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的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常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政府法制工作事项。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市级部门报送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文本,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报告。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市级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1]72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值班工作,值班力量有所增强,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制度逐步建立,工作不断规范。
各级值班机构认真履行职能,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加强应急管理的新形势对值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不平衡,不少单位的值班工作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和薄弱环节,离上级标准和实际工作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有的单位值班力量较弱,人员少,业务能力低,个别单位还存在脱岗和用移动电话呼叫转移值班的现象;有的单位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甚至没有专门的值班室;有的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有的出现迟报、漏报的情况;有的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后,往往等到处理不了时才报告,延误了时间;有的单位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缺乏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意识,甚至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实情况的通知后,仍反应迟缓、反馈不及时。
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到位,重要政务信息得不到及时办理,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系统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值班工作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值班工作是政府系统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和引领创新的原则,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目标,坚持立法为民,实行科学、民主立法。
第四条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起止时间为计划实施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规章立法项目拟规范的事项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第六条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和要求;(二)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三)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有效实施,或者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一)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直接相关的;(二)因有关上位法制定或者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规章或者修改现行规章的;(三)应予优先考虑的其他情形。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随着冬季的来临,各单位都会调整作息时间,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供⼤家阅读参考。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新的作息时间安排,⾃xxx年10⽉起,每年10⽉1⽇⾄次年4⽉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2时30分⾄5时30分;5⽉1⽇⾄9⽉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3时⾄6时。
特此通知。
xx市⼈民政府办公室 xxx年9⽉29⽇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2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为缓解城市交通压⼒,提⾼⼯作效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机关⼯作时间进⾏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调整:⾃xxx年5⽉3⽇起,上下班时间统⼀调整为,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实施范围:市本级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不含特殊⾏业、特殊岗位)。
三、纪律要求:各单位要进⼀步严肃⼯作纪律,本着“便民、利民、⾼效、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守上下班时间,提⾼⼯作效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执⾏新的⼯作时间后各项⼯作和社会⽣活正常、有序进⾏。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xxx年4⽉27⽇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3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机关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xxx〕155号)和《固原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固政办发〔xxx〕121号)⽂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冬季作息时间进⾏调整。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审查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报送材料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的,可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送程序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予以补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全面审查并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
第七条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方便操作;(三)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是否充分协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四)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常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
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6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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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清理的通知》(常政传发〔2017〕29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开展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中,保留150个,合并或更名后设立11个,不纳入统计5个,撤销80个,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清理后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撤销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办发〔2013〕42号)规定,认真对照不得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形,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数量。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2. 合并和更名后设立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3. 不纳入统计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4. 撤销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结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3.12•【字号】常政办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各处室: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常州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实际,拟在机关内部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1.接受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问询和办理事项的处室或人员,不论是否属于本处室范围的事情,该处室和人员均为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认真接待,对所提问题和要求及办理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时间。
2.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和个人能立即答复和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和办理。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对比较复杂需研究解决的,应告知对方答复时限、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对方带到相关处室、人员处答复和办理。
对不属于办公室、研究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应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答复或办理部门、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4.对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抓紧时间研究处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有督促责任。
5.对非本市权限范围需要上报解决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负责起草报告、整理材料,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将材料报出,并将报出时间及时告知对方。
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督促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8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起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立法。
第四条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规章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起草工作,并做好相关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起草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和《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规章起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申请规章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规章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或者参与起草。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起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5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市口岸平台功能,进一步深化口岸与各辖市区的互动合作,放大口岸效应,更好地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常州市“区港联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常州港为龙头,以口岸查验服务平台及出口加工区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叠加功能、延伸政策、互动合作,完善口岸功能,创新监管方式,打造物流平台,强化协调运作,加快推动口岸功能向辖市区、经济开发区延伸辐射,增强口岸综合效能与服务效应,吸引更多企业从常州口岸进出货物,努力实现“便捷、高效”通关,推进常州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1.建立联动平台。
加快建立常州口岸(常州港口岸、陆路口岸、出口加工区等)、各查验部门与辖市区、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专题园区之间的联动机制和互动平台。
2.增强辐射能力。
全面启动“多点申报、码头放行”通关模式,将口岸功能和快速通关便利延伸到各辖市区,增强口岸辐射能力,放大“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快速通关效应。
3.发展口岸物流。
积极做大做强常州港物流平台,大力发展口岸物流产业,加快构建口岸物流体系。
三、工作重点1.全面启动“多点申报、码头放行”通关模式。
通过常州港进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可就近选择查验部门本部、直通点、出口加工区及武进、溧阳办事处等办理通关手续,并根据需要选择“二次转关”、“直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通关查验模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2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3.12【实施日期】2003.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常政办发〔2003〕32号)各处室: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常州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实际,拟在机关内部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1.接受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问询和办理事项的处室或人员,不论是否属于本处室范围的事情,该处室和人员均为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认真接待,对所提问题和要求及办理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时间。
2.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和个人能立即答复和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和办理。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对比较复杂需研究解决的,应告知对方答复时限、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对方带到相关处室、人员处答复和办理。
对不属于办公室、研究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应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答复或办理部门、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4.对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抓紧时间研究处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有督促责任。
5.对非本市权限范围需要上报解决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负责起草报告、整理材料,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将材料报出,并将报出时间及时告知对方。
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督促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常政办发〔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1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市级党政机关权属的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等其他类用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其他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逐步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二、集中统一管理内容(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2.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
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了按照原来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外,还应当报送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常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常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常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常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等程序,编制形成《2023年度常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工作责任。
目录中各事项承办单位(牵头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
在组织决策论证过程中,要把握重要节点,确保完成决策事项论证工作。
二、规范法定程序。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强化指导监督。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档案保管。
各事项承办单位(牵头承办单位)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变化而新增或者调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事项承办部门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提请市政府调整目录并公布。
行政部门办公时间调整通知
行政部门办公时间调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
决定,自即日起,对行政部门的办公时间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一、办公时间调整
工作日上午:8:30 - 12:00
工作日下午:13:30 - 17:00
二、调整原因
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
服务质量,经过多次调研和讨论,我们决定对办公时间进行调整。
新
的办公时间安排将有利于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公
司各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注意事项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新的办公时间安排组织好本部门的工作,确保员工能够准时到岗上班。
员工在调整后的办公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工作到岗、效率到位。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办公时间的,请提前向行政部门负责人请
示并报备。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配合这一调整,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各项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谢谢大家!
特此通知。
行政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91号)各处(局):《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
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
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
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常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大力加强应急值守机构(值班室)建设,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为保障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规范的建设标准,全市各级各类应急机构值班室建设存在随意性,影响了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室规范化建设,加快应急值守工作网络建设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试行)》,供各地各有关单位参考执行。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值班室建设工作,努力构建全市协调统一、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应急值守网络。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5688188。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值守工作,提高全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快应急值守工作网络建设步伐,现就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室建设提出如下参考标准。
一、辖市、区政府总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一)总体布置1. 总值班室应设在辖市、区政府办公楼内,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设置值守、会议和独立的夜间休息等功能区域。
2. 室内装修简洁,环境良好。
3. 制作辖区地图,并标注重点目标,有条件的张挂于墙面。
4. 制订《值班室工作守则》、《值班室工作职能》、《值班室保密工作要求》、《值班室业务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在墙面上张挂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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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
的报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10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的报告
(常政办发〔2003〕10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社会各界的要求,为有效缓解我市市区上下班高峰时交通拥挤的压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并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我市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开放,我市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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