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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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导语: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一)加强宣传。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有关预评价报告书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
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的防治至关重要。本办法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背景介绍
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建筑工人面临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危害。这对工人 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职业病的定义和重要性
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工作方式引起的疾病。它对工人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得到重视和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并提供相应 的防护和救治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它涉及到项目 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各个环节。
本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 保有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意义 和影响
通过有效管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可以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
防护措施和设施
2
行识别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规定建设项目中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和
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监测和评价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准则和管理要求,促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准则根据职业病的危害特性和影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分类如下:2.1 一类职业病危害一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高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患病率较高。

2.高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短,可能迅速导致严重后果。

3.高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短,病死率较高。

4.难治愈:患病后难以治愈或病情容易复发。

2.2 二类职业病危害二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中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高,患病率较高。

2.中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较长,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后果。

3.中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长,病死率较中等。

4.部分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但可能存在复发风险。

2.3 三类职业病危害三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低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较低,患病率一般较低。

2.低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长,可能导致轻微的后果。

3.低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短,病死率较低。

4.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

三、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如下:3.1 一类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对于一类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管理要求:1.预防为主: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采取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换气设备安装、防护设施配备等。

2.严格监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一类职业病危害源的监测和防控,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健康检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设项目的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了一些职业病危害问题,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减少职业病发生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如何实施。

二、意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南,使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其次,在建设项目中,不同岗位和工种面临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最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还有助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推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整体提升。

三、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人为因素等几个方面。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化学因素包括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等;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动植物等;人为因素包括不良工作环境、不合理的工时安排等。

2.岗位及工种分类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建设项目职业病进行分类。

例如,对于高处作业人员,应该关注其面临的坠落、电击等风险;对于搬运工、焊工等,应注意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对于采石场的工人,应加强对粉尘危害的防控等。

3.危害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通过对建设项目中各类岗位和工种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采样检测、工作环境监测等手段进行,以确定工人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基于危害识别评估结果,可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应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条件下,由于职业因素引起的各种疾病。

建筑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粉尘、噪声、高温、高空等职业危害因素,非常容易造成工人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体系1. 任务分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由建设项目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职能部门共同协作来完成。

2. 数据共享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共享工人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检测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及相关评估。

3. 安全监控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通过使用职业病危害物质检测设备、监测仪器,定期收集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危害问题。

4. 基础知识建设单位应向参加工程的单位及受雇工人传授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以此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三、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分类1. 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根据建设类型进行分类。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存在施工噪声、粉尘、高空等危害因素。

在隧道施工中,存在施工噪声、粉尘、氧气缺乏、瓦斯等危害因素。

2. 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应可根据病变部位进行相应分类,如呼吸器官职业病、听觉器官职业病、皮肤及皮下组织和肌肉骨骼系统职业病等。

3. 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可采用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局部通风装置等措施来降低粉尘危害,采取降噪、控制施工高度等措施来降低噪声危害。

四、质量评价和改善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需要对危害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和质量评价。

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在保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评价和改善,不断逐步提高工人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质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前言建设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岗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为了保障建设人员的身体健康,可采取分类管理办法,明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特点和防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职业病危害可分为以下几类:•化学品危害•物理因素危害•生产作业过程危害•粉尘、毒物、噪声等其他危害2. 各类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化学品危害:建设项目中常用的化学品如溶剂、油漆等,对皮肤和呼吸道有刺激和损害作用。

•物理因素危害:主要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长期暴露可能导致聋、震颤等疾病。

•生产作业过程危害:如高温、高湿、高原环境等,对工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他危害:包括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等,对呼吸道和皮肤有直接的危害。

3. 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工程项目管理者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方案。

•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定期对建设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1. 职业病危害评估在建设项目前,应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排查定期对建设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排查,找出潜在的危害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危害传播和扩散。

3. 职业病危害监测对建设项目人员暴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保障建设人员的健康。

四、结语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建设人员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防护措施的加强以及监测排查,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建设环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2•【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中央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四、《目录》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行业分类。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建设项目分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技术工艺、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度职业病危害项目、中度职业病危害项目和重度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如有毒物质、刺激性气体等)、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生物因素(如微生物、寄生虫等)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三、危害评估与监测建设项目应在立项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定危害等级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防护与管理措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安装通风设备、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等。

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遵守职业卫生规定。

五、备案审核与验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在项目竣工后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现场验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七、培训与宣传教育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营造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八、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基本框架一、起草背景建设项目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但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经常被忽视。

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如尘肺、振动病、噪声聋、放射性职业病等。

职业病不仅会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有效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工人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框架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的性质、特点和治理手段,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五类。

分别是:粉尘类职业病危害、物理因素类职业病危害、生物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化学因素类职业病危害、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对于每一类职业病危害,本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危害管理工作)。

依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中潜在的、显性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并规定典型情况下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方案,落实危害管理责任,并做好相关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

2. 粉尘类职业病危害本类职业病危害的特点是,粉尘污染是主要危害因素,常见危害病种有尘肺、硅肺、石棉肺、煤工尘肺等。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危害,包括:(1)建设项目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室外粉尘污染,遵守有关环境污染处置法律法规和规范。

(2)建设项目粉尘危害源应随着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控制措施,及时与包工队、分包单位沟通协调具体措施。

(3)室内粉尘应控制在相应工艺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并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等控制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工人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制定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职业病的分类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分为以下几类:(一)尘肺病:包括矽肺病、炭尘肺病等。

(二)中毒性化学品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铅中毒、甲醛中毒、二甲苯中毒等。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噪声、振动等。

(四)放射性物质所致职业病:包括放射性物质中毒、放射性肺纤维化等。

(五)其他职业病:包括粉尘性肺结节、职业性皮肤病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的分类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工种以及职业病发病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评估范围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所有工作场所、工种以及职业病。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评估应当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报告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病种类、危害程度和暴露情况;(二)职业病防治监测计划和措施;(三)职业病防治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并按照评估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项目职业病监测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监测,监测范围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所有工作场所、工种以及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监测应当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当报告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十二条职业病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物暴露情况监测;(二)职业病患病情况监测;(三)职业病防治措施效果监测。

第十三条职业病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并按照监测结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进行调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 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石棉纤维粉尘;(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 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07-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一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07-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 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咼强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涌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主要依据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建设项目对劳动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常见的包括化学因素,如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等。

浓度(强度)则反映了这些危害因素在工作场所中的存在量,浓度(强度)越高,对劳动者健康的潜在威胁越大。

接触人数和接触时间也是重要的考量指标。

较多的接触人数以及较长的接触时间,往往意味着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增加。

此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同样关键。

完善的防护设施、合理的工作制度以及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二、不同分类下的管理要求根据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估结果,通常将其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类。

对于被判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最为严格。

在项目的前期规划阶段,就需要进行深入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保项目的选址、工艺设计等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同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也必须高度重视,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也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在管理的严格程度上稍低于严重类别。

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检测评估工作仍需认真执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也不能忽视。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虽然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仍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简单分析和评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7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7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卫生政策》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0-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35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5.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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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
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石棉纤维粉尘;
(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并参考下列原则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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