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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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

狗头金

狗头金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一经媒体披露,马上引爆舆论场。

有律师发声,狗头金应该归国家所有。

有教授认为,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针锋相对点,舆论场热烈火爆。

青河县官方随后调查、研究、取证后决定,政府无意让牧民上交狗头金,网友“不得不点赞”。

事情的开头奇特,结尾温情,其间泛起的公权与私权之争,也不乏理性捡到东西,该归谁?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大问题。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经测量重达约7.85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

而在美、澳、俄、巴西等国,“狗头金”这类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

业内人士分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

这宝贝该归谁?这个问题不仅引发舆论对“是否应该上交国家”的争论,还探讨了对“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价值远超金块“狗头金”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

上交还是私占牧民捡到天然金块,有律师立即提醒,“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法侵占的嫌疑。

民众的群情激愤,与中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漏洞有关——个人主动将宝物上缴国家,所得奖励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其实,“狗头金”被发现之后,民众就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论。

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公权私权边界那么“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5年第3期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丁阳/文新疆一位哈萨克族牧民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应不应该算作矿产“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那么,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狗头金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

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

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

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

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
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

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狗头金案例简析

狗头金案例简析

已有案例分析
一、四川乌木案(归国家所有)
•2012 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 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 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 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 少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 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 止诉讼” •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 证据 •2013 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 •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战国宝剑案(上交国家,奖励五百元) • 2014年10月26日,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 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 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 月 2 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 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 剑。
法律判决困境
• 1. 根据已有诸多案例,直接归为国有,打击了普 通民主的资源发现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 文物古迹等的发掘和保护。 • 2. 另一方面部分资源判定过程中操作不当,容易 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不利于国家资源的保护。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13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证据?2013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捡到的黄金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2015年1月30日,新疆的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15.7斤的狗头金,那么问题来了,狗头金和我们常见的金子有什么区别?捡到这么大一块金子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是狗头金,和纯金不同的是,狗头金中含有石英、自然银、自然铜等矿物杂质,可不要因为它含有杂质就小瞧了它的价值,狗头金的形成没有经过人工干预,最开始它们都是金碎屑,随着流水的冲刷和沉淀,才逐渐形成了不规则的小金块,小块的金子可能要经过数万年甚至数十万年的积累,才能形成大块的狗头金,所以在珍贵程度上来说,狗头金是要高于纯金的。

我国发现狗头金的事例有很多,早在1909年,四川省一位采金工人在工作时不幸被一个石块砸伤了脚,在搬开石头的过程中发现非常地重,结果拿到外面一看竟然是一块重达3.1KG的狗头金。

2015年1月30日,一位新疆的牧民捡到了一块15.7斤重的狗头金,在不同的角度观察,这块狗头金的造型有点像我们国家的地图,又有点像人的脚印,宛如一块大自然鬼斧神工的艺术品,这也是目前为止在新疆发现最大的一块狗头金,这一消息的出现立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这块狗头金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呢?这位牧民的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一家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饲养牲畜,而这块狗头金的出现,让他的家从冷冷清清变成了人山人海,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收藏家和企业家的目光,甚至有人出价300万要买这块狗头金,可是这位牧民却不敢轻易出售,虽然金子是捡来的,可关于狗头金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文物、矿藏、埋葬物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需不需要上交,首先要判断这块狗头金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据牧民说当时发现这块狗头金的时候,金块的大部分都裸露在地面上,说它是文物或者埋葬物显然不像,可这块狗头金也有一小部分在地下,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矿产资源,那么讨论就开始了。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律师你急什么黄金在社会上属于贵重物品,人因金而贵,家因金而有。

从古到今,社会中最贵的就是黄金,可不,古代黄金就已经成为的商品交换的中间物品,最后发展成为了货币。

如今黄金依然没有失去它的贵族身份,无论是今天人们开采黄金,黄金的价格时而升,时而降,但黄金依然是人们看好的东西,“大妈们”炒了房子,炒股票,最后又炒起了黄金,炒来炒去,黄金的价值并没有炒丢。

