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金子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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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金子是走运还是倒霉?

先看一则新闻:1月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2014年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

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财产权是文明的基础,否则人际关系将时刻处于紧张,财富无法保存,生产无法进行,未来无法期待。偷盗、抢劫则是侵犯财产权的方式,靠它获得财物不正当。这也是为什么“征税”争议重重,千万人唾弃,一有机会几乎所有人就想躲避的原因——征税从本质上说,和抢劫并无区别,它只是国家的合法抢劫。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获取财产的方式(征税、通胀、征收财产)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回到无主物的讨论。一件古董文物被村民从地下挖出,我们知道它最初并非无主物,而是古代某人财产。他的后人不能找到,或无法证明这种赠与和遗产关系,古董文物应被假定为无主物,由发现者获得所有权,这符合先占原则。至于农民从河道挖出乌木,牧民捡到狗头金,美国牧场农民从地下挖出石油,这些情形就更加简单了。因为他们行为的性质和出海捕鱼的老人,采蘑菇的小姑娘没有本质区别。他们获取财产的方式自然并且正当,反而政府依据一纸法令强行征收,那才是违反自然法。

有人会说:“按照财产权原则,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果园采果子,你也不能在别人院子里挖宝,因为侵犯别人财产权在先。法律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在土地上拾得金子,理应属于国家。”对这种说法,我的回答是:政府创设“国家所有”没有正当性。

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山川河流名义属于国家,这些只是出自政府宣布。这种“国家所有”是一种剥夺,与私有化的世界大势相悖,现实中人们往往也不太当真。人们很少跑到私人领地采摘,搭建房子,却可以公开坦荡地在“国家所有”的名山大川捕猎游览,盖个小屋——人们总是用行动流露出对私人产权的敬畏,对国家所有则不以为然,往往以无主视之。

从河流挖出乌木,在野地里捡到金子——财产权归发现者,这正当无疑。如果法律承认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无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则),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认,蛮横地将金子、矿藏、文物等贵重无主物划为国家所有,这法律就变成了政府巧取豪夺的幌子。先占者隐瞒、藏匿、拒不上报,这些都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当之举,自由主义者理应站在他们这边。

有一些乡愿,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们主张“政府可以征收,但是应合理补偿”。这些人不过是一强盗身边和颜悦色,貌似恭良的军师。我国文物保护法早有规定,对主动上交和捐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面锦旗,几百块钱,更多则是一番恫吓之后,完全没有奖励。最老实本分的民众受到最深愚弄和伤害,这种新闻发生了

不少。正确的呼吁应该是废除恶法,还权于民,让民众捡到宝贝之后的感受是喜从天降,而不是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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