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常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3〕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苏办发〔2022〕6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中长期规划部署,高质量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质量可靠、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和兜底性服务,包括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等内容。
以经济困难和亟需照护的老年人为重点,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保障高龄、独居、孤寡、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到2025年,全市构建起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养老与医疗、事业与产业、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三项融合”常州模式,明晰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健全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有效保障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1.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
落实《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各辖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级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对象,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获得方便可及、适度均等、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常政发〔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我市“532”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为抓手,整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服务便捷、治理精准、运行高效、开放透明、公平普惠、安全可控的数字政府,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行政办公“一网协同”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打造成为现代数字政府新样板。
具体目标是:非涉密系统上云率达到100%,公共数据按需共享率达到100%,应开放公共数据开放率达到100%,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率达到100%,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多跨示范应用场景达到60个以上。
二、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一)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作用,持续推进政务服务PC端向“江苏政务服务网常州旗舰店”集成、移动端向“苏服办APP·常州”和“我的常州”APP汇聚、自助端向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整合。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4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初步建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此同时,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的需求高度叠加,造成养老需求与服务供给不匹配、市场发育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是顺应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环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整合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资源走进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将医养融合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逐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市场化运作的医养融合服务体系,为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为失能、半失能以及慢性病、易复发病、残障等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1.保障社会基本。
强化政府托底、适度普惠,发挥公共服务的基础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组织引导力度,促进医疗与养老领域的互动发展。
2.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市场主体、有偿服务,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医养融合服务业的主体,着力保障老年人的医养服务需求。
3.深化体制改革。
注重统筹兼顾、整合资源,重点促进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资源的高效融合和良性互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源是指在⼀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的⼈⼝之和。
接下来由⼩编为⼤家整理出常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府机构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作部门。
常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职责调整 (⼀)将原市⼈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健全完善从就业到养⽼全程保障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员管理、收⼊分配改⾰和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贯彻执⾏国家和省⼈⼒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促进就业⼯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校毕业⽣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资源市场建设,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资源开发⼯作。
参与⼈才管理⼯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作;负责⾼层次专业技术⼈才选拔、培养和引进⼯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才、农村实⽤⼈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作。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常政发[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1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紧围绕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统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建设目标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标准,着力提升统筹层次,巩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保体系更加优化。
围绕人人享有更高水平保障的目标,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统筹,推进政策整合,促进相互衔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作用。
(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到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常州2023年政府报告
常州2023年政府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总结和展望常州市过去一年的发展情况,介绍主要成绩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通过政府与各界合作,我们将不断推动常州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发展1.1 经济总体情况2023年,常州市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
全市GDP达到XXX亿元,增长率为X.X%。
人均GDP突破XXX万元。
市内生产总值结构逐渐优化,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超过X%。
1.2 重点产业发展常州市继续推动重点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在先进制造业方面,我们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在现代服务业方面,我们积极发展金融、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等。
1.3 外贸与开放型经济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常州市加强与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外贸规模和贸易伙伴。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同时,我们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常州投资。
1.4 城市规划和建设常州市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我们将继续推进城市更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社会事业发展2.1 教育事业常州市注重教育的普及和提质升级。
我们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待遇,推动教育公平。
同时,注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求职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2.2 医疗卫生事业常州市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覆盖面。
我们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水平。
同时,推动医疗技术创新和医疗设备更新,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
2.3 就业与社会保障常州市积极推动就业创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群的扶持力度。
我们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2.4 文化与体育事业常州市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丰富市民文化生活。
我们鼓励体育健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重点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重点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常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重点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3〕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推进重点项目促进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4日常州市推进重点项目促进转型发展的意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是适应当前宏观形势、扩大有效投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紧迫任务,也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民生改善的战略举措。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预调微调取向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重大项目加快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9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重点项目引领作用,构筑转型升级战略优势将重点项目作为转型升级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通过谋划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动力,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效益,以集约资源利用拓展空间,以健全保障体系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要把握全局、着眼长远。
围绕“十二五”发展目标,有方向、有重点、有步骤地布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为我市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前瞻性、基础性支持。
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按照转型发展取向,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要素,布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促进创新驱动为主、扩大内需为主、服务经济为主发展新格局加快形成。
要把握先机、增创优势。
立足率先发展要求,坚持高端引领、高位谋划、高效突破,加快推进一批重点项目,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构筑我市转型发展新优势。
二、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坚持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推进本年度155个、计划投资598亿元的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既定投资计划,带动全市完成投资2800亿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常政办发〔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引导困难群众主动参保续保。
同时加大补助力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对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办合作,进一步方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享受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二、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一)优化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将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可按0.5%筹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对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或养老金的0.3%筹集,筹集渠道和方式不变。
(二)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中,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常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1日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协调小组〔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532”发展战略。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推动常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常政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常政发〔2011〕18号)各辖区、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序言“十二五”时期是我市转型升级、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
“十二五”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规划。
《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十届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制定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的。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进行了“十二五”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咨询,吸收了有关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研究成果,广泛听取并采纳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国家、省有关规划进行了衔接。
本《规划纲要》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总体规划,主要阐述“十二五”期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方向、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以及引导市场主体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专项规划、辖市区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纲要》经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
第一篇站在新的起点上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取得突出成就“十一五”时期经受巨大考验,取得巨大成就。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常政发〔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第三章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常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常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常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社会建设已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作为江苏省内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常州市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常州法治社会建设,制定并实施一份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总体目标常州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法治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
具体包括: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建设制度;3. 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民合法权益;4.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具体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月活动、举办法治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遵守。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进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四、保障措施1. 加大政府投入增加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全民法治意识得到提高,法律意识普遍增强;2. 法治建设制度更加健全完善,法治环境更加有序;3. 司法公正和效率得到提高,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4. 社会治安得到有效管理,社会稳定和谐。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常政发[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1〕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市已进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期,转型升级的攻坚期,统筹城乡发展的推进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深化期,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于促进我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争当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排头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纲要》、《决定》、《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加强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城、现代产业城、生态宜居城、和谐幸福城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在2014年前,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常政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辖市(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第六条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常政发[2008]4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常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2008年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常政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以人为本,务实创新。
在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活力,为老年人提供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
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受惠率,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适度普惠,循序渐进。
逐步推动形成发展模式多样、社会参与广泛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新格局。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常政发[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健全具有常州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政策,健全机制。
统筹发展居家、社区和机构等多种养老形式,实现普遍与个性的结合;统筹推进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受惠率,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相关领域的良性互动,做到人人担责任,人人享服务。
2.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常政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劳动保障工作模式,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一系列指示精神,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为做好这一工作,市政府曾先后制定若干意见和办法,对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扩大社会保险等作出指导和规范,并在一段时间中产生了一定的工作效果。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原有机构设置及工作模式已表现出一些新的不适应,必须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调整。
现根据国发〔2000〕42号、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中办发〔2003〕1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是其必要的组织保证。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设工作,当前的重点是根据市核定的编制和明确的职能,认真抓好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调整重组工作。
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机构尽快到位并顺利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各区、街道和社区应结合当前和今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与要求,按三个层次重组工作机构,调整工作职能,尽快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关于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是各区政府负责主办社会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应统一承担起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苏政发[2011]12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2011年9月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最新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整体部署,现就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着力在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上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为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当前,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够均衡;提高保障待遇和基金支付压力并存等问题,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阶段。
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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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13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2〕1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紧围绕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统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建设目标
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标准,着力提升统筹层次,巩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保体系更加优化。
围绕人人享有更高水平保障的目标,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统筹,推进政策整合,促进相互衔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作用。
(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到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三)待遇保障更加有力。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待遇调整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