黄金是有分类的,有铂金,也有黄金,还有一狗头金,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铂金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进入酒中,“黄金入酒”就成了热议。

很快,就有人捡到了一块狗头金,捡到就捡到吧,结果关于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社会热议。

最近,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这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羡慕之后,也不当回事,我也觉得这人有福气,捡到后,更让他的生活会更好,因为其毕竟是在旷野里捡到的,也并非是公交车上,或者闹市区,或者是在人家的家门口。

不过,很快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而且讲的有理有据,“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这立马就引发了热议,本该,新疆牧人已经把捡到的狗头金,可以放心的收藏在家里,或者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换得一份幸福了。

可律师有板有眼的说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法,看来,牧人的狗头金就麻烦了。

尽管网友的态度立场很明确,认为牧人不该上缴狗头金,但一上升的法律,到底该不该上缴?但是还有几个律师跳出来说,需要专家对牧民捡到的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捡到金子算谁的

捡到金子算谁的

捡到金子是走运还是倒霉?先看一则新闻:1月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

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

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

2014年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

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

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

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

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

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

“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

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

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

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

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导语:个别的天然金块不能等于矿产或矿产资源。

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一些律师为什么会不明白呢?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针对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的事件,有媒体就是否应该上缴国家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被采访的律师异口同声认为该牧民不得占有、出售该金块,该金块属国家所有,必须要上缴国家。

我坚决反对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极其危险的。

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就将是一无所有了,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并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动而已。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这些律师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这些律师的观点似乎都正确得无懈可击,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因此,《民法通则》第79条实质所指,不过主要是指矿产与文物而已,该法条并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给予滥用。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然而,该项法规并不等于可以适用于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

狗头金无论其重量多少,都不属于“矿产”。

狗头金应交国家换奖励

狗头金应交国家换奖励

狗头金应交国家换奖励
近日,有新疆牧民拾得罕见的狗头金,关于牧民有没有权利自行将其买卖,还是应当交给国家,引起广泛争论。

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没有丝毫争议,关键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是否属于地下埋藏物?它的权属如何依法合理加以界定?
通常情况下,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需要经开采、选矿、提炼等环节才能见庐山真面目。

而未经开采即所谓“富矿”,不属于地下埋藏物是肯定的。

同样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关系应当是明晰的,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

当然,发现狗头金的牧民在这件事情中并非没有权利,起码牧民应当享有特殊矿物——狗头金的发现权。

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发现人大都是将所发现物质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后者会从评估特定物价值中,拿出30%-50%奖励给发现者本人,以示对发现者本人发现行为的肯定和褒奖。

假如牧民没有公开,自己把狗头金藏起来,时隔数年再拿出来高价卖掉,虽不会构成盗窃,侵占犯罪,但起码也会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有关部门只要知道了事实原委,就有权将其索回。

到那时,牧民再想
得到国家奖励为时晚矣。

所以,此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牧民将狗头金交给国家,牧民的发现权可以奖励形式得到国家褒奖。

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 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 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意味着这些年随着 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 显出来了。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 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但是要真正解决好今后此 类物的归属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依靠 法律来解决,需要把问题的争议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

评析
因此,依照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 均未对狗头金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 属权难以确定。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 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狗头金这一类财 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 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 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 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 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 可为”原则,牧民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 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 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 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 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尊重“先占”原则,充分保障民权

尊重“先占”原则,充分保障民权


明 的 埋 藏物 隐 藏物 归 国 家 所 有 矿产 资 源 法第 三 条 规定 矿产 资 源 属 于
、 , ; :
g 国有
Hale Waihona Puke 。国 家 所 有 牧 民捡 拾 的 狗 头 金




属于
种 天 然形 成的 矿 产 按照 上述法 律

政府 要 妥 善 处 理 好
“ ”


