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震减灾的要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依法做好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期,简述项目投资预算、单位投资及资金筹措。
15
5.1
简述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和土地利用状况。
5.2
5.2.1
说明项目区所在位置、经纬度坐标及四至范围,并附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附表A.1)。
5.2.2
5.2.2.1
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和高程。地形复杂的项目区应分区域说明地形变化情况。
确定灌溉保证率,制定灌溉制度,选定灌溉水利用系数,说明灌溉需水量。
6.3.3
分区进行平衡分析,提出年用水总量和年内分配情况;项目供需水不能实现平衡时,提出解决途径和措施。
6.4
分析新增耕地来源,计算新增耕地数量。
6.5
说明设计阶段公众对项目的意愿,参与的形式、内容和结果。
17
7.1
概述工程规划设计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基础资料。
b)复核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基本指标。
c)确定项目区土地利用限制因素。
d)查明、分析建筑物工程地质背景、项目区水文地质背景及土壤特性,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
e)复核项目建设标准,确定项目规划方案和具体建设内容。
f)确定各单项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
g)拟定土地权属调整的基本原则。
h)拟定主体工程的关键施工工艺、工序要求,说明特殊施工措施工程,确定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
5.2.2.7
复核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质量。在天然建筑材料缺乏的地区应分析供应和运输条件。
5.2.2.8
说明项目区发生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主要自然灾害情况,分析这些自然灾害对项目的影响。
5.2.
说明项目所涉及乡(镇)、村委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说明机械化程度、种植结构等农业生产状况。按附表A.2编制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分析社会经济条件对项目建设标准的影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云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规划修改行为,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理使用土地资源。
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刚性约束指标。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保障重点、保障强度和保障结构。
要严格将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年度计划指标考核管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严格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美丽乡村规划说明书模版
..............................................................................................................................................................................................一、规划目的与作用 0二、规划编制依据 (1)三、规划指导思想 (1)四、规划基本原则和规划理念 (1)五、规划发展目标 (2)...........................................................................................................................................................................................一、地理位置 (4)二、基础设施 (4)三、特色产业 (4)四、村庄建设现状与人居环境 (4)...........................................................................................................................................................................................一、产业发展定位 (4)二、农业发展规划 (5).......................................................................................................................................................................................一、建设现状 (5)二、功能定位、村庄发展规模 (6)三、总体布局规划 (6)四、住宅建设 (8)......................................................................................................................................................................................一、道路广场规划 (9)二、给水排水规划 (9)三、电力电信规划 (9)四、清洁能源利用规划 (10)五、环卫环保规划 (10)六、防灾减灾规划 (10)..........................................................................................................................................................................................一、建造与庭院整治 (11)二、绿化美化与村容村貌管理 (11).................................................................................................................................................................................................................................................................................................................................................................................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泛博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罗平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和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云建村〔2010〕702号)的通知(曲建字〔2010〕172号),切实做好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县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体现民族特殊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全县共有村庄1347个,其中行政村154个,自然村1193个。
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2011年完成80个行政村总体规划,60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旅游景区周边和旅游线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2012年完成余下的74个行政村总体规划,593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
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占用荒山坡和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要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大拆大建。
立足于整治环境,抓好村庄规划,搞好房屋立面整饰和地坪硬化,拆除闲置旧房,规范建设猪牛栏,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附件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最新标准编制工作方案
标准编制工作方案标准编制工作方案【1】为扎实做好昌城镇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根据《诸城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诸编﹝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县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坚持权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规定,对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职责事项进行梳理,编制镇级责任清单,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
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明晰责任边界,与行政权力清单互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镇级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认真梳理部门职责,明确具体责任事项。
近年来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变化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对照主要职责和具体责任事项,列出追责依据和追责情形。
(二)部门职责边界。
梳理部门职责交叉事项,明确相关部门履职界限。
原则上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分清主办、协办关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对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属地管理以及取消、转移、下放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分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镇与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
制定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行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规划行业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行政行为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为保证规划行政行为公示及意见采信的正确实施,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公示。
第五条加强规划公示的全面性、有效性,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公众意见箱、专线电话、相关座谈会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六条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规定,保障公众意见采信合情、合理、合法。
第八条意见采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九条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办法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十条为保障规划行政的有效实施,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2018年自治县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2018年自治县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和完善村庄规划体系,确保村庄有序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县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
按照《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科学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体系、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坚持体现民族特色原则。
根据各地自然条件、风俗民情、居住习惯等因素,引导农户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风格和建设户型,实现房屋内部现代化与外部特色化的和谐统一。
——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积极探索在资源富集地、集市、城镇周边、公路沿线等区域集中规划、建设村庄,鼓励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滞后、地质灾害频发的居住点和小村并入大村建设。
——坚持遵循客观规律原则。
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通过规划的引导的调控作用,有效解决好村庄布局过于分散和盲目撤并等问题,提高资源综合使用效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自然环境、资源分布实际,统筹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布局。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日期:2004年07月02日访问次数:4950颁布部门:建设部文号:第[2000]36号颁布时间:2000-2-14时效:2000-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
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有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共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6、其他需要有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3、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4、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5、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6、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7、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8、其他对建设规划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楚雄政报》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正>云府登359号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7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七年八月一日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2.29
