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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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正式出台2016-06-09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6〕4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

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集团企业内部会计主体无偿划转之账务及涉税处理探讨

集团企业内部会计主体无偿划转之账务及涉税处理探讨

1案例描述20XX 年1月1日,集团A 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云南国际子公司(全资法人公司)和设立云南分公司(非法人公司,会计上的会计主体)并拨付100万元启动资金,同年,云南分公司在集团A 公司的授权和实际各出资50万元分别成立了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

一年后,集团公司进行资源整合,优化企业管理层级,保持国有资本增值保值,考虑到云南国际和云南分公司同属于云南省,且云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审议并通过,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同时,云南分公司撤销,云南分公司所属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保留,由云南国际承接。

合并时假设集团A 公司20XX 年11月30日的报表如下:2会计实务处理根据以上业务描述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中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第五条“业务合并”的规定,集团公司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云南分公司撤销的经济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云南分公司下设有2家子公司(新能源和水电开发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它们的会计实务处理容易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是整体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视同一个整体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另外一种观点是分别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对两家子公司进行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规定如下: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保理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销售、租赁、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应收账款回收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3. 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跟踪催收进度;4. 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收账款催收工作;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管理情况。

第五条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产生,具体职责如下:1. 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2.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明确应收账款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3. 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应收账款信息;4.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管理流程第六条应收账款产生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七条财务部门在接到销售部门传递的应收账款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以下操作:1.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记录客户名称、合同号、应收账款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信息;2. 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发送催收通知;3. 对逾期应收账款,采取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4. 对特殊情况,如客户破产、死亡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八条财务部门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如下:1.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严格控制应收账款比例,确保公司资金安全;3. 对高风险客户,采取预付款、分期付款等付款方式;4.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

第五章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结算第十条应收账款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结算采取以下方式:1. 现金结算:客户直接支付现金;2. 银行转账: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 承兑汇票:客户出具承兑汇票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财会[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自2021年1月26日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业务,通过向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和风险管理问题。

在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保理是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特点是风险低、流动性强、操作简便。

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即核心企业(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和出口应收账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核心企业(债务人)的会计核算方法:核心企业在接受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后,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现金流。

在会计上,核心企业需要将转让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计入账簿中,并同时按照转让金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此外,核心企业还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项披露在财务报表中,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2.保理商(债权人)的会计核算方法: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将其计入应收账款资产中。

根据不同的保理方式,保理商可以选择一次性购买应收账款或者分期购买应收账款。

在会计上,保理商需要根据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应收账款,同时计提坏账准备,以应对潜在的坏账风险。

此外,保理商还需要将已购买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披露,同时披露相关的坏账准备和收益。

3.出口应收账款的会计核算方法:出口应收账款是指核心企业以出口为目的向国外购货方开具的应收账款。

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应收账款是保理商的交易对象。

在会计上,出口应收账款的核算方法与国内应收账款基本相同,只是在披露时需要标明是出口应收账款,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出口交易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保理方式有关。

根据保理方式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会有所差异。

例如,有返款型保理、无返款型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等。

在选择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时,需要根据保理业务协议的规定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结起来,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核心企业的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的购买应收账款和出口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2)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2)
第三章股份支付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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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 15 一、背景情况 ................................................................................................................. 15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 15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16 四、典型案例 ................................................................................................................. 16
第三节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 20 一、背景情况 ................................................................................................................. 20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20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20 四、典型案例 ................................................................................................................. 21

会计经验保理业务如何会计记账

会计经验保理业务如何会计记账

会计经验保理业务如何会计记账保理业务是一种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理业务的记账是与应收账款的处置相关的,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保理业务的记账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抵销。

转让应收账款时,企业需要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收到相应的现金或应收账款的凭证。

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确认该转让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争议或权属纠纷;2.企业没有继续享有应收账款的收益和风险;3.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是确定的;4.保理商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会先确认资产转让产生的利润或损失,并计提相关的税费。

同时,企业需要确认转让后应收账款的去除,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抵销。

转让后,企业将再次确认和确认保理商支付的预付款项,并计提相关的税费。

在保理业务的后续操作中,企业承诺向保理商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确认,并计入费用或损益项下。

同时,在保理合同期内,企业还需要确认保理商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并计提相关的税费。

对于违约的保理业务,企业需要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重新计入资产负债表,并确认相应的损失。

这些损失计入损益项下,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在进行保理业务记账的过程中1.规范性原则: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记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一致性原则:保持记账方法的一致性,确保财务报表的比较性和可理解性;3.实质性原则:根据保理业务的实质性特征确定记账方法,不受形式上的合同约定影响;4.合理性原则:根据经济实际情况确定保理业务的记账方法,使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和合理;总结起来,保理业务的记账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抵销。

