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村庄规划标准
岳麓区莲花镇两型示范镇建设方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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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莲花镇“城乡统筹两型示范镇”规划建设方案(送审稿)莲花镇地处岳麓区西南缘,1995年由莲花、桐木、五丰三乡合并而成。
辖16个村和1个社区居委会,人口5.1万。
镇域总面积113平方公里,农田30920亩,山林115394亩,森林覆盖率54.2%,水面9912亩,有小Ⅰ、小Ⅱ型水库11个,是典型的丘陵乡镇。
2008年6月,莲花成建制划入岳麓区后,我们对照大河西先导区生态空间发展规划的要求,确立了以建设“两型示范镇,宜居馨家园”为主体的发展目标,充分利用莲花丰富的人文生态资源优势,依托未来良好的区位交通优势,因地制宜,保护性地开发莲花,确保基本农田面积只增不减,林地面积只增不减,水面只增不减,通过大力发展高效观光农业、生态旅游度假、旅游产品开发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逐步形成以莲花桥中心集镇为龙头,五丰、桐木两个村级集镇为两翼的城乡统筹小城镇格局,努力将我镇建设成为具有湖湘特色的宜居、宜游、宜商的两型示范镇。
一、建设“两型示范镇”的优势条件1、区位优势。
莲花镇区位优越,地处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的核心区,是长株潭城市群最重要的区域之一,南接湘潭九华工业区、东抵含浦科教产业园,北倚雷锋产业服务区。
正在建设中的长花灰韶红色旅游公路以及规划中的黄桥大道、雷丰路、雨莲大道等道路穿镇而过,镇中心距长潭西线高速公路入口仅4公里,与长沙市城区仅相距10公里,距黄花国际机场32公里。
2、人文优势。
我镇境内人文资源丰富,先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六合寺、灵瑞寺、云盖寺、华林寺、双枫寺、小洞庙等远近闻名,是长沙、宁乡、湘潭等三县的香火圣地。
九峰山曾是抗日战争时期长潭司令部的驻地,虽经世代变迁,几经破坏,但遗迹尚存。
莲花有优美动听的神话传说、源远流长的佛学文化、催人奋进的抗战故事,是打造“和文化”及红色旅游的理想胜地。
3、生态优势。
莲花境内森林覆盖率达54.2%,山林面积近12万亩,水面近万亩,有小Ⅰ、小Ⅱ型各类水库11座。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https://img.taocdn.com/s3/m/ca272e9958f5f61fb6366629.png)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长沙县果园镇总体规划说明书
![长沙县果园镇总体规划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05513499b9d528ea81c7793d.png)
果园镇总体规划说明书目录第一章现状概括第二章城镇发展分析第三章规划总则第四章镇域村镇体系规划第五章镇区总体布局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七章镇区绿地系统与空间景观规划第八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九章镇区环保和环卫规划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章土地使用强度规划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意见第一章现状概括一、区位条件果园镇地处长沙县境北部偏东。
东接春华镇,西界安沙镇,南抵黄花镇,北连路口镇。
距县城星沙31公里,距长沙市35公里。
南北长12.5公里,东西长10.5公里。
二、自然特征果园镇属亚热带温润地区,春夏之间雨量集中,秋冬多旱,暑热期长,具有大陆性季风气候的特点,多年平均气温为17℃左右,最高气温40.6℃,最低气温-9.5℃,全年以西北风为主。
果园镇三面环山,地势东高西低。
境内东、北、西三面多丘陵,中部沿河地势平坦,为垸区,其中万亩垸一个,千亩垸三个,百亩垸四个。
果园镇主要的地表水系为金井河和捞刀河,其中金井河起讫地点为金江坝到台田咀,区间长度9公里,河道宽度60米,浅滩4个,台地高出枯水位高度6米。
捞刀河起讫地点为花果村至台田咀区间长度为8公里,河道宽度80米,浅滩3个,台地高出枯水位高度6米。
三、历史沿革果园镇清代属长沙县锦绣都,国民30年属花果乡,1950年分为果园、大河、云泉3乡。
1958年属中苏友好公社,1961年名为果园公社,1984年改为果园乡,1994年撤区改镇,1995年5月长沙县撤区并乡建镇时,保持原建制镇。
四、行政区划果园镇镇域总面积69.8平方公里。
2004年并村后,划分为双河村、花果村、田汉村、古楼新村、新明村、红花村,金江新村7个行政村以及大河、杨泗庙两个社区。
共77个村民小组,6588户,镇域总人口2.4万人。
五、社会经济发展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85972万元,第一产业产值8493万元,第二产业产值66667万元,第三产业产值10812万元,2003年农业总产值百分比为11.3%。
长沙县黄兴镇发展规划(2011-2015)
![长沙县黄兴镇发展规划(2011-2015)](https://img.taocdn.com/s3/m/3d04012c3169a4517723a367.png)
1)黄兴镇在2007—2008年间经济危机、罕见冰冻灾害中寻找机遇,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增收新途径。
发挥近郊优势和蔬菜、花木产业优势,引导农民大力发展优质农业、有机农业、旅游农业、循环农业,抓住市场运行和价格波动规律,播种早春菜、反季菜,抢种大棚蕹菜、苋菜,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镇政府组织成立蔬菜、花卉苗木合作社,实行资源共用、利益共享,较好的解决了花卉苗木的销售问题,实现收入持续增长。
使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2006年的5783元提高到2010年的13188元。
2)加快土地流转和农业招商引资,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引进4个精品花木园,促使花木由大路货向高档精品发展。
引进春良香味酱食厂、辣之源等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了经济农作物种植业的发展。
