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用发挥待持续巩固(最新)
某区检察院检察长个人工作总结8篇
某区检察院检察长个人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作为某区检察院的检察长,本人秉持法治精神,带领全院同仁在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此,就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二、主要工作内容1. 案件管理与监督作为检察长,本人始终坚持以案件管理为核心,强化案件监督力度。
本年,我们严格把握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确保案件流程规范有序。
同时,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跟踪指导,确保案件质量。
2. 队伍建设与培训人才是检察院发展的根本。
本年度,本人注重检察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通过组织定期的业务学习、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加强内部激励机制,激发干警工作热情。
3. 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本人注重加强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学校、企业,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4. 深化检察改革与创新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人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与创新。
通过深化检察体制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积极探索新型检察工作模式,推动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三、工作成效与亮点1. 成功打击一系列重大犯罪案件在本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打击了一系列重大犯罪案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等案件的顺利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
2. 深化检务公开与透明化建设本人高度重视检务公开与透明化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向公众开放,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办案流程等信息,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加强跨部门协作与配合本人注重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通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4. 创新检察工作方式与方法本人积极探索创新检察工作方式与方法,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代同步发展。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
审委会 当作第二法庭 . 慷慨 陈词 以求公诉主张被认 可 , 这样就背离了列席制度设立 的初衷 列席的 目的是为
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尽快 由最高检和最高法协商 ,
共同制定适用于全国检法两家的列席制度细则 .可以
了通过这种机制 .使检法对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尽量形 成共识 , 完成监督 职责 , 保证 司法公 正 , 不是为了左右
( 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二) 而非检 察权的扩张
检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权 由宪法 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支
持. 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列席制度 , 中央和“ 是 两高” 在新 形势下 . 履行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 院检察长[0 1 1 30 0 ]
或干扰法院断案。所 以. 如果检 、 法意见分歧纯属认识 不 同. 检察长在充分沟通和阐明己方观点的基础上 , 应
有效避免一些不 当做法 的泛滥 .也有利于维护制度实
施 的统 一性 和严 肃性
二 、 善检 察 长 列 席审 委 会制 度 的几 点 建议 完
( ) 席 义务要 明确 一 列
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 能借列席之便 , 不 阻碍审委会
独立做出裁决
检察长是“ 列席 ” 审委会 . 而不是“ 出席 ” 审委会。 列 席. 是指参加会议而无表决权 [ z ] 但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
有其特定的义务要履行 . 又不能单纯只做观众。 以如 所
何把握 好 列席 尺度 . 明确 检察 长列 席 审委会 的职 责义务
长 列席 审 委会 .是 检 察机 关 履 行 法律 监 督 职 能 的应 有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3检 察长 的列席 能够更好 的使审判 委员会委 员在公平 的环境 、 中对案件 进行全 面 了解 。 在 司法实践 中,审判委 员会会 议的各位委 员 了解 案情主 要依 赖 于查 阅合 议庭 ( 办案人 ) 提供 的有 关资料和 听取主 办人对于 案件 的汇报 ,并基于上述 的材料对 于案情进 行判断 。所 以审委会委 员 是 否对案情 和证据 全面掌握 是其做 出判 断 的关键 。 为案件 的主 作 办法 官, 经过庭 审过程对 于案件基本 已经具有 了 自己的观点 , 汇报 可 能会带有 一定 的片 面性和侧 重性 , 会影 响审判 委员会委 员做 出 客观 正确 的判断 。 而检 察院的组织 结构 决定 了检 察长对 于案件整 体情 况有 比较 全面的 掌握 ,检察长 列席审判 委员会 会议 能够更好 的保 障所 有证据 材料全面 客观 的呈 现在 审委会委 员面前 , 证他 保 们全面 的 了解案 情 4检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会议是整个 审判过 程中能够最 及时 、
理 究 论研
商 品与质 量
21年7 0 0 月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李 冀
( 安铁 路运 输 检 察 院 陕 西 西安 70 0 西 10 5)
摘 要: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手段。 本文从履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与法院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入手, 对 列席 范围、 程序启动、 列席职能以及具体操作方法分别予以论述 , 为更好行使这一检 察职能探 索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 :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审判权 检 检察长 列席法 院审判委员会 是检察机关 基于宪法 更好履 行检 察职 能 的一种 有效 手段,更是实现 审判监 督方 式多元化 发展 的一 个有 效途径 。但长期 以来 由于相 关立法 的匮乏 且操作性 不强 。导 致在 司法实 践中这一 方式不能很 好的发 挥其应有 的作用 。如何 更 好 的完 善和规 范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制度 亦成 为我们切实 履行检察 权 中一个 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摘要: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与意义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际效果与反思四、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议正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是一种在我国司法体制下特有的现象。
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列席审委会旨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坐位标签设置、实际效果及反思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与意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源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其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增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司法效率。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过程中,坐位标签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坐位标签设置有助于体现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能强化审委会成员对检察长的尊重和认同。
一般来说,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应安排在前排中央位置,与其他审委会成员保持相对平等的地位。
坐位标签可以设置为“检察长”或“列席检察长”,以区别于其他参会人员。
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际效果与反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助于强化司法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审委会讨论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效果,避免流于形式。
四、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议为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作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立法,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进彼此的理解与信任。
3.优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体现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某区检察院检察长个人工作总结7篇