【相关文献】
1.实实在在出发,做有用的村庄规划——兼述《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J], 白敏
2.《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施行村庄整治要避免大拆大建 [J],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网站
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J], ;
4.新时期下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探讨——基于《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J], 李佳; 樊晓琼; 赵毅
5.新时期下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探讨——基于《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J], 李佳;樊晓琼;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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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七号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7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 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七年八月一日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独立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
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分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
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云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 编制目的1.1.1为规范和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村庄建设整治规划、设计和实施,有效使用国家、地方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保障广大农民筹资和投工投劳的安全性,切实达到整治效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1.1.2本《导则》所指村庄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的中心村、基层村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仍保持自然村落形态的村庄。
1.2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认真抓好村庄整治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组织和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3 村庄整治原则1.3.1整合资源、落实“四节”(1)村庄整治工程应贯彻“土地、材料、能源、设施等各种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剂利用”的方针,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优质高效,少投入、多办事、办实事。
(2)村庄整治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充分体现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
缺的初始工作。
村庄整治是农村村庄建设初期的必由之路。
村庄整治内容覆盖了广大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用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
主要整治内容如下:2.1 公益性基础设施2.1.1道路交通设施。
包含道路桥梁建设,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路灯及交通标志,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摩托车)棚等。
2.1.2供排水设施。
包含取水、原水输水管线、集中供水站、水塔(高位水池、高位水箱)、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包含街坊雨水收集井、雨水收集管、雨水排水主管(沟)及支管(沟)。
2.1.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空或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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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
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
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
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
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
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
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
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
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
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消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
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
景观风貌建设规划。
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
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建设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
确定行政村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规划方案,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
确定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措施。
规划要保证各项建设在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切实可行,因此,要明确实施的措施和手段。
第十二条行政村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布局。
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十四条行政村总体规划应该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行政村总体规划文本格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基本图纸应包括:1.行政村现状综合分析图(1:10000—1:50000);2.行政村总体布局规划图(1:10000—1:50000)。
3.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1:500—1:2000)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
第三章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是对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确定提升村庄产业的具体项目。
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包括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功能组织;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确定村庄内需要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
住房建设规划。
包括居住水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确定村庄宅基地标准;确定村庄民居的主体风格,规划要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建筑文化、地域环境特点相吻合的民居建筑方案供农民选择。
方案要求经济适用,并宜于组合成大小不同户型。
村庄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确定村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和规划方案,安排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
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村庄规划范围内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设置。
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设置及其工程管线的敷设规划。
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重点地段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村庄民居的建筑风格。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将建设项目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应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第二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村庄建设规划文本格式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划内容。
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图纸为:1.村庄位置图: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包括建筑物的性质、位置、体量和质量,土地使用和地上、地下各项设施分布情况。
比例尺为1:500~1:5000。
3.村庄建设规划总图:规划内容是根据该村近10~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工业、副业、居民点、村中心公共设施、对外交通、乡村道路、居民点道路及绿化等。
比例尺同上。
4.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比例尺同上。
5.绿化与景观环境规划图: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比例尺同上。
6.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比例尺同上。
7.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图:标明各类建筑、道路、绿化、环卫等设施和管线的布局;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确定相应技术经济指标。
比例尺为1:500。
8.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置图(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第四章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村庄整治规划是基层村、中心村、行政村或更大区域范围等重要区域实施的改水、改路、改厕、改房、改灶,治理脏、乱、差等整治工程直接做出的具体安排。
村庄整治规划是制定村庄整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的依据。
一般应与村庄建设规划一并编制,位于水源地等原因限制规模扩张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村庄整治规划内容应根据农民要求最迫切解决的和受益最直接的问题来确定。
村庄整治要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村民负担。
第二十四条规划须确定重点整治项目,其规划设计要达到直接指导治理、改造、修缮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第二十五条村庄整治规划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施周期确定。
第二十六条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当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村庄整治现状分析、整治规划的原则和总体构想、重点整治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其他专业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整治规划的政策措施等。
图纸及其比例1.整治区现状综合分析图,其比例尺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须用地形图做底图。
2.整治区规划总平面图,其比例尺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3.整治区重点整治项目和其他各专业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云南省村庄规划收资目录云南省村庄规划收资目录一、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2.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结构,数量,用地分类划分至中类;3.行政村人口发展情况和现状人口性别、年龄、劳动构成资料;4.行政村建筑物分布,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占地面积资料;5.行政村基础公用设施及道路、管网现状,农林水利设施等资料;6.当地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7.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情况;8.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防洪等资料;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9.地方材料及建筑工程造价资料;10.行政村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50000。