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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强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农民实行的各种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相关的补贴管理。

第三条补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等。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农民提供补贴,落实农村扶贫政策。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第二章补贴申请和核发第六条农民可以通过乡镇农业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和核发。

第七条农民在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接受农业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八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农民的补贴申请,不得拖延。

第九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发放到位。

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合法权益,防止补贴过度浪费。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对农业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农民在接受补贴时,应当按规定使用补贴,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农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农民,农业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农业补贴的,农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农民退还补贴资金,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农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政府将根据粮食产量和需求情况拨款给各地粮食资金。

2. 粮食收购资金:用于购买粮食原料和储备粮食。

3. 粮食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价格补贴和农民收入补贴。

4. 其他收入:包括各种收费、捐赠和利息等。

三、资金管理1. 预算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并及时调整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一致。

2. 收入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粮食资金的收入管理规定,及时收取各项收入,并按规定存入国库。

3. 支出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执行资金支出,不得挪用、挤占或违规支出资金。

4. 拨付管理:对于需要拨付的资金,应按照拨付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核准和拨付,并确保拨付到位。

5. 划拨管理: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安排,按时划拨资金,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使用1. 粮食收购资金:应严格按照收购计划和价格执行粮食收购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收购粮食。

2. 粮食补贴资金:应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粮食价格补贴和农民收入补贴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粮食储备资金:应按照国家储备粮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储备粮食的采购、储存和管理制度。

4. 资金管理费用:应合理安排、节约使用资金管理费用,确保正常开展粮食资金管理工作。

五、资金监督检查1. 外部审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内部审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3. 财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4. 群众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粮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依法受理并依法查处。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粮食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等。

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近年来,粮食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粮食种植,提高粮食产量,许多国家都推出了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这些方
案旨在通过奖励资金的方式,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粮食生产,保障国
家粮食安全。

首先,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需要明确奖励的对象和标准。

通常来说,这些方案会将奖励对象定为种植粮食的农民,并根据其种植的
粮食品种、种植面积、产量等指标来确定奖励的标准。

这样一来,
就能够确保奖励资金的公平和有效使用。

其次,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够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达到
预期的效果。

这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农民的种植行为和产量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放奖励资金。

此外,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还需要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过及时发放奖励资金,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

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粮食生产技术培训、提供种子、肥料等措施,帮助农民提高种植技术和粮食产量。

总的来说,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可以有效激
励农民参与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然而,
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还需要通过多
种方式,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帮助农民提高种植技术和粮食
产量。

只有这样,粮食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
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补贴发放监管制度范本

补贴发放监管制度范本

补贴发放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及时和精准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补贴发放监管制度,是指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补贴发放监管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及时和精准发放。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补贴发放监管制度的实施。

二、申报与审核第五条补贴申报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申报审核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申报单位及时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三、发放与监管第八条补贴资金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达受益人账户。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制度,对发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四、信息管理与公开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监管等环节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图

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图

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图采集资料。

各村按实填报补贴对象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承包土地面积等信息资料农户申报。

农户按时间申报小麦和水稻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实造册。

各村以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填报造册,表格必须有农户签名、村干部签字,做到责任明确到人名册公示。

把补贴面积和金额按时间公示7天,农业局和镇政府设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确保面积准确无误上报区局。

财政所建立综合直补电子台帐,打印汇总,由镇长签字,政府盖章后报区农业局抽查核实。

区农业局逐村核实,抽样检查后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拨款到直补专户发放存折。

农户按规定时间带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所在村村部定点领取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并妥善保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流程图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报财政所审核财政所将审核的部门预算报镇人代会批核后下达各单位执行财政所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会计统一进行管理,按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年终根据各单位的决算编制镇政府决算草案,报镇政府审核,并由镇政府报人大批准契税征收程序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缴纳清契税财政部门向办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区财政局反映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区财政局应及时依法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义务人,由区财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物资采购分配程序日常办公通用商品由财政所统一采购,各部门到财政所登记领用镇政府和各部门如需购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需报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中心招标办理购买对大件物品采购后及时造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并增加“固定资产”帐户科目余额人员调离岗位时,及时核对办公物品,核对清楚后,出具工资转移证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凭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批准用地文件,对纳税人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标准进行结算,并开具完税证明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区财政局反映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区财政局应及时依法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义务人,由区财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程序按照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地预算本级财政总收入根据定岗定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出工资和日常办公基本支出预算,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年度计划,计算出工程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草案报镇政府审核,并由镇政府报人代会审核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执行中一般不再调整和追加预算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定期向人代会汇报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劳动力培训程序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员并填写培训记录确定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做好培训前准备工作组织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办理培训有关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免费提供招工信息,介绍用人单位劳动中介服务程序(对求职者)热情接待填写求职登记表提供择业指导推荐用人单位安排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洽谈用工有关事宜反馈结果(对用人单位)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出具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证洽谈用工的有关事宜发布用工单位的招工信息对用工单位进行登记填写招工登记表组织人员与用工单位见面(面试)签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图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填写有关表格代收保险款出据保险发票建立养老保险有关台帐办理参保卡,参保证参保人签字做好养老金的发放审核就业程序求职者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查询招聘信息推荐用人单位双方洽谈结果反馈农民新批地建房手续流程图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大病合作医疗就医流程图门诊挂号医生诊断收费处交费合作医疗报销取药住院需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治疗出院护士办公室安排住院手术取药转诊经会诊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区合管办备案财务收支预决算流程图“一事一议”资金筹集流程图村(居)民个人建设审批流程图一、建房户向村组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填写《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经审查,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沪农委[2008]359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359号)各区县农委:为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从2004年起,本市实施了种粮直接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本市粮食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规模经营的发展。

