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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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费

一、概念

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二、分类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发包需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另一种是发包方必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对赶工措施费的定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周围的环境及天气等方来认定赶工措施费。

发包方需支付的赶工措施费:

1.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规定的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体育比赛场馆项目要求在预定的比赛日期前交工,一些教学楼项目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开学日前完成的,由此就产生了赶工措施费问题。

2.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

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发包方又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工的,这些情况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以及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或因设计错误,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未完成,施工条件不具备,以致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展。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指令、确认、批准等,或因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错误指令或行为,导致工程停工或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因工程结构或规模的变更,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施I:时间增加。

6)发生合同约定的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

7)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以致影响下道工序正常进行的。

8)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运指定地点,以致影响施工的正常82进行的。

9)施丁现场发现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或其他遗迹或物品,需要暂停施工的,以及一些本该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的地质或其他风险,由于其所需费用较高而被省略而造成的延误及赶工。

3.其他方面的原因

1)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T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如业主要求需要提前发挥项目效益,也可能要求承包方赶工。

2)当承包商被要求按原计划完成已经被延误的,或者工程量需要增加的工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但业主加以拒绝,为了不违反工程合同,承包商只有采取赶工方能完成。但是后来经过法院或评审团确定承包商确有延长工期的权利,这时业主就违反了合同,承包商便可以根据合同得到赶工措施费,很多赶工争议便由此产生。

发包方不必支付的赶工措施费:

赶工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延期,在工程师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加速措施挽回延误,并承担因此可能给业主带来的附加费用。在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施工速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延期,在工程师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加速措施挽回延误,并承担因此可能给业主带来的附加费用。

三、依据的法规文件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四、计算内容

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赶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主要是为赶工所增加人力、物力;人力主要指多投入的人力,以及因人力过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单个工人劳动效率的降低(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物力主要为赶工所投入材料、设备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以及材料投入太多而造成的材料损耗加大(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等;所有这些可以事先谈好包干费用,也可以及时征求甲方意见得到同意后付诸实施,及时办理相关签证,一般计取相应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如果赶工期发生在麦收期间或春节期间,那么人工单价以定额工日单价,似乎又有点低了,这样施工单位是亏了点,但也没办法,如果想调,需要和甲方办理工日签证单价进行调整。

赶工措施费首先要看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果实际施工甲方要求工期在提前,就可以与甲方协商赶工措施费。措施费计算原则是按实际增加费用。按实际:比如说增加夜间施工照明,材料及电费,抢工降效增加人工更费用。具体依据没有。各地区的基数也不同。

赶工措施费应当包括:

1. 周转材料投入量增加费

2. 人工降效和加班增加的费用

3. 机械使用增加费

4. 材料损耗增加费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办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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