某区检察院检察长个人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作为某区检察院的检察长,本人秉持法治精神,恪尽职守,带领全院干警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二、主要工作内容1. 案件审查与监督执行作为检察长,我始终坚持对重大案件的审查与决策,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今年共审查各类案件XX余起,其中涉及重大疑难案件XX余起。
我要求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同时,加强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2. 队伍建设与培训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我注重团队建设,注重人才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组织了多场内部培训和研讨会,邀请专家授课,提高了全体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同时,注重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纪律要求,确保检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 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组织检察官走进校园、社区、企业,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我亲自参与多次普法讲座,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法治精神,增强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4. 改革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推动电子卷宗系统的应用,实现了案件信息的数字化管理。
同时,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开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拓宽服务群众的渠道。
三、工作成效1. 办案质量与效率提升通过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执行,本年度重大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均得到明显提升,上诉率下降XX%,抗诉率提升XX%,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2. 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通过培训和队伍建设,全体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本年度无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3. 法治宣传取得良好效果本年度法治宣传活动覆盖XX余万人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某些案件的审查仍需进一步精细化。
2. 部分干警的业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浅谈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效力的思考
浅谈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效力的思考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
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展开。
从长远来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要达到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影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现实瓶颈(一)“填补审判监督缺位”还是“干涉审判独立”——关于正当性的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若干质疑和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观点,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破坏了审判组织秘密评议的原则;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的意见可能会对审委会委员产生影响,不利于审委会公正、中立地讨论案件。
但实际上,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程序的不公开性,特别是审判分离造成的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长期以来受到专家学者的诟病。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审委会审理案件在诉讼构造上的不足,可以有效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审委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权的行使,本身就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填补检察机关在审委会阶段的监督缺位。
(二)程序上的错位——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启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是列席程序的启动并不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是由法院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发现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或议题时应当主动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但最终的审查决定权还是由法院控制,如果法院不通知,则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
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检察院享有列席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而列席审委会的情况。
即便检察机关了解审委会议题,如何认定“必要”又是新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列席必要,而法院认为无必要而不通知,检察机关同样难以列席审委会。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作者:李迎涛来源:《活力》2010年第20期[关键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重要意义;存在问题;完善制度方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新形势、新特点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为司法公平、和谐社会带来益处,同时又加强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及时沟通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作用有的地方实施的不好,没有发挥作用,有的个别检察机关缺乏认识,妨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重要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和谐所达到的民主法治要求,很大程度上通过执法监督、守法监督和诉讼监督来实现”。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的作用更为重要,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社会和谐,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一步到位,化解一切纠纷,“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
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在本质上是‘冲突-整合’的必备条件,它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机制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
实际工作中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功能同时拓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在现实中,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如果在审委会中有检察长列席将有利于案件更加透明、准确,启动法院审判委员会作用更公正,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实践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取向。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
民检察院依法对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对检察 长列席审委会没有具体规定, 只有现
行 人民法院组织法) 1 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由院长主持 , ) l 第 “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可以列席。 ”该条规定 了检察长可以通过列席审委会的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因此 , 目前 我国法律对这一制度规定还是 比较原则化 , 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 二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 障和统~的制度规范 。( 《 人民法 院组织法)只是规定检察长 “ ) 可以”列席 审委会 , 而不是 “ 应当”列席 , 这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 从而导致检法两 院就此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 见。 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 。 关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具体职责 , 相 难免
