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保障员工安全,防范生产事故,实施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该证件的发放需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例说明。
第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合格企业的证明。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且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建设、管理和经验。
第二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
材料要求齐全,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和审核。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被检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整改,并经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企业申请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负责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如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九条: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事故情况和防范措施。
并配合相关安全生产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精品】(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许可管理。
以下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章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善、人员的培训和
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等方面。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将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发给的一种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指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程序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法律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这个条例明确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才能够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次,这个条例对持证单位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持证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最后,这个条例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续办法,以及吊销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同时,这也能够促进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因此,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并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版全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版全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类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经营企业、集体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企业之外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实施承揽经营活动,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查、核发等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采取激励、约束、推进等可行措施,推广安全文明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进步,加快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许可证取得第五条进依法实施承揽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报含填有关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申请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经营资质;(二)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起至发出许可证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之日,期间不得中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许可证核发、延期核发、转移等事项。
第三章许可证有效期及转让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前60日,申请单位应当向注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进行换证及续证的,许可证失效,不得继续实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交由有关部门审定的,凭换证登记章可转让许可证,且转让后依然有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标,实施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列入安全生产记录。
第五章保险及补偿第十六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投保工伤保险,或者提供足额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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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只要不期而至的灾难还无法避免,我们就没有丝毫理由放松对每个生命的悉心防护、对绝对安全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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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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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范文最新推荐------------------------------------------------------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全文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全文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全文(1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许可,是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核准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的核准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三)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四)具备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安全生产工艺流程;(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人员培训证书;(四)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的运行状况、检测报告、验收证书等相关材料;(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时间,并在到期前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核准机关在审查申请材料时,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申请。
核准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一篇约700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种认定和准入证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地方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三)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配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五)制定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保证职工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第五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证明;(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和相关文件;(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检测合格证明;(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为:(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估报告,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的特许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认可,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首先,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这包括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其次,企业在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颁发的许可证内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工艺,不得擅自停产停业,不得擅自改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同时,企业必须定期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审查。
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生了变化,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变更,接受重新审查。
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认可和监督,是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为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的合格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凭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证”,是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格的重要法定证明。
在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为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标志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到有记录、有痕迹,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证性。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设备检修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工艺的安全生产。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年月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地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地式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地,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地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地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地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地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地;(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地;(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地;(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地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危险性行业、领域或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维修和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制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企业级和产品级两种。
第六条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特定企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该企业内部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绿色环保意识等方面情况。
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流程和环保治理等。
第七条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某一种生产产品或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内容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检测和评估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执行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信息表、安全生产场所平面图、安全生产流程图、环保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产品安全性能测试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在6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安全生产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初次许可和定期许可。
初次许可是指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许可是指每隔一定期限进行证件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为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由其下属的地方安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前提。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二)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三)取得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资质证书;(四)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无重大安全隐患;(五)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第八条地方安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地方安全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许可的审查和核准。
如发现问题,应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事业单位,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初次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经定期许可继续审核合格后,可续展有效期。
第十三条定期许可的审核时间为3年,地方安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企事业单位是否通过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9年12月通过的法规,共有11章47条。
该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为总则,其中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目标。
根据该条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组织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许可证的分类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为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发证和管理、变更和注销、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其中,申请和审查章节详细规定了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程序,主管机关如何进行审查和评估。
发证和管理章节明确了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管理要求,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续办法。
变更和注销章节规定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监督和检查章节明确了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章至第十章为违法行为和处罚、投诉和举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违法行为和处罚章节列举了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投诉和举报章节规定了公众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并明确了相关机关对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和机关的责任。
附则章节规定了一些附加规定。
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还加强了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了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总体来说,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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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