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为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则》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管控,本着许可是第一道监管的理念,聚焦破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基础性制度建设,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实施分类许可,强化高风险严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使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设置更加符合产业发展、符合安全要求、符合监管实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在国家相关规定下,经过审查合格后
获得的一种合法证明,允许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为了规范食品市场
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应运
而生。
一、申请条件
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拥有注册商标和营业执照。
2. 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
二、审查程序
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资料:监管部门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
3. 现场检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卫生和
安全标准。
4. 报告审核:监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
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 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改变使用范围,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2.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及时进行更新续办手续。
3.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结语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出台,为食品市场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依据。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持证经营,确保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
愿食品经营者们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为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模,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规模和单位食堂的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1—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面积。
经营多个项目的,应一并申请。
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1项至第4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5项至第10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八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经营是一个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关系到人们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为了确保食品经营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的可靠性,国家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用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民众的利益。
本通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一、审查机构(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负责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许可范围(一)食品经营许可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存储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不同食品类别和经营规模划分,分为一般类和特殊类。
一般食品类许可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特殊食品类许可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重要环节的单位。
三、审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的资质情况,包括持有相关证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等。
(二)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包括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备性和卫生保障措施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规范性,包括生产加工流程的合理性、原材料的安全性和食品质量的可靠性等。
(四)食品销售环节的合规性,包括销售场所的合法合规、食品标签和标识的准确性等。
四、审查程序(一)申请阶段:食品经营者向审查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审查费用。
(二)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准确了解经营者的实际情况。
(三)决定阶段:审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
五、监督与管理(一)食品经营者在取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经营,定期进行自查和备案。
(二)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督促其依法经营。
(三)食品经营者应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处罚与奖励(一)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为食品贸易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或有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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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省局。
附件: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结束——。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1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作为食品销售主体业态进行许可,5至11项制售项目作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主体业态进行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项目同时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和单位食堂的,应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同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一、概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本通则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申请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以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审查申请:1. 食品生产企业;2. 食品销售企业;3.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4. 食品流通企业。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 现场检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技术评估对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进行食品生产工艺、品质控制等技术评估。
5. 审查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意见可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需补正的三种情况,并向申请者发出通知。
6. 批准决定经过审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出具批准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其他要求1. 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2. 变更申报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3. 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六、结语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许可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它规范了审查程序和要求,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目的和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审查过程中,本通则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公正公平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3.科学监管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确保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材料准备:食品经营者应当准备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表》等。
2.初审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现场检查: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关将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
4.专家评审:对涉及特殊食品或食品加工等复杂经营环节的申请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关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审批决定:根据初审、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的结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关将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是否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注意事项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准备: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前应当提前进行准备,确保所有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2.合规经营:食品经营者在审查期间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合规经营。
3.配合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审查机关的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整改改进: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整改改进,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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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八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到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三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三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四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五条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七条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八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九条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条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四节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一条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四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