收归 国 有 与


规定 理应 上 缴 国 家


狗 头 金 也 不 属 于 所 有人 不 明 的 埋 藏物 隐藏物



如 果 将 狗 头金


隐藏物 至少

视为 所 有 人 不明 的 埋 藏 物 隐 藏物 归 国 家所有
、 ,

” (
民 法 通 则 第 七 十九 条 之

前没确切的证据 证明
点 也 不符 合矿 产 资

规定 也 不妥
) “
“ 。

更 不 是 所 有 人不 明 的 埋 藏


市 f
A S j



政 府 应 当 依 法办 事

物 隐藏物

” 。
笔 者 认为




狗 头金 只 是
种富金矿石 谁捡拾 就 归 谁



ma


狗头 金 只 是

种 形似 狗 头 的 富 金矿矿 石 并非 属于 人 类 创造 或 与 人
因此

刍议“狗头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

刍议“狗头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

刍议“狗头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詹泽淳【摘要】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狗头金”不属于矿产资源,不属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狗头金”作为天然孳息,裁判上得以《物权法》第116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所有权;若无,就集体土地,由集体成员享有其所有权,就国有土地,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保障个人合理使用之内涵,应依先占取得之习惯,容许民事主体自由先占.【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3页(P81-83)【关键词】“狗头金”;天然孳息;无主物;先占取碍【作者】詹泽淳【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近年来,常见媒体报道民众挖掘出乌木而因权属发生纠纷,如著名的“四川彭州乌木天价案”。

除此之外,民众拾捡“物”而发生纷争的案型还有捡拾“狗头金”案例。

上述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诸多学者对此类案件中“物”的所有权归属发表评论意见,然众说纷纭。

研究问题,需要首先明确研究方法,“如果是立法论或者哲学思考,则论者可以自由驰骋,甚至开宗立派;如果采取解释论,就必须受现行法的拘束”。

[1]基于以解决问题为旨归,笔者以解释论的立场就“狗头金”的法律性质和所有权归属略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狗头金”不属于文物、古生物化石何为文物?从现行法律观之,《文物保护法》第2条和第5条规定均没有对文物下定义。

法律解释须从文义解释入手,且先按日常通常意义解释,若在法律有特殊意义则依之。

文物的日常通常意义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而该法中并没有体现“文物”一词有特殊所指,与日常用语无异,故对“文物”解释采日常用语的意思。

“狗头金”是天然产出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没有体现历史、艺术、科学或其他方面的文化价值,不属于文物之列。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作者:金可可来源:《东方法学》2015年第04期内容摘要:不属于陨石之“狗头金”,并非矿产资源,系土地之孳息;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仅在符合具体用益物权之目的时,“狗头金”方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若无用益物权,“狗头金”位于集体土地上的,由集体成员享有排他先占权,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

野生植物须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且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方属国家所有;公民能否自由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视其是否适用采集证制度而定。

陨石等具备特殊科研价值之“无主物”,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令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或捡拾人及时报告或上交的,对主管部门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

关键词:“狗头金” 野生植物陨石先占国家所有权近年来,因民众捡拾“宝物”所生之纷争,除笔者已专文论述之“乌木”案类型外,〔1 〕尚有如下类型:①矿物类。

2012年西九华山游客捡拾黄龙玉,景区主张所有权,发生纠纷;〔2 〕2015年初,新疆清河县牧民捡到“狗头金”,其所有权归属引发社会热议。

〔3 〕②野生植物类。

2003年江西贺氏兄弟发现巨型灵芝,遂生博物馆“骗捐”事件;2007年山东烟台林某发现千年野生人参,发现人、所在地村集体与国家有关部门均执为己有。

〔4 〕③陨石类。

2007年黑龙江牧马人发现陨石,与北京天文馆发生所有权之争;2011年新疆某地两人历尽艰辛找到传说中的“奇石”(陨石),报告政府后,重奖落空,就“第一发现人”之确定、所有权之归属亦生争议。