讼中相互配合 、 相互制约 。 及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问题 , 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 新 提 确保司法公正。 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 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 但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 制度 作用 仍未得 到 充分 发挥 。
一
、
当前执行检察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席审委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天 U 吴 刚
( 江苏省通 州市人 民检察院,通州 2 60 ) 2 0 3
摘 要 :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制度是依据我国宪法赋 予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进行 的一项司法制度 尝试 ,但 实践 中还存 在一些问题 ,应从多方面加 以完善。 关键词: 完善;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一
席。
二是检察机关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权利的行使重视不够 , 缺乏主动性。 检察长可能并不了解 审委会讨论的时间安排 , 虽然希望列席但因缺少沟通而错过时机。 三是检察机关只注重列席审委会对公诉案件的讨论 , 而对 民事 、 行政 、 经济等其他类型案件很少 列席,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列席 的案件范围。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会 对 汇 报 材 料 的完 整 性 和 案 件 的 客 观 性
可 能 出现 一 定 偏 差 ,从 而 影 响 审 判 委 员 会 对 案 件 的分 析 判 断 。而 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委 会 . 可 能 对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 持 公 诉 就 支 情 况 、 件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进 行 必 要说 明 , 案 同时 又 对 案 件 的定 性 、 实 认 定 、 据 的 事 证
检 为 公 . 法 为 民 ” 工 作 宗 旨上 , 一 执 的 进
步 体 现 了 “ 诚 、 正 、 廉 、 明 ” 检 忠 公 清 严 的 察 职 能 中来 ,更 主 要 是 把 我 们 坚 持 以人 为本 ,把 一 切 工 作 出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放 在 检 察 执 法 人 文 关 怀 中 ,保 证 检 察 机 关 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 议制度 的思考
李迎 涛
( 春 市翠 峦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0
[ 关键词】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 ; 要意 义; 重 存在 问题 : 完善制度方法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是 我 们 党 从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开 创 中 国特 色 社
施 法 律 监 督 权 .还 是 在 促 进 人 民 法 院 公 正审判方 面都是 一项不 可替代 的制度 , 这 项 制 度 的 完 善 对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和 作 用 。首 先 对 人 民 法
项 重 大 任 务 .是 在 综 合 分 析 国 外 新 形
一
义 在 和 谐 社 会 中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判 委 员 会 制 度 有 利 对 检 察 官 和法 官 实施 法 律 监
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的完善——以T区人民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情况为视角
I 检察长视界I 责任编辑黄学昌THE CHINESE PROCURATORS中囿捲?FT19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的完善——以T 区人民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情况为视角•黄凯东* **张建兵”/文*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26300]**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检委办主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26300]摘 要: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賦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
落实和完善这一 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 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当前,检法两院在落实该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高,监督对象仍以个案为主,检察机关启动列席程序较为被动,列席效果评价机制缺失。
为此,首先要提高认识, 实现双贏共赢;其次,要强化监督,明晰议题范围;再次,要完善机制,规范运行程序;最后,还要总结评估,提高监督水平。
关键词:检察长 审判监督审委会列席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 监督职权。
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认识不一、缺乏具体 程序设计以及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等原因,这一制度 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直至2010年1月“两高”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对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该项制度的深化发展面临着新情况、新要求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T 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基本情况近年来,T 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 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始终坚持把握法律监督的正确定位,把列席审委会看作是监督审判活动的延伸。
该院高度重视,积极抓好推进落实,认真按照《实施意 见》要求,主动加强与区法院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认识,于2014年7月联合区法院会签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 判委员会会议的办法》,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 明确工作规范.细化操作规程,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化,并在检察实践中努力践行,依法充分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构建稳定和谐的司法环境
性. 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 但未成年被告人是 比较特殊 的
法庭提供未成 年被告人 的正 面地 或负面的品格证据 , 尚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 当前检察机关的实践是 , 除 非系累犯证 据材料或 随侦查卷宗移送法 院的 《 行政处
表检察机关阐述意见 . 供审委会参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
会制度的直接 目的.就是通过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对
虽然《 人民法 院组织法》 规定了检察长“ 可以” 列席 同级人民法 院审委会 .但并非所有的审委会都要检察
长逐一列席 我们认为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应以存在 “ 重大意见分歧 ” 为原则 . 即人 民检察 院与人 民法 院在
本案的分歧意见进行全面阐述 .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
握案情的基础上作 出公正裁判 检察长 阐述和介绍意 见时,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不能片面地 、
对案 件的级别管辖 、 罪与非罪 、 改变罪名 、 抗诉案件 以
个五年改革 纲要》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 和《
诉讼 中分工明确 、配合得 当、制约有度 的政法系统和
谐 . 同形成推进法治的合力 。 共 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
成合力 , 抵制干扰 , 完成使命 , 同促进法治进程 。 共
二、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从现行法律规定 以及我 国司法改革 的战略构想和 部署上看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已经不是坚持
和谐” “ 、和谐司法” 也应运而生。 以说 . 可 在构建和谐社 会 的时代 .和谐司法理念正是 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 展规律的优先选择
2024年检察院检察长履职工作总结(2篇)
2024年检察院检察长履职工作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已经担任检察院检察长一职已有一年了。
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我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团结协作,努力为检察院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在,我将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也是对自己工作的自我检视,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总结起来,进一步推进我们检察院的工作。
首先,我认真履行了领导职责,积极推动检察院工作的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改革的决策部署。
