅰ类、Ⅱ类、Ⅲ类
放射源的分类(续) 1.分类原则
以人为本: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分类系统主要是基于放射源可导致的、潜在 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
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
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 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
•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
含放射源的装置。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 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转移。
五、法 律 责 任
•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

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审批程序 ➢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7~26条
• 许可制度: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 分级管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环保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销售使用Ⅰ类源、Ⅰ类射线装置
省级:其他单位的许可
•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职责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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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4条
➢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 级别
➢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 和考核
➢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 ➢ 依法检查时,出示证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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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行020/处7/8 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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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13条
➢ 法人负责 政府审管 ➢ 从业人员:对持证单位的责任
人员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 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 ➢ 废源回收:Ⅰ、Ⅱ、Ⅲ类废源返回生产厂、生产国 Ⅳ、Ⅴ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 ➢ 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源生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 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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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总和
2.4mSv
相关用语或术语概念
放射源(449号令)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 里的放射性物质。
后果:放射事故
1954- 1998年放射事故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卫生部令 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18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第25号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特点之一
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监测规范
应用广泛公众 1 核燃料循环
不了解危害 铀矿开采
铀矿水冶
2 医学应用 反应堆运行 等7项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核医学
职业照射
放射治疗
3 工业应用 工业辐照 加速器运行等7项
4 天然源 民用航空 煤矿开采 其它矿藏开采等6项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评价方法 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 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 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 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此公告业经卫生部陈啸宏会签)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环保辐射射线装置分类公告
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附件: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手册

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手册
II
5、放射性疾病..................................................................... 10 6、放射性疾病的九个症状................................................. 10 7、辐射防护的任务与目的................................................. 11 8、辐射防护的三项原则..................................................... 12 9、辐射防护的方法............................................................. 12 10、警惕生活中的放射源................................................... 13 1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14 12、放射源全过程监管....................................................... 16 第二部分 电磁辐射........................................................................ 17 一、电磁基础知识.....................................................................17 1、什么是电磁辐射?......................................................... 17 2、什么是感应电磁场?..................................................... 17 3、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的区别?..................................... 17 4、电磁辐射的来源?........................................................... 18 5、我国有关电磁辐射标准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18 6、我国电磁控制标准是否严格?..................................... 18 7、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 19 8、电磁辐射的防护对策都有哪些?................................. 19 二、广播电视............................................................................. 20 1、广播电视的辐射源都有哪些?..................................... 20 2、中波发射塔对其周边电磁环境有着怎样的影响?.....20 3、短波发射塔对其周边电磁环境有着怎样的影响?.....20 4、调频电视塔对其周边电磁环境有着怎样的影响?.....20

放射源的分类

放射源的分类

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 ≥6×1013≥6×1011≥6×1010≥6×108≥1×104Am-241/Be ≥6×1013≥6×1011≥6×1010≥6×108≥1×104Au-198 ≥2×1014≥2×1012≥2×1011≥2×109≥1×106Ba-133 ≥2×1014≥2×1012≥2×1011≥2×109≥1×106C-14 ≥5×1016≥5×1014≥5×1013≥5×1011≥1×107Cd-109 ≥2×1016≥2×1014≥2×1013≥2×1011≥1×106Ce-141 ≥1×1015≥1×1013≥1×1012≥1×1010≥1×107Ce-144 ≥9×1014≥9×1012≥9×1011≥9×109≥1×105Cf-252 ≥2×1013≥2×1011≥2×1010≥2×108≥1×104Cl-36 ≥2×1016≥2×1014≥2×1013≥2×1011≥1×106Cm-242 ≥4×1013≥4×1011≥4×1010≥4×108≥1×105Cm-244 ≥5×1013≥5×1011≥5×1010≥5×108≥1×104Co-57 ≥7×1014≥7×1012≥7×1011≥7×109≥1×106Co-60 ≥3×1013≥3×1011≥3×1010≥3×108≥1×105Cr-51 ≥2×1015≥2×1013≥2×1012≥2×1010≥1×107Cs-134 ≥4×1013≥4×1011≥4×1010≥4×108≥1×104Cs-137 ≥1×1014≥1×1012≥1×1011≥1×109≥1×104Eu-152 ≥6×1013≥6×1011≥6×1010≥6×108≥1×106Eu-154 ≥6×1013≥6×1011≥6×1010≥6×108≥1×106Fe-55 ≥8×1017≥8×1015≥8×1014≥8×1012≥1×106Gd-153 ≥1×1015≥1×1013≥1×1012≥1×1010≥1×107Ge-68 ≥7×1014≥7×1012≥7×1011≥7×109≥1×105H-3 ≥2×1018≥2×1016≥2×1015≥2×1013≥1×109Hg-203 ≥3×1014≥3×1012≥3×1011≥3×109≥1×105I-125 ≥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31 ≥2×1014≥2×1012≥2×1011≥2×109≥1×106Ir-192 ≥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 ≥3×1016≥3×1014≥3×1013≥3×1011≥1×104Mo-99 ≥3×1014≥3×1012≥3×1011≥3×109≥1×106Nb-95 ≥9×1013≥9×1011≥9×1010≥9×108≥1×106Ni-63 ≥6×1016≥6×1014≥6×1013≥6×1011≥1×108Np-237(Pa-233) ≥7×1013≥7×1011≥7×1010≥7×108≥1×103P-32 ≥1×1016≥1×1014≥1×1013≥1×1011≥1×105Pd-103 ≥9×1016≥9×1014≥9×1013≥9×1011≥1×108Pm-147 ≥4×1016≥4×1014≥4×1013≥4×1011≥1×107Po-210 ≥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8 ≥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9/Be ≥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9 ≥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40 ≥6×1013≥6×1011≥6×1010≥6×108≥1×103Pu-242 ≥7×1013≥7×1011≥7×1010≥7×108≥1×104Ra-226 ≥4×1013≥4×1011≥4×1010≥4×108≥1×104Re-188 ≥1×1015≥1×1013≥1×1012≥1×1010≥1×105Ru-103(Rh-103m) ≥1×1014≥1×1012≥1×1011≥1×109≥1×106Ru-106 ≥3×1014≥3×1012≥3×1011≥3×109≥1×105(Rh-106)S-35 ≥6×1016≥6×1014≥6×1013≥6×1011≥1×108Se-75 ≥2×1014≥2×1012≥2×1011≥2×109≥1×106Sr-89 ≥2×1016≥2×1014≥2×1013≥2×1011≥1×106Sr-90 ≥1×1015≥1×1013≥1×1012≥1×1010≥1×104(Y-90)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Te-132(I-132) ≥3×1013≥3×1011≥3×1010≥3×108≥1×107Th-230 ≥7×1013≥7×1011≥7×1010≥7×108≥1×104Tl-204 ≥2×1016≥2×1014≥2×1013≥2×1011≥1×104Tm-170 ≥2×1016≥2×1014≥2×1013≥2×1011≥1×106Y-90 ≥5×1015≥5×1013≥5×1012≥5×1010≥1×105Y-91 ≥8×1015≥8×1013≥8×1012≥8×1010≥1×106Yb-169 ≥3×1014≥3×1012≥3×1011≥3×109≥1×107Zn-65 ≥1×1014≥1×1012≥1×1011≥1×109≥1×106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射线防护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以及公司区域探伤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1.3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4术语和定义1.4.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1.4.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1.4.3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等。

