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1.化学物质危害:建设项目中往往需要使用大量的化学物质,如油漆、胶水、涂料等。
这些化学物质中含有大量有害成分,长时间接触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导致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中毒等。
2.粉尘危害:在建设项目中,很多工作环境都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如砂石搬运、水泥搅拌等。
粉尘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长时间吸入粉尘会导致呼吸道疾病、肺部疾病甚至肺癌等。
3.噪音危害:在建设项目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机械设备运转声、工程车辆行驶声等高噪音环境。
长时间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导致耳聋、听力下降、心理异常等问题。
4.高温危害:建设项目中常常进行户外作业,遇到高温天气,工人们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容易导致中暑、热伤风等疾病。
5.物理因素危害:在建设项目中,有些工作环境会受到电磁辐射、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影响,长时间暴露会导致神经系统疾病、骨骼肌肉疾病等。
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我们需要进行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控制:1.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为工人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服、口罩、安全帽、耳塞等装备,以减少对危害物质的暴露。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培训、传达检查会、发布通知等形式,向工人普及职业病的知识,告知他们如何防范职业病,并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职业病安全意识。
3.做好环境监测和控制: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的环境监测设备,对空气质量、噪音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超标环境。
4.严格施工规范: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按规范进行作业,减少对危害因素的暴露。
5.定期体检: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初期的症状,以便及时治疗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总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提供防护装备、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准则和管理要求,促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准则根据职业病的危害特性和影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分类如下:2.1 一类职业病危害一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高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患病率较高。
2.高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短,可能迅速导致严重后果。
3.高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短,病死率较高。
4.难治愈:患病后难以治愈或病情容易复发。
2.2 二类职业病危害二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中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高,患病率较高。
2.中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较长,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后果。
3.中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长,病死率较中等。
4.部分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但可能存在复发风险。
2.3 三类职业病危害三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低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较低,患病率一般较低。
2.低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长,可能导致轻微的后果。
3.低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短,病死率较低。
4.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
三、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如下:3.1 一类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对于一类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管理要求:1.预防为主: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采取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换气设备安装、防护设施配备等。
2.严格监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一类职业病危害源的监测和防控,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健康检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主要依据。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和作用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职业卫生防护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等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先天设计性职业病危害隐患,消除这些职业病危害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职业病危害后果。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
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着的经济效益。
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施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拟建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存在密闭空间作业。
(1)粉尘在选矿厂、冶炼厂的前期施工过程使用的挖土机、推土机、打桩机、钻孔机等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和土方工程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矽尘;运输、储存和使用水泥过程中会产生水泥粉尘;电焊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电焊烟尘;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会产生石棉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木材、钢材切割过程中会产生的木尘、金属尘;装饰作业过程中使用石灰或腻子粉会产生混合尘。
(2)化学毒物油漆、防腐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汽油、酯类等有机蒸汽,以及铅、锰、镉、铬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过程中还会产生油漆类有机物或沥青烟;涂料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以及铅、锌、镉、铝等金属毒物;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过程中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聚氨酯、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电焊作业过程中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
(3)噪声挖土机、推土机、打桩机、钻孔机、自卸车、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破碎机、混凝土振动棒、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等作业时产生机械性噪声;通风机、鼓风机、铆枪等设备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
(4)高低温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为高温作业环境。
,冬季受冷空气气候影响较大,为低温作业环境。
(5)振动混凝土振动棒、风钻、射钉枪类、电钻、砂轮磨光机等手动工具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局部振动;挖土机、推土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全身振动。
(6)紫外辐射电焊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紫外辐射。
(7)密闭空间作业在排水管、排水沟、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地坑、密闭地下室等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密闭储罐等设备的安装作业存在密闭空间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范本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造成职工受伤、致残、甚至丧生的各种因素。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由于工艺复杂、环境复杂等特点,职业危害较为突出。
