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填空题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事故统计分析应及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6、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者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8、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9、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1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1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分别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13、员工从事及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4、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构成重大设备事故。
15、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统计为一般设备事故。
16、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及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1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8、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15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4〕25号).doc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基建、生产煤矿及外委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事故分类:(一)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
(二)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
(三)机电事故。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事故。
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伤人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的事故(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及地面火灾。
(七)水害事故。
指透空老窑区、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事故。
(八)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工作。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为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完善公司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内所有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定义1. 电力生产事故: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电力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事件。
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指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过程。
3. 调查组:指由公司领导任命,具有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四、调查程序1. 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先对生命安全进行紧急处理,尽快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
3. 调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调查方法:(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拍照和标记等工作,确定事故现场情况和损失范围。
(2)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操作记录、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3)询问记录:对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现场状况和救援措施等情况。
(4)图表展示:通过绘制图表,辅助调查人员对事故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4. 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5. 针对初步调查结果,制定进一步调查方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6. 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电力生产事故的深入调查和报告,并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五、调查结果1. 调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失情况等。
(2)调查结果:包括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责任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3)预防和改进措施:包括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操作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建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电力生产是一个安全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唐集团公司订立了本规程,对于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查,以便适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和参加电力生产的合作伙伴,包括全国各地的电力生产基地和电力设施。
三、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应立刻成立调查组,由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以尽可能削减损失为目的,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基本情况、实施过程、直接原因、间接因素、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
并进一步提出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3.讨论会调查构成员应在讨论会上共同讨论事件,并达成一致看法,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假如调查构成员中有异议,应对这些异议进行讨论和解决。
4.报告编写在讨论会结束后,由调查构成员编写认真的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
假如调查构成员之间存在分歧,则应经过协商解决。
在提交给公司领导之前,应经过严格的批阅和校对,以确保调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精准和完整的。
假如显现错误或不确定的信息,应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5.报告递交一旦调查报告通过内部审核,应适时向公司领导递交。
假如公司领导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调查构成员到现场进行认真的说明和汇报,以确保启动应对措施。
四、调查要点1.基本信息调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的实在数据等基本信息。
除了损失以外,其他信息应是精准的和可信的。
2.直接原因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由一个或多个直接原因引起的。
调查组应在核实事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对直接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实在的责任人并进行追责。
3.间接因素在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后,调查组应进一步分析事件的间接因素,包括管理上的不当、培训缺陷、环境的不良等等。
4.损失情况在调查报告中,应认真记录相关损失,包括工人受伤、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等等。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进行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定性,结合风电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六条本规程用于新能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第七条事故定义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1.2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1.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1.5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6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文档资料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9〕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欢迎阅读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一五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事故:坏,4040达40(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1.2.3.4.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3‟2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集团公司陕西代表处,系统各单位: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生产事故规程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7月31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涉及人员及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经济 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 现场处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直接和间接原因
责任主体确定:明确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员、部门或单位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纪律处分、行政处罚 等
预防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和检修,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
全隐患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 能,加强培训
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事 故应急预案和 救援体系,提 高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 作,共同推进 电力生产安全
工作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事故,并 记录事故的详细情况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询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 查询问,了解事故经过和原因
分析处理:对事故进行分析处 理,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 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和严谨性。
保密原则:对 调查过程中涉 及的敏感信息 和资料进行保 密,确保调查 工作的安全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2016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6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1.3 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1.4 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瞒报和谎报。
1.5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6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7 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1.8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事故类别2.1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固定期限合同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工作时间是指企业规定的上班时间、值班时间、经批准的加班时间、非工作时间内的检查工作期间。
生产区域是指生产相关设备所在区域,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调试)场所,以及生产检修间、库区、料场、车库、线路、管网及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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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发表日期:2005年6月8日【编辑录入:admin】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2.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 至9 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电网事故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2.3设备事故2.3.1特大设备事故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 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 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 年11 月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V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 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a)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b)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只有1 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6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 小时。
2.3.3.4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a)虽提前6 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发电厂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3.6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一般电气误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3.8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 炉膛爆炸;b)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 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 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c)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d)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e)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f)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g)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h)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i)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j)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k)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3.11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 万元。
2.3.3.13其他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
2.3.4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341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2.3.4.3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4.4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5其他发电企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设备二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2.3.5.1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 小时。
2.3.5.2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 小时。
2.3.5.3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3.5.4其他由发电企业自行认定的二类障碍。
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障碍和异常标准。
2.4事故(含障碍)归属2.4.1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委托系统外企业代运行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应有产权单位承担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