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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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上报制度

(1)各单位发生生产死亡事故,由安全和劳动部门组织参与调查、处理和上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由安保部门配合地方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和上报。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地方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和上报。

(2)凡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特大盗窃案件等都要及时上报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生产性重伤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盗窃案件,上报时限不得超过48 小时,并要按程序写出书面报告(不能超过 30 天)。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须批准后在 180 天内结案;不得隐瞒事故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3)生产中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要按《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中的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工会、安保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者,并制订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然后按国家统一形式拟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和省、市公司安全委员会。

(4)事故处理。发生各类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处理意见呈报上级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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