本文将从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和人为危害四个方面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职业危害。
首先,物理危害是建筑施工企业中最常见的职业危害之一。
其中包括震动、噪音、辐射、高温等。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都会产生震动,使职工长期暴露在震动环境中易导致职业病。
另外,施工现场的噪音较大,长时间接触噪音环境可能导致职工出现听力下降等职业病。
此外,施工现场常常存在辐射源,如射线、电磁波等,职工长期受辐射会对身体产生危害。
还有施工现场可能存在高温环境,职工长时间工作在高温环境下会导致中暑、热射病等危险。
其次,化学危害也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一大职业危害。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使用各种化学物质,如水泥、胶黏剂、油漆等。
然而,这些化学物质中存在着对人体有害的成分,例如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
长时间接触这些化学物质会引起职工患上化学性皮炎、中毒等职业病。
应该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和防护措施,降低职工接触这些有害物质的风险。
另外,生物危害也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一大隐患。
施工现场通常存在着各种生物因素,如有害昆虫、传染病病原体等。
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昆虫叮咬、传染病菌感染等危害。
另外,施工现场常常有垃圾、污水等,容易滋生细菌、病毒等生物因素。
因此,施工现场应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卫生管理,有效预防生物危害对职工的伤害。
最后,人为危害也是建筑施工企业中职业危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为危害主要包括意外伤害、物体打击、坍塌等。
在施工现场,因为工艺复杂、操作不当等原因,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例如,高处坠落、电击等。
此外,施工过程中常有物体从高处掉落,如果没有防护措施,有可能造成职工受伤。
坍塌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如果没有进行正确的施工预防措施,可能导致工地坍塌事故,危及施工人员的安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建设项目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但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建设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从评价的方法、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评价的方法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一个复杂且系统的过程。
目前常用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问卷调查法:通过工人填写问卷来了解工作环境和个人体质,从而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
2. 采样测定法:通过对工作场所空气、水等环境进行采样,并进行化验和分析,来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
3. 体检鉴定法:通过对工人进行系统体检,如放射性检查、血液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测等,来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非常多样化,涵盖了化学、物理、生物、心理等方面的危害。
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包括:1. 化学危害:如有机溶剂中毒、重金属中毒等。
2. 物理危害:如噪声、震动、辐射等。
3. 生物危害:如传染性疾病、职业性过敏等。
4. 心理危害:如劳动强度过大、工作压力过高等。
以上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程度也会不同。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健康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评价结果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病危害控制: 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概率;2. 职业健康管理:根据评价结果,有效的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工神的身体健康;3. 法律依据: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职业病防治法律实施的依据。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非常广泛,只有通过系统、科学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才能提高建设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施工单位也要切实履行职业健康保护的责任,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宣传教育。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噪声噪声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声环境下可能导致听力损伤、心理压力增大等职业病。
因此,建设项目中涉及高强度噪声源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噪声警示标志,确保员工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耳塞或耳罩。
二、振动长期接触振动设备可能导致手部血管痉挛、肌肉疲劳和神经功能紊乱等职业病。
建设项目中涉及振动设备的,应采取减振措施,如使用减振垫、减振台等,以降低振动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三、照明不良的照明环境可能导致视觉疲劳、视力下降等职业病。
建设项目中应确保工作场所的照明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过度或过弱的照明对员工视力造成影响。
四、有毒气体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环节应重点管控,如化工生产、焊接作业等。
企业应配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有毒气体浓度,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作业。
五、有害化学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各种溶剂、油漆、胶黏剂等,长期接触可能导致皮肤疾病、呼吸道疾病等职业病。
建设项目中涉及有害化学物质的,应确保使用低毒或无毒替代品,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六、病原微生物医疗卫生、生物实验等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病原微生物的危害。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消毒和防护设施完善,员工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服和防护用品。
七、粉尘粉尘是许多行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等。
建设项目中涉及粉尘的,应安装有效的除尘设施,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并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防尘口罩。
八、温度与辐射高温和低温环境都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影响,而某些设备可能产生辐射危害。
建设项目中应确保工作场所的温度适宜,避免员工长时间处于高温或低温环境下工作。
同时,对于可能产生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企业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建设项目分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技术工艺、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度职业病危害项目、中度职业病危害项目和重度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如有毒物质、刺激性气体等)、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生物因素(如微生物、寄生虫等)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三、危害评估与监测建设项目应在立项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定危害等级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防护与管理措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安装通风设备、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等。
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遵守职业卫生规定。
五、备案审核与验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在项目竣工后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现场验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七、培训与宣传教育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营造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八、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项目阶段职业病危害探讨