1.4.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1.4.5射线作业是指移动式探伤作业和含密封源仪表的开源、关源、拆源、装源、调校等作业。

1.4.6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1.5工作职责1.5.1 HSSE部1.5.1.1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5.1.2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放射事故调查处理。

1.5.1.3负责组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对公司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计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1.5.1.4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1.5.1.5负责组织公司的放射防护工作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19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19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疗技术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疗技术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疗技术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49号令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订以下规定:
一、本室的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有合格的放射防护设施;各种放射性治疗设备必须办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二、本室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设备的防护性能必须符合《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远距离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防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未经卫生防护性能检测验收的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室所管理的各种放射性设备使用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有醒目的放射性标志,必须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其入口处必须有醒目的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变更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更换档案。

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六、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实行典型环境分类监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中断执行监测。

监测结果将按时进行登记,并归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七、发生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的影响。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当事人,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里。

对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当事人,由科室给予相应的处里。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目录
第一章 我国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概述 ................................................................................1
第二章 法律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7 放射源分类办法 ...............................................................................................................................................47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50 射线装置分类中对自屏蔽工业探伤机构理解的回复 ....................................................................................54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5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核技术利用部分) ........................................................................61

辐照装置辐射安全法规-2016.4

辐照装置辐射安全法规-2016.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2006年1月18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18号令)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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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法 《行政许可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审批
运行期间
处理废源 送贮备案(国内 出口审批(国外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变更
实施退役后 退役终态验收
运行后 竣工环保验收
装置退役前 退役环评审批
验收通过后 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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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
2、监督检查方面
• • • • 监督检查频次:例行检查,一1年2次 监督检查主体: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监督检查的范围:
• 采取许可证管理 • 关注:单位的资质(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等等)
–2、对放射源(放射性物质)
• 对其转让、转移、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 度 • 关注:掌握去向、确保合法、保持全过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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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2)
6、环评制度与许可证制度的结合 –申领许可证和存在污染场所退役前必须编制环评文件 并取得批复 –项目运行后(取得许可后)或实施退役后(注销许可 前)要通过环评验收。 7、管理方式(一):按照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 –放射源分类——基于IAEA分类办法(RS-G-1.9),将 放射源按核素和活度分为Ⅰ-Ⅴ类 –射线装置分类——中国自创,将射线装置按应用领域 和类型分为Ⅰ-Ⅲ类 –非密封工作场所分级——按日等效操作量将场所分为 甲、乙、丙级

河南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河南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河南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治辐射污染,维护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和《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单位的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监督从严、执法从严、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现场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核技术利用单位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条核技术利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辐射安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辐射安全的监督主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心)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环保厅组织、指导和督查全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对全省涉及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现场检查1次以上。

