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绿化树种苗木质量(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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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绿化树种苗木质量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主要绿化树种苗木的术语和定义、 包装、运输和假
植。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绿化用露地培育的主要树种苗木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72-1999 GB6000-1999 GB7908-1999
CJ/T 23-1999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条例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栽苗、嫁接苗等。本标准苗
木种类指的是露地培育的播种苗和移栽苗。
3.2 苗批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 用同一批繁殖材料, 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 简称苗批。
3.3 苗龄
从扦插到出圃, 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 以经历 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 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伯数字表示, 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 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龄;第 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 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
示例1-0 表示苗木为播种一年生苗,未经移植。
3.4 3.7 3.8 3.9 4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签、 起苗、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
称为一批苗木,
胸径: 米径: 地径: 苗高: 主杆高: 枝下高: 分枝数: 根幅: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以植株为中心其根系的幅度。 冠幅: 指乔木树种苗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平均直径。
I 级侧根:直接从主根长出的侧根。
大规格苗木:米径10cm 以上或冠幅3.5m 的乔木类苗木,以及冠幅1.2m 以上的灌木类苗木。
乔木树种苗木主杆离地表面 1.3 米高处干的直径。 乔木树种苗木主杆离地表面 1.0 米高处干的直径。 苗木地际直径,即播种苗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 自地表面至植株顶端的垂直高度。 指乔木从地表至主杆顶端的高度。 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从苗木根部或主杆上直接长出的枝条。
3.5 3.6
3.10 3.11 3.12
4.1适应当地环境的苗木。
4.2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3苗木根系生长发育正常。
4.4乔木类树种苗木规格质量,以米径(苗龄)为规定指标,苗高、冠幅、土球直径(根幅)、分枝数、主杆高、枝下高和分枝数等为主要质量指标。
4.5灌木类树种苗木规格质量,以冠幅为规定指标,苗高、地径、苗龄、土球直径(根幅)和分枝数等为主要质量指标。
4.6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五年生以下(不含一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7各类型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4.7.1
4.7.1.1
A 表A.1。
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有应有主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米径在3.0cm以上。
4.7.1.2 分枝点不低于
4.7.2
乔木类行道树方向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主枝数量不少于三支,干径不小于2.2m,主干主梢(含顶芽)完好。
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含亚乔木、花灌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A 表A.2。
5检测方法
5.1 测量苗木产品米径、地径、胸径和干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冠幅、土球直径、分枝点和主杆高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
4cm,
0.1 cm。测量苗木产品苗高、
1 cm。
5.2测量苗木产品直径当主干断面畸形时,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测量苗木产品地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类苗高从基部表面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垂直高度, 徒长枝不计。
5.4
5.5 值应小于
5.6
测量灌木类苗高时,应取每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测量苗木冠幅时,应取树冠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比1.5。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时,应以出圃前苗木苗圃档案记录为准。
4.1条以当地已有栽培树木为参考依据, 4.2条和4.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5.7
6检验规则
6.1苗木产品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产品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大规格苗木和有约定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进行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同一批苗木产品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
0.5%。参照GB6000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表1。
2%成批出圃苗木产品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它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时必 需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
准。
6.3 检验结束后,填写《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出圃苗木起运前应附 《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向外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
疫并附检疫证书和苗木标签。《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 表2。
表2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编号:
7标签、起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标签 7.1.1 苗木应带有标签。
7.1.2
标签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文、产地、供苗单位、起苗时间、数量、质量指标、检疫 证编号、苗木生产及管理许
可证编号等事项。
7.1.3 标签挂设按苗木产品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
7.2起苗 7.2.1 7.2.2
形成良好冠形。
7.2.5 裸根苗起苗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包装 7.3.1
裸根苗木产品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苗木产品,起苗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运输 7.4.1
苗木产品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产品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 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
机械损伤等。
7.4.2 苗木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及包装完好无损。装卸机具要有安全、 卫生的技术措施。 743
苗木产品较大,或土球较重,或土球直径超过70cm 时,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检验人员及证号: 负责人: 检验时间:
苗木的适宜起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落叶树苗木不带土球起苗时,土壤过于干旱时,应在起苗前
3天-5天浇足水。
7.2.3
带土球起苗。
7.2.4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
苗木起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要尽量保留骨干分枝,以便保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