企业需要将转让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转让收入并计提税费,并将转让后的应收账款从资产负债表中抵销。

在保理合同期内,企业需要确认并支付相应的利润或费用,并计提税费。

此外,对于违约的保理业务,企业需要重新计入转让的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的损失。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账务处理,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文 号】津财会[2016]40号【发文日期】2016-04-28【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

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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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一般做法是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卖方企业((供应商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戶账管理销售分戶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単项或多项服务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単项或多项服务. . 在实际操作中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多种多样保理业务多种多样. .卖方企业如果享受到保理商提供的上述所有服务即为全保理保理商提供的上述所有服务即为全保理,,如仅享受到一项或几项服务即为部分保理如仅享受到一项或几项服务即为部分保理. .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保理业务既可按有无融资划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保理业务既可按有无融资划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也可按有无追索权或是否承担坏账损失按有无追索权或是否承担坏账损失,,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可按销售合同的买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而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还可按卖方企业是否吿知买方企业保理商的参与的参与,,而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而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目前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发票贴现业务也是保理的一种的一种,,这种业务中卖方企业通过向保理商出售销售发票而得到融资这种业务中卖方企业通过向保理商出售销售发票而得到融资,,并不享受其他服务并不享受其他服务,,也不必通知买方企业通知买方企业,,而且保理商对从卖方企业买下的应收账款有完全的追索权而且保理商对从卖方企业买下的应收账款有完全的追索权,,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 .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这一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非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 由於保理与传统的银行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由於保理与传统的银行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往往被视为一种非银行产品它往往被视为一种非银行产品,,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或银行中相对独立的部门为卖方企业提供服务和进行操作保理公司或银行中相对独立的部门为卖方企业提供服务和进行操作. . 因此因此,,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於传统的银行贷款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於传统的银行贷款.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通过赊销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 . 签订协议后,对於无追索权保理对於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首先要对与卖方有业务往来的买方进行资信评估保理商首先要对与卖方有业务往来的买方进行资信评估,,并对买方核定一个信用额度个信用额度,,在这一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称为“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这一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称为“核准的”应收账款. . 对这部分应收账款对这部分应收账款,,在买方无能力付款时方无能力付款时,,保理商对卖方没有追索权保理商对卖方没有追索权. . 而对有追索权保理而对有追索权保理,,当买方无力付款时当买方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将向卖方追索卖方追索,,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 .--保理业务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保理业务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见下图):①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见下图):①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按以往的方式向买方开出发票方式向买方开出发票,,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隐蔽型保理除外隐蔽型保理除外))説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必须向保理商付款. ②卖方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 ③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亊先商定的比例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亊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909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手续费. ④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账务管理. ⑤待买方付款后,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余下的款项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余下的款项. . 上一页上一页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出售方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出售方((卖方企业卖方企业))按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的不同按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一)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保理商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即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即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收账款的出售方承担销售折扣账款的出售方承担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折让和退回等损失. . 为此为此,,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时,,往往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比例预留一部分,,备抵出售方应承担的折扣备抵出售方应承担的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折让和退回等损失. . 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回时,,再予以冲销再予以冲销. .在会计处理上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的出售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戶应收账款的出售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戶,,按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保理商预留的余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戶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保理商预留的余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戶,,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账戶贷记“应收账款”账戶. .[例1]2003年3月1日,某企业将其100000元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出售给某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总额的1010%预留余款%预留余款%预留余款,,并按5%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7%%.(1)3月1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85000(100000-100000×10%100000×10%100000×10%--100000×5%100000×5%)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10000(100000×10%(100000×10%)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5000(100000×5%(100000×5%) )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100000(2)4月底月底,,保理公司收回账款94000元,发生销售折让2000元,销售退回1000元,坏账损失3000元. 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 [(2000+1000)/(1+17(1+17%%)]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435)435)435..90[(2000+1000)/(1+17(1+17%)×17%%)×17%%)×17%]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3000(3)5月1日,企业与保理公司最后结算收回余款7000元并存入银行元并存入银行. . 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7000--(10000-2000-1000)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7000(二)有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 在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下在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下,,保理商对买方无法偿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保理商对买方无法偿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 .