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指导和督查本辖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或委托所属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20%以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开展1次现场检查;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或委托所属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半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1次以上,每半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1次以上,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4•【文号】环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现就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

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抢,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安全。

(二)加强放射源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

存有可移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

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双人双锁,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手续。

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抢等辐射事故。

(四)及时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减少安全隐患。

在放射源闲置废弃后3个月内,应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国。

(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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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 分类原则 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
主要是基于
放射源可导致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的危
害程度进行分类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
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
、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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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条例的特点
1.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 许可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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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4条) 许可和备案(5~26条) 安全和防护(27~39条)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监督检查(46~49条) 法律责任(50~64条)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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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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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 Ⅲ类放射源 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 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 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
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 Ⅴ类放射源 极低危险源。 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6×1010 ≥6×1010 ≥2×1011 ≥2×1011 ≥5×1013 ≥2×1013
≥6×108 ≥6×108 ≥2×109 ≥2×109 ≥5×1011 ≥2×1011
≥1×104 ≥1×104 ≥1×106 ≥1×106 ≥1×107 ≥1×106
≥2×1013
≥2×1016 ≥7×1014 ≥3×1013 ≥2×1015 ≥4×1013
Am-241 Am-241/Be Au-198 Ba-133 C-14 Cd-109 Cf-252 Cl-36 Co-57 Co-60 Cr-51 Cs-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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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 ≥6×1013 ≥2×1014 ≥2×1014 ≥5×1016 ≥2×1016
≥6×1011 ≥6×1011 ≥2×1012 ≥2×1012 ≥5×1014 ≥2×101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国务院449号令
四川大学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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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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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11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与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5年9月14日温总理签署 2005年12月1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 现449号令,67条 (原44号令共37条)。
第一章 总则 4条 条例制订的目的
条例的适用范围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现分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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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22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对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销
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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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安全措施 放射性标志
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 包装、运输 放射性标志
安全与保卫 源: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放射
线泄漏。 专人保管、登记、检查、帐物相符
① 限期整改
② 行政处分
③ 罚款 ④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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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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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4) 放射源的分类
第79页《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年第62号
• 分类兼顾科学和管理,只与核素、活度有关,便
于操作;
• 依据国家原子能机构标准《放射源分类》、《制
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计划的方法》进行分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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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放 射 源 分 类 表(部分 )
核素名称 Cs-137 Eu-152 Eu-154 Fe-55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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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源 (贝可)
≥1×1014 ≥6×1013 ≥6×1013 ≥8×1017 ≥7×1014 ≥2×1018
II类源 (贝可)
≥1×1012 ≥6×1011 ≥6×1011 ≥8×1015 ≥7×1012 ≥2×1016
III类源 (贝可)
≥1×1011 ≥6×1010 ≥6×1010 ≥8×1014 ≥7×1011 ≥2×1015
IV类源 (贝可)
≥1×109 ≥6×108 ≥6×108 ≥8×1012 ≥7×109 ≥2×1013
≥2×1011
≥2×1014 ≥7×1012 ≥3×1011 ≥2×1013 ≥4×1011
≥2×1010
≥2×1013 ≥7×1011 ≥3×1010 ≥2×1012 ≥4×1010
≥2×108
≥2×1011 ≥7×109 ≥3×108 ≥2×1010 ≥4×108
≥1×104
≥1×106 ≥1×106 ≥1×105 ≥1×107 ≥1×104
7~26条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 件、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 许可制度: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7~26条
• 分级管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环保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销售使用Ⅰ类源、Ⅰ类射线装置 省级:其他单位的许可 •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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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3)分类标准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
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从高到低)
-Ⅰ类放射源 极高危险源人 死亡;
-Ⅱ类放射源 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1)分类的目的 2)分类的原则 3)分类的标准 4)放射源的分类 5)射线装置的分类 6)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对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源和射线装置:
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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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6条
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协
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13条
法人负责 政府审管 人员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 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 废源回收:Ⅰ、Ⅱ、Ⅲ类废源返回生产厂、生产国 从业人员:对持证单位的责任
Ⅳ、Ⅴ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
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源生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放射源分类不考虑的因素:
不考虑放射事故和恶意使用放射源导致的社会经济 后果(因为还没有完全研究出这些后果的定量方法 和比较方法,尤其是基于国际基础的方法)。
不考虑辐射的随机效应(例如增加患癌的风险,因 为事故或恶意使用放射源导致的确定性效应比短期 内增加的任何随机性效应的风险要高得多)。 不包括医疗原因的故意照射(尽管由于有涉及这类 源的事故报道,本分类系统中也包括了为这些目的 使用的放射源)。
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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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1)分类目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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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或修订国家放射源安全标准; 建立或调整国家放射源监督管理措施; 在资源有限时优化放射源的管理 ; 优化放射源的保安措施; 放射源进出口控制; 应急计划和响应; 制订无人看管源恢复控制的优先次序; 有利于放射源管理和辐射事故的公众宣传与信 息发布。 18
3. 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
4.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 5.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 6.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7. 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 8. 完善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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