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08【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二000年一月三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全体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经济组织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四)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解读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人命关天,平安在先,平安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xx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将于xx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内容除总那么、附那么、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部分。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本市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依法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平安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素质,有利于制裁平安违法行为。
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本市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原《重庆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条例》在已实施10年后,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问题,《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表达改革精神,固化成果,民主、科学立法,对《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标准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好操作。
废止原《重庆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条例》,制定新的《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名称上删除“监视管理”4个字,表达了“人人讲平安、平安为人人”,“平安第一,以人为本”的平安法治理念。
《条例》确立了人的生命和安康价值意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灾防损;平安、节约和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试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题(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分)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1。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D、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2。
(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C、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4。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的是()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D、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6。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A、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B、部门经理或值班领导C、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D、现场管理人员或值班领导7。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版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促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原材料、产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工艺和原材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018-2019】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二)对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三)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安全生产
重庆安全生产条例试题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抄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百生命和度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知查处理条例》和有道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复习题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70分)1.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a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合法、公正、公开;c建议与指导相结合;d惩戒和教育相结合;e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A.abcd B.acd C.abde D.bcde2.如下哪些法规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a《消防法》;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e《煤矿安全监察条例》;f《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A.abcd B.abcde C.abde D.bcef3.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A.发展社会经济B.促进经济发展C.保持社会稳定D.保障可持续发展4.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安全为主,预防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D.消除隐患,防患未然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应急预案B.规章制度C.救援方案D.管理方案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A管理制度B安全生产制度C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安全管理体系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 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 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 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 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 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
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 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 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 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职责。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精编范文】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接地气、更好操作,呈现十大亮点。
以下是小编搜罗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供参考。
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实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具体职责,厘清了一个主体责任与多个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是规定了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的安全要求。
三是细化了生产设施设备、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四是明确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责任。
亮点2完善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
四是明确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监管。
亮点3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因熟悉当地情况,是安全监管的第一防线,需要强化其职能作用。
一是对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检查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对委托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权责作出了细化要求。
三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亮点4强化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业协会担负着主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20xx 年,我市根据全国人大 20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现行条例)。
现行条例对预防和减少本市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针对安全生产责任还不够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全国人大于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
我市现行条例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规范,内容不够全面,特别是缺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现行条例执行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因此,很有必要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二、审查过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安监局从 20xx 年起就启动了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并于去年年底完成为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审查程序要求,书面征求了市级各部门、各区县 (自治县)政府的意见,专门听取了市政协、市工商联和部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
在文本比较成熟后,还在安委会全体味议上听取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部份区县政府的意见,针对主要问题召开了部门、专家论证会。
最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安监局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为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已经市政府第 96 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草案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普通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二是提炼本市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的总结与展望
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的总结与展望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一年有余。
在这一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宣贯工作,不断向各行各业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我代表全局,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展望。
一、宣贯工作的总体情况一年来,我局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宣贯活动,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安全生产知识公益广告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多种方式。
同时,我们还注重与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结合,通过现场指导、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广安全生产知识。
通过这些宣贯工作的开展,全市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得到了更好的遵守,安全生产形势也得到了进一步好转。
二、存在的不足在宣贯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宣传形式单一。
我们的宣传主要以宣讲、广告等形式为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难以吸引群众的眼球。
2. 标准化宣传过多。
宣传内容过于单一、抽象,缺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针对性宣传。
3. 宣传效果难以评估。
我们目前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手段来评估宣传效果,无法及时发现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三、未来工作的展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上述问题为基础,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宣传策略,力求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具体工作展望如下:1. 拓宽宣传渠道。
除了宣讲和广告之外,我们将注重开拓在线宣传、社区宣传、企业内部宣传、新媒体宣传等、多元化宣传道,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2. 制定个性化、系统化的宣传方案。
我们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针对性强、个性化、系统化的宣传方案,科学、有效地推广安全生产知识。
3. 加强宣传效果的评估。
我们将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手段,及时评估宣传效果,发现问题并尽快改进,以保证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结语:一年来,我们通过宣贯工作不断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实现了总体宣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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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基层(排出机构、排除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总则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总则 政府负责人
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 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Βιβλιοθήκη 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总则
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老板(出资人)、总经理、总裁
从业人员 依法获得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总则
工会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 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般事故隐患: 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仓库或其他存储、堆放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要求:
总则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 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 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总则
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机制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 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 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
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 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总则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 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
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及其他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
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 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 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 令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 及整改;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 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 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技术机构(技术人员)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
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
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 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上岗前岗位安全检查的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
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
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 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隐患排查管理要求: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 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 业人员通报。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 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总则
人民政府(市、区、县)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实施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 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 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体系及预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组织、储备、协调及督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制定、建立、配备、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演练。
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设施。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生产活动结束后岗位安全检查的事项:
(一)本岗位负责的设备; (二)本岗位负责的设施; (三)本岗位负责的作业场地; (四)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本岗位负责的物品存放;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教育培训要求
本单位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 离岗6个月以上、从新上岗; 换岗;
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 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场所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 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 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 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 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 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 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设施设备要求:
经常性维护保养; 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 保养、检测记录; 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 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 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 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 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