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房屋租赁合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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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属的房产租赁给乙方事宜,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房屋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为(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屋位置:
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或对该房屋行使收益权。
第四条出租期限
1、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免租装修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定于年月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案无需由甲方批准。
3、在租赁期内,甲方办理转让该房屋时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承租权利和合同的有效性,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受让人继续有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期届满乙方若继续承租,应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第五条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该房屋每年租金为元,租赁期间该房屋租金年内不递增。
租金支付方式是转账,房屋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租金为元,租金乙方应支付至甲方指定如下账户:
甲方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如出现上述账户信息变更,甲方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首次租金,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至上述账户。
第六条房屋交付
1、甲方所提供之出租场的水、电已接驳至租赁区域,房屋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对租赁场地共同确认,属于甲方租赁场地内原有资产进行登记,并由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乙方如需拆除的,应予以拆除后统一保管,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无需恢复原状;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租或由于乙方原因中途解除合同,甲方不必补偿乙方装修费用,乙方可拆除的装修归乙方所有,乙方无法拆除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房屋就现有状况向乙方提供水电供应,如现有条件不能满足乙方开业所需要的水、电的要求,由乙方自行负责改造,改造方案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消防、空调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甲方保证租赁房屋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已经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如需要重新报建、审批、施工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在乙方租赁期间内租区内消防、安防义务由甲方承担。
2、该房内现有空调(如有)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八条租赁期间的费用
1、租赁期间,所租赁区域内物业及采暖费用包含在年租金内。使用房屋所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按照实际数量、损耗和价格(以现行行业部门规定价格为基础;如遇行业调整,则甲方随时予以调整)来承担,每月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租赁期间,该房屋乙方除需缴纳电费外,所有涉及该房屋使用的其他费用,甲方均不再收取。
3、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房屋的返还
租期届满后,乙方应于到期日前腾房。如乙方续租,则依上述续租条款另行商定续租事宜。
第十条声明和保证
1、甲乙双方保证各自均有权签订本合同和有充分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并且履行本合同义务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已经或将要达成的任何合同和共识。
2、甲方保证房屋在租赁期处于正常的、安全的可使用状态。
3、甲方保证其作为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4、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房屋后,可以在承租的房屋办理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第十一条承诺
1、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并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对房屋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2、甲方承诺不干预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
3、合同期内,乙方投资于标的房屋或为使用标的房屋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属物之所有权属于乙方。
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由于改制、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则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该方在本合同项下之各项权利义务。
5、本合同采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应将不可抗力的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向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并且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6、甲方因业务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按照实际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按照租金总和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主体的日常维护,其设施处于非正常、非安全的使用状态时,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立即进行维护、修缮;甲方未尽此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维护、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承担。
8、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分租。
9、租赁期间,乙方在正常使用范围之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毁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及租金的处理方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家依法收回的;
2、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拆除或改造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合同终止后租金的处理方式:
按照合同起始至终止日计算租金。其他具体问题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产权发生纠纷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租赁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付房屋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仍未交付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违法、破产情况,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
的的。
4、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损失的,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
6、租赁物危及乙方的安全与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