〔5 〕④文物类。

2011年陕西某地村民捡到西周时期石斧,上交博物馆后,获100元奖励;2014年陕西工人李某发现战国时期古剑,获文物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汉中一老汉捡到商代青铜器后上交,获3000元奖励;此类事件中,就其奖励数额,均不无争议。

〔6 〕⑤化石类。

2007年河南某地村民拒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博物馆上交两件恐龙化石,坚持就地开发;2014年湖北某地寻宝人发现化石,所在地村集体主张归其所有。

为何我国不把600吨黄金存国库?而选择存进美国,赖账了怎么办?

为何我国不把600吨黄金存国库?而选择存进美国,赖账了怎么办?

中国为什么不把600吨黄金放入国库?如果选择存美国违约怎么办?有资料显示,中国大约有600吨黄金,存放在美国的金库里,从未带回来过。

说到这,很多人会觉得有点奇怪,中国和美国的关系这么微妙。

当它有自己的国库时,为什么要把600吨黄金存入美国国库?如果美国违约,我们该怎么办?事实上,这些黄金并不是中国特意送到美国的。

他们原本在美国。

中国只是用外汇储备购买黄金,然后存入美国财政部。

必要时,它可以联系美国,通过当地黄金市场进行交易,将黄金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

这是一种非常方便的交易模式。

中国不需要来回运送黄金,只需要发几个指令就能快速完成交易。

除了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国家在美国的国库中有一定的黄金储备。

今天,美国金库里有8300多吨黄金。

相当于世界上所有黄金的四分之一,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那么,美国为什么要在自己国家储存这么多黄金呢?二战结束后,美国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经济体系。

当时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因此美元的国际地位迅速上升,最终美国成为世界霸主。

虽然现在黄金与美元脱钩,但是大量的黄金储备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元的特殊地位。

这对美国的长远发展大有好处,所以美国一直尽可能把黄金留在自己手里,即使其他国家想运走,美国也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挠。