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及时调整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牢记人民检察为民的宗旨,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重视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人才。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加强了对检察院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修养。
我积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
我还制定和完善了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干部的廉洁从政。
再次,我注重司法公正,努力维护法律尊严。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要求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起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我注重加强对侦查、审判过程的监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还主持组织了多次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解读法律政策,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和学习。
通过这些活动,不仅提高了干部员工的法律素养,也增强了大家的思想认同和团队凝聚力。
最后,我注重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主动推动检察院的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和发展路径。
我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了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了对案件的核查和办理质量的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水平。
我还加强了对执法环境的研究和分析,针对当前的问题和挑战,制定了一些创新的政策和措施,为检察院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项内容,推进其科学发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来谋划。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通过全国各地事件的考察分析,我们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科学发展有以下几点思考:(一)始终不能偏离监督的主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其主旨就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即使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发现它有其他一些附带功能,如加强了公诉职能、便利了检法沟通、有利于协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等等,也不能因之而随意扩张引申,使制度的发展偏离了设计本意。
权力监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根本,舍弃了这个根本,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了根基。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是继续履行公诉职能,而是要对法院最高层次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要站在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来认识,切不可把审委会当作第二法庭,慷慨陈词以求公诉主张被认可,这样就背离了列席制度设立的初衷。
列席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机制,使检法对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尽量形成共识,完成监督职责,保证司法公正,不是为了左右或干扰法院断案。
所以,如果检、法意见分歧纯属认识不同,检察长在充分沟通和阐明己方观点的基础上,应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能借列席之便,阻碍审委会独立做出裁决。
(二)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而非检察权的扩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列席制度,是中央和“两高”在新形势下,履行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使命而采取的举措,并不是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特权,更不是在原有检察权基础上进行的权力扩张。
作为制度的参与者与实施者,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是一项常规工作,不能因为当前强调了这项工作,就此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要扩张,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不恰当行使监督权,而使制度的推行蒙上扩权的色彩。
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模板(2篇)
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模板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在检委会工作多年的员工,在这段时间里,我对检委会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在这里,我想分享几点对于检委会工作的体会。
首先,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检委会承担着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任务。
我们所从事的每个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因此,检委会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能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应以身为公职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恪守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做到公正执法。
其次,检委会工作的挑战。
检委会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我们面临的往往是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专业能力。
同时,我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与当事人、律师、司法机关等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此外,检委会的工作强调团队合作,需要我们与同事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在面对这些挑战时,我们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第三,检委会工作的改进。
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许多方面可以改进。
首先,我们可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
其次,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强执法工作的效能。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通过这些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效率、公正廉洁的检察服务。
最后,我愿意积极参与检委会工作中的改进和提升。
作为一名员工,我将始终保持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追求进步。
我也将与同事们密切合作,相互学习,共同成长。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检委会将会进一步发展壮大,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礼敬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模板(二)标题:检委会工作体会一、引言检委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组织,其职责重大、工作复杂。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逐渐在各地得以落实。
这一制度在推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提高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进行探析。
一、实践1.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出台2014年4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证据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意见、提出调查取证建议、解答法律疑难等问题。
此举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合作,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参与度和影响力。
2. 具体实践情况目前,各地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落实情况不一。
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工作机制,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重大案件;有的地方则尚未有效贯彻。
这可能与一些实际困难有关,比如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不足,或者法院不太愿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等。