3)从2006年至2010年,全镇完成9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以镇长牵头,各村一把手负责,在仙人市村、蓝田新村、打卦岭村、鹿芝岭村、黄兴新村、高塘村、荣河村、光达村等村建设2400多个人工湿地,推广生态节约型沼气,农村居住环境大为改善。
总之黄兴镇在十一五期间,镇内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面对高铁的通车、城市三环线的建设以及沪昆高铁的即将建设,黄兴镇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经济基础优势、人文优势将得到极大的发挥,镇域经济面临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节十二五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一、机遇1、高铁经济把黄兴镇推到了前沿阵地高铁、铁路、地铁、城市快速道路在黄兴镇的建设与对接将黄兴镇推上了长沙市乃至湖南省的交通枢纽中心以及长株潭城市群CBD地位。
随着黄兴镇镇域范围内武广高铁的通车、武广新城的投入使用、绕城高速的建设以及长沙市第二号地铁线、沪昆铁路的启动建设,黄兴镇的交通枢纽地位得天独厚。
2、交通枢纽地理位置带来无限商机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和新长沙站启动建设开始,长沙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雄踞长沙的东大门,武广长沙新站所处地理位置的黄兴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黄花机场、京珠高速以及规划中的长沙轨道交通工程,都在这一区域内。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dace3eed15abe23482f4d67.png)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三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目录一、制定背景 (1)二、概念界定 (1)三、制定依据 (2)四、制定原则 (2)五、用地分类思路 (3)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4)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
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b10cdd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9.png)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8日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长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标准格式(湘源空间规划)20190305
![长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标准格式(湘源空间规划)20190305](https://img.taocdn.com/s3/m/cd69c423f12d2af90242e6c0.png)
指城市、建制镇(集镇)镇区范围内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城市、建制镇(集镇)镇区范围内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建制镇(集镇)镇区范围内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 体育设施用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指除非种植用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 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 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 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UR1
YT-UR1 255,255,153
UR2
YT-UR2 255,255,0
UR3
YT-UR3 175,155,9
UM
YT-UM 130,100,0
UM1
YT-UM1 148,98,48
UM2
YT-UM2 104,69,34
UM3
YT-UM3
96.48.0
UW
YT-UW 179,179,255
UW1
用地等 指城市、建制镇(集镇)镇区范围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3f8bf0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66.png)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现将《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二)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四)已依法登记发证;(五)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黄兴镇车马社区村庄规划2017-2030批前公示
![长沙黄兴镇车马社区村庄规划2017-2030批前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a3a3449565ce0508763213f9.png)
长沙县黄兴镇车马社区村庄规划(2017-2030)批前公示(综合整治规划)一、整治目标以道路建设、房屋修缮、公共服务设施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整治建设,达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塘净化、环境美化、管理强化的”八化“标准。
(1)在村庄规划建设上,强化全局战略思想,整体规划、统筹布局,着力改善村庄风貌品位。