这种情况下,美国会直接违约吗?一些专家表示,美国不应该公开违约。

毕竟黄金只是交易的硬通货。

如果美国公然撕破脸,强行占有所有黄金,就相当于翻脸反对其他国家。

那时候,即使美国有很多黄金,也无法继续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

这样,他们手里的黄金就基本成了不值钱的废物。

更糟糕的是,其他国家甚至可能会以极端的方式报复美国,所以美国不太可能做这种傻事。

谁是最终权利人——新疆7.85公斤狗头金权属争议之我见

谁是最终权利人——新疆7.85公斤狗头金权属争议之我见


1 . 定 性 一 :无 主 物
无主 物 是一个 民法上 的概 念 , 对 于什 么 是无 主物 在我 国 《 民 法 通 则 》上 还 没有 相 关 的规 定 。但 是 对 于 什 么是 无 主 物 ,学 界 有 不 同 的观 点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史 尚 宽先 生 认 为 , “ 无 主 动产 , 谓 先 占人 开 始 自主 占有 时 ,尚 不属 于任 何 人所 有 之 动 产 ,故 未 曾归 属任 何人 所有 之 动产 ,可谓 无 主物 。”王泽 鉴 先生 也认 为 , “ 动 产 之 成 立 无 主其 情 形 有 二 :一 为 自始 即 为无 主 ,二 为原 为 有 主 ,而被 抛弃 。”上 述两 位学 者 都是 认为 无主 物仅 争对 动 产 , 而不 包 括 不 动产 ,法 学 界 也 大都 接 受 上 述 两 位学 者 的 观 点 。而 笔 者 认 为 ,无 主物 是 无 所 有权 人 或 者 所 有权 人不 明的 物 ,包 括 动 产 与不 动产 。 从 王 泽 鉴 先 生 的 无 主 物定 义 中 ,可 以把 无 主 物分 为纯 无 主 物 以及 抛 弃 物 。纯 无 主 物 是 指从 来 不 被 任何 人 占有 过 得 物 ,如 野 生 动 植 物 和 矿产 ;抛 弃 物是 指 原 有 所 有人 ,后 被所 有 人 抛 弃 的物 。前者 是 自然 属性 ,后 者 是人 为属 性 。 ( 1 )观 点一 :把狗 头 金认 定 为无 主 物 中 的纯粹 无 主 物 即 自 然 资源 矿产 ,由 国家原 始 取得 该狗 头金 所有 权 。 有 律 师 认 为 ,这 块 狗 头 金 属 于 自然 资源 中的 矿 产 ,属 于 国
完 善 物权 法 规 定 时 ,应 该 把先 占制 度 纳入 物 权 法 物权 取 得 的 范 畴 ,并 采 用 折 中 主 义 的立 法 例 。但 是 ,这 只 是 今 后我 国物 权 法 可 以考 虑 采 用 的一 个 制 度 , 目前 该 狗 头金 在 我 国 法律 体 系 中 不 适用 先 占取得 制 度 。 2 . 定 性 二 :遗 失物 有 学 者还 认 为 ,这块 狗头 金 可 以属 于遗 失 物 的 范 围。 对 于 遗 失 物 ,两 大 法 系对 此 有 不 同 的看 法 。 德 国一 般 理论 认 为 ,遗 失 物 即权 利 人 失 去 占有 ,但 没 有失 利 的动 产 ,故 寄存 物 、埋 藏 物 都 不是 遗 失 物 。 日本 理 论认 为 ,遗失 物并 非 因 为 占有 人 的 意 思 而 离开 了他 的控 制 ,但 不包 括偷 盗 的 财产 。英 美法 系 中 将 遗 失 物认 定 为 :物 主非 自愿 和 无 意识 地 丢 掉其 财 产 ,且 不 知 是何 丢失 的。 笔者 比较 赞成 《 现代 实用 民法词 典 》 中对 遗失 物 的定义 : 遗 失 物是 由于 所 有人 或 者 占有人 的疏 忽 大 意而 偶 然失 去 占有 的 动 产 。理 由一 ,上 述 定 义 强 调 了遗 失 物 仅包 含 动 产 ,排 除 了 不 动 产 因其 特 殊 性 质 而不 可 能 容 易 丢失 的可 能性 ;理 由二 ,强 调 了偶 然性 ,而将 遗失 物排 除在 常态 化丢 失 的可 能性上 。 我国 《 民 法通 则 》第 7 9条第 二 款认 为 ,拾 得 遗失 物 、漂 流

水军胡乱掰造金赐贵金属为黑平台无节操可言

水军胡乱掰造金赐贵金属为黑平台无节操可言

水军胡乱掰造金赐贵金属为黑平台无节操可言有人说行为艺术是众多民众所不能理解的艺术,毕加索的抽象画不是一般人能想象得到的境界。

那么很想问问那些抹黑贵金属公司,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的水军,这一行为是艺术还是我们所不能达到的境界?金道贵金属、金赐贵金属、领峰贵金属都遭到水军的抹黑,试问什么金赐贵金属黑平台、领峰不出金、金道骗子公司等等的言行符合网络文明了吗?楼主最鄙视水军这种行为,这可能是有一些公司自身比不上对手,就聘请网络水军在一边煽风点火,造谣生事,贬低别人来提高自己,实则,又没有这样的实力去和正规公司竞争,简直就是金融行业的耻辱!图片
香港金赐贵金属投资公司是在香港的,香港的金融行业已经
有了很成熟的机制,比较之下,比内地适合投资。

且香港金赐已不是仅仅规划与香港市民投资,已把橄榄枝抛向了大陆的投资市民,积累了不少内地客户,有些企业就是见不得对手好,到处使奸计“黑”同行,以为自己聪明,用水帖这样的“离间计”就可以整垮对方,比实力,斗不过人家,出几个烂招来这里卖弄。

