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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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 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 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意味着这些年随着 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 显出来了。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 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但是要真正解决好今后此 类物的归属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依靠 法律来解决,需要把问题的争议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物应该归国家所有。 “狗头金”和以往 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 法侵占的嫌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物应该归发现者。如: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称“精美的石头不是„矿‟——捡得„狗头金‟应 属“个人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李冬显教授认为:狗头金”,不 是矿产资源,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牧民 可以取得所有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 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 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 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 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 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 的富金矿 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 的头形,故名狗头金。作为再生金的一种, “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 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 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结语: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 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 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 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 看到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 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牧民捡到 “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 争议。 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 间的情况。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 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 往往流于形式。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 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 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 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 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 的良好氛围。

评析
因此,依照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 均未对狗头金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 属权难以确定。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 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狗头金这一类财 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 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 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 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 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 可为”原则,牧民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 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 源法约束。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 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 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 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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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但法 律并未界定何谓“矿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矿藏”是指: “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 矿产, “狗头金”也不属于矿藏,所以属于牧民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物质奖励。” 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 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 有。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 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0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 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 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此 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此事被2015年2月 6日的《现代快报》刊载后,各大媒体竞相转载,一时 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讨论最激烈的则是围绕着 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即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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