公告栏示例: 设置在办公区域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徐盐铁路工程指挥部职业健康宣传栏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徐盐铁路工程指挥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2职业病防治法-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 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 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 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 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石棉纤维粉尘;(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 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工程施工项目职业危害
工程施工项目职业危害一、机械设备危害在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但也是造成职业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机械设备操作不当、维护不及时、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比如,起重机吊重超标、钢筋机操作不规范、搅拌机漏电等都会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预防机械设备危害,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操作设备的必要技能和知识。
在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机械设备,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二、建筑材料危害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使用频繁,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比如,混凝土浇筑时可能会出现坍塌、砖瓦堆放不稳造成坠落等情况,给施工人员带来危险。
另外,有些建筑材料会释放有毒气体,比如石棉、石膏板等,长期接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建筑材料带来的危害,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质量安全。
在施工现场,要加强堆放管理,保持通道畅通,避免发生意外。
对于有毒材料,要提前做好防护工作,配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严格控制接触时间。
三、人为原因危害在施工现场,人为原因也是造成职业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工人无证操作、违规施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容易造成劳累和疲劳,对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人为原因带来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对于长时间作业,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超负荷作业。
在工程施工项目中,职业危害无处不在,工程施工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只有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才能有效降低职业危害带来的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产业,它涵盖了建筑、市政、机电和交通等项目,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是无法避免的。
建筑工程人员长期暴露在高温、有害气体、灰尘、噪音和辐射等环境下,会导致职业健康问题和不良后果。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的方法。
一、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1. 高温热应激在建筑工地上,由于长期工作和高温天气,工人们很容易受到热应激的影响。
这种现象的主要表现包括头晕、头痛、恶心、虚弱、心慌、出汗量减少等。
因此,建筑工作环境如果过于高温,对工人健康状况的影响就会非常严重。
2. 危险尘埃建筑工作场所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尘埃,对工人的呼吸系统和健康造成很大威胁。
这些灰尘主要来自水泥、石膏、砖石和混凝土的切割和研磨等。
长期暴露在这种环境中,可以导致肺部疾病,例如尘肺和支气管炎。
3. 化学物质化学品是建筑工地常见的危险物质,例如酸碱解剖剂、管道腐蚀剂、防水剂、涂料及溶剂等。
经常接触这些化学品会对工人的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还可以导致过敏反应和中毒。
4. 噪音和振动在建筑工地上,很多设备和机器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非常高的噪音和振动。
当工人长期暴露在这种环境中时,会对听力和神经系统造成破坏。
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下,会导致听力下降和听力障碍。
5. 辐射建筑工地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辐射,例如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工人长时间暴露在这种环境中时,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这些危害包括放射性损伤,癌症和遗传损伤。
二、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方法为了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在进入建筑工地之前,工人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了解职业病危害的各种形式和预防方法。
建筑团队的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工人进行持续的培训,以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的各种因素和预防方法。
2. 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确保工人的健康与安全,建筑公司必须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筑工程职业危害制度
建筑工程职业危害制度一、建筑工程职业危害的种类建筑工程职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处作业危害:建筑工程中常常需要进行高处作业,如搭设脚手架、钢结构安装等,一旦发生坠落事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2. 机械设备危害: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如吊装机、起重机等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引发事故。
3. 动力设备危害:建筑工程中常常使用各种动力设备,如电动工具、砂石料机等,存在触电、机械伤害等危害。
4. 化学危害: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如水泥、涂料等,如操作不当可能导致中毒、烧伤等。
5. 环境危害:建筑工地常常存在噪音、粉尘、振动等环境污染,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6. 精神危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作强度大、工期紧张、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导致工人产生精神压力。
二、建筑工程职业危害的影响建筑工程职业危害不仅对工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1. 对工人的影响:建筑工程职业危害直接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工人和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2. 对企业的影响:建筑工程职业危害发生事故将导致企业停工、赔偿费用增加、声誉受损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3. 对社会的影响:建筑工程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会引起公众关注和社会舆论,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建筑工程职业危害防控的原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职业危害防控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综合施策:建筑工程职业危害防控工作需要综合施策,包括技术控制、管理控制、个人防护等多种手段。
3. 分级管理:建筑工程职业危害防控要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职业危害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群防群治:建筑工程职业危害防控工作要实行群防群治,全员参与、各尽其责,形成全员防控的良好氛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一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07-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 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咼强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地基工程施工职业健康危害
地基工程施工职业健康危害
1. 噪音
地基工程施工中,常常出现机械设备的轰鸣声、爆破声等噪音,给施工人员的听力造成了
严重危害。
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下的工人会出现听觉疲劳和听力下降的情况,甚至
引发聋哑等严重后果。
为了减少噪音对工人的危害,施工现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戴防
噪耳罩、控制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和方式等。
2. 粉尘
地基工程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主要来源于土壤开挖、砂石破碎等作业过程。
长期暴
露在粉尘环境下的工人容易患上呼吸道疾病,如支气管炎、肺结核等。
为了减少粉尘对工
人的危害,施工现场应该加强通风设备的使用,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戴好口罩等。
3. 振动
地基工程施工中常常需要使用振动机械进行振实作业,工人长时间暴露在振动环境下会导
致手臂震颤、神经损伤等问题。
为了减少振动对工人的危害,施工现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振动机械的使用时间和方式、给工人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工具等。