自己都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还敢大张旗鼓的抹黑金赐贵金属。

图片
现在的假新闻、假消息这么多,说来说去,都是一个“钱”字作怪,不良企业和水军为了利益,没有原则的去丑化别家公司,一件小事经过炒作、包装就引来大片的讨论,有些网民就在一旁看热闹,助长歪风。

楼主认为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争就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手段去进行,而不是出这种下三滥、不见得光的手法去黑金赐贵金属、金道贵金属等交易公司,反而害的是自己,得不到任何好处。

拾得文物与侵占罪:拒不上交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拾得文物与侵占罪:拒不上交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拾得文物与侵占罪:男子拒不上交金牌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内蒙,一男子到河边野钓,手气很不好,鱼虾一条没钓到,鱼钩却钩上来一块锈迹斑斑的金属物,男子很沮丧。

事后却惊喜发现,这不是一块简简单单的金属,竟然是古代辽国的统兵打仗的金牌,专家告诉男子,他捡到的是文物,应该上交国家。

但是男子却没有,他觉得既然是古代的,那么就无人占用,现在自己捡到了,那就是自己的,于是男子拿着这这块金牌去打了一副金手镯,送给自己老婆。

林某是国企一名员工,今年42岁,正所谓四十而不惑。

过了40岁的人,眼界打开了,一下子都变得聪明起来了,林某看透了好多的以前一直困惑自己的问题,比如说,职场,财富,人生。

在单位里头,林某是一名普通的小职员,20多年的职场生涯,让他看透了职场上的尔虞我诈,勾心斗角。

他看到身边很多的起起伏伏,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楼塌了,让他认清了现实,远离了权力,林某宁愿当一名小职员,做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

男人一旦放弃追求名和权,格局似乎就打开了,整个人就会被解脱了。

林某就是这样。

在认清现实之后,林某爱上了钓鱼。

每到周末,林某骑上小摩托,带着渔具,到河边,过起了自己的小周末。

面对清澈的河水,什么加班呀,什么房贷呀,什么孩子教育呀,这些烦恼统统都没有了。

这天,林某像往常一样来到一条野河边,撒料,备窝,热身。

他听钓友说,这条河里的鱼多。

但是忙活了两个多小时,林某的鱼漂一动不动,虽然林某对钓鱼颇有心得,知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但是两个小时,鱼漂纹丝不动还是第1次,你好歹咬咬钩,意思意思下,给个面子呀。

正当林某抱怨,这一上午可能要白忙活的时候,鱼漂好像动了一下,林某赶紧提杆,结果发现看着很沉。

林某心中大喜,看来还是值得等待的。

但是当林某把鱼钩拉上来一看,心中大失所望,这哪是什么大鱼啊,原来鱼钩勾着了一块锈迹斑斑的铁块。

林某有些失落和气愤,扭头收拾渔具,就想走。

临走的时候看了一眼那铁块,心想这也算是一上午的收获,与其空着手走,不如把它带上。

从“狗头金”事件浅谈我国的埋藏物(文物)保护

从“狗头金”事件浅谈我国的埋藏物(文物)保护

从“狗头金”事件浅谈我国的埋藏物(文物)保护作者:黄佳荣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中国是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非常多元的文化遗产,文物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文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权力机关群策群力,共谋破除囧境之良法,下文,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提出了一点拙见。

关键词:埋藏物;所有权归属;文物保护;破除囧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65-01作者简介:黄佳荣(1985-),男,汉族,浙江宁波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鄞江人民法庭。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广大网民及社会的关注,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随着这一消息的不断扩散,关于这块“狗头金”的归属权问题,引发了广大媒体与网民的热议,当地有关部门也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调查、了解情况,官方暂未对“狗头金”归属问题表态。