但是,在粮食生产补贴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着虚报种植面积或种植规模,以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种粮农户电子档案资料库。

各区县要组织做好补贴农户信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种粮农户电子档案资料库,通过信息化手段,了解掌握种粮农户相关信息情况,实行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二、从2008年起,粮食补贴资金全面实行“一折通”拨付。

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加强与相关银行衔接,以区县为单位,选择一家银行为种粮农户开立银行存折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通过银行拨付到种粮农民。

对有银行账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场采用国库直拨方式,通过区县财政直接拨付到种植单位,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各区(县)要采取措施确保将存折发放到种植农户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代保管存折。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工作。

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做好村、组公示工作,公示地点要选择在村、组公示栏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要素。

同时,必须告知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24•【字号】豫财农水〔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4日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我县位于农业大县,粮食生产一直是我县的支柱产业。

然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粮食生产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我县决定实施产粮大县资金补贴政策。

二、资金补贴对象本资金补贴政策适用于我县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资金补贴范围1. 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补贴: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直接补贴。

2. 农机具补贴:对购买或租赁农机具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农机具的补贴。

3. 技术培训补贴:对参加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4. 其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粮食生产补贴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四、资金补贴标准1. 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购买数量和品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 农机具补贴标准:对购买或租赁的农机具,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 技术培训补贴标准:对参加技术培训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其他补贴标准:其他粮食生产补贴项目的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资金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1. 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向县农业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

2. 县农业部门对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金额。

3. 资金补贴发放到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银行账户或现场发放。

六、资金使用监督县农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七、资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县农业部门将通过宣传册、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资金补贴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其中。

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受益人提供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效益性、监管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分配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预算安排,合理编制补贴资金预算。

第六条补贴资金的分配应根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案。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九条补贴资金的支付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确保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补贴资金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等,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储备粮补贴 资金实施方案

储备粮补贴 资金实施方案

储备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在当前全球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储备粮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储备粮补贴资金的有效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应当明确资金的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其次,需要明确储备粮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储备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等环节,对于粮食生产者、储备企业和流通企业等相关主体给予资金补贴。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对粮食安全的贡献和实际需求,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

储备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和督促。

通过加强对储备粮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相关主体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督促机制,对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

综上所述,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加强资金监管和加强宣传和督促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补贴资金方案

粮食补贴资金方案

粮食补贴资金方案背景粮食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为了激励农民增加粮食种植,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政府实行了各种粮食补贴政策,其中包括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

粮食补贴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重要经费,发放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具设备、人工等方面的补贴。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粮食补贴资金方案,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度,促进粮食生产的持续发展。

方案粮食补贴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粮食生产企业捐赠资金4.社会捐赠资金1.种子:国家规定的优质种子,不得使用未通过质量标准的种子。

2.化肥、农药: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使用违禁物质。

3.农具设备:农民在使用农具设备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

当地政府负责对农具设备的购置、市场流通、使用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4.耕地保护:要求农民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耕地资源。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1.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或者农业部门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

2.申报审核:农民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再进行发放。

3.发放方式: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直接发放,无现金直接发放的情况下,需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1.审核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审核机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检查年度报告:管理机构应及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结论建立有效的粮食补贴资金方案不仅能够刺激农民增加粮食种植的积极性,也能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同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也更有利于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精编范文】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范文模板 (35页)

【精编范文】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范文模板 (3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国家粮食补贴政策【1】一、补贴面积依据、对象、范围、标准1、201X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面积依据:根据市农种植发【201X】61号文件安排,从201X年1月1日起,省、市对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不再依据当年的种植面积发放,改为以上一年度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

因此, 201X年粮食直补的补贴资金发放以201X年核实的玉米、薯类和杂粮的种植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

2、补贴对象:201X年全县种植玉米、薯类和杂粮的农民。

3、补贴范围: 201X年核实的玉米、薯类和杂粮。

4、补贴标准:玉米及薯类60元/亩(其中粮食直补5元/亩,综合直补55元/亩)。

杂粮80元/亩(其中粮食直补25元/亩,综合直补55元/亩)。

二、核实范围玉米、薯类和杂粮种植面积的核实要严格执行“四不补”,即河滩地种植的、经济作物中套种的、国家明确退耕还林以及未经国家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玉米、薯类和杂粮不补,其余均纳入核实范围。