对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娱乐、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重点改造;同时还注重村庄绿化,以“造景”的标准建设进村绿化大道,提升档次品位以“苗旅相融”的理念建设村庄打造景观节点,满足村民休憩之需,加强村域绿化建设,摒弃常规的景观树种,加以适宜农村特色风光的果树元素,做到树种宇配合理、各有特色,大力开展庭院绿化美化活动,积极利用庭院空间及房前屋后载种植树,建设绿染大地的村庄。
(2)不断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全面改造提升村庄道路,进村道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改造,做到护养良好,道路平整,边沟畅通,标示标牌规范齐全,村庄对外连接道路及村庄干道硬化率大道100%;入户道路宽度一般在1.5米以上,95%以上符合道路硬化标准,同时,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确保100%,并积极开展榨山港水体综合整治,确保河道畅通无淤泥,沟渠、水塘净化整洁,水面无除水生植物外的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二、整治思路本规划重点整治区域包括车马村核心区范围、美丽乡村示范点、榨山港、山塘水库。
清理:根据建新拆旧原则,重点拆除村庄内违章建筑、不雅构筑物,杜绝视觉污染的存在。
梳理:一是对村内的道路体系进行整理,按照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前道路的要求进行整治;而是水系的联通,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打造榨山港景观带。
妆扮:总体上“施淡妆”,一是景观节点,增加村标及核心景观节点;二是绿化,以乡土的庭院果树为主,三是围墙,原则上拆除所有围墙,如确需保留,应矮化、绿化处理。
业态:采用引导推进的方式,围绕休闲,以餐饮、采购为主,适当发展乡村民宿。
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14b8145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b9.png)
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旨在通过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
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下面将从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环境改善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环境整治是美丽乡村建
设的基础工作,包括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改善等方面。
要求建设美丽乡村的村庄、田园、道路、河流等环境要干净整洁,绿树成荫,花香鸟语。
同时,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经济发展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要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民收入。
同时,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要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农村人力资源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民生改善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要加强农村教育、医疗、文
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要加强农村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组织,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
过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三个方面的努力,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农民、企业等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同质化村庄优化设计策略——以长沙县黄兴镇“乡村联合体”设计为例
![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同质化村庄优化设计策略——以长沙县黄兴镇“乡村联合体”设计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8b900fd8fc4ffe473268abc6.png)
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同质化村庄优化设计策略——以长沙县黄兴镇“乡村联合体”设计为例摘要:文章分析长沙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村庄现状并针对联片村庄在产业、景观呈现同质化现象问题,以长沙县黄兴镇“乡村联合体”设计为例,提出优化设计策略,深入研究村庄资源禀赋丰裕要素、文化基因特征因素,结合创新设计理念与方法,从战略、空间、产业、文化、特色五个方面寻求创新路径,并提出破解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同质化村庄规划的策略。
关键词:乡村振兴,城郊融合,乡村联合体,同质化同质化村庄,是指不同村庄在发展过程中,其内在本质特征逐渐趋同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促使世界经济和产业结构重组,引发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转型。
西方学者韦伯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和性质是一个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御能力较强的村庄联合体[1]。
村庄发展以趋利为目标遴选产业,忽视“差异化格局”。
从解构视角研究中国城乡社会关系,以“乡村联合体”为分析对象,研究破解同质、求异造极的应对策略建议,是本文撰写的目的与背景。