这是继“天价乌木”事件后,广大媒体与网民再一次将关注焦点对准民众发现埋藏物(文物)之后的归属权问题。

中国是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非常多元的文化遗产,文物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文物,对于维系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宣扬民族优良传统、风俗,增强民族聚合力,进而实现物质、精神文明双丰收,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埋藏物(文物)的物权归属,我国相关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作者:金可可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4期金可可*内容摘要:不属于陨石之“狗头金”,并非矿产资源,系土地之孳息;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仅在符合具体用益物权之目的时,“狗头金”方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若无用益物权,“狗头金”位于集体土地上的,由集体成员享有排他先占权,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

野生植物须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且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方属国家所有;公民能否自由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视其是否适用采集证制度而定。

陨石等具备特殊科研价值之“无主物”,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令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或捡拾人及时报告或上交的,对主管部门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

关键词:“狗头金” 野生植物陨石先占国家所有权*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64)、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二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私法史中的体系思想”(项目批准号:121087)、上海市浦江计划资助课题(项目批准号:TS01111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的硕士生施越同学查找了大量自然科学文献、法条释义以及报刊文献,傅鼎生教授、张家勇教授、孙维飞教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博士生胡坚明提供了宝贵意见,于此特表诚挚谢意。

近年来,因民众捡拾“宝物”所生之纷争,除笔者已专文论述之“乌木”案类型外,〔1 〕尚有如下类型:①矿物类。

2012年西九华山游客捡拾黄龙玉,景区主张所有权,发生纠纷;〔2 〕2015年初,新疆清河县牧民捡到“狗头金”,其所有权归属引发社会热议。

〔3 〕②野生植物类。

2003年江西贺氏兄弟发现巨型灵芝,遂生博物馆“骗捐”事件;2007年山东烟台林某发现千年野生人参,发现人、所在地村集体与国家有关部门均执为己有。

〔4 〕③陨石类。

2007年黑龙江牧马人发现陨石,与北京天文馆发生所有权之争;2011年新疆某地两人历尽艰辛找到传说中的“奇石”(陨石),报告政府后,重奖落空,就“第一发现人”之确定、所有权之归属亦生争议。

是否应该废除政治献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政治献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政治献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政治献金应该废除。

政治献金是当前社会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许多人认为政治献金的存在会导致政治腐败、利益输送等问题。

因此,我认为政治献金应该被废除。

首先,政治献金容易导致政治腐败。

政治献金往往来自大型企业、富豪等,他们的捐款往往会影响政治家的决策,导致政治家为了回报捐款者而做出不符合公众利益的决策。

这种现象在美国政治中尤为突出,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政治献金来影响政策制定,导致政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其次,政治献金会导致政治家代表的利益不符合公众利益。

政治献金的存在会导致政治家更多地关注捐款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民众的利益。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为常见,政治家为了获取政治献金而忽视了民众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日益严重。

最后,政治献金会扭曲民主政治的本质。

民主政治应该是由民众来决定国家的发展方向,而不应该受到少数人的利益影响。

政治献金的存在会导致少数人通过捐款来影响政治决策,使得民主政治的本质受到了扭曲。

总之,我认为政治献金应该被废除,这样才能保障政治的公正和民主的本质。

反方观点,政治献金不应该废除。

政治献金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活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它有助于政治家进行选举活动、宣传政见等。

因此,我认为政治献金不应该被废除。

首先,政治献金有助于政治家进行选举活动。

政治家需要资金来进行选举活动、宣传政见等,而政治献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如果废除政治献金,可能会导致一些有能力的政治家无法进行选举活动,从而影响政治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其次,政治献金有助于政治家更好地服务民众。

政治献金来自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的捐款往往会使政治家更加关注他们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服务。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尤为常见,政治家通过接受政治献金来更好地为不同利益集团服务,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政治献金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根源,问题在于政治献金的监管和使用。

如果能够建立更加严格的政治献金监管制度,同时规范政治献金的使用,就能够避免政治献金导致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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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

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

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

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

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

”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

”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

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

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

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

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

”“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

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

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

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

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

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

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

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

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

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

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

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引起非议显然,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是有矛盾的。

