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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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本文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搞好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其目的是从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即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其意义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与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使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1、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依据
国家为搞好和加强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已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目前已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建设单位应做的工作
2.1选择评价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方),在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前应根据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职业病危
害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其评价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评价方做: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极》(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③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方做。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无效,还要受到法律处罚。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
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应向评价方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及其他有关资料。
2.3预评价卫生审核
完成预评价报告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预评价与审核。
2.4设计审核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向原审核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