1“乡村联合体”规划背景和同质化要素分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域建设美丽乡村,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建设品质长沙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长沙县黄兴镇“乡村联合体”在这一背景下开展编制。
2同质化要素分析本文以大都市城郊融合型村庄为例进行剖析,将同质化要素分解为发展战略、空间布局、产业发展、文化构建、特色风貌等5类。
2.1发展战略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村庄与城市社会关系紧密,伴随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思维导向受到城市模式影响,村镇体系规划对村庄规划定位及发展模式较宽泛,具体指导实施力不强,各村自发发展形成单村壁垒,联片村庄缺乏协同发展战略。
2.2空间布局大都市区城郊融合型村庄地处城郊边界土地扩张区域,其空间发展方向导向城市,发展要素单向流往城市,村镇体系规划对空间布局逐步引导其向城市延伸,村庄传统空间结构开始蜕变为伴城半乡。
2.3产业发展现状村庄产业同质严重,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端不全,缺失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迟缓,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遴选体系。
最新XXX村发展规划:村发展规划书3篇
![最新XXX村发展规划:村发展规划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f5ebf9fa26925c52dc5bfc1.png)
一、基本情景:xx河村是地处赤岩镇最边远,自然条件较差的一个贫困村,现有十个村民小组,423户,1418人,由原蒿坪、金坪山、付家坡、低房、岭沟五个自然村合并而成,东与白河县相连,南与双河口村接壤,西至天宝寨、马保村,北与金寨镇交界。
由于受自然条件制约,经济发展滞后,是首批被省确定的贫困村之一。
目前全村有贫困户203户,561人,通村水泥路沿河而过,现已修通三条到组路,都是土路,一遇风雪天气就无法通行。
低压网改,只改到各组的中心点,边远村庄院落未改到位。
饮水工程,近几年靠老百姓投资投劳,水利局扶持水质,修了两处小型水塔,沿河道解决了近百余户饮水问题,全村还有20%农户饮水问题尚未解决。
村主要经济来源,以劳务输出、烟草、蚕桑、畜牧,粮食生产为主。
截止2013年底,全村种粮面积2450亩,产量412吨,劳务输出约300余人,收入近600万元,种烟350亩,产值25万元,人均纯收入3000元左右。
二、产业布局(一)烟草以四组、十组为主,二组为辅,每年种烟350亩以上,收入近80万元,其中二组种烟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眼光、气候、土质,技术基础都适宜烟草的发展。
但由于交通不便,导致肩挑背驮的实际困难,至今未能解决烟草路,该组农户纷纷放弃种烟,致使近年来烟草面积不断下滑。
(二)蚕桑生产分布三、四、七、九组,在2009-2012年发展量高达300多张,但由于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整户外出,放弃了桑园管理,造成发种量有所下滑。
(三)劳务输出,因受自然条件影响,部分组基本上都以外出务工为主,劳务输出全村约300余人,收入近600万元。
(四)畜牧养殖业,在2008-2009年间,我村有6户建立了养猪场,但近年来由于市场价格起伏不稳定,造成此刻无专业户。
可是我村发展畜牧养殖还是有必须的基础,对猪、牛、羊、鸡的大力发展有必须潜力,有待进一步规划,分步实施、加大技术培训,扩大规模。
(五)茶园建设,计划在未来的三年内以五、六、七组每组连片100亩,全村到达500亩。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dace3eed15abe23482f4d67.png)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三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目录一、制定背景 (1)二、概念界定 (1)三、制定依据 (2)四、制定原则 (2)五、用地分类思路 (3)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4)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
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4cc950a51e79b8969022648.png)
引用标准名录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3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99e1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f0.png)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和《长沙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村民居住生活房屋建设活动。
第二章规划选址与设计第三条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第四条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5d583f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3.png)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湖南省农村地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广大农民关心的焦点问题。
根据湖南省有关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农民居住和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应当能够满足农民家庭的居住和生产需要,包括住房建筑用地、生产用地和生活服务用地等。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家庭的人口规模、家庭经济状况、生产经营项目等因素,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湖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免因宅基地面积过大而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最后,根据湖南省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适时性和灵活性。