4. 有毒气体
地基工程施工中常常会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长期暴露在有毒气体环境
下的工人会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
为了减少有毒气体对工人的危害,施工现
场应该加强通风设备的使用,定期检测有毒气体的浓度等。
总之,地基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健康危害,给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施工单位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危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切实增强
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和作用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职业卫生防护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等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先天设计性职业病危害隐患,消除这些职业病危害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职业病危害后果。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
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着的经济效益。
据调查分析,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之前就对生产中的职业性危害进行治理,所需投资只需要4;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易发的职业病类型模版
建筑工程施工易发的职业病类型模版一、尘肺病类1. 矽肺病:建筑工程施工中,切割、打磨、研磨等工序产生的石英粉尘会被工人吸入肺部,长期累积会导致矽肺病。
2. 煤工尘肺病:在煤矿施工中,煤炭开采产生的灰尘会被工人吸入肺部,引起煤工尘肺病。
二、噪声聋类1. 建筑施工噪声聋:建筑工地上机械设备、施工工具、起重机等的噪声超过正常值,长期接触会造成噪声聋。
三、有害物质中毒类1. 有机溶剂中毒: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有机溶剂,如油漆、涂料等,长时间接触会导致有机溶剂中毒。
2. 重金属中毒: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某些涂料、涂料添加剂中含有重金属,工人接触后长期积累会引起重金属中毒。
四、电离辐射类1. X射线辐射: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X射线检测仪器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不合理的使用或保护不当会造成工人电离辐射。
五、机械伤害类1. 高处坠落:建筑工程中需要在高处进行作业,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工人可能会发生坠落伤害。
2. 手臂挤压伤:在建筑施工中,工人操作机械设备时,由于操作不当或机械故障,手臂可能会被机械夹伤。
六、体力劳动过度类1. 骨关节疾病:建筑工程施工中,长时间扛重物、爬梯等重体力劳动容易导致骨关节磨损,引发骨关节疾病。
2. 腰肌劳损:在建筑施工中,长时间弯腰、拉扯等动作容易引发腰肌劳损。
七、高温中暑类1. 高温中暑:建筑工地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工人未及时休息、补水,长时间在高温下作业会导致高温中暑。
八、用眼过度类1. 视力疲劳症:建筑工程设计书、施工图纸等需要长时间盯着看,容易导致视力疲劳。
九、泥土传染病类1. 声尘肺:建筑工场地由于搅拌、挖掘等工序产生的泥土颗粒中带有病原体,吸入后会导致泥土传染病。
十、电击伤类1. 电击伤:建筑工地上施工用电需要频繁接触电源,如果电源不合格或使用不当,容易造成电击伤。
十一、环境恶劣类1. 粉尘、有毒气体:建筑工地上常有大量粉尘和有毒气体产生,长时间作业会导致工人受到粉尘和有毒气体的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前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是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充分防控职业病危害,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权益而制定的。
本目录旨在划分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并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使各项目单位能够依法合规开展施工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指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学物质,例如有机溶剂、重金属等。
对于不同化学物质,可以按照其毒性等级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
2.物理因素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工人可能产生的危害。
根据不同的物理因素的强度和频率等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防护要求。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涉及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病原体、寄生虫等对工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不同生物因素的感染性和传播方式等特点,可以进行风险划分和分类管理。
4.粉尘因素粉尘因素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颗粒物,例如煤尘、水泥尘、铁锈尘等。
根据不同粉尘的颗粒粒径和毒性,可以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5.其他危害因素除了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外,建设项目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危害因素,例如高温、低温、高湿度等。
这些因素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制定原则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目录中对不同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分类和划分应有科学依据,基于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2.实用性原则目录中的分类和划分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够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开展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
3.可持续性原则目录应具备可持续性,能够适应建设项目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整和补充。
4.合规性原则目录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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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本文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搞好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其目的是从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即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其意义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与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使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1、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依据
国家为搞好和加强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工作,已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标准。
目前已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建设单位应做的工作
2.1选择评价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方),在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前应根据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职业病危
害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方)。
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其评价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评价方做: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极》(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③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方做。
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无效,还要受到法律处罚。
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
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应向评价方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及其他有关资料。
2.3预评价卫生审核
完成预评价报告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方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预评价与审核。
2.4设计审核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向原审核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