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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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

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

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

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

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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