总之,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土地资源的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https://img.taocdn.com/s3/m/f44944c2d15abe23482f4de6.png)
引用标准名录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927f4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5.png)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乡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旧城区的改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完善道路交通、消防、电力、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规划实施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74b5acbb4cf7ec4afed0b5.png)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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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07年度
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
工作说明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2007 年9 月
2007年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工作
情况说明
2006年,在市规划局的组织领导下,长沙市共完成了200多个村庄(社区)、40个乡镇的规划编制。
随后完成了对上述村镇的规划成果整合入库,现已进入了信息查询系统。
2007年,按照年初计划,全市又将有35个镇(乡)、214个村(社区)完成规划编制,而进入成果整合环节。
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借此机会、结合上一轮整合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谈谈对本次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识整合工作的必要性
1、是村镇规划查询系统创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查询系统的基础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本次整合,数据入库的质量决定着系统信息的准确与否。
通过上一轮成果整合与目前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要真正发挥规划成果在今后的作用,发挥系统的分析统计功能,它首先要求我们设计单位要认真设计、标准化制图,其次要求我们整合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
2、是由基本的“一村一图”或“一镇一图”到“全市一张图”管理目标的重要步骤。
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市域村镇规划与信息全覆盖,既能方便存档管理,也能实现对资料的有效调用,所以说“全市一张图”管理是一个规划编制与成果整合的持续,是城市规划管理向乡村规划管理的延伸,这也是村镇规划整合及其信息查询系统创建的共同目标。
二、了解整合工作的主要内容
整合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广大设计单位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主要分为小城镇规划整合与村庄规划成果整合两个方面的内容。
1、小城镇规划整合
小城镇规划整合以镇区规划为重点,要求所有文档均提交入库,主要标准化资料为以下的“五图+文字”:
(1)文字资料(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oc”格式),如: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说明书、会议纪要等。
(2)现状与规划的主要图纸(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公共设施规划图(管线规划图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3)其他(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依据国家《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小城镇总体规划必须编制镇域规划,同时通过上轮规划整合发现,镇域规划对今后其他规划编制工作十分有用,因此本次必须提交“镇域规划图”。
2、村庄规划整合
村庄规划的“六图一书”为“标准”中所要求的必备图纸,所有资料必须提交存档,主要标准化资料为以下的“五图+文字”:
(1)文字资料(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oc”格式),如:基础资料及调研报告、说明书、会议纪要等。
(2)现状与规划的主要图纸(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公共设施规划图(管线规划图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3)其他(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为增强中心区或居民点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本次要求所有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必须提供“dwg”文件,并要求入库。