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的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出售方出售方((卖方卖方))应承担向保理商偿付的责任应承担向保理商偿付的责任. .已出售应收账款上发生的任何坏账损失也由出售方承担何坏账损失也由出售方承担. .在处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在处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需要判断其业务的实质是销售还是借款需要判断其业务的实质是销售还是借款.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委员会(fasb)(fasb)(fasb)在在fas77中规定中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出售的应收账款作销售处理售处理,,否则否则,,只能视为借款业务只能视为借款业务. .这三个条件是:①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制;②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 .如果按销售业务处理如果按销售业务处理,,在出售时注销应收账款在出售时注销应收账款,,同时将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当期费用. 如果按借款业务处理如果按借款业务处理,,出售时不能注销应收账款出售时不能注销应收账款,,而另设一个账戶“已出售应收账款”,待应收账款已全部得到清偿时收账款已全部得到清偿时,,与相应的“应收账款”账戶同时注销与相应的“应收账款”账戶同时注销,,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则作为融资成本资成本,,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摊销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摊销. .[例2]2003年3月1日,某企业将其100000元应收账款以有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出售给某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总额的1010%预留余款%预留余款%预留余款,,并按5%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 .企业该笔保理业务符合销售的条件符合销售的条件,,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7%%.(1)3月1日,企业应编制如下分录企业应编制如下分录: :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85000(100000-100000×10%100000×10%100000×10%--100000×100000×55%)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10000(100000×10%10000(100000×10%)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5000(100000)(5%)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100000(2)由於是以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出售由於是以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出售由於是以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出售,,出售应收账款企业应计提坏账准备出售应收账款企业应计提坏账准备,,冲减可从保理商收回的余款商收回的余款. . 如果企业同类业务频繁发生如果企业同类业务频繁发生,,则可以为该类其他应收账款単设“坏账准备”科目则可以为该类其他应收账款単设“坏账准备”科目,,否则可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否则可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 . 假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2500元,若企业単设“坏账准备”科目若企业単设“坏账准备”科目,,会计分录如下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2500贷:坏账准备坏账准备 2500 若企业直接冲减其他应收账款若企业直接冲减其他应收账款,,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2500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2500(3)4月底月底,,保理商收回账款94000元,发生销售折让2000元,销售退回1000元,坏账损失3000元. 若企业単设“坏帐准备”科目若企业単设“坏帐准备”科目,,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坏账准备 2500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500(3000-2500)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 [(2000+1000)/(1+17(1+17%%)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435.90[(2000+1000)/(1+17(1+17%)×17%%)×17%%)×17%]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6000 若企业直接冲减其他应收账款若企业直接冲减其他应收账款,,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500(3000-2500)主营业务收人主营业务收人 2564.10 [(2000+1000)/(1+17(1+17%%)]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435.90[(2000+1000)/(1+17(1+17%)×17%%)×17%%)×17%]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3500(4)5月1日,企业与保理商最后结算企业与保理商最后结算,,收回余款4000元并存入银行元并存入银行. . 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4000(10000-2000-1000-3000)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4000[例3]3]接例接例2,2,如果该笔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满足销售业务的条件如果该笔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满足销售业务的条件如果该笔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满足销售业务的条件,,则按借款处理则按借款处理. . (1)出售应收账款时出售应收账款时出售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按应收账款总额100000元的1010%预留余款%预留余款%预留余款,,并按5%收取手续费续费. . 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85000 (100000-100000×10%100000×10%100000×10%--100000×5%100000×5%)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10000(100000 ×10%)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5000(100000×5%(100000×5%) )贷:已出售应收账款已出售应收账款 100000(2)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2500元时元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2500贷:坏账准备坏账准备 2500(3)到4月底月底,,保理商收回账款94000元,发生销售折让2000元,销售退回1000元,坏账损失3000元. 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 [(2000+1000)/(1+17(1+17%%)]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435)435)435..90[(2000+1000)/(1+17(1+17%)×17%%)×17%%)×17%]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500(3000-2500) 坏账准备坏账准备 2500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6000(4)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3(3月和4月)摊销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摊销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会计分录如下会计分录如下: : 借: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2500(50001.2) 贷: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2500--会计分录如下:: 日企业与保理商进行最终结算,,收回余款4000元,会计分录如下(5)5月1日企业与保理商进行最终结算4000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10000-2000-1000-3000)4000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同时注销“应收账款”账戶,同时注销“应收账款”账戶100000已出售应收账款借:已出售应收账款100000应收账款贷:应收账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财会[2012]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保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保理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理公司的各个财务管理环节,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保理公司应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配置资金,谨慎进行投资,保证公司的经营安全稳定。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保理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其与公司经营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所有员工在执行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八条如有财务管理制度与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冲突的,以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保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成本核算体系,并确保其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保理公司应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确保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进行编制、报送。