二、思考1.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作用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可以促进司法协作,提高司法质量,尤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可以为法院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避免纯粹的法官主观认定导致审判错误。
2. 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并设立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避免过分干预法院审判权力,影响司法独立。
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列席审委会会议过程中履行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性。
总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拓展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参与范围,有助于充实司法资源,并加强司法协作,提高法律各方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提高司法质量和审判效率。
但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制度和建立监督机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和不良影响。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Think on the System that Chief Procurator Attend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Committee without
Rights to Vote
作者: 张凯 周海洋
作者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488
出版物刊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6-19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检察长 列席 审判委员会 合理性 制度构建
摘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对于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检法交流、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文章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入手,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深入论证,并对其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探讨。
试论如何完善基层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基层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试论如何完善基层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浙江绍兴法律工作者徐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以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也提出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由此可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以审判为中心”一般来讲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以期通过审判公正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①。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作为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讨论案件时,更需要受到监督,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以下简称列席制度)正好弥补了审委会制度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对于遏制和消除司法活动中隐藏的腐败,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但列席制度仍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主要原因在于列席制度本身仍有不少问题存在,未得到切实解决和完善,所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践的开展。
本文试以笔者所在基层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情况为视角,分析列席制度在基层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基层院检察长列席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现状上述表格记录了笔者所在基层院近五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案件的概况。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审委会讨论内容有保密要求,本文尽量不涉及个案内容。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列席会议的次数过少。
笔者所在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平均每年一次,由于次数过少所以监督案件的数量也相应过少,从而阻碍了列席制度效用的发挥,造成此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被制度层面的客观因素所制约。
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1)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2)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4)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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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用发挥待持续巩固(最新)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认识不一、缺乏具体程序设计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列席制度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笔者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与改革后的新情况、新要求相适应,应当在新时代法律监督新理念的指引下得到持续巩固和发展。
列席制度是司法活动的特殊形式。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中最为权威的审判组织,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司法活动的主要形式是控辩审三方齐备的听审程序,这也是与行政活动相区分的主要形态,但是司法审判活动并非只有听审程序,书面审理等方式手段也可以成为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殊类型,并不会因此影响本身的司法属性。
因此,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
列席制度是审委会制度的重要补充。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区别于合议制、独任制,是我国司法机关特有的审判活动组织形式。
采取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形成一致意见,克服简单多数决定对司法公信力的潜在危险。
但是,在审委会决策过程中还要避免过度集中而民主不足。
列席制度的加入就是审委会内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补充,在重大案件和检法分歧案件的决策过程中使讨论基础更加全面扎实,还可以防止承办法官在汇报案件时可能作出虚假或者违背事实的陈述。
列席制度是协商型法律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可以分为对抗型和协商型两种。
对抗型监督手段,是指直接针对其他机关的决定指出其欠缺合法性、合理性,不需要其他机关配合即可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不批准逮捕等,本质上是传统的“用权力制约权力”模式;而协商型监督手段则需要被监督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并自己作出决定或启动自我纠正程序才能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如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减刑假释监督意见、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建议、执行监督建议等。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
监督适用协商型监督手段,能够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有利于促使法律监督体系愈加完善,有利于促使检法分歧案件的公正解决。
列席制度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
检察官出席庭审履行公诉职责时,发现法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可以通过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会议时向审委会提出。
对于承办法官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不准确、不妥当之处,列席会议的检察长可以及时予以补充和纠正;对于庭审程序中举证、质证、发问、辩论不充分的证据材料,检察长在会议中要提醒审委会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对关键性证据的争议问题,要提醒审委会尊重庭审程序审查证据的决定性作用。
列席制度与司法责任制要求相适应。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检察长在具体案件中能处于相对于以往更加超脱的地位。
列席会议的检察长不是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情况下,检察长发表意见可以相对中立,没有内在需求继续承办检察官的指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