具体地块面积以二轮承包数据为准。

三、核实程序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登记造册,村委会签章确认后,在村里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拍照留底备查,电子版报农业委员会电子邮箱。

然后乡镇复查,县级农业部门抽查、审核、汇总,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四、资金发放县财政将补贴资金转入县信用联社粮食补贴代发户,由信用联社以“一折通”直达农户个人帐户。

国家粮食补贴政策【2】一、优惠类政策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4•【文号】财经字[1999]81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81号1999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粮食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粮食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及时、足额拨补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部门必须在4月5日前完成“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开设工作,并于4月5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账号,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财政部经济贸易司、预算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

执行中专户账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账号。

附件: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附件: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管理方案

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管理方案

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管理方案一、我市年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办法全市补贴总额的确定省财政核定我市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以年小麦、水稻实际播种面积(省统计局提供数据,含复种面积及所在地国有农场、农垦企业播种面积)为依据,核定我市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为1097.07万元,其中小麦补助资金596.14万元,水稻补助资金500.93万元。

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的确定以省核定我市补贴资金总额为基础,以年全市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依据,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以亩均补贴标准和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确定各乡镇(包括城西办事处、国有农场及享受粮食综合直补的单位,下同)的补贴总额。

计算公式为:小麦亩均补贴标准=省核定我市小麦补贴资金总额÷年全市小麦种植总面积(含国有农场面积);水稻亩均补贴标准=省核定我市水稻补贴资金总额÷年全市水稻种植总面积(含复种面积和国有农场面积);各乡镇的小麦补贴总额=全市小麦亩均补贴标准×该乡镇小麦种植面积;各乡镇的水稻补贴总额=全市水稻亩均补贴标准×该乡镇水稻种植面积。

(三)操作步骤考虑到粮食复种面积和作物季节性的因素,对种粮农民的综合直补实行分品种、分批次操作,小麦和水稻的补贴分别核算兑付。

1、核准粮食种植面积。

首先,各乡镇要摸清辖区内年小麦播种面积,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委,经农委审核后报市粮补办。

其次,在午季水稻栽插后,各乡镇再摸清辖区内年水稻播种面积,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委,经农委审核后报市粮补办。

统计工作必须做到登记到户,分户造册。

属于集体或单位所有的种粮耕地,必须分解到直接承包种粮人,否则不给予粮食综合直补。

退耕还林套种粮食的不享受综合直补。

2、测算亩均补贴标准。

市粮补办根据审核后小麦和水稻的种植面积,按照省核定的小麦和水稻补贴总额,测算小麦亩均补贴标准和水稻亩均补贴标准。

小麦和水稻亩均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3、编制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发放补助管理制度

发放补助管理制度

发放补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补助的管理工作,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补助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单位)发放的各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放补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经济合理、合规、合情、合法。

第四条发放补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保障被补助对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放补助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补助资金和补助项目的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发放补助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开展,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目的和效果。

第七条发放补助应当实行核算、预算和实际执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定期进行预算分析和决算分析,实现补助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八条发放补助的机构对补助项目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九条发放补助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使用和成效评价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于违反发放补助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发放补助资金应当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发放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下达、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发放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发放补助资金的审核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的公正、公平、及时。

第十五条发放补助资金的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批准,确保批准的合法、合理、合情。

第十六条发放补助资金的下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下达,确保下达的及时、正确、有效。

第十七条发放补助资金的拨付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拨付,确保拨付的及时、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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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经乡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首先把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做为切入点,确保粮食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的基本原则
1、据实补贴的原则。

坚持谁种粮就补贴谁,种多少就补多少。

2、按程序发放的原则。

坚持做实做细直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种粮农民手中。

3、乡村组干部共同负责的原则。

4、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粮食补贴面积的摸底与申报
1、村民小组长到农户收集粮食种植面积,各农户签字认可,造册登记,组长在表册上签字后上报村委会。

2、村委会根据组里上报的面积表册,汇总统计,在村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公示完后,村委会对各组上报的面积抽取50%农户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表册村支部书记、村会计、驻村干部签字认可后上报乡农业站。

4、农业站对村委会上报的数据、表格进行审核,有重点地每村抽取2至5个组,每组抽取10至15个农户,乡政府统一组织干部进行逐村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比例核减村委会粮食种植面积。

5、乡农业站将各村上报的面积册统一复印后,交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7天,要求公示到组,乡政府派人对公示内容进行拍照确认。

6、最后,表册农业站长、财政所长、分管农业负责人、乡长签字后上报县农业局审核。

三、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
1、乡财政所对上报表册进行信息纠错,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认真对照,及时更改到位,避免出现误差。

2、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

按质按量打卡,确保直补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责任
1、因工作原因,导致粮食补贴资金延缓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警示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补贴面积不实、数据不真,引起群众不满的,除责令表册重新返工外,给予全乡通报批评。

3、凡挤占、截留、挪用、套取粮食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外,当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一票否决,乡党委、乡纪委还将从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凡在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中,出现重大问题,引起群众上访、集访的,高靠一等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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