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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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序号项目标准(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948 1

5 2

3

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936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3163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534

职工年平均工资

60160

农、林、牧、渔业

34031

采矿业

45583

制造业

5479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043

建筑业

46712

批发和零售业

5153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770

城镇非私营

住宿和餐饮业

3704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276

单位在岗职

金融业

120293

工年平均工

房地产业

5428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63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89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95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6458

教育

66583

卫生和社会工作

7917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31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7428

伙食补助费

100 元/ 人.天

备注:红色字体部分为

2017 年数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2. 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1. 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 年。

2. 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诉讼时参照当地护

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3.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00 元 / 人?天)。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南省一般为20—30 元/ 天)。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

助器具费用。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

均寿命计算,计算到 71 岁。

八、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 年) **% 指 1 级伤残的按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 ,

依此类推。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

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

民纯收人× 20 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

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 1 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年)。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湖南省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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