第十二条保理公司应制定完善财务账簿管理规范,确保各项账务资料完整、有序。

第十三条保理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账簿核对和复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核算错误。

第十四条保理公司应依法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编制程序,确保报表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保理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原则,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调度资金。

第十八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公司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保理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规模,合理配置公司的资金。

第二十条保理公司应建立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一条保理公司应建立资金调剂机制,合理利用银行等金融工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津财会〔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作者:卢红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23期摘要:近年来,受市场经济不景气影响,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坏账时有发生,给商业保理公司正常运行带了极大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小微企业是助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企业数量中占比非常高,然而,在金融融资市场上中小微企业却一直面临着无法获得融资、融资规模过小和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运营新型融资工具,如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在此背景下,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主要的资金提供方,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

根据2017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商业保理公司共8,261家,实际开业约1,600家,融资余额约2,500亿元人民币。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众多传统行业收益率降低,资金流困难,随之而来的为传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坏账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商业保理企业需按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

本文将通过分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风险准备金计提所面临的问题,浅谈一些思考及建议,分析如下:一、商业保理公司会计处理概述商业保理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其会计核算一直处于比较细分的领域,并未引起广泛关注,虽然天津市在2016年发布了津财会[2016]40号文,对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规范,但该通知仅在天津市使用,国内其他地区并未发布类似的规范性文件。

除此通知外,目前国内暂未颁布相关法规就商业保理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财务表格格式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在实际日常财务核算过程中仍执行一般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格式。

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天津市保理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此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使保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服务商、保理经营公司等。

三、会计政策1·会计主体确认保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的法人会计主体。

2·会计政策选择保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合理披露。

3·关联交易处理保理企业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并在会计记账和报表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等信息。

四、账务处理办法1·凭证制度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凭证制度,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

2·业务账簿保理企业应当按照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账簿,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账簿、应付账款账簿、融资账簿等。

3·账务处理流程保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账务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付款、核销、抵扣等环节,确保账务的准确、及时。

4·会计报表保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相关的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会计准则:指国家规定的适用于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统一准则。

2·会计主体:指经济活动中独立核算、有独立财务报告的组织或个人。

3·关联交易:指控制关系下的交易,包括控制关系下的亲缘关系交易、跨境关联交易等。

4·凭证制度:指用以载明会计核算的基本信息的凭证管理制度。

5·业务账簿:指根据保理业务特点而建立的账簿,用以记录相关的业务信息。

保理公司拟财务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拟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2. 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务资源配置。

3.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强化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透明、公开。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负责人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财务管理制度。

3. 财务部下设会计、审计、资金管理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资金管理(1)资金收支管理:公司资金收支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2)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应合理设置银行账户,加强账户管理,定期进行账户核对。

(3)融资管理:公司融资活动应遵循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和成本。

2. 会计核算(1)会计凭证管理:公司会计凭证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合法。

(2)账务处理: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报表编制: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成本管理(1)成本核算: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摊成本。

(2)成本控制: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1)财务报告: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股东、监管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2)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五、财务监督与审计1. 内部审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2. 外部审计:公司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商业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2017-9-10目录一、会计科目设置 (1)(一)设置“应收保理款”一级科目 (1)(二)设置“应收保理款减值损失”二级科目 (3)(三)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一级科目 (3)(四)设置“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未实现保理服务费收入”一级科目.. 3(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一级科目 (3)(六)设置“未确认保理利息支出、未确认保理服务费支出”一级科目.. 4(七)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4)二、账务处理 (4)(一)融资性保理业务 (4)(二)非融资保理业务 (10)(三)保理应收款资产证券化 (11)(四)保理资产减值 (11)三、财务报表列报 (12)(一)报表项目 (12)(二)披露内容 (13)四、其他事项 (14)附件1:课题研究意义 (15)附件2:现有商业保理会计核算规范分析 (17)附件3:商业保理企业会计核算现状 (21)附件4:调研问卷汇总 (24)附件5: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8)附件6:致谢 (34)商业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的要求,现对商业保理业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设置(一)设置“应收保理款”一级科目商业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应当设置“应收保理款”一级科目,核算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折扣比例支付给保理申请人的款项或者非融资性保理业务履行付款保证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应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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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
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

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照退还转让人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③再保理业务。

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

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或“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

(2)非融资保理业务。

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垫付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

2.在“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收取和逾期未收取的利息。

期末,按保理合同条款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

转让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按逾期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转让人日后支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以及其他保理业务相关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4.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融资保理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

期末,按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预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按照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商业保理企业实现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为开展融
资保理业务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应支付的利息。

期末,按融资应付利息,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业保理企业发生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商业保理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行应收保理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转付回收款,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确认的摊销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赎回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7.设置“6503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2603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核算商业保理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比例对应收保理款中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资产负债表日,按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借记“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大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小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财务报表列报。

1.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账款”项目下单独设置“应收保理款”项目,反映企业发放的保理款,该项目应当按照“应收保理款”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独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该项目应当按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

2.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点披露如下内容:
(1)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

(2)披露“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应收利息”、“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变动情况(格式见附件)。

(三)备查登记。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设置备查簿,对相关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通知所列业务内容进行解释,对全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指导;市商务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加强对会计核算数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运用,协同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健康发展。

(二)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遵照本通知要求,按照未来适用法调整账目,规范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进行反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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