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巷道的贯通,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结合天池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生产技术科负责掌握好巷道贯通前的工程进度及贯通区域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通防科、通防工区负责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和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第四条安监处负责巷道贯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做好巷道贯通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在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巷道贯通,应编制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二)矿井的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核,并报煤业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签字备查。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预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各单位要做好巷道贯通的相关记录。
第八条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
(一)在巷道贯通前,生产技术科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向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上述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二)通防工区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超限,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通风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需另行施工联络巷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
(三)生产技术科下达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距贯通点的距离。
(四)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对方
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要精确掌握施工进度,掘进工作面在相距5m、2m时,施工单位要分别书面通知生产技术科、通防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接到工作面5m、2m通知书后,要在通知书上签同意或不同意掘进(贯通)意见,无生产技术科、通防科同意掘进(贯通)意见,施工队组不准继续向前掘进或进行贯通,否则,安监处按事故严格追查处理。
(五)贯通前20米,施工单位应在调度室填图,生产技术科应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六)贯通时,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风筒完好情况、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风筒完好,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
(七)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八)调度室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通防科及有关领导。
(九)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
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十)贯通后,通防工区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正常通风,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待风流稳定,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调度指挥部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防工区要做好有关记录。
(十二)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无计划贯通的,由安监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罚。
第十条未按规定要求送达贯通通知书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元。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组织贯通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第十二条未按要求执行其它相关规定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