三、对上一轮整合问题回顾
1、规划资料提交完整性及格式要求(“资料提交目录清单”附后)
按照长沙市村庄规划“一个办法、两个标准、一套软件”要求,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六图一书”,小城镇规划编制可按照国家《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湖南省建制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乡的规划参照此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要求资料提供要完整,还要准确(比如道路交通规划中,要求道路是3根线)。
入库图纸必须为*.dwg文件格式。
2、坐标问题
为建立长沙市村镇信息查询系统,避免资料因坐标问题不能入库的现象,长望地区和内五区一定要在统一的长沙市坐标系下进行规划编制与整合,浏阳、宁乡可暂时按照当地坐标系统一。
注意事项:在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一定不能随便移动地形图及设计图纸,否则导致插入点移动而将不能准确载入查询系统。
3、图层混乱、填充色块重叠或缺失问题(“图层入库标准”附后)
图层的名称、线型、宽度等都要按“图层入库标准”的要求来。
图纸中不能有其他非标准图层,更不能有图层叠色、色块缺失等问题还存在,否则影响图层入库后的显示和用地数据的统计。
注意事项:规划一定要在湘源村镇规划软件下进行制图,自动生成图层。
还有就是编制过程不能偷工减料,要坚决杜绝铺底填色的做法。
4、相邻村镇的规划界线、路网对接、管线对接不一致的问题
各相邻的村镇规划界线衔接不上,出现规划区域重叠和空白,管线没对接,道路错位对接等现象。
注意事项:各设计单位之间要注意相邻区域或村庄的规划情况,并加强与相邻区域编制单位协调。
在管线等公共设施问题上要与村庄布局规划保持一致,并避免重复配套建设。
5、村镇规划成果图表一致问题
各设计单位之间要注意图下指标与图上实际指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注意事项:要避免村庄规划相互抄袭,并在修改图纸和文字的同时,注意一并修改。
6、规划期限、范围等技术问题
要统一规划期限,按标准为2006-2015年,村域为总体规划,居民点或公共中心为详细规划。
注意事项:注意根据标准来,并考虑统一要求的需要。
7、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规划要与乡镇总体规划不一致
整合过程中,发现村庄规划与同区域的城镇总体规划有很大出入。
注意事项:要考虑相临规划情况,加强与同区域设计单位协调。
8、控规与村庄规划矛盾问题
主要是内五区村庄,有控规覆盖范围的村庄要注意与控规的一致,实在要调整的应有充分理由和程序。
注意事项:做村庄规划之前,应调取该区域的控规资料,建议依据控规标准进行该片地区的规划延续。
上述问题,是我们在整合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因此也是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通过前阶段对望城县2007年部分成果的中间环节审查来看,今年的规划成果在标准化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这是在市、县规划局的严格要求的结果,也是广大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理解、支持、配合的结果。
相信通过了以前的培训班学习,通过上一轮规划整合对问题的纠正,本轮的规划成果能更为规范,也希望今后的整合工作能更为顺利。
附件:
附件一:
资料提交及成果整合目录清单
为创建长沙市村镇规划信息系统,实现最终的“村镇规划一张图”的目标,方便对村镇规划的查询与管理,今后各设计单位可按照下面“原始文件”项的要求,建立下列4个文件夹,分类提供文件数据。
各村镇规划整合单位按每个村或镇一个文件夹,即在“**村”或“**镇”的文件夹下,参照下列目录层次建立整合目录,进行规划成果清理整合工作:
(一)设计单位提交资料目录:(在“**村”或“**镇”下建立如下4个文件夹)
1、现状主要图纸:土地利用现状图
2、规划主要图纸: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规划图、设施规划图(包括管线、公用服务设施图)
3、详规资料:居民点或中心区详细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图纸。
4、文字资料<调研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用地平衡表(单例)、文本(小城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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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合单位整合库内文件目录:(在“**村”或“**镇”下建立如下3个文件夹)
1、原始文件:
①现状主要图纸:土地利用现状图
②规划主要图纸: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规划图、设施规划图(包括管线、公用服
务设施图)
③详规资料:居民点或中心区详细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图纸。
④文字资料<调研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用地平衡表(单例)等,小城镇还包括
规划文本>
2、整合文件:
①整理后文字资料,要求所有文档统一版面格式、字体。
②标准化图纸
——a、拼接单元图: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图、道路规划图、设施规划图(包括管线、公用服务设施图)、居民点或中心区详细规划图(小城镇为镇域规划图)——b、拼接单元综合图(实现dwg文件图层控制,以及上述现状与规划图的“四图合一”。
为避免现状与规划图合并时造成图层混乱,要求现状图整理时所有图层
前统一加“XZ”,例如“YD-RI”应改为“XZYD-R1”)
3、最新文件:
①整理后文字资料、(要求所有文档统一版面格式、字体)
②——拼接单元综合图:(要求删除规划界线以外的所有内容,包括图框、图例)
——居民点或中心区详细规划图或镇域规划图
附件二:图层入库标准(分为村庄与小城镇两个)
表一:村庄与集镇规划AutoCAD图层标准
实线
实线
实线
表二:小城镇(建制镇)规划AutoCAD图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