然而,问题就在于,物权法之类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先占原则”,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让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都归属于国家所有。

这就让人无所适从了。

国家应该通过明确列举加有限排除的方式对无主物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即国家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明晰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

对于那些落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的财物,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

像天价乌木、天价狗头金这样的事件,正是权威部门出来解读,向民众普法,又或者讨论修改法律的好时机。

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结语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是“上缴国家”,就是国家“与民争利”——对于很多需要保护的古生物、文物来说,当然不是这样的。

但如何扭转民众这个普遍认识,是需要努力下一番功夫了。

新闻立场你认为这块狗头金应该上缴给国家吗?19263应该上缴340019不应该上缴黄金饰品什么是“狗头金”?2014年07月22日所谓的“狗头金”,是中国采金人对重量超过5克的天然金块的俗称,在国外多称“块金”。

它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黄金。

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

有人以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

有人以其形似马蹄,称之为马蹄金;但多数通称这种天然块金为狗头金。

狗头金形态介绍日前,从已发现的狗头金来看,一般有两种形态,即极品狗头金和流星雨狗头金两种,是一种来自于外星的自然块金,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黄金是非常希少的贵金属,而形成块状的狗头金就显得更为贵重,不仅仅是因为它几乎全由黄金组成,还在于它极其稀少,因而有极大的收藏价值。

因为要形成一块重达几千克的狗头金,需要将数百万至数千万吨岩石中的金全部集中起来。

在自然界是极为长期、极为复杂、极为少见的过程。

黄金饰品狗头金是怎么形成的?如何辨别狗头金?2014年07月22日上篇详细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狗头金”。

那么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狗头金是怎么形成的?如何辨别狗头金等问题。

关于狗头金的成因,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即表生化学增生说、生物聚金说及冰冻富集作用说。

但上述无论何种成因观点均无法解释原生金矿体中存在大块金的现象。

低温条件下金的活动性已争论100多年,狗头金成因研究的许多早期著作建立在假设之上,许多支持或反对金在低温条件下活动性的争论主要基于推断,缺乏有力的证据。

尽管金的物理性质及化学性质都很稳定,但在地表过程中十分活泼,这从砂金矿再生的客观事实及实验结果所证实。

正是依据这些事实与实验结果,使得许多研究者由此推断狗头金是表生条件下通过化学作用、生物作用、冰冻作用等形成的,却忽略表生条件下金的增生是十分有限的以及狗头金与原生金矿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等一系列对狗头金成因的关键制约因素。

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及表生成因说无法圆满解释的一系列疑点,作者认为人们所见的狗头金(块金)可分为两大类,即原生型和原生改造型。

产于内生金矿体内的大块金及自然金的巨晶为原生型块金;而产于表生环境中的狗头金应属于原生改造型块金。

也就是说,产于原生金矿体中的大块金及金的巨晶上升到地表面,在氧化带遭受风化、崩解,并在重力作用及河流、洪水或冰川等机械搬运下,在山谷、河床等适宜的地表环境中沉积下来并进一步遭受改造。

在表生环境中,一方面原生块金通过化学作用、生物作用及各种机械作用形成各种粒度的自然金粒和各种形态的块金;另一方面又使部分金以各种络化物形式溶于水中并发生迁移;同时又通过吸附作用,生物作用及化学沉淀等作用使微晶自然金粒沉淀于被改造的块金表面,形成“纯金”的金薄膜及形成其他一系列表生作用所特有的特征。

所以表生环境中的狗头金是由原生块金在表生条件下经过改造并发生有限增生而形成的。

由此可推断:在发育狗头金的砂金矿区,应当存在或至少曾经存在原生富金集合体。

故狗头金的发现,无疑对寻找原生金矿体具有最直接的指示意义。

但是在市场上有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制造假狗头金忽悠人,大家该如何辨别狗头金?1.掂重量:黄金的比重为19.32,重于银